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撤扣字第1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全亞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敍屏選任辯護人 葉雅婷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40 號),聲請撤銷扣押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全亞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繳納擔保金新臺幣貳仟捌佰壹拾捌萬肆仟零肆元後,撤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桃檢坤陽一○六聲扣二字第○二一八八○號函關於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扣押命令。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全亞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現由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540 號案件審理中,該案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扣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顯逾檢察官認定聲請人之犯罪所得,影響甚鉅,聲請人願提供全額擔保,請求撤銷扣押等語。
二、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 項前段、第142 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於偵查中以保全犯罪所得為由,向本院聲請扣押聲請人全亞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獲准,並持本院106 年度聲扣字第3 號刑事裁定扣押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此有本院106年度聲扣字第3 號刑事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
6 年3 月21日桃檢坤陽106 聲扣2 字第021880號函(見本院卷二第30頁、第49頁至第55頁)附卷可參,而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經扣押在案,亦有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民國107 年5 月16日南地所一字第1070003983號函、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06 年3 月27日中地登字第1060005236號函、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106 年3 月24日北市中地登字第10630551200 號函為憑(見本院卷二第30頁反面至第34頁、第37頁至第48頁)。
(二)茲審酌檢察官於偵查中扣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目的,係為保全將來對於聲請人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之用,是倘聲請人遭扣押之部分財產已足確保日後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自無再以扣押其名下不動產作為唯一保全手段之必要。準此,本院參考檢察官前向本院聲請扣押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時,所認聲請人本案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2,818 萬4,004 元,考量其保全之額度及必要性,並審酌檢察官未反對本院於聲請人提供足額擔保以保全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時,撤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扣押命令等意見(見本院卷二第9 頁至第10頁反面),本院認如命聲請人提出足額擔保金以為擔保,應足以保全將來對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爰命聲請人於繳納擔保金2,818 萬4,004 元後,撤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扣押命令。
(三)至檢察官雖具狀請求擴張本案聲請人之犯罪所得為3,004萬1,464 元,此有本院107 年3 月2 日訊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9 頁正反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1月10日桃檢坤閩106 蒞11118 字第003584號函(見本院卷一第55頁至第58頁)可參,然檢察官上開主張,實已逾本院106 年度聲扣字第3 號裁定所依據之基礎事實,亦已實質擴張本案聲請人之犯罪所得,此非僅屬單純誤算或誤載,自不宜於本案程序中逕為上開主張,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 官 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附表:
┌──┬───────────────┬─────────────┐│編號│扣押之財產 │扣押命令 │├──┼───────────────┼─────────────┤│ 1 │苗栗縣○○鄉○○段○○○ ○號建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 │(即門牌號碼苗栗縣造橋鄉龍昇村│年3 月21日桃檢坤陽106 聲扣││ │11鄰中壇21-1號建物) │2 字第021880號函 ││ │ │ │├──┼───────────────┤ ││ 2 │桃園市○○區○○區段四小段462 │ ││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市○○○ ○○ ○區○○里○○鄰○○○路○ 號建物)│ │├──┼───────────────┤ ││ 3 │苗栗縣○○鄉○○段0000-0000 地│ ││ │號土地 │ │├──┼───────────────┤ ││ 4 │苗栗縣○○鄉○○段0000-0000 地│ ││ │號土地 │ │├──┼───────────────┤ ││ 5 │苗栗縣○○鄉○○段0000-0000 地│ ││ │號土地 │ │├──┼───────────────┤ ││ 6 │苗栗縣○○鄉○○段0000-0000 地│ ││ │號土地 │ │├──┼───────────────┤ ││ 7 │苗栗縣○○鄉○○段0000-0000 地│ ││ │號土地 │ │├──┼───────────────┤ ││ 8 │桃園市○○區○○區段四小段0057│ ││ │-0000 地號土地 │ │├──┼───────────────┤ ││ 9 │桃園市○○區○○區段四小段0060│ ││ │-0000 地號土地 │ │├──┼───────────────┤ ││ 10 │臺北市○○區○○段二小段0527 │ ││ │-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 ││ │10000 分之23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