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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被 告 丁銘仁選任辯護人 廖彥傑律師上列被告因遺棄屍體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丁銘仁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壹月拾陸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丁銘仁因遺棄屍體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以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 條第1 項第2 、3 款之規定,於民國106 年8 月18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惟被告因另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6 年11月16日起,送往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有期徒刑之刑期,此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則被告業已因另案執行有期徒刑之刑期,即可保全被告,核無羈押之必要,故被告應自另案執行有期徒刑之日即106 年11月16日起,停止羈押,並於同日起交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前開有期徒刑之刑期,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陳俐文法 官 張世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蓁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裁判日期:2017-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