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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41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13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俊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並經檢察官聲請裁定更正,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俊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 宣告刑欄「有期徒刑7 月」係誤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8 月」。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依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茲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裁判日期:2018-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