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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44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46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莊勝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傷害罪聲請更定累犯之刑事件(106 年度執聲字第3042號、106年度執字第12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勝安犯傷害罪,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勝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並已於民國99年3 月5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刑滿後於103 年11月19日又犯傷害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186 、277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5941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在案。核該受刑人再犯情形與前揭累犯之要件相符,事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聲請裁定更定累犯之刑等語。

二、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4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8條亦有明文。經本院覆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186 、277 號刑事簡易判決等各有關書類後,認被告所犯本案上揭之傷害罪,確實構成前述累犯要件,聲請人之聲請與前開法律之規定相符,是依法於法定刑加重二分之一後之範圍內,重行宣告如主文所示之刑,更定原確定判決宣示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8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忠順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更定累犯之刑
裁判日期:2017-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