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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卜拉潘(RITMAHA PRAPAN)泰國籍選任辯護人 洪士淵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卜拉潘(RITMAHA PRAPAN)自民國壹佰零陸年肆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卜拉潘(RITMAHA PRAPAN,泰國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強盜罪部分,最輕本刑係5 年以上,並有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 款、第3 款規定,於民國106 年1 月11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及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依被告之自白及被害人指訴等證據,可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刑法第328 條第4 項、第1 項之強盜未遂罪,嫌疑確實重大。因被告所犯強盜罪部分,最輕本刑係5 年以上,且以被告為外籍人士,本件又係因欲前往桃園國際機場搭機返國才犯下竊盜及強盜未遂等犯行為觀,實有逃亡之虞。是於衡量上情及繼續羈押所對被告造成之人身、工作、社會生活上之不利益後,為使本件能順利繼續審理、執行,應認維持羈押處分尚合乎比例原則,爰諭知自10

6 年4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蕭淳尹法 官 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政偉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裁判日期:2017-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