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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易字第 126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26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榮祥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70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榮祥可預見來路不明之汽車號牌,極可能為他人犯侵害財產法益之罪所得之贓物,竟仍基於縱令係贓物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寄藏贓物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6年1 月29日下午4 時許,在新竹市○區○○路○○○ 巷○ 號,收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廣」之成年男子所交付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號牌0 面(該車為温信雄所有,自96年1 月1 日早上8 時許至106 年1 月29日下午4 時許間之某時許,在新竹縣○○鄉○○村0 鄰○○○00號倉庫內遭竊)代為保管寄藏,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寄藏贓物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06 年6 月3日繫屬本院後,被告已於106 年12月28日死亡,此有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107 年3 月22日竹市北戶字第1070001460號函及檢附之被告除戶戶籍資料及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74-76 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王星富法 官 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志微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贓物
裁判日期:2018-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