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0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周英豪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業已坦承犯罪,以比例原則衡量,已無羈押被告之必要性,爰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訊據被告對起訴書所載竊盜及強盜犯行,於本院訊問及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且有起訴書所列證據可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第330 條第1 項之攜帶兇器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考量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復於起訴書所載時間、地點多次行竊他人物品,顯見苟予開釋在外,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之高度可能;且被告所涉加重強盜罪屬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佐以被告尚有假釋撤銷後之殘刑2 年3 月3 日待執行,實有規避司法程序之逃亡誘因。從而,本件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俱存,被告聲請撤銷羈押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洪瑋嬬法 官 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萱穎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