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附民字第 47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479號附民原告 潘鈺亢

(已死亡)附民被告 詹智安附民被告 周俊佑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3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並未以言詞或書狀有所聲明及陳述。

三、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規定,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以訴訟中當事人死亡者為限,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則為無當事人能力,其訴為不合法,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查原告提起訴訟之日期為民國106 年6 月6 日,然其已於

106 年5 月3 日死亡,是其起訴之時並無當事人能力,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而係起訴不合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 項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黃柏嘉法 官 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崇容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9-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