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05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明星選任辯護人 鄧智勇律師
邱奕澄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 年度偵字第22552 號、第24223 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57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明星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包裝袋參個,驗餘含袋毛重共捌點捌玖柒伍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包裝袋貳個,驗餘總淨重肆點零壹公克),均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壹組、玻璃球壹個及削尖吸管貳支均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劉明星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9 月6 日下午某時,在址設桃園市○○區○○○路○○○ 號之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二、劉明星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6 年
9 月7 日下午3 時30分許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不詳價格取得海洛因2 包(驗前總淨重4.04公克,驗餘總淨重4.01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06 年
9 月7 日下午3 時30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分別供其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所餘之甲基安非他命3 包(驗前含袋毛重共8.9 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5公克,驗餘含袋毛重共8.8975公克)、海洛因
2 包(驗餘總淨重4.01公克)、及其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之吸食器1 組、玻璃球1 個及削尖吸管
2 支,復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改制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同)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一、證據能力:本判決所引用以下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之反面解釋,具有證據能力。
二、追訴要件: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為犯罪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定有處罰明文。故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依前揭規定本應科以刑罰。惟基於刑事政策,對合於一定條件之施用者,則依同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規定,施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保安處分。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92年7 月9 日修正公布,自93年1 月9 日施行,其中第20條、第23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5 年內再犯」、「
5 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從而依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 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 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 次(或第3 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 年以後,已不合於「5 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 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至於第3 次(或第3 次以上)施用毒品之時間,是否宜有期間限制?以多久為適宜?則分屬刑事政策、專門醫學之範圍,非審判機關所能決定,有待循立法途徑解決(最高法院97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劉明星前於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342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4 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緝字第322 號、88年度偵字第55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612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364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再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6624號裁定停止戒治,於89年11月13日因停止其處分釋放出所,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嗣因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刑責部分則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49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所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距初犯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雖已逾5 年,惟被告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既已再犯施用毒品之罪,並經追訴處罰,揆諸前揭說明,其本次犯行即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所稱之「5 年後再犯」有別,是本件公訴人依法提起公訴,於法並無不合。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事實欄一、二,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058號刑事卷宗一(下稱訴字卷一)第58頁反面;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058號刑事卷宗二(下稱訴字卷二)第64頁】,且其於106 年9 月7 日下午 4時20分許為警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該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各1 紙在卷可查【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2552 號偵查卷宗(下稱106 偵22552 卷)第27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5773號偵查卷宗(下稱106 毒偵5773卷)第52頁】,復有查獲現場照片1 份存卷可考(見106 偵22552 卷第24頁至26頁反面),另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 3包(呈透明結晶狀)、海洛因2 包(呈粉末狀)、吸食器 1組、玻璃球1 個及削尖吸管2 支可資佐證。再者,扣案之透明結晶3 包,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含袋毛重共8.9 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5公克,驗餘含袋毛重共8.8975公克;扣案之粉末
2 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檢驗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驗前總淨重4.04公克,驗餘總淨重4.01公克,有該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該局鑑定書各1 紙存卷可參(見106 毒偵5773卷第53頁、第59頁)。綜上,足徵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 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 2項第1 、2 款所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進而施用,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 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壢簡字第67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上訴後經撤回上訴而告確定,並於104 年1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均為累犯,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 次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條例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旨意在於鼓勵被告具體提供其毒品上游,擴大追查毒品來源,俾有效斷絕毒品之供給,以杜絕毒品泛濫。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係指被告翔實供出毒品來源之具體事證,因而使有偵查或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偵查或調查,並因而查獲者而言。而其中所言查獲,除指查獲該其他正犯或共犯外,並兼及被告所指其毒品來源其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787判決可資參照)。查被告於偵查時固供出其所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及持有之海洛因來源係「張政弘」,惟偵查機關未據被告之供述因而查獲毒品來源乙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偵字第4082號不起訴處分書1 份附卷可參(見訴字卷一第103 頁至第103 頁反面),自尚無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減免刑責之餘地,併此敘明。
㈣ 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與法院判刑在案後,仍不知摒棄惡習,再度施用毒品,顯見其戒毒之意志不堅,自制力不佳,且明知毒品危害社會安全,易滋生其他犯罪,竟仍持有第一級毒品,行為實屬不當,應予嚴懲;惟念其施用毒品,戕害己身,持有毒品時間亦不長,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復考量其自陳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經營服務業及停車場、月入約新臺幣(下同)10幾萬元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訴字卷二第64頁反面),暨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㈠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 包(驗前含袋毛重共8.9 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5公克,驗餘含袋毛重共8.8975公克)、海洛因
2 包(驗餘總淨重4.01公克),分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之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3 個、盛裝前開第一級毒品之包裝袋 2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因鑑驗耗盡之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因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㈡ 扣案之吸食器1 組、玻璃球1 個及削尖吸管2 支,為被告所有持以施用本案甲基安非他命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訴字卷二第64頁至第64頁反面),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㈢ 至其餘扣案物,因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有關,爰不於本案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時、地,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謝新鑑各1 次。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另按施用毒品者所稱向他人購買毒品之供述,須無瑕疵可指,並有其他補強證據佐證,以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該毒品購買者之供述外其他足以證明指述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且所補強者,固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然仍須與施用毒品者關於相關毒品交易供述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使一般人無合理懷疑,而得確信其供述為真實,始為相當(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22 號判決意旨可稽)。復按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之彈劾證據。而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前揭所為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無非係以證人謝新鑑、范和生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及如附表二編號1 至8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其與謝新鑑為附表二編號1 至8 所示之通話內容後,謝新鑑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時間,前往被告位於桃園市○○區○○○路○○○ 號之住處乙節,惟堅詞否認有何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與謝新鑑之犯行,辯稱:謝新鑑於前開時間僅係為聊天、談論停車場之事宜、玩星城遊戲方前往其住處,其有時亦會請謝新鑑為其購買便當,然其沒有於前開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與謝新鑑;其於104 年間入監執行時,謝新鑑曾藉由為其看家之機會,變賣其家中值錢的物品,因此謝新鑑每月必須還其6,000 元,此外,其與謝新鑑間亦存在感情糾紛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謝新鑑與被告間存在上開債務糾紛,謝新鑑於106 年9 月初向被告請求暫緩清償借款,遭被告拒絕並當場斥責,謝新鑑因而對被告懷恨在心,且於被告受本案羈押後,要求被告好友廖君評交付被告房屋鑰匙,顯係欲藉由指證被告販賣毒品,以遂行獲取被告財物之目的,何況謝新鑑亦得透過指證被告販賣毒品獲得減刑之機會,足見被告確有誣陷被告為毒品來源之動機,謝新鑑警詢筆錄未全程錄音,是未能排除謝新鑑於審理時證稱其於警詢時受到警方誘導之情況下,畏懼自己持有、施用毒品之案件遭重判,而依照警方之指示指認被告為其毒品來源之可能,再者,本案警方確係事先準備問題詢問謝新鑑,亦無法排除警方可能於製作筆錄前先要求謝新鑑指出被告於特定期日販賣毒品與謝新鑑,是謝新鑑之警詢筆錄顯有重大瑕疵,不得作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另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亦無任何毒品交易之暗語或代號,無從佐證謝新鑑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為真,且觀諸附表二、三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具有高度之相似性,然謝新鑑卻能從中明確指出向被告購買毒品之時間,顯與常情有違;又范和生亦有誣陷被告之動機,其所為之證述不得採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等語。經查:
㈠ 證人謝新鑑雖迭於106 年9 月8 日警詢及同日偵訊中證述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時、地,分別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謝新鑑(見106 偵 22552卷第48頁至第49頁反面、第60頁至第60頁反面),然其於本院審理中已改證稱:106 年7 月19日之譯文,我是去被告住處找被告聊天、購買星幣;106 年7 月22日之譯文則是在詢問被告是否要向我購買星幣;106 年8 月2 日之譯文,我只是下班後無聊騎車去被告住處聊天;106 年8 月10日之譯文,我下班無聊去被告住處,詢問被告那裡有多少星幣可以買;我沒有於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時、地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因為我想要減刑,警方跟我說隨便講幾條就好,所以於警詢、偵訊時證稱被告於上開時、地販賣毒品給我等語(見訴字卷一第133 頁反面至第138 頁反面、第144 頁至
144 頁反面),並敘明其前後證述不一致及誣攀被告之原因,所證即有瑕疵可指。
㈡ 又證人謝新鑑於106 年9 月8 日係以被告之身分接受員警之詢問,並於警詢時供稱其於106 年7 月至8 月間,都是在被告上開住處,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施用,謝新鑑於 106年9 月8 日同時接受員警採集尿液送驗,員警另告知謝新鑑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見106 偵2255
2 卷第47頁至第47頁反面、第50頁反面至第51頁),足見證人謝新鑑於警詢中指證被告時,已知悉己身將遭追訴施用毒品之刑責,則其於警詢、偵查中指證被告販賣毒品,非無盼能藉此獲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減免刑責之可能,而有虛偽供述其施用毒品上手之動機,再者,參以證人謝新鑑亦坦認其確有向被告借款約20、30萬元,於 106年9 月初曾向被告表示其可能無法繼續清償借款等情(見訴字卷一第133 頁、第143 頁),是既被告與謝新鑑間具有金錢借貸關係,且謝新鑑於106 年9 月8 日製作警詢筆錄前,確係陷於無力清償債務之狀態,足徵謝新鑑非毫無誣陷被告以求脫免債務之可能性,是證人謝新鑑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當非有補強證據之擔保,不能逕執為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上開犯行之不利認定。
㈢ 按毒販間之毒品交易,為減少被查緝風險,固多於隱密下進行,於利用通訊聯絡時,亦慣常以買賣雙方得以知悉之術語、晦暗不明之用語或彼此已有默契之含混語意,以替代毒品交易之重要訊息,甚至雙方事前已有約定或默契,只需約定見面,即足以表徵係進行毒品交易,鮮有明白直接以毒品之名稱或相近之用語稱之者。此種毒品交易之方式,雖可認為無違社會大眾之一般認知,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並於第4 條第1 項至第4 項就販賣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罪,定其處罰規定。因此,在以毒販間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作為購毒者所指證販毒者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仍必須渠等之對話內容,依社會通念已足以辨別明白其所交易毒品之種類,始足與焉,否則對於語意隱晦不明之對話,即令指證者證述其對話內容之含意即係交易某種類之毒品,除非被指為販毒之被告坦認,或依被告之品格證據可供為證明其具犯罪之同一性(如其先前有關販賣該種類毒品案件之暗語,與本案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相同,兩案手法具有同一性或驚人相似性),或司法警察依據通訊監察之結果即時啟動調查因而破獲客觀上有可認為販賣該類毒品之跡證者外,因仍屬指證者單方之陳述本身,自尚須其所述交易該類毒品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435號判決意旨參照)。觀諸與106 年7 月19日(即公訴意旨所指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犯行)有關之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與106 年7 月22日(即公訴意旨所指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犯行)有關之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與106 年8 月2 日(即公訴意旨所指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犯行)有關之附表二編號5 至6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與
106 年8 月10日(即公訴意旨所指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犯行)有關之附表二編號7 至8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至多只能確認謝新鑑於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時間,確有前往被告之住處,然上開譯文內容尚不足以辨明交易毒品之種類、數量及價金,何況,從附表三編號20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可見謝新鑑與被告確有討論星幣之情,堪認被告前揭辯解及證人謝新鑑於審理時之證述,並非全然無據。另稽之謝新鑑與被告間如附表三編號1 至4 、6 至7 、9 至14、16至19、21至25、27至30、32、35至42、44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即未經謝新鑑指證為毒品交易之對話內容),時常出現謝新鑑向被告詢問「在家嗎」,並對被告稱「我過去找你」、「我在後門」等語,抑或被告請謝新鑑為被告購買便當、餐點等情事,此等對話與附表二編號1 至8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無異,自難認附表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中「有在家嗎」、「我在後門啊」、「我到了」以及被告請謝新鑑代購買便當、餐點等對話係2 人間毒品交易之暗語。甚者,證人即製作謝新鑑警詢筆錄之員警蔡志明於審理時證稱證人謝新鑑於接受員警詢問時並未攜帶筆記本或小抄等語明確(見訴字卷二第58頁反面),則證人謝新鑑於106 年9 月8 日製作警詢筆錄時,又如何能明確辨別上開內容幾近無任何區別之附表
二、三所示之譯文內容,何者屬於毒品交易之對話,益徵證人謝新鑑於警詢、偵訊時之指證顯屬可疑,存有瑕疵。執此,既被告自始否認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與交易毒品有關,謝新鑑復於審理時改證稱上開譯文內容實與販毒情節無涉,詳如前述,對話內容不明且不足以辨明交易毒品之種類、數量及價金之附表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當無從作為擔保謝新鑑於警詢、偵訊時所證屬實之佐證。
㈣ 再者,依卷附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雖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並經法院判刑確定在案(見訴字卷二第34至47頁),然其並無因販賣毒品而遭判刑之前科,亦無其他與謝新鑑交易毒品之資料,而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亦未明示通話雙方見面之目的,復未見毒品種類、數量或價金之暗語,當無從推認該等譯文與販毒情事有關。至證人范和生雖於警詢及偵訊時指證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范和生(見106 偵22552 卷第186 頁至第187 頁反面、第197 至198 頁),然縱證人范和生所證上情屬實,亦與被告有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謝新鑑乙情無涉,當不足以作為本案被告涉嫌於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時、地,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謝新鑑之補強證據,附此說明。
㈤ 至辯護人固聲請函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交辦本案詢問筆錄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員警之承辦人為何人,並聲請傳喚該名承辦人到庭作證,然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已如前述,應無調查之必要,併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訴之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程度,本院自無從形成被告此部分有罪之確信,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此部分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 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 項、第18條第
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賴穎穎提起公訴,檢察官曾柏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陳品潔法 官 施函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淑利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時間 │地點 │購毒者 │毒品種類、數量 │交易價格 ││ │ │ │ │ │ │├──┼───────┼─────────┼────┼────────┼─────┤│1 │106 年7 月19日│桃園市中壢區新中北│謝新鑑 │甲基安非他命1 包│1,000元 ││ │ │路190 號 │ │(重量不詳) │ │├──┼───────┼─────────┼────┼────────┼─────┤│2 │106 年7 月22日│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106 年8 月2 日│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106 年8 月10日│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附表二:
┌──┬───────────────────────┬────────┬────┐│編號│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備註 │出處 ││ │(以下B均為謝新鑑、A均為劉明星) │ │ │├──┼─────┬─────────────────┼────────┼────┤│1 │通訊時間 │106年7月19日晚間8時53分41秒 │與附表一編號1 有│106 偵22││ ├─────┼─────────────────┤關之通訊監察譯文│552 號卷││ │通訊方式 │0000000000←0000000000 │ │第54頁 ││ ├─────┼─────────────────┤ │ ││ │通話內容 │B:有在嗎? │ │ ││ │ │A:有啦。 │ │ ││ │ │B:好,去找你。 │ │ │├──┼─────┼─────────────────┤ │ ││2 │通訊時間 │106年7月19日晚間9時19分10秒 │ │ ││ ├─────┼─────────────────┤ │ ││ │通訊方式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通話內容 │B:我在後門啊。 │ │ ││ │ │A:你在前面水餃店叫一個醬汁飯。 │ │ ││ │ │B:醬汁飯,喔喔。 │ │ │├──┼─────┼─────────────────┤ │ ││3 │通訊時間 │106年7月19日晚間9時21分28秒 │ │ ││ ├─────┼─────────────────┤ │ ││ │通訊方式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通話內容 │B:叫好啦,等一下再出來拿。 │ │ ││ │ │A:好,你在哪邊? │ │ ││ │ │B:我在後門啊。 │ │ │├──┼─────┼─────────────────┼────────┼────┤│4 │通訊時間 │106年7月22日晚間6時40分10秒 │與附表一編號2 有│同上 ││ ├─────┼─────────────────┤關之通訊監察譯文│ ││ │通訊方式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通話內容 │B:喂喂喂?有在家嗎? │ │ ││ │ │A:有啦。 │ │ │├──┼─────┼─────────────────┼────────┼────┤│5 │通訊時間 │106年8月2日凌晨4時26分57秒 │與附表一編號3 有│同上卷第││ ├─────┼─────────────────┤關之通訊監察譯文│55頁 ││ │通訊方式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通話內容 │B:我現在從新豐過去。 │ │ ││ │ │A:買一些便當。 │ │ ││ │ │B:現在凌晨耶。 │ │ ││ │ │A:我以為早上,買一些早點。 │ │ ││ │ │B:好,我現在過去。 │ │ │├──┼─────┼─────────────────┤ │ ││6 │通訊時間 │106年8月2日凌晨5時10分8秒 │ │ ││ ├─────┼─────────────────┤ │ ││ │通訊方式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通話內容 │B:喂,我到了。 │ │ │├──┼─────┼─────────────────┼────────┼────┤│7 │通訊時間 │106年8月10日凌晨0時39分44秒 │與附表一編號4 有│同上卷第││ ├─────┼─────────────────┤關之通訊監察譯文│56頁 ││ │通訊方式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通話內容 │B:喂,你在睡覺喔? │ │ ││ │ │A:沒有啊。 │ │ ││ │ │B:我從新豐過去,大概要半小時多。 │ │ │├──┼─────┼─────────────────┤ │ ││8 │通訊時間 │106年8月10日晚間6時29分17秒 │ │ ││ ├─────┼─────────────────┤ │ ││ │通訊方式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通話內容 │B:在家嗎? │ │ ││ │ │A:嗯。 │ │ ││ │ │B:過去找你。 │ │ ││ │ │A:買一個便當進來。 │ │ │└──┴─────┴─────────────────┴────────┴────┘附表三:
┌──┬───────────────────────┬──────┐│編號│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出處 ││ │(以下B均為謝新鑑、A均為劉明星) │ │├──┼────┬──────────────────┼──────┤│1 │通訊時間│106 年7 月16日下午1 時5 分50秒至同日│訴字卷一第91││ │ │下午1 時6 分15秒(下午1 時5 分52秒至│頁反面 ││ │ │1 時6 分16秒) │ ││ ├────┼──────────────────┤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A :喂。 │ ││ │ │B :欸。 │ ││ │ │A :喂。 │ ││ │ │B :我過去找你。 │ ││ │ │A :喔。 │ │├──┼────┼──────────────────┼──────┤│2 │通訊時間│106年7月16日下午1時31分59秒 │106 偵22552 ││ ├────┼──────────────────┤卷第54頁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B :大仔(老大),我在後門啊。 │ │├──┼────┼──────────────────┼──────┤│3 │通訊時間│106年7月17日晚間8時42分51秒 │同上 ││ ├────┼──────────────────┤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B :你在家裡喔? │ ││ │ │A :嗯。 │ ││ │ │B :去找你。 │ ││ │ │A :嗯。 │ │├──┼────┼──────────────────┼──────┤│4 │通訊時間│106 年7 月17日晚間9 時4 分0 秒至同日│訴字卷一第91││ │ │晚間9 時4 分15秒(晚間9 時4 分2 秒至│頁反面 ││ │ │9 時4 分16秒) │ ││ ├────┼──────────────────┤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B :我到後門啊。 │ │├──┼────┼──────────────────┼──────┤│5 │通訊時間│106 年7 月21日下午2 時46分34秒至同日│訴字卷一第91││ │ │下午2 時47分1 秒(下午2 時46分36秒至│頁反面 ││ │ │2 時47分3 秒) │ ││ ├────┼──────────────────┤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B :喂。 │ ││ │ │A :嗯。 │ ││ │ │B :還在睡覺喔? │ ││ │ │A :呵。 │ │├──┼────┼──────────────────┼──────┤│6 │通訊時間│106年7月21日下午2時47分14秒 │106 偵22552 ││ ├────┼──────────────────┤卷第54頁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A :怎麼樣? │ ││ │ │B :過去找你。 │ ││ │ │A :喔。 │ ││ │ │B :我在後門啊。 │ │├──┼────┼──────────────────┼──────┤│7 │通訊時間│106年7月21日下午3時5分57秒 │同上 ││ ├────┼──────────────────┤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A :我在後門啊。 │ │├──┼────┼──────────────────┼──────┤│8 │通訊時間│106 年7 月21日晚間10時40分35秒至同日│訴字卷一第92││ │ │晚間10時41分15秒 │頁 ││ ├────┼──────────────────┤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B :喂。 │ ││ │ │A :到了沒有。 │ ││ │ │B :啊,我沒有,我又沒打電話給你。 │ ││ │ │A :那剛剛誰打的? │ ││ │ │B :喔,又不是我打的,又不是我打的,│ ││ │ │ 我在上班耶。 │ ││ │ │A :啊,不是哦,不是你哦? │ ││ │ │B :不是我啦。 │ ││ │ │A :你都沒有打哦? │ ││ │ │B :我都沒打啊,我今天有進去過那一陣│ ││ │ │ 子,後面哪有再打,我在上班啦。 │ ││ │ │A :哦。 │ ││ │ │B :好。 │ │├──┼────┼──────────────────┼──────┤│9 │通訊時間│106年7月24日下午5時52分32秒 │106 偵22552 ││ ├────┼──────────────────┤卷第55頁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B :有沒有在家? │ ││ │ │A :有啊。 │ ││ │ │B :我過去找你啊。 │ │├──┼────┼──────────────────┼──────┤│10 │通訊時間│106 年7 月24日晚間6 時6 分29秒至同日│訴字卷一第92││ │ │晚間6 時6 分54秒 │頁 ││ ├────┼──────────────────┤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B :喂我在後門。 │ │├──┼────┼──────────────────┼──────┤│11 │通訊時間│106年7月26日下午5時26分34秒 │106 偵22552 ││ ├────┼──────────────────┤卷第55頁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B :在家嗎? │ ││ │ │A :在家。 │ ││ │ │B :我要找你。 │ │├──┼────┼──────────────────┼──────┤│12 │通訊時間│106年7月26日下午5時43分3秒 │同上 ││ ├────┼──────────────────┤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B :我到後門了。 │ ││ │ │A :蛤? │ ││ │ │B :我到後門了。 │ ││ │ │A :喔。 │ │├──┼────┼──────────────────┼──────┤│13 │通訊時間│106年7月27日晚間10時10分0秒 │同上 ││ ├────┼──────────────────┤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B :在家嗎? │ ││ │ │A :有啦。 │ ││ │ │B :過去找你喔。 │ ││ │ │A :好啦。 │ │├──┼────┼──────────────────┼──────┤│14 │通訊時間│106年7月30日下午1時56分55秒 │同上 ││ ├────┼──────────────────┤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B :在家嗎? │ ││ │ │A :在家。 │ ││ │ │B :去找你。 │ │├──┼────┼──────────────────┼──────┤│15 │通訊時間│106年7月30日下午5時56分4秒 │同上 ││ ├────┼──────────────────┤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B :小狗抓到了,小小隻的。 │ ││ │ │A :我等一下去抓。 │ ││ │ │B :好。 │ │├──┼────┼──────────────────┼──────┤│16 │通訊時間│106年7月31日下午5時48分24秒 │同上 ││ ├────┼──────────────────┤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B :在家嗎? │ ││ │ │A :買一個便當進來。 │ ││ │ │B :嗯。 │ │├──┼────┼──────────────────┼──────┤│17 │通訊時間│106年7月31日晚間6時11分49秒 │同上 ││ ├────┼──────────────────┤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A :喂! │ ││ │ │B :我已經到啦。 │ ││ │ │A :喔。 │ │├──┼────┼──────────────────┼──────┤│18 │通訊時間│106 年8 月6 日下午2 時6 分9 秒至同日│訴字卷一第92││ │ │下午2 時6 分47秒(下午2 時6 分10秒至│頁至第92頁反││ │ │2 時6 分47秒) │面 ││ ├────┼──────────────────┤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A :欸。 │ ││ │ │B :喂,喂。 │ ││ │ │A :欸。 │ ││ │ │B :你有在家嗎? │ ││ │ │A :有啊。 │ ││ │ │B :好,我過去找你。 │ │├──┼────┼──────────────────┼──────┤│19 │通訊時間│106年8月6日下午2時23分7秒 │106 偵22552 ││ ├────┼──────────────────┤卷第56頁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B :喂,我到了。 │ │├──┼────┼──────────────────┼──────┤│20 │通訊時間│106 年8 月11日下午5 時41分50秒至同日│訴字卷一第92││ │ │下午5 時42分30秒 │頁反面 ││ ├────┼──────────────────┤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A :喂。 │ ││ │ │B :喂,你還有沒有、還有沒有幣啊?撥│ ││ │ │ 一點過來。 │ ││ │ │A :我現在不在家啦。 │ ││ │ │B :不在家哦。 │ ││ │ │A :對啊。 │ ││ │ │B :哦,我想說你有在家,在,你有在家│ ││ │ │ 再、再、再打給我。 │ ││ │ │A :好好好。 │ ││ │ │B :你現在、你現在1、100多萬啦。 │ ││ │ │A :對啊,我知道啊。 │ ││ │ │B :嘿啊,呴。 │ ││ │ │A :我、我剛出來沒多久啊。 │ ││ │ │B :歐。 │ ││ │ │A :我在台北啦。 │ ││ │ │B :喔,是喔,好啦、好啦。 │ ││ │ │A :好好。 │ │├──┼────┼──────────────────┼──────┤│21 │通訊時間│106年8月12日凌晨3時31分22秒 │106 偵22552 ││ ├────┼──────────────────┤卷第56頁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B :你睡了沒? │ ││ │ │A :睡了。 │ ││ │ │B :我要過去找你耶。 │ ││ │ │A :你明天早上再來,現在已經3 點多了│ ││ │ │ 。 │ ││ │ │B :我刷沒有啦。早上我要接班耶,到明│ ││ │ │ 天沒班玩了耶。我早上6 點要上班耶│ ││ │ │ 。 │ ││ │ │A :你來我就不用睡了。 │ ││ │ │B :我這邊沒有了,我早上要上班啊。 │ ││ │ │A :我還要等你半小時耶。 │ ││ │ │B :半小時而已啊。 │ ││ │ │A :好啦,好啦,快點來。 │ │├──┼────┼──────────────────┼──────┤│22 │通訊時間│106年8月12日上午9時31分2秒 │同上 ││ ├────┼──────────────────┤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B :我到了。 │ │├──┼────┼──────────────────┼──────┤│23 │通訊時間│106年8月14日下午5時14分22秒 │同上 ││ ├────┼──────────────────┤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B :在家嗎? │ ││ │ │A :在家。 │ ││ │ │B :去找你。 │ │├──┼────┼──────────────────┼──────┤│24 │通訊時間│106年8月14日下午5時29分49秒 │同上 ││ ├────┼──────────────────┤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B :我在後門啊。 │ │├──┼────┼──────────────────┼──────┤│25 │通訊時間│106年8月15日晚間9時49分1秒 │同上卷第57頁││ ├────┼──────────────────┤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B :在家嗎? │ ││ │ │A :我出去買一下東西,買一下飯。 │ │├──┼────┼──────────────────┼──────┤│26 │通訊時間│106 年8 月15日晚間10時13分33秒至同日│訴字卷一第92││ │ │晚間10時14分8 秒 │頁反面 ││ ├────┼──────────────────┤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A :喂! │ │├──┼────┼──────────────────┼──────┤│27 │通訊時間│106 年8 月17日中午12時47分15秒至同日│同上卷第92頁││ │ │中午12時47分34秒 │反面至第93頁││ ├────┼──────────────────┤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B :喂。 │ ││ │ │A :喂。 │ ││ │ │B :有在家嗎? │ ││ │ │A :喂。 │ ││ │ │B :喂、喂,有在家嗎? │ ││ │ │A :有啦、有啦。 │ ││ │ │B :喔。 │ ││ │ │A :你在哪裡? │ │├──┼────┼──────────────────┼──────┤│28 │通訊時間│106年8月17日下午1時4分38秒 │106 偵22552 ││ ├────┼──────────────────┤卷第57頁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B :到啦。 │ │├──┼────┼──────────────────┼──────┤│29 │通訊時間│106年8月17日下午4時24分10秒 │同上 ││ ├────┼──────────────────┤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B :有在家嗎? │ ││ │ │A :我在阿華公司這邊啊。 │ ││ │ │B :我在工業區這邊啦。 │ ││ │ │A :騎回來,很快呀。 │ ││ │ │B :好我騎過去。 │ │├──┼────┼──────────────────┼──────┤│30 │通訊時間│106 年8 月20日下午1 時31分7 秒至同日│訴字卷一第93││ │ │下午1 時31分43秒(下午1 時31分7 秒至│頁 ││ │ │1 時31分43秒) │ ││ ├────┼──────────────────┤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A :喂。 │ ││ │ │B :喂,在家? │ ││ │ │A :嗯。 │ ││ │ │B :在家? │ ││ │ │A :嗯。 │ ││ │ │B :我過去找你。 │ │├──┼────┼──────────────────┼──────┤│31 │通訊時間│106 年8 月21日凌晨0 時45分0 秒至同日│同上卷第93頁││ │ │凌晨0 時46分25秒(凌晨0 時45分0 秒至│至第93頁反面││ │ │0 時46分25秒) │ ││ ├────┼──────────────────┤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A :喂。 │ ││ │ │B :你那裡有沒有阿華的身分證字號。 │ ││ │ │A :沒有耶。 │ ││ │ │B :喔,他本票上、他簽本票都上面都沒│ ││ │ │ 有? │ ││ │ │A :沒有,沒有寫身分證字號。 │ ││ │ │B :喔,他出生年月日你不知道? │ ││ │ │A :哈? │ ││ │ │B :他出生年月日你不知道? │ ││ │ │A :我也不知道啊,沒有就沒有、沒有記│ ││ │ │ 起來。 │ ││ │ │B :喔,幹那我現在要找阿華捏。 │ ││ │ │A :找他幹嘛。 │ ││ │ │B :幹我網路被人家(聽不清楚),那個│ ││ │ │ 我剛儲值下去,剛儲值網路的,今天│ ││ │ │ 就被切掉啦。 │ ││ │ │A :電話哦? │ ││ │ │B :對阿,電話網路又被切掉了,他媽的│ ││ │ │ ,我昨天才儲值那個30、30天的啊,│ ││ │ │ 今天怎麼又被切掉了。 │ ││ │ │A :等下你不是就上次不是弄好了嗎? │ ││ │ │B :弄好了,但是這是、這是阿華的名字│ ││ │ │ 啊,我就是要查他我網路為什麼被切│ ││ │ │ 掉,我昨天才剛儲值而已捏,今天又│ ││ │ │ 被切掉了啊。 │ ││ │ │A :喔。 │ ││ │ │B :啊哪,搞火搞什麼掉。 │ ││ │ │A :我來,我再找找看看有沒有。 │ ││ │ │B :好啦,你看看有沒有好。 │ ││ │ │A :好,明天再跟你講。 │ ││ │ │B :好,明天再跟我講,好好。 │ │├──┼────┼──────────────────┼──────┤│32 │通訊時間│106年8月21日下午5時44分17秒 │106 偵22552 ││ ├────┼──────────────────┤卷第57頁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B :在家嗎? │ ││ │ │A :在家。 │ ││ │ │B :去找你。 │ │├──┼────┼──────────────────┼──────┤│33 │通訊時間│106 年8 月21日下午5 時55分39秒至同日│訴字卷一第93││ │ │下午5 時56分2 秒(下午5 時55分39秒至│頁反面 ││ │ │5 時56分2 秒) │ ││ ├────┼──────────────────┤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A :喂。 │ │├──┼────┼──────────────────┼──────┤│34 │通訊時間│106年8月23日下午4時44分16秒 │106 偵22552 ││ ├────┼──────────────────┤卷第57頁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B :我那個老闆要來。 │ ││ │ │A :今天沒有辦法,要來裝監視器。 │ ││ │ │B :好。 │ │├──┼────┼──────────────────┼──────┤│35 │通訊時間│106 年8 月25日中午12時40分50秒至12時│訴字卷一第93││ │ │41分22秒 │頁反面至第94││ ├────┼──────────────────┤頁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B :喂。 │ ││ │ │A :欸,你在幹嘛? │ ││ │ │B :我在家裡啊。 │ ││ │ │A :哈? │ ││ │ │B :家裡啊。 │ ││ │ │A :哦哦哦,你有什麼事情啊,都沒有看│ ││ │ │ 到你。 │ ││ │ │B :哦,等下就過去,呴。 │ ││ │ │A :嗯。 │ │├──┼────┼──────────────────┼──────┤│36 │通訊時間│106 年8 月25日下午2 時4 分59秒至同日│同上卷第94頁││ │ │下午2 時5 分19秒(下午2 時4 分59秒至│ ││ │ │2 時5 分19秒) │ ││ ├────┼──────────────────┤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B :喂,我到了。 │ ││ │ │A :怎樣? │ ││ │ │B :喂,我到了。 │ │├──┼────┼──────────────────┼──────┤│37 │通訊時間│106年8月27日下午2時21分7秒 │106 偵22552 ││ ├────┼──────────────────┤卷第57頁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B :過去找你。 │ ││ │ │A :買一個便當進來。 │ │├──┼────┼──────────────────┼──────┤│38 │通訊時間│106年8月27日下午2時35分27秒 │同上 ││ ├────┼──────────────────┤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B :到了。 │ │├──┼────┼──────────────────┼──────┤│39 │通訊時間│106年8月29日上午9時42分45秒 │同上 ││ ├────┼──────────────────┤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B :我過去找你啊。 │ ││ │ │A :好。 │ │├──┼────┼──────────────────┼──────┤│40 │通訊時間│106 年8 月31日上午9 時59分50秒至同日│訴字卷一第94││ │ │上午10時0 分13秒(上午9 時59分50秒至│頁 ││ │ │10時0 分13秒) │ ││ ├────┼──────────────────┤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A :喂。 │ ││ │ │B :喂,過去找你。 │ ││ │ │A :哦。 │ │├──┼────┼──────────────────┼──────┤│41 │通訊時間│106 年9 月1 日中午12時0 分5 秒至同日│同上 ││ │ │中午12時0 分34秒(中午12時0 分5 秒至│ ││ │ │12時0 分34秒) │ ││ ├────┼──────────────────┤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A :喂。 │ ││ │ │B :喂。 │ ││ │ │A :哈? │ ││ │ │B :嘿,我過去找你。 │ │├──┼────┼──────────────────┼──────┤│42 │通訊時間│106 年9 月1 日中午12時27分2 秒至同日│同上卷第94頁││ │ │中午12時27分24秒(中午12時27分2 秒至│反面 ││ │ │12時27分24秒) │ ││ ├────┼──────────────────┤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A :喂,幹嘛? │ ││ │ │B :我到了。 │ │├──┼────┼──────────────────┼──────┤│43 │通訊時間│106 年9 月2 日晚間7 時2 分13秒至同日│同上 ││ │ │晚間7 時2 分45秒(晚間7 時2 分13秒至│ ││ │ │7 時2 分45秒) │ ││ ├────┼──────────────────┤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A :喂,來看。 │ ││ │ │B :喂,開門。 │ │├──┼────┼──────────────────┼──────┤│44 │通訊時間│106 年9 月4 日晚間6 時39分9 秒至同日│同上 ││ │ │晚間6 時39分50秒(晚間6 時39分9 秒至│ ││ │ │6 時39分50秒) │ ││ ├────┼──────────────────┤ ││ │通訊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通話內容│B :喂。 │ ││ │ │A :喂。 │ ││ │ │B :開門啦。 │ ││ │ │A :哈? │ ││ │ │B :我到了,開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