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撤扣字第3號106年度聲撤扣字第7號聲 請 人即 張煥禎犯罪嫌疑人
彭蕙珍盧昭文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撤銷扣押命令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106 年度聲撤扣字第3 號、106 年度聲撤扣字第7 號),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附表三編號2 之金融機構欄所載「元大商業銀行平鎮分行」應更正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