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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36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68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NGUYEN VAN NGHIA(中文姓名:阮文義)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6 年度訴字第602 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想聲請交保等語。

二、被告NGUYEN VAN NGHIA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及同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3 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為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以其刑責之重,若將來成罪,被告恐面臨重刑,且被告係逃逸外勞身分,並稱其無固定住居所,堪認其有逃亡之虞,經衡酌被告行為破壞社會秩序嚴重與被告之人身自由保障、司法防禦權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自民國106 年8 月2 日起羈押3 月在案。茲被告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6 年10月26日入監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執壬字第8376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可憑,則被告現因另案發監執行,本件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即已經消滅,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已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徒刑之日即106 年10月26日起,撤銷羈押。聲請人雖以前詞聲請停止羈押,然本院既已撤銷羈押如前,本案聲請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陳韋如法 官 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17-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