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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桃簡字第 65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簡字第65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平男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5 年度偵緝字第16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平男因過失輸入禁藥,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Sildenafil之紅色膠囊共玖拾陸顆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將犯罪事實欄一第

4 至5 行所載「含西藥Sildenafil成分之『特效硬得快』藥品12盒」更正為「含西藥Sildenafil成分之『特效硬得快』紅色膠囊96顆(共12盒,每盒內裝8 小瓶,每小瓶內裝1 顆含西藥Sildenafil成分之紅色膠囊及1 顆未檢出西藥成分之黑色丸)」、第11至12行所載「並查扣上揭應以藥品列管之『特效硬得快』12盒」更正為「並查扣上揭應以藥品列管之『特效硬得快』紅色膠囊96顆」;及證據部分,補充「證人戴春國於警詢時之證述;黑貓宅急便配送資料、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各1 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藥事法第82條業於 104年12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4 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藥事法第82條第

1 項、第3 項則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將法定刑自「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藥事法第82條第

3 項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04 年12月2 日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王平男所為,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爰審酌被告因過失輸入禁藥,影響主管機關對藥品之管理,所為非是,兼衡被告過失輸入禁藥之數量尚非龐大,且甫報關進口即為警查獲,是其犯罪所生危害程度非鉅,及其本案犯罪之動機與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被告行為後,刑法總則關於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且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1 項之規定,於000 年0 月0 日生效施行。又依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另按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及戰時管理進口出口物品條例各規定,得由海關沒收之,貨物如經海關適用海關緝私條例將該貨物為沒收處分,雖該私運貨物之人,因觸犯刑事罪名應由軍法或司法機關審判,但刑事判決內即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至未經海關沒收者,仍得予以沒收,司法院院字第2832號解釋足茲參照。經查,扣案上開含西藥Sildenafil成分之「特效硬得快」紅色膠囊96顆,現僅查扣於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私貨倉庫保管中,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刑事案件移送書1 份附卷可稽,尚未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或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沒入銷燬,而該含西藥Sildenafil成分之「特效硬得快」紅色膠囊96顆既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

4 條第2 項,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刑法第2 條第 1項前段、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玉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裁判日期:2017-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