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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桃簡字第 143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簡字第143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秀妹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調偵字第18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秀妹犯損害債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秀妹與其子陳進財前積欠余魚僮連帶債務新臺幣(下同)438,588 元,余魚僮並以上開債權及自民國100 年5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向本院聲請核發101 年度司促字第2933號支付命令,並於101 年3 月19日確定,余魚僮嗣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林秀妹所有桃園市○○區○○路○ 號6 樓之3 房屋應有部分2 分之1 及坐落土地(下稱系爭房地),惟因流拍而未滿足債權,並於執行期間之

102 年4 月5 日,余魚僮將上揭債權轉讓周瑋馨,且以存證信函通知林秀妹、陳進財。詎林秀妹別無其他財產,為避免上揭房地再遭強制執行,竟意圖損害債權,於105 年7 月22日,將系爭房地以贈與名義移轉登記與其子陳進富(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足生損害於周瑋馨。案經周瑋馨告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之被告林秀妹矢口否認有何損害債權犯行,辯稱:被告之子陳進財於簽立本票時,告訴人並未給陳進財任何金錢,被告也沒有拿到錢等語。經查,被告林秀妹於偵查中供承:伊會欠錢是因為伊大兒子陳進財拉伊去作保,總共欠多少錢,伊並不知道,伊知道這間房子有被查封拍賣,後來流拍而將該房地返還被告等語(見他字卷第43頁至第44頁),核與告訴人周瑋馨於偵查中指述:伊對被告林秀妹有執行名義,後來強制執行而流標,不料被告竟將系爭房地移轉所有權登記與陳進富等情相符,並經證人即代書鄭瑞芳證述:被告委託其辦理上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明確(見調偵字卷第28頁),復經證人即被告之子陳進富於偵查中證述:被告將上揭房屋移轉登記與伊之事實(見調偵字卷第49頁正、反面),並有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債權轉讓同意書、存證信函與回執、上揭房屋及坐落基地移轉登記申請書、土地所有權登記申請書、土地所有權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等件在卷可憑,堪認告訴人之指述,信而以徵,可以採信。又支付命令為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2 款所稱之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再債權人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起,債權人隨時可得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即屬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最高法院53年度第5 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㈣參照)。準此,被告於本院核發101 年度司促字第2933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時起,即處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當屬無疑。

三、按刑法第356 條損害債權罪,以債務人基於損害債權之意圖,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為構成要件。所謂債務人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乃以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為其前提要件,亦即指已有債務執行名義,得以公權力執行而未執行之際,或雖已開始執行而未完畢者而言。再損害債權罪所欲保護之客體,係債權之安全滿足實現,而債務人之所有財產均為債權人之總擔保,若因債務人之行為,致債權人之債權有取償不能或取償困難之情形者,即應認為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不以債務人因其行為致陷於無資力為限。查被告既有上揭房地供為告訴人債權之總擔保,且明知此情,仍竟將之移轉所有權登記與其子陳進富而處分其財產,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債權,故告訴人債權受有損害之客觀事實,應堪認定。執此,被告於得知告訴人已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名下之系爭房地後,竟仍處分其財產,自有損害債權之故意,至為明灼。被告空言否認未積欠告訴人金錢云云,核屬飾卸之詞,不足採信。

四、被告聲請傳訊其子陳進財,欲證明其等未積欠告訴人債務云云,然本件雙方之債權債務關係,業經告訴人取得執行名義,已如上述;且被告並供承其子陳進財拉伊去作保,亦述如前,是此部分聲請,尚無調查之必要,附為敘明。

五、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6 條之損害債權罪。爰審酌被告積欠債權人即告訴人債務,竟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處分自有財產,致告訴人無法由強制執行程序獲得債權之滿足,所為誠不足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毀損債權之金額,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暨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刑法第356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 1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 條規定: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裁判日期:2017-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