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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46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649號聲 請 人 蕭嘉慶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106 年度桃交簡字第1813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嘉慶於106 年度桃交簡字第1813號案中除遭查獲公共危險犯罪事實外,另其所有之玩具空氣手槍

3 支遭扣案,本案既已審結,爰聲請返還扣押物予聲請人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聲請發還之空氣手槍3 支經本案員警扣押在案,此有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8 頁),然龜山分局將被告所涉刑案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後,該等空氣手槍已經本院以106 年度桃秩字87號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 款之規定裁定沒入,是以,聲請人等若對上開裁定不服,自應依前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9條規定以書狀敘明理由,提出於簡易庭為之,要無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發還之餘地。是聲請人等聲請本院發還屬於其等所有之上開空氣手槍,於法要有未合,均應予以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傅思綺法 官 蘇品蓁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秉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裁判日期:2018-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