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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聲扣更(一)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扣更(一)字第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政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聲請扣押被告之財產,經本院106 年度聲扣字第18號裁定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106 年度抗字第1245號),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案由、應受扣押裁定之人及扣押標的,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第133條之2第1項規定甚明。準此,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之2 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扣押以保全沒收或追徵者,以該案件現仍在「偵查中」為限,倘若該案已經提起公訴而脫離偵查階段,如仍有保全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財產之必要,自應另循其他規定而為適法之處理,尚非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之2第1 項所定之範疇。

二、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本件聲請人因偵辦被告李政峰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5943號),原認有保全扣押被告李政峰財產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3

3 條之2 第1 項規定,向本院聲請保全扣押其財產;惟前揭案件業經承辦檢察官於民國106 年9 月8 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並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2421號案件繫屬本院,嗣該案承審法官認被告犯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罪,而於106 年11月22日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尚未確定等情,此有卷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9 月7 日桃檢坤海105 偵5943字第083356號函、本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2421號判決書等件在卷可參。是本件保全扣押聲請所涉之案件,既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脫離偵查階段,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3

3 條之2 第1 項所定要件不符,本院已無從斟酌本件保全扣押之聲請是否有理由,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於被告李政峰所涉犯之上開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該案尚未確定,則是否仍有保全扣押其財產之必要,自應由該案之承辦法官、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並由承審法院審酌之,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 官 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畫法
裁判日期:2017-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