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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28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87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金澤(原名黃金寬)選任辯護人 蔡榮德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159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金澤前因遭本院限制出境,然均有定期向派出所報到,現因心臟與肝臟疾病,欲前大陸地區就診,惟每週定期向派出所報到,影響其活動安排,被告並無涉入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爰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後,本院雖認追加起訴不合法而以98年度訴字第145 號判決不受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92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然檢察官另以100 年度偵字第12249 號對被告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159號審理中。又被告於98年度訴字第145 號案件審理中,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為重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於民國98年1 月23日除裁定被告應繳納新臺幣50萬元之保證金始得停止羈押外,並同時限制被告出境、出海,及命被告於停止羈押後自98年1 月28日起每星期三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到,而本案審理至今,被告雖均遵期到庭,惟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重罪,且本院就10

0 年度訴字第1159號案件已於107 年1 月11日宣判,被告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 月,然尚未確定,仍有防免被告逃亡之必要,至被告雖稱因疾病需前往大陸地區就醫,惟當今醫療水準提升,心臟及肝臟疾病,均能在世界各地獲得妥善照料,尚難認聲請人限制出境之原因已消滅,另審究被告目前定期向派出所報到之頻率為每週1 次,難認嚴重影響被告生活安排而逾越比例原則,是被告以前揭理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及定期報到,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楊祐庭法 官 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18-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