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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易字第 11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19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温正榮具 保 人 姜淑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緝字5號),嗣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就被訴詐欺等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姜淑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温正榮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由具保人姜淑雲於民國105 年12月19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及通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庭,逾期即依法沒收保證金,並將上開傳票及通知交由郵務機關分別送達被告、具保人之住居所,已為合法送達。詎被告竟未遵期到庭,具保人則到庭陳稱:伊之前開完庭後,都未見過被告,保證金沒收就沒收,不要再傳喚伊等語,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故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被告無著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之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拘提報告書等各1 份在卷可查,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世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蓁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18-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