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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37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78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羅文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268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羅文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羅文森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妨害風化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犯行,確係在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故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萱穎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裁判日期:2017-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