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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34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5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麗華選任辯護人 游淑琄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訴緝字第53號),聲請降低保證金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麗華於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花蓮縣○○市○○街○○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具保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陳麗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6日起執行羈押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前經本院於106 年9 月15日以106年度聲字第3198號裁定准予提出新臺幣(下同)5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茲被告具狀請求降低保證金額,經本院審酌後爰准予提出3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花蓮縣○○市○○街○○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第5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曾名阜法 官 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裁判案由:請求降低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7-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