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34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康明安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案件(106 年度執聲字第2356號),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106 年度聲字第2340號),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附表編號7 之罪名欄所載「竊盜」應更正為「搶奪」。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