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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壢簡字第 83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壢簡字第83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肇麒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59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肇麒違反非都市土地分區之管制使用土地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恢復土地原狀,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 行所載「廢棄木材」應予更正為「被告撿拾的路樹及落葉」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經查,被告李肇麒確有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上所載之時、地搭建鐵皮屋及堆放其撿拾的路樹及落葉,且並未於收到桃園市政府民國105 年4 月14日府用地字第1050089721號裁處書(下稱上開裁處書)後之3 個月內依法申請恢復土地容許使用項目或拆除其他地上物恢復原狀等情,業據其供承在卷,且有上開裁處書、桃園市新屋區105 年12月12日桃市新農字第1050023900號函及函附土地違規使用案件處理查報表各

1 份及土地登記謄本3 份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2 至7 頁),是此部分之事實,自堪認定。

三、被告雖辯稱:伊不認為伊是違法的,伊蒐集枯枝落葉就是要做有機肥料,對農業及環保很有幫助,且鐵皮屋係伊於89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地綜合利用規劃補助育苗室時所蓋,現已改為堆肥舍,伊要在裡面放肥料,故伊認為拆除鐵皮屋沒有意義云云,然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說明附表一即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之規定,農牧用地主要乃係作為農作使用,若要蓋農舍,亦僅限於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或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核准興建之情形,始得興建;而堆肥舍則係屬於甲種建築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若欲於農牧用地上設置堆肥舍,係屬畜牧設施,亦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業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辦理。經查,本案被告所使用之土地為農牧用地,亦未曾依相關規定辦理興建農舍或堆肥舍之事宜,即擅自在本案之農牧用地上興建鐵皮屋並堆放其所撿拾的路樹或落葉,顯已違反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且其於經桃園市政府裁處後,迄未依相關規定申請恢復土地容許使用項目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自足認被告之行為已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號第1 項及第21條第1 項之規定,是被告前開所辯僅屬卸責之詞,委無足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規定,未依桃園市政府之函令於限期內恢復土地容許使用項目或移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而違反同法第21條第1 項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論罪處刑。爰審酌被告未經許可在農牧用地上搭蓋鐵皮屋、堆放其撿拾的路樹及落葉,違法使用本案土地面積達2,500 平方公尺,損及主管機關管制土地使用之公信力,妨礙土地整體規劃,且於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恢復原狀後,未依限處理,延續違法狀態,殊非可取;且其於犯後仍否認犯行,態度非佳;再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

4 條第2 項,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 項、第21條第1 項、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政學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15條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區域計畫法第21條違反第15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台幣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2 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591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畫法
裁判日期:2017-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