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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33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34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曾怡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怡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怡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12月18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6 年9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曾怡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各經本院判決暨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512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1月確定後,於105 年12月18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6 年9 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792460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忠順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17-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