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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金澤(原名黃金寬)選任辯護人蔡榮德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159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金澤前因遭本院限制出境,然被告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限制出境之原因應已消滅,爰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後,本院雖認追加起訴不合法而以98年度訴字第145 號判決不受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92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然檢察官另以100 年度偵字第12249 號對被告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159號審理中。又被告於98年度訴字第145 號案件審理中,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為重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於民國98年1 月23日除裁定被告應繳納新臺幣50萬元之保證金始得停止羈押外,並同時限制被告出境、出海,及命被告於停止羈押後自98年1 月28日起每星期三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到,而本案審理至今,被告雖均遵期到庭,惟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重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等情況,本院認迄今均仍存在,雖本院就100 年度訴字第1159號案件已言詞辯論終結,然目前尚未宣判,仍有防免被告逃亡之必要,是被告以前揭理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楊祐庭法 官 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17-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