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聲撤扣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撤扣字第3號106年度聲撤扣字第7號聲 請 人即 張煥禎犯罪嫌疑人

彭蕙珍盧昭文上列聲請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本院105 年度聲扣字第10號),聲請撤銷扣押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撤銷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園防字第一○五五七五六六七八○號函、園防字第一○五五七五六六九九○號函、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日園防字第一○五五七五七○○○○號函就附件所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暨土地之扣押命令。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即犯罪嫌疑人張煥禎、彭蕙珍及盧昭文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於偵查中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下稱桃園市調處)持本院105 年度聲扣字第10號裁定,扣押聲請人所有如附件所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及土地,惟聲請人張煥禎業已與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協商後,按開徵稅額全數新臺幣(下同)311,006,503 元,以銀行定期存單設定質權供擔保,並獲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同意且受理完成,本件已無不能保全追徵稅捐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之1 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撤銷扣押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3 項第1 款、第2 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2 項、第133 條之1 第1 項、第133 條之2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同法第142 條之1 第1項亦有明定。而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之1 之立法理由:

「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如有作為其他利用之必要,如權衡命所有人或權利人繳納相當之擔保金,亦可達扣押之目的時,自應許所有人或權利人聲請以相當之擔保金,取代原物扣押」。

三、查桃園市調處因聲請人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前經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許可後,向本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4日以105 年度聲扣字第10號裁定准許。嗣桃園市調處持本院前開扣押裁定,扣押聲請人張煥禎、彭蕙珍及盧昭文所有如附件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內之存款及土地,有桃園市調處105 年10月28日園防字第00000000000 號、園防字第10557566990 號函、105 年11月10日園防字第10557570000 號函、105 年11月21日園防字第10557572250 號函暨附件、105 年12月21日園防字第10557579050號函暨附件在卷可參(見本院105 年度聲扣字第10號卷二第112-143 頁)。茲審酌本案桃園市調處聲請扣押如附件所示之聲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及土地,應係為供保全將來對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之用,非作為保存證據之用,則聲請人繳納足以保全將來對於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之擔保金後撤銷扣押,既能達到保全犯罪所得將來沒收或追徵之目的,即無以扣押如附件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作為唯一保全手段之必要。再參以聲請人張煥禎業已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核算應補納稅額全額共計311,006,503 元,提供其所有元大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定期存單設定質權以供擔保,並獲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同意且受理完成,此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聲請人張煥禎之98年度至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已申報核定稅額繳款書、

106 年4 月14日北區國稅中壢服字第1060594859號函、質權設定通知書、106 年5 月3 日北區國稅中壢服字第1061394891號函暨其所附擔保品收據影本各1 份存卷可佐,是聲請人張煥禎按開徵稅額全額提供銀行定期存單供擔保既能達相同之保全犯罪所得及將來沒收或追徵之目的,即無以扣押如附件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及土地作為唯一保全手段之必要。綜上,聲請人之聲請,尚非無據。爰裁定撤銷桃園市調處105年10月28日園防字第10557566780 號、園防字第1055756699

0 號函、105 年11月10日園防字第10557570000 號函就附件所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及土地之扣押命令。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42 條之1 第1 項,裁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附件:

附表一(財產所有人:張煥禎)┌────────────────────────────────┐│金融機構帳戶 │├────┬──────────┬────────┬───────┤│編號 │金融機構 │戶名 │帳號 │├────┼──────────┼────────┼───────┤│1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壢新醫院張煥禎(│00000000000000││ │分行 │身分證統一編號:│ ││ │ │Z000000000號) │ │├────┼──────────┼────────┼───────┤│2 │臺灣土地銀行 │張煥禎(身分證統│ ││ │ │一編號:L0000000│ ││ │ │61號) │ │├────┼──────────┼────────┼───────┤│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張煥禎(身分證統│ ││ │ │一編號:L0000000│ ││ │ │61號) │ │├────┼──────────┼────────┼───────┤│4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張煥禎(身分證統│ ││ │ │一編號:L0000000│ ││ │ │61號) │ │├────┼──────────┼────────┼───────┤│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張煥禎(身分證統│ ││ │ │一編號:L0000000│ ││ │ │61號) │ │├────┼──────────┼────────┼───────┤│6 │永豐商業銀行 │張煥禎(身分證統│ ││ │ │一編號:L0000000│ ││ │ │61號) │ │├────┴──────────┴────────┴───────┤│土地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持分比例 ││ │ │ │ │├────┼──────────┼────────┼───────┤│7 │桃園市○鎮區○○段 │2.80 │1.00000 ││ │0000-0000地號 │ │ │├────┼──────────┼────────┼───────┤│8 │桃園市○鎮區○○段 │88.06 │1.00000 ││ │0000-0000地號 │ │ │├────┼──────────┼────────┼───────┤│9 │桃園市○鎮區○○段 │122.94 │1.00000 ││ │0000-0000地號 │ │ │├────┼──────────┼────────┼───────┤│10 │桃園市○鎮區○○段 │902.76 │1.00000 ││ │0000-0000地號 │ │ │├────┼──────────┼────────┼───────┤│11 │桃園市○鎮區○○段 │733.03 │1.00000 ││ │0000-0000地號 │ │ │├────┼──────────┼────────┼───────┤│12 │桃園市○鎮區○○段 │100.21 │1.00000 ││ │0000-0000地號 │ │ │├────┼──────────┼────────┼───────┤│13 │桃園市○鎮區○○段 │2,338.19 │1.00000 ││ │0000-0000地號 │ │ │├────┼──────────┼────────┼───────┤│14 │桃園市○鎮區○○段 │298.66 │1.00000 ││ │0000-0000地號 │ │ │├────┼──────────┼────────┼───────┤│15 │桃園市○鎮區○○段 │2,413.52 │1.00000 ││ │0000-0000地號 │ │ │├────┼──────────┼────────┼───────┤│16 │桃園市○鎮區○○段 │118.75 │1.00000 ││ │0000-0000地號 │ │ │├────┼──────────┼────────┼───────┤│17 │桃園市○鎮區○○段 │336.81 │1.00000 ││ │0000-0000地號 │ │ │└────┴──────────┴────────┴───────┘附表二(財產所有人:彭蕙珍)┌────┬──────────┬────────┬────────┐│編號 │金融機構 │戶名 │帳號 │├────┼──────────┼────────┼────────┤│1 │元大商業銀行平鎮分行│彭蕙珍(身分證統│00000000000 ││ │ │一編號:H0000000│ ││ │ │39 號) │ │├────┼──────────┼────────┼────────┤│2 │元大商業銀行平鎮分行│彭蕙珍(身分證統│00000000000 ││ │ │一編號:H0000000│ ││ │ │39 號) │ │└────┴──────────┴────────┴────────┘附表三(財產所有人:盧昭文)┌────┬──────────┬────────┬────────┐│編號 │金融機構 │戶名 │帳號 │├────┼──────────┼────────┼────────┤│1 │元大商業銀行平鎮分行│盧昭文(身分證統│00000000000 ││ │ │一編號:A0000000│ ││ │ │77 號) │ │├────┼──────────┼────────┼────────┤│2 │元大商業銀行平鎮分行│盧昭文(身分證統│00000000000000 ││ │ │一編號:A0000000│ ││ │ │77 號) │ │└────┴──────────┴────────┴────────┘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扣押
裁判日期:2017-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