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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附民字第 9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72號原 告 吳昭美(即吳陳碧秀之承受訴訟人)

吳聰棋(即吳陳碧秀之承受訴訟人)吳昭雲(即吳陳碧秀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竺宇𥠼

丁銘仁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06 年度重訴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告因被告犯遺棄屍體罪,訴請被告連帶損害賠償部分,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8 條分別有明文規定。次按第16

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同法第17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106 年度附民字第972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起訴時之原告吳陳碧秀,業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0

8 年7 月10日死亡,依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之法定繼承人順序,其法定繼承人為其子女吳昭美、吳聰棋、吳昭雲,且渠等於108 年9 月2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等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刑事附帶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證,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三、茲本件原告就被告犯遺棄屍體罪,訴請被告連帶損害賠償部分之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潘曉萱法 官 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岫雯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