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智訴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川閎機電科技有限公司代 表 人兼 被 告 林清洲上一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陳建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6333號、106年度偵字第44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徐坤弘係告訴人禾揚工程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鎮區○○
○路00號,負責人為張水來,下稱禾揚公司)之繪圖設計工程師,負責繪製工程設備之設計圖面;被告林清洲原係告訴人禾揚公司之股東,於民國101年間自告訴人禾揚公司退股後,於000年0月間另行籌設被告川閎機電科技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街00號1樓,下稱川閎公司)並擔任負責人;被告韓麗雯為被告徐坤弘之配偶,原任職於告訴人禾揚公司擔任採購助理,於105年8月31日離職,並隨即於翌日(105年9月1日)進入被告川閎公司擔任採購人員;被告邱顯丁原係告訴人禾揚公司之機構工程師,於000年0月間離職後,於000年0月間進入被告川閎公司擔任技術業務人員。被告邱顯金原於翔雋科技有限公司(址設苗栗縣○○鎮○○街0000號,為告訴人禾揚公司之關係企業,下稱翔雋公司)擔任廠長,任職於翔雋公司期間經被告林清洲拉攏成為被告川閎公司之股東,並於000年00月間自翔雋公司離職。
㈡緣被告川閎公司與告訴人禾揚公司均從事光電設備製造業,
彼此之間銷售產品及客戶範圍均高度重疊,屬相互競爭公司,而被告林清洲因曾任職於告訴人禾揚公司,獲知告訴人禾揚公司具有製造「面板玻璃薄化蝕刻裝置」(即業界所稱之「蝕刻機」)之技術,且該技術具有相當之經濟價值,技術內容亦非一般涉及相關領域之從業人員所知悉,遂以每月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代價,私下要求被告徐坤弘為被告川閎公司繪製蝕刻機之設計圖及採購零件物料,並與被告徐坤弘約定被告川閎公司每次成功出售機械設備時,即將20%之利潤分配予被告徐坤弘作為報酬,被告徐坤弘受此利誘,明知其與告訴人禾揚公司簽立「員工保密與競業禁止契約」,依契約負有保守因業務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且告訴人禾揚公司將附表所示之蝕刻機相關營業秘密存放於公司內部之伺服器內,員工鍵入個人帳號、密碼登入伺服器後,告訴人禾揚公司區分員工之職位層級而核予不同之閱覽權限,以此方式設置相當之保密措施,竟仍基於未經授權洩漏營業秘密及無故洩漏業務上持有工商秘密之犯意,利用其擔任告訴人禾揚公司之繪圖設計工程師而擁有閱覽伺服器最高權限之機會,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在告訴人禾揚公司內,登入告訴人禾揚公司之內部伺服器下載附表所示之蝕刻機設計圖面、物料成本表單、供應商名單等營業秘密,且未經告訴人禾揚公司之授權,即以通訊軟體「LINE」或電子郵件,傳送洩漏予被告林清洲、韓麗雯、邱顯丁及邱顯金,或經由被告林清洲之指示,逕將該等營業秘密寄送予被告川閎公司之下游廠商,供該下游廠商報價或承製設備之用。而被告林清洲、韓麗雯、邱顯丁及邱顯金均明知附表所示之營業秘密,係被告徐坤弘未經告訴人禾揚公司授權而擅自洩漏,竟共同基於為自己及被告川閎公司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取得被告徐坤弘所洩漏之營業秘密,並使用該等營業秘密而成功製造蝕刻機。嗣因告訴人禾揚公司之負責人張水來察覺有異,遂指示告訴人禾揚公司之資訊人員歐陽裕在被告徐坤弘使用之公務電腦內裝設監控軟體,始悉被告徐坤弘不斷洩漏禾揚公司之營業秘密予川閎公司人員之事。因認被告林清洲涉犯營 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4款之取得他人未經授權之營業秘密罪嫌,被告川閎公司則應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之規定,科以同法第13條之1第1項之罰金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林清洲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4款之取得他人未經授權之營業秘密罪嫌,而被告川閎公司則應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之規定,科以同法第13條之1第1項之罰金;而前開罪名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3第1 項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禾揚公司於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林清洲及川閎公司之告訴,有本院審判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智訴字卷卷五第10至11頁、第15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徐漢堂法 官 李信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欣怡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營業秘密名稱 洩漏時間 洩漏方式 洩漏對象 營業秘密用途(張水來解說) 被告徐坤弘供述 卷證出處 1 蝕刻機噴盤組圖面 105.11.16 電子郵件 李文德(川閎公司之下游廠商) 噴盤組為蝕刻機之關鍵製程,蝕刻機之成敗完全取決於噴盤之排列及噴嘴之位置,因此為蝕刻機之最核心技術。 其僅將禾揚公司的圖面略為修改,將其中一部分耗材改為較便宜的耗材,設備的功能上則並無不同。 105年度偵字第26333號卷㈡第88頁至第90頁 2 製作蝕刻機所需之零組件清單(含品名、規格)及供應商資料 105.10.24 電子郵件 李文德(川閎公司之下游廠商) 禾揚公司經過測試,將產品的各項零組件供應商資料製作成物料清單,川閎公司可依據該份物料清單向各供應商採購零組件,並直接製造出相同產品。 因為川閎公司要製作的蝕刻機與禾揚公司相同,因此其直接將禾揚公司之物料清單寄送予川閎公司之供應商。 105年度偵字第26333號卷㈡第91頁至第93頁 3 蝕刻機設計圖面 102.12.11 電子郵件 川閎公司電子信箱(林清洲及邱顯丁共用) 此份設計圖係以工業繪圖軟體所繪製,若以滑鼠游標點選圖面,就可以看到各細部的尺寸、料號及設計方式,因此只要將這個設計圖交給製造商,該製造商就可以直接做出一台蝕刻機。 因為川閎公司當時在研究蝕刻機,因此其將蝕刻機的圖面寄給川閎公司,且此份設計圖包含蝕刻機的內部結構。 105年度偵字第26333號卷㈡第105頁正反面 4 蝕刻機零組件供應商清單 105.10.4 LINE 韓麗雯 禾揚公司經過篩選、過濾後,找出的品質達到一定標準的供應商名單,其中有些零組件係特殊規格,市場上很難找到,因此川閎公司取的蝕刻機的設計圖後,只要照著供應商清單購買零組件,就可以做出與禾揚公司相同的蝕刻機。 105年度偵字第26333號卷㈢第36頁至第37頁 5 蝕刻機噴盤組圖面 105.10.11 LINE 邱顯金 噴盤組為蝕刻機之關鍵製程,蝕刻機之成敗完全取決於噴盤之排列及噴嘴之位置,因此為蝕刻機之最核心技術。 105年度偵字第26333號卷㈢第48頁 6 川閎公司蝕刻機3D圖(以禾揚公司之圖面套換而成) 105.10.11 電子郵件 邱顯金 此份設計圖係以工業繪圖軟體所繪製,若以滑鼠游標點選圖面,就可以看到各細部的尺寸、料號及設計方式,因此只要將這個設計圖交給製造商,該製造商就可以直接做出一台蝕刻機。 105年度偵字第26333號卷㈢第47頁 7 蝕刻機立體圖面 102.12.9 電子郵件 邱顯丁 此份設計圖係以工業繪圖軟體所繪製,若以滑鼠游標點選圖面,就可以看到各細部的尺寸、料號及設計方式,因此只要將這個設計圖交給製造商,該製造商就可以直接做出一台蝕刻機。 105年度偵字第26333號卷㈢第3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