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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聲療停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療停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李武泉聲請人因上列受處分人犯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停止強制治療之繼續執行(106 年度執聲字第6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強制治療處分,准予停止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鈞院以102 年度聲療字第7 號裁定應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其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將之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強制治療中,經鑑定評估後,決議通過認其再犯風險顯著降低,上開強制治療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聲請裁定停止強制治療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1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5 年),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123號裁定與另案詐欺、竊盜等罪定應執行刑6 年確定,受處分人於徒刑執行完畢後,又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療字第7 號裁定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其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並自103年2 月13日執行強制治療迄今。嗣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6 年度第2 次依刑法第91條之1 裁定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及結案鑑定評估會議認再犯危險明顯降低,決議通過結案鑑定評估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06 年3 月20日中監教字第10661003110 號函暨所附刑後強制治療鑑定及評估結果報告書、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評估報告書、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本院刑事裁定、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6 年度第2 次依刑法第91條之

1 裁定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及結案鑑定評估會議紀錄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後段、刑法第91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石曉芸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17-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