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簡字第175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豐耀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2831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豐耀輸入禁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扣案之含「SIBUTRAMINE 」西藥成分之減肥藥品壹批共壹佰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輸入系爭含「SIBUTRAMINE 」成分之減肥藥品1批共100 瓶之禁藥,影響主管機關對藥品之管理,所為非是,兼衡被告輸入禁藥之數量尚非龐大,且甫報關進口即為警查獲而未流入市面,是其犯罪所生危害程度非鉅,又兼衡被告前有賭博之前案紀錄,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犯後坦認犯行,深表悔悟,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按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及戰時管理進口出口物品條例各規定,得由海關沒收之,貨物如經海關適用海關緝私條例將該貨物為沒收處分,雖該私運貨物之人,因觸犯刑事罪名應由軍法或司法機關審判,但刑事判決內即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至未經海關沒收者,仍得予以沒收,司法院院字第2832號解釋足茲參照。經查,扣案之上開含「SIBUTRAMINE 」西藥成分之減肥藥品1 批共100 瓶,現僅查扣於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暫存遠雄海關扣押倉內保管中,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106 年5 月14日航警刑字第1060014526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1 份附卷可稽,尚未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或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沒入銷燬,而該含「SIBUTRAMINE 」西藥成分之減肥藥品1 批共100 瓶,既經鑑驗確檢出含「SIBUTRAMINE 」西藥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1 紙在卷可憑(見偵卷第8 頁),而上開減肥藥品1 批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認定如前,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
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忠順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