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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矚訴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矚訴字第20號

107年度矚訴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孫一鳴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被 告 蔡依仁選任辯護人 許富雄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192

6 號、105 年度偵字第15704 號)及追加起訴(106 年度偵字第1122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如附表六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該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褫奪公權拾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該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丁○○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壹、甲○○係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下稱:航警局)航空保安科股長(其自民國98年11月至102 年12月31日止擔任安檢科【後改制為航空保安科】科員,自103 年1 月1 日升任航空保安科股長,104 年7 月1 日起轉任行政科股長),負責綜理桃園機場安檢儀器及相關設備採購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李委霖係大陸清華同方威視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同方威視公司)臺灣區經理(李委霖涉案部分,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另案偵辦中);丁○○係漢元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漢元公司)、明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明新公司)及捷美儀器有限公司(下稱:捷美公司)實際負責人。

貳、緣航警局為因應美國運輸保安署(下稱美國TSA )於100 年發布有關全貨機及客機載貨貨運安檢緊急修正通知,飛美貨物須使用雙(多)射源X光掃描,為此編列預算採購103 年度雙射源X 光檢查儀器,甲○○於102 年3 月間,為辦理航警局「103 年度雙射源X 光檢查儀8 部採購案(案號YU000000

0 )」之業務,透過華鉅股份有限公司經理樊家驥認識同方威視公司之臺灣區經理李委霖,因此與李委霖密切往來,兩人間之感情關係並逐步進展,甲○○於李委霖在102 年8 月12日至16日入境臺灣期間,即與之發生親密行為,甲○○更於102 年9 月2 日至6 日間,隻身前往北京與李委霖見面,進一步發生逸脫公務往來以外之性行為,甲○○及李委霖於斯時除公務上接觸外,業已發展為婚外情不倫關係,詎甲○○為維持其與李委霖間婚外情關係,並透過其所承辦政府採購案過程以牟取不法利益,竟與李委霖謀議,明知同方威視公司無法符合國內採購案之廠商資格須符合世界外貿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 締約國或臺紐經濟合作協定國之相關規定,適得知經常參與航警局標案之丁○○因其所代理之L3廠商之

X 光機儀器,於斯時已不符航警局採購規格要求,急欲尋求代理新型X 光機安檢儀器,以取得航警局相關標案機會,俾維持其所經營之漢元公司、明新公司、捷美公司營運狀況,甲○○遂於102 年年底向丁○○推薦同方威視公司之X 光機,告知丁○○可與李委霖接洽,並要求由丁○○之漢元公司、明新公司、捷美公司配合擔任同方威視公司X 光機之臺灣代理商角色,或出面投標其他航警局公告之採購案,而李委霖則於X 光機採購標案中負責同方威視公司X 光機的供貨,另協助甲○○於其經辦之其他採購案時,處理甲○○與外國廠商書信往來之翻譯工作,甲○○則負責分別於其所承辦之各個採購案中,於招標公告前提供李委霖招標相關文件、為丁○○於招標前先行聯絡國外供貨商、為李委霖或丁○○於開標前預先審查採購案規格標文件內容、開標時護航漢元公司、捷美公司資(規)格標審查;開標後護航漢元公司得標結果等方式,確保丁○○得透過其與李委霖協助,於航警局之X 光機、X 光車之採購案中,得以同方威視公司產品投標並承作相關標案;於航警局其他採購案中,使丁○○能順利得標並承作。謀議既定,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甲○○,即與不具此公務員身分之李委霖,共同基於購辦公用器材舞弊,並利用經辦航警局採購案之機會,向承包廠商丁○○收取航警局標案回扣款項之犯意聯絡,就下列標案,分別為下列犯行;而丁○○則分別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一、103 年度雙射源X 光檢查儀8 部採購案(案號:YU0000000,103 年間變更案號為YU0000000 )及103 年度雙射源託運行李X 光檢查儀4 部採購案(案號:YU0000000 ,以下合稱:8+4部X光機2項標案):

甲○○經辦本件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自102 年4 月間至

104 年7 月間止之時序事實經過,詳如附表一8+4 部X 光機

2 項標案時序表所詳列,而甲○○、李委霖就8+4 部X 光機2項標案之舞弊手法則為:

(一)為使漢元公司得以同方威視公司X 光機參標,開放美國TSA 認證以外之儀器認證規格:

1、甲○○於102 年4 月2 日,原為因應美國TSA 要求簽辦航警局「103 年度雙射源X 光檢查儀8 部採購案」,載明本件採購緣由係「針對美國運輸保安署(即TSA )於2011年5 月27日所發布生效之規定,飛美郵包及快遞貨物須以通過TSA 認證之雙射源X光檢查儀(Dual View )掃瞄過檢」並在擬定X 光安檢儀器規範表時,於第14項次規範項目載明「儀器符合國家原子能法規安全標準通過TSA 認證(即儀器型號須列於TSA 所發布之儀器認證清單)。(Qualified Technology )」,並於102 年4 月9

日簽辦前揭採購案預算案時,再次強調該採購案係為「協助相關空運業者早日符合美國TSA 規定」。

2、惟甲○○與李委霖於102 年9 月2 日至6 日期間,已發展為婚外情不倫關係後,其為協助李委霖引進同方威視公司之X 光機進入臺灣市場,明知同方威視公司之X 光機僅取得中國大陸民用航空局民航安檢設備使用許可認證(下稱:CAAC),並非於TSA所發布之儀器認證清單內之儀器,甲○○於102 年

9 月6 日自北京返臺後,旋於同年9 月12日函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下稱:民航局)欲放寬航警局招標文件中訂定之「儀器須經美國TSA 認證」乙節,經民航局回函並要求「請貴局於符合保安需求(含美國運輸保安署規定)之原則,確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後,甲○○即於同年9 月25日依民航局上開函示再上簽呈:『旨案有關取消「儀器須經美國TSA 認證」乙節,民航局函復結果並未明示反對,相關儀器採購規格訂定,擬依民航局指示,確依符合保安需求、美國TSA 、歐盟EU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甲○○復為使丁○○得以同方威視公司之X 光機投標,遂於102 年11月12日以「…本(12)日上午有廠商電話提出質疑,本局所訂資規格文件,對外國廠商資格認定及應提出之文件,規定未臻明確,及部分儀器之規格訂定,有解釋空間之異見與疑慮」,以有廠商提出針對招標規格提出質疑為由,並於102 年11月15日公告中止招標作業。

3、復於103 年1 月7 日,甲○○簽辦重新公開招標作業,修改本件2 項標案儀器認證規格,於本件2 項標案規範表第24項次明訂「儀器型號須通過下列其中一種機構認證:TSA 、EU、FAA 、ECAC、CAAC、

DfT 、STAC、ENAC(檢附認證文件)」,其中CAAC即為中國大陸地區民用航空局核發之認證許可,使同方威視公司之X 光機得以符合本件8+4 部X光機2項標案之規格要求,嗣於同年1 月14日同時公告辦理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第1 次公開招標。

(二)甲○○於103 年度雙射源X 光檢查儀8 部採購案在102年10月21日第一次上網公開招標公告前,即將該標案招標文件內容及驗收所需測試箱之照片圖檔洩露予李委霖:

1、甲○○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 項之規定,辦理招標前,其招標文件應予保密。倘有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必要,固得予公開,惟仍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4條之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之方式為之,尤不得將具體說明招標案內容之驗收規範及圖說等交付或洩漏予特定廠商,否則該特定廠商即可以符合招標案內容所要求之驗收規範及條件優於其他廠商參與競標,自會造成不公平競爭,此觀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 款、第2 款尚且禁止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亦禁止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益屬顯然。

2、惟甲○○為便利李委霖得以同方威視公司X 光機透過漢元公司投標,取得航警局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於102 年9 月23日於不詳地點,將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即其所保管應秘密之本件8+4 部X光機2 項標案內容之廠驗文件、合約附註條款、投標儀器規格應審核之測試箱照片,於103 年度雙射源X 光檢查儀8 部採購案在102 年10月21日第一次公開招標公告前,即先行透過其所使用之daisy8643@ yahoo .com .tw 電子信箱寄送至李委霖所使用之li weilin0919 @163.com電子信箱,以此方式洩漏予李委霖。

(三)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開標前,甲○○協助李委霖、丁○○投標文件之準備並預先審查漢元公司之投標文件:

自102 年10月起,甲○○於陸續公告辦理「103 年度雙射源X 光檢查儀8 部採購案」前,甲○○、李委霖即以電子郵件方式相互寄送該等標案之相關資料(詳如附件四證據編號3-1 至3-21所示時間、往返電子郵件對象、內容及歷程)。迨於103 年1 、2 月間起,甲○○、李委霖就航警局標案之合作方式謀議已定後,渠等並以電子郵件傳遞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之最重要之參標文件諸如:「CAAC民航許可證」、「CX100100D中文型錄」、「鍵盤照」及「維護能力證明掃描件」等文件;再甲○○、丁○○均明知參標廠商所提出「儀器功能及規格說明答覆書」(下稱儀器規格說明書)應於標案開標當日資(規)格標審查時,始得由標案之承辦人進行審核,始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惟甲○○、丁○○為避免因儀器規格說明書填寫錯誤,使漢元公司於資(規)格標即因審查不合格而無法取得標案,丁○○即於開標前,以電子郵件傳送漢元公司投標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之儀器規格說明書,由甲○○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先行審查內容,(詳如附件四證據編號3-26至3-42所示時間、主旨、附件、歷程及說明),使廠商丁○○可依此修改而符合資(規)格標之規範,造成與其他廠商間不公平競爭,茲說明如下:

1、甲○○於102 年10月1 日,先以電子郵件與李委霖討論關於本件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投標時,繁體字型儀器型錄是否能如期提供之問題,「103 年度雙射源X 光檢查儀8 部採購案」於102 年10月21日公告後,李委霖再以電子郵件方式,於102 年10月23日寄送「CX100100D 型錄」繁體中文版,要求孫一鳴校正繁體中文版型錄內容,甲○○復於同年月24日以電子郵件回覆李委霖「修正好了」並附上修正完成之繁體中文版型錄附件,而該型錄係參標廠商投標文件須檢附之重要參標文件之一,甲○○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 條規定,協助李委霖及同方威視公司製作投標文件,無正當理由對廠商為差別待遇,造成後續參標廠商間不公平競爭。

2、於102 年11月7 日下午10時54分,李委霖再寄送「郵件主旨:『Fwd : 銷售報價審批表和招標備案總結表- 航警局8 套』,附件:『銷售報價審批表和招標備案總結表- 航警局8 套』之電子郵件予孫一鳴,該附件內容係同方威視公司內部關於CX100100

D 型號雙射源X 光檢查儀之成本價格分析及向經銷商之報價,意即甲○○、李委霖可掌握同方威視公司成本價格及未來經銷商報價之成本利潤架構,日後藉以向得標之廠商丁○○索取回扣之依據。

3、於103 年1 月14日,航警局公告辦理8+4 部X 光機

2 項標案後至同年2 月26日截止投標期限前,孫一鳴、李委霖及丁○○陸續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漢元公司與同方威視公司合作標案協議及漢元公司代理同方威視公司參標本採購案之投標文件等資料,孫一鳴除媒介漢元公司與同方威視公司簽訂「合作投標協議」外,亦協助漢元公司及同方威視公司準備投標文件資料如「CAAC民航許可證」、「CX100100

D 中文型錄」、「鍵盤照」、「CAAC」、「103 雙託4 部規範表0106答覆書」及「維護能力證明掃描件」等重要參標文件(詳如附件四證據編號3-26至3-46),以此舞弊之方式,事先護航漢元公司及同方威視公司。其中「103 雙託4 部規範表0106答覆書」電子郵件即係漢元公司投標「103 年度雙射源

X 光檢查儀8 部採購案」、「103 年度雙射源託運行李X 光檢查儀4 部採購案」所檢附之「儀器功能及規格說明答覆書」,亦係招標單位審查廠商投標儀器資(規)格是否符合招標需求之主要文件清冊,該文件應係投標廠商自行製作完成後,附帶相關說明資料彌封在廠商資(規)格標封內,再併同價格標封彌封在廠商投標外標封內,至開標當日,始由招標單位人員啟封進行資(規)格審查。

4、丁○○於103 年2 月17日下午11時7 分,寄送郵件主旨:「Re :文件資料」、附件:「103 雙託4 部規範表0106答覆書」,甲○○註記「OK沒問題,製造地先保留,因有多個直營製造廠和協力OEM 廠可配合」,依據該附件內容,丁○○在該「儀器功能及規格說明答覆書」項次23,原記載「CX100100D生產組裝地點為GPA 或臺紐經濟合作協定國家,符合要求」,惟甲○○要求丁○○「產地確定後再填寫」,並主動告知丁○○「OK沒問題,製造地先保留,因有多個直營製造廠和協力OEM 廠可配合」等詞,違反開標規定,以此舞弊之方式事先審查漢元公司所提出之資(規)格應檢附相關招標文件,並護航漢元公司得以順利取得本件2 項標案。

(四)甲○○於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開標時,護航未提出產地證明之漢元公司資(規)格標審查合格;另於決標後,為確保漢元公司之得標資格,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處理未得標廠商之異議事項:

1、甲○○明知政府辦理採購公用器材時,參與投標廠商之儀器,須於GPA 會員締約國之國家生產製造,且廠商須於投標時就產地提出一定證明文件供審標人員審查,而漢元公司參與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時所提出之資(規)格標文件中,就儀器產地部分,僅於投標文件之規範表答覆書中說明「CX100100

D 生產組裝地為日本,符合要求。」,尚無其他產地證明或產地廠商出具之保證書等文件,惟甲○○為使漢元公司得標,竟於丁○○未提出任何產地證明文件,依漢元公司資(規)格標檢附文件亦無從認定產地之情形下,仍使漢元公司之資(規)格標審查合格,以此方式護航漢元公司得標。

2、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分別於103 年3 月18日、25日開標,並由漢元公司分別以新臺幣(下同)2,98

8 萬元、1,432 萬元標得8 部、4 部X 光機2 項標案,而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均有參標之ASTROPHYSICS .INC (下稱:美商天體公司)於本件標案開標後之同年4 月1 日向航警局提出異議,認漢元公司投標儀器之CAAC認證因變更組裝地點業已失效,且並未提出產地證明文件,而以漢元公司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等理由提出異議時,甲○○明知於辦理政府採購案於決標後,若發現決標廠商有資(規)格標不符之情形,政府採購法第50條設有「應不決標」予決標廠商之規定,且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第45點亦定有相關不予決標、廢標、或重新招標之規定,竟無視政府採購法及投標須知之規定,於103 年4 月9 日簽辦回覆美商天體公司函稿後,於同年4 月14日,以美商天體公司異議已逾越異議期間理由為程序駁回,顯悖於政府採購法規定,執意使同方威視公司X 光機透過漢元公司投標而取得標案利益,以此方式護航丁○○及李委霖、使廠商為不公平競爭。

(五)以未具品質認證之X 光機取代應有品質認證之儀器:

1、甲○○於102 年間簽辦103 年度雙射源X 光檢查儀

8 部採購案儀器規格要求時,係航警局為回應航空業者因美國TSA 飛美客貨航班安檢要求,故於採購規格中增加儀器須經TSA 認證,其後甲○○為使同方威視公司生產之X 光機得以順利進入臺灣市場,復避免僅限TSA 認證儀器恐有限制投標廠商資格,而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疑慮,另為確保採購儀器具備一定之品質,故於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規範表第24項次明訂「儀器型號須通過下列其中一種機構認證:TSA 、EU、FAA 、ECAC、CAAC、Df

T 、STAC、ENAC(檢附認證文件)」。

2、依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設備管理規定,航空安全檢查設備生產製造商向中國民用航空局申請之使用許可證書(即CAAC認證),若已標示原產地為中國,而其後若有設備在境外完成最終組裝之情形時,應重新申請CAAC認證。而甲○○、丁○○、李委霖為使參標之同方威視公司X 光機,得符合政府採購案之設備生產地須係GPA 會員締約國之規定,故將參標用之X 光機運往日本IHI 株式會社進行最後組裝工作,惟嗣並未重新申請CAAC認證,是丁○○用以投標之同方威視公司X 光機實係未取得CAAC認證之儀器。

3、嗣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分別於103 年3 月18日、25日決標予漢元公司後,甲○○於103 年4 月1 日,在美商天體公司以同方威視公司X 光機之CAAC認證因產地變更業已失效為由,向航警局提出異議時,其主觀上即顯有預見漢元公司用以投標之同方威視所生產X 光機,確有不具備CAAC認證或該認證已經失效之情形,而該認證之有無或有效與否,係本件2 項標案採購儀器之品質規格之重要要求,孫一鳴為確保丁○○得標狀態,竟不顧漢元公司用以投標X 光機是否有CAAC認證,或是否有效而具備一定品質規格,仍不違其本意,基於購辦公用器材舞弊、以劣品取代上品之不確定故意,以美商天體公司異議已逾越異議期間理由為程序駁回,執意使同方威視公司X 光機透過漢元公司投標而取得標案利益,以此方式護航丁○○及李委霖。

4、其後漢元公司依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之採購契約陸續履約安裝X 光機,該4 部X 光機標案於103 年10月2 日驗收完成;該8 部X 光機標案則於103 年10月17日驗收完成,惟為旅客託運行李安檢而安裝於桃園機場第一航廈之X 光機,即該4 部X 光機標案所採購之X 光機,自103 年8 月間起迄104 年4月期間,即持續出現影像黑屏、畫面切割、拖影、影像重疊等非屬零件損壞之瑕疵。

二、103 年度X 光圖檔訓練測試軟體採購案(案號:CH0000000,下稱圖檔軟體標案):

甲○○經辦圖檔軟體標案,自103 年6 月間至103 年12月10日止之時序事實,詳如附表二圖檔軟體標案時序表所詳列,而甲○○、李委霖就圖檔軟體標案之舞弊手法,則係以不合於政府採購法辦理緊急採購作業規定、不合於採購常規方式且於招標公告前洩露招標文件予李委霖等方式,辦理本件圖檔軟體標案,說明如次:

(一)於招標公告前洩漏應秘密之招標文件:航警局臺北分局及高雄分局於103 年6 月24日,分別提出X 光圖檔判讀軟體需求後,由甲○○簽辦後續採購需求。甲○○於前揭需求提出後,旋於103 年7 月19日(詳如附件四證據編號3-52),即在圖檔軟體標案103 年9 月15日公開招標公告前,將該採購案招標文件規範表洩露予李委霖。

(二)未依辦理緊急採購作業規定,以不合政府採購常規方式辦理本件採購案:

1、依政府採購法第105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機關遇有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為緊急處置而採購時,得依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1 項第2 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規定流程及方式辦理採購,而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一般性採購流程。

2、甲○○於103 年6 月24日,接獲航警局台北及高雄分局函文並開始承辦圖檔軟體標案後,明知該圖檔軟體標案需求尚非政府採購法第105 條第1 項各款所定之緊急採購情形,而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一般政府採購流程辦理,仍於103 年7 月23日前,先要求李委霖協助招標規範內容翻譯為英文版(詳如附件四證據編號3-52),而甲○○取得該英文版本招標規範後,隨即於103 年7 月23日透過電子郵件與SIMFOX公司人員聯繫關於本件圖檔軟體標案細節,並附上有關招標規範內容之附件「system specification 」,甲○○除針對該公司提出需修正招標規範之內容,均做出回覆,並配合修正後續招標文件規格內容外,尚建議SIMFOX公司尋求臺灣代理商取得本件圖檔軟體標案是較為簡便之方式;後續孫一鳴與李委霖間再以電子郵件傳送圖檔軟體型錄(詳如附件四證據編號3-58及3-60),甲○○於確認SIMFOX公司有意以尋求臺灣代理商方式參標後,再告知不知情之丁○○可與SIMFOX公司進行接洽,並由丁○○之明新公司以SIMFOX公司之圖檔軟體產品參標。

3、嗣圖檔軟體標案於103 年9 月15日辦理第一次公開招標後,甲○○即於103 年9 月17日,以電子郵件寄送招標文件予李委霖(詳如附件四證據編號3-63)。甲○○另於103 年9 月23日寄送「郵件主旨:

Fwd : 圖檔、附件:軟體價格」(詳如附件四證據編號3-64)予丁○○及李委霖;後續甲○○再寄送「圖檔中文型錄」廠商投標應附文件予李委霖,由李委霖與丁○○聯繫,將參標廠商投標應檢附之文件事先提供予丁○○,甲○○以不合機關辦理一般性採購之常規流程,先行覓得圖檔軟體供應商後再由不知情之丁○○與有意參標之供應商接洽,且提供圖檔軟體價格、圖檔中文型錄等資料與丁○○,以此方式護航丁○○,果於103 年12月1 日,由蔡依仁使用明新公司名義,以560 萬元得標。

三、104 年度X 光車3 部採購案(案號:CH0000000 ,下稱X 光車標案):

緣航警局臺北分局及高雄分局分別於103 年3 月18日、20日提出X 光車採購需求,由甲○○於同年月20日、25日陸續簽辦採購,而甲○○經辦本件X 光車標案,自103 年3 月至

103 年11月間之時序事實,詳如附表三時序表所詳列,然甲○○、李委霖基於購辦公用器材舞弊及日後向丁○○索取回扣之犯意聯絡,積極運作使丁○○之捷美公司取得X 光車標案,其等舞弊手法,則係由甲○○預先為李委霖準備之投標文件、翻譯X 光車型錄等造成捷美公司與其他廠商間不公平競爭之情形,詳細經過為:甲○○簽辦X 光車採購需求後,即自103 年4 月30日起,陸續以電子郵件傳遞寄送「X 光車規範.0000000」(詳如附件四證據編號3-50)、103 年9 月12日傳送「投標須知、104X光車規範表、104X光車附註條款」(詳如附件四證據編號3-61)等重要參標資料與李委霖,復於103 年9 月13日應李委霖要求翻譯X 光車參標用型錄(詳如附件四證據編號3-62),再由李委霖與丁○○聯繫投標事宜,嗣於103 年11月12日,果由丁○○使用捷美公司名義,以1,980 萬元得標。

四、104 年度雙射源託運行李X 光檢查儀2 部採購案(案號:YU0000000,下稱:104年2部X光機標案):

緣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發函航警局以780 萬元辦理「X 光機掃描系統」採購案,而由甲○○簽辦採購需求。甲○○經辦本件104 年2 部X 光機標案,自103 年11月7 日至同年12月30日決標公告期間之時序事實,詳如附表四104 年2 部X光機標案時序表所示,而甲○○因其業已辦畢8+4 部X 光機

2 項標案,且曾處理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未得標廠商美商天體公司之異議,明知丁○○為符合投標產品產地須為GPA會員國之參標資格,於日本生產組裝之同方威視公司X 光機,其已無本件標案中規格要求之CAAC認證,而不具一定品質之認證,而該認證之有無,實係本件採購案儀器之品質規格之重要要求;再捷美公司於投標時亦未提供任何產地證明文件供審查,詎甲○○為日後向丁○○收取回扣,使丁○○之捷美公司順利得標,竟基於購辦公用器材舞弊、劣品取代上品之故意,在104 年2 部X 光機標案,於103 年12月29日開標審查參標廠商資(規)格時,未將捷美公司予以剔除,仍在捷美公司投標文件「儀器功能及規格說明答覆書」之項次23「儀器生產組裝地點須為GPA 或臺紐、臺星經濟合作協定國家。」、24「儀器型號須通過下列其中一種機構認證:

TSA 、EU、FAA 、ECAC、CAAC、DfT 、STAC、ENAC(檢附認證文件)」之審查結果欄位均勾選「符合」,違法審查並護航捷美公司通過資(規)格審查,使捷美公司以780 萬元取得標案。其後捷美公司依104 年2 部X 光機標案之採購契約履約安裝X 光機於台北高鐵站,惟該2 部X 光機於安裝後,於104 年4 月期間,持續出現影像抖動、拖影等非屬零件損壞之瑕疵。

五、甲○○、李委霖就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圖檔軟體標案、

X 光車標案、104 年2 部X 光機標案之利潤向漢元公司、明新公司、捷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丁○○收取回扣暨丁○○行賄部分:

甲○○、李委霖於前揭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分別於103年9 月底、10月2 日驗收合格後,甲○○、李委霖認前揭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丁○○可從中獲取300 萬元之利潤,另外圖檔軟體標案,丁○○可獲取66萬元之利潤,而X 光車標案及104 年2 部X 光機標案,丁○○也可獲豐厚之報酬,且上開5 項標案,均由甲○○主導護航、李委霖提供協助,丁○○僅為配合之廠商,遂謀由李委霖出面向丁○○索取回扣款項,旋由甲○○於103 年11月30日,以預估丁○○在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中可獲利潤300 萬元,加計圖檔軟體標案利潤66萬元,再扣除其與李委霖願分擔之X 光車標案、

104 年2 部X 光機標案由明新公司、捷美公司支出成本之半數共180 萬元後,製作前開5 項標案之利潤估算表(下稱:

5 標案算式表)交予李委霖,並以通訊軟體傳送予丁○○,由李委霖出面要求丁○○依該5 標案算式表先行支付回扣款項共186 萬元,丁○○為避免仍在進行中之標案生變,且為顧及航警局日後X 光機勞務採購案能否順利取得,同意付款後,遂先於103 年11、12月間某日,事先以紙袋包裝現金

186 萬元後再放入手提紙袋內,經甲○○駕車至丁○○位於桃園市大園區新園街居所(下稱:新園街社區),丁○○即在該社區一樓之大廳會客區交付予甲○○,丁○○並當場告以甲○○,該款項為5 項標案回扣金額之部分款項,甲○○明知該186 萬元款項為前開5 項標案之回扣款項,仍予以收受之。復於103 年年底,X 光車標案及104 年2 部X 光機標案之利潤已可完整估算時,甲○○再透過李委霖出面向丁○○要求X 光車、104 年2 部X 光機標案利潤回扣款120 萬元,丁○○即自103 年年底至104 年年初期間,於桃園機場內,分為3 次,每次交付40萬元與李委霖。

參、104 年度雙射源貨運X 光檢查儀4 部採購案(案號:CH0000000,下稱104 年貨運4 部X 光機標案)部分:

甲○○經辦104 年貨運4 部X 光機標案之時序事實經過,詳如附表五之104 年貨運4 部X 光機標案時序表所示。而甲○○先前經辦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時,因處理美商天體公司異議漢元公司之參標儀器係未經CAAC認證儀器,漢元公司之資(規)格標審查合格顯有疑義之經驗,明知丁○○為符合投標產品產地須為GPA 會員國之參標資格,於日本生產組裝之同方威視公司X 光機,並無CAAC認證資格,而CAAC認證資格的取得,因品質之要求與產地相關,是縱使係同型號X 光機具CAAC認證,亦不能將不同產地、同型號之X 光機等同取得CA AC 認證,惟其為確保同方威視公司X 光機仍得以透過捷美公司得標,且為避免捷美公司參標之X 光機認證資格遭質疑,竟與李委霖共同基於購辦公用器材舞弊之犯意聯絡,首先由甲○○於制定本件104 年貨運4 部X 光機標案規格時,將標案儀器規範表項次23改為:『儀器型號須「曾」通過下列其中一種機構認證:TSA 、EU、FAA 、ECAC、CAAC、

DfT 、STAC、ENAC』,復於本件標案開標前,為李委霖審核由李委霖撰寫用於投標之文件內容,再於本件標案開標時,明知捷美公司參與本件標案時所提出之資(規)格標文件中,就儀器規範表項次22之儀器產地部分,僅於投標文件之規範表答覆書中說明「CX100100D 生產組裝地為日本,符合要求。」,尚無其他產地證明或產地廠商出具之保證書等文件,惟甲○○為使捷美公司得標,竟於丁○○未提出任何產地證明文件情形下,仍使捷美公司之資(規)格標審查合格,以上開舞弊方式護航捷美公司以4,530 萬元得標(丁○○所涉此部分犯行,無罪,詳後述)。

肆、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移送暨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偵查起訴。

理 由

甲、先予說明部分:

一、因本案之偵查卷宗及本院卷宗數目非少,茲將偵查及本院卷宗均另編「卷宗簡稱」如附件一卷宗對照表所示。以下均以本院所編之「卷宗簡稱」取代原卷宗完整案號。

乙、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關於被告丁○○於警詢、偵訊時自白之證據能力:按被告之自白,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始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亦即刑事訴訟法已明文規定,符合「任意性」及「與事實相符」要件之被告自白,係有證據能力,所謂「任意性」要件,乃指被告之自白不能有法文所規定之強暴等情形,至於「與事實相符」要件,乃指該自白在表面上與事實相符,而不問實質上是否與事實相符,此由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第2 項均有完全相同之「與事實相符」文字,然第2 項係針對自白「證據價值」為規定,即決定自白具證據能力後,欲採為證據之際,仍須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補強證據),察其在實質上是否與事實相符可知。又被告之自白究竟是否遭強暴、脅迫、利誘等不正之訊問(詢問)方法而有非任意性之情形,仍需賴確切證據,並斟酌被告接受警詢之始末經過等客觀情狀綜合判斷。所謂非任意性之自白,除其自白必須係以不正方法取得者外,尤須該自白與不正方法間具有因果關係,該自白始應加以排除。至有無因果關係存在之判定,應依個案情節,綜合訊問及受訊問之各方相關狀況,如訊問之時間、場所、環境、氣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年齡、地位、職業、教育程度,健康狀態、精神狀況,實施訊問之人數、語言、態度等一切情形為具體評價;尤其不正方法是否足以延續至後來未受不正方法所為之自白,更應深入探究該次不正方法與嗣後之自白間之相關聯因素,包括訊問時間是否接近、地點及實施之人是否相同、受訊問人自白時之態度是否自然、陳述是否流暢等等,以定其因果關係之存否。經查:被告丁○○於審理時辯稱:我於105 年7 月5 日、11日,在調查局詢問時所為的供述內容是不實在的,因為我當時在很突然的情形下被收押禁見,內心非常的恐懼和著急,該2 次詢問時,調查官都是在詢問還沒有開始時,律師不在場時把我帶到小房間,一直誘導我要配合辦貪污案,還告訴我說這個案子是針對公務員的部分,既然我是廠商就要我配合調查,還要求我回答調查官詢問的問題時,陳述調查官希望得到的內容,甚至說本案在搜索時有搜出黃金,問我是否是買了黃金來行賄甲○○,調查員另外還拿一些甲○○及李委霖不雅的親密照片給我看,說我是被甲○○和李委霖所利用,以及如果廠商的錢有交到公務員手上,用行賄罪辦我也可以當污點證人,並且表示若是我能好好配合,就能趕快讓我交保,我當時覺得我並沒有殺人放火,為什麼要一直被羈押,加上我因為很擔心我家裏及公司的情況,我與辯護人許富雄律師討論後,認為我如果不認罪,會一直被延押,我想要交保才能回去救我的家庭和公司,只能依調查官的要求,配合偽稱我有分別交付186 萬元、120 萬元回扣款項給甲○○及李委霖,我在調詢時才第一次看到關於回扣款項計算式的截圖,所以關於回扣款項的計算也是配合調查員的要求說出來的云云(見矚訴20卷五第39至58頁),而否認其於調查官詢問時自白之任意性。惟查:

(一)被告丁○○於調查官詢問時自白部分:

1、被告丁○○於105年7月5日及同年月11日調詢筆錄之製作過程,經本院勘驗結果,詢問過程均屬連續詢問,一問一答,再調查官該2 次詢問被告丁○○之全程時間,雖歷時非短,惟詢問過程均適時留有充分時間使被告丁○○休息使用洗手間或用餐,在被告丁○○於2 次調詢過程中,調查官亦應被告蔡依仁或其辯護人要求,均使被告丁○○有充分時間得與其辯護人許富雄、張天香律師討論案情及答辯方向,另調查官於詢問過程中之語氣,尚稱平和,並無恐嚇、威脅、利誘之口吻,或因詢問時間冗長而偶有不耐之口氣,惟就該2 次詢問全程觀察,尚難認有何詢問態度失當之處,被告丁○○於調詢過程中亦均就題旨回答,就錄音內容觀察亦難以察覺被告丁○○有何不安、恐懼語調或支吾其詞之情形,雖調查官詢問被告之方式,常係就同一個問題反覆與被告丁○○一再確認與案情相關部分,或於提示相關證據資料,再三確認被告丁○○心中真意後,始將被告丁○○之回答整理並繕打於筆錄內,惟調查官就被告丁○○回答內容及意思,仍如實記錄而與錄音內容尚稱一致等情,經本院勘驗被告蔡依仁105 年7 月5 日、11日詢問錄音內容屬實,並有勘驗筆錄可憑(見矚訴20卷六第2 至121 頁)。

2、105 年7 月5 日調詢時自白部分:⑴被告丁○○於105 年7 月5 日應詢時,調查官固

於詢問過程中,確對被告丁○○提及本案檢察官偵查之重點方向;質疑被告丁○○以參標廠商角色就事實欄所示標案舞弊、交付回扣之知情程度甚深等節,而就此部分調查官與被告丁○○及其在場辯護人許富雄、張天香律師間相關之詢答、對話內容,經本院勘驗後摘要如附件二所示,細繹調查官提及檢察官可能之偵查重點、質疑被告丁○○未據實以告等詢問內容,調查官均係以陳述其個人意見方式,認為被告丁○○之辯解不合常情,並依檢察官可能之偵辦方向告知被告蔡依仁若願意配合吐實,檢察官或可依職權範圍內給予較輕處分,而調查官於被告丁○○應詢時敘及:「那我能夠誣陷嗎?」、「如果這樣講,我覺得我是比較輕鬆啦。有有有,這些都是他」、「現在就是希望說檢察官到底要我把什麼東西,要我扮演什麼角色,要不然就跟我談,如果我可以幫他,我就幫檢察官,如果他可以請我幫他,我就幫他,看要怎麼做」等願配合檢察官偵查被告甲○○所需證據,作出不利於被告甲○○之不實供述等詞時,調查官立刻以強烈口吻向被告蔡依仁表示「當然、當然絕對不可以,不可以這樣子哦,所以我一直跟你強調,我們就實際狀況來去敘述,我們不要去誣賴或是去做揣摩,或者是去做其他的解讀,我們要把實際的狀況呈現出來」、「不是啦,你還是要照實際情形去敘述啦,講實在的啦,如果有,你就不要隱瞞啦,你也不要保守,有就是要說有,對,你們當時謀議,有沒有謀議這一段?你到底知情多少,如果你知道,你就要講清楚,對,你現在就說你那一段,你不清楚、不清楚」等應據實際狀況供述之詞;且被告丁○○於105 年7 月5 日詢問過程決定自白前,斯時仍受其委任之張天香律師,亦於其詢問過程中不斷提醒被告丁○○「如果你真的沒有做的話,你也沒有什麼可以跟檢察官談這個東西啊」、「那個丁○○先生,對不起我跟你講一下,你說了,檢察官也會查證會不會是真的,並不是說你講了,檢察官就一定會信」等語;於錄音時間

05:15:12,許富雄律師、張天香律師與被告蔡依仁討論時更不斷提醒被告丁○○「所以他要的是前階段你怎樣謀議那一塊,你如果不知道,你去講後面,ㄟ我們要看標單,我們可能開玩笑說是不是要怎樣的好處,他有提到沒有,他只是想要幫國家怎樣,如果以後失業要去公司再當顧問,他講這樣子沒有什麼意義啊,那不是重點。」、「這我們可能已經跟你說很多次了,但還是要跟你講一次,這個案子你可能要有一個心理準備,就是可能被起訴的機率是很高,你不要想說我們現在害了檢察官,還是會起訴,就像我剛剛說,不管你今天說了什麼,你要思考也好要狡辯也好,這都是要有證據的,如果你沒有證據,你去講別人怎麼樣,到時候最麻煩的是你,你不要沒減刑還多一條。」等詞;於錄音時間09:06:39,被告丁○○決定自白前,其辯護人除與被告蔡依仁私下討論答辯方向達1 小時有餘時間外,亦曾短暫離開向偵查檢察官詢問抽象之法律適用方向,再當被告丁○○獨自於應詢空間等候時,亦無有何調查官以繼續羈押等詞為脅迫手段,要求被告丁○○自白之情況;況是日被告丁○○係先經檢察官提訊,再至調查局接受詢問,是其辯護人於其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至調查局之過程中均全程在場,僅解送被告丁○○之短暫交通時間不在場等情,此經其辯護人許富雄律師供述在卷(見矚訴7 卷一第28頁反面),倘調查官確於該交通時間以繼續羈押等詞恫嚇被告丁○○,且確實對被告丁○○已經形成強大心理壓力,則被告丁○○自白之作成,應於調查官甫詢問時之時點為之,始與常情無違,然被告丁○○於接受詢問近9 小時後,始決定為自白供述,實難認調查官於其交通時間內確有施以恫嚇言詞且因此對被告丁○○形成強大心理壓力之可能。

⑵綜此,調查官於詢問過程,或對於被告丁○○之

回答為質疑、詰責,或就法律規定之檢察官裁量空間有利於被告丁○○部分,以適當之方法曉諭,甚或積極勸說,惟並未要求其為特定內容之陳述,自難認係不正之利誘。再綜觀該次詢問過程,希望以配合供述換取交保處分之人,始終係被告丁○○本人,調查官於詢問過程中均一再強調應據實際狀況供述,其辯護人亦一再提醒若為交保而不實供述可能招致後續之偽證刑責或不利益;而被告丁○○決定供述本案被告甲○○及李委霖索取回扣過程之基礎,係建立於其辯護人向偵查檢察官詢問抽象法律適用問題,再與被告蔡依仁經相當時間充分討論後所作成,堪認其自白內容,係己衡量其所身處情況、後續可能涉及之刑責、且於其被告權利已充分被保障之情形下所作成,其自白應係出於任意性,且其自由之陳述與事實相符(詳後述理由),自具證據能力。

3、105 年7 月11日調詢自白部分:⑴被告丁○○辯稱:其於105 年7 月11日所補充

關於交付被告甲○○回扣186 萬元等供述,均係依調查官要求之內容所供述,與事實並不相符云云。經查,被告丁○○於是日係經偵查檢察官提訊,初步訊問關於回扣計算式內容後,再發交調查局詢問回扣款項計算細節,而其於調查官開始詢問並再次確認105 年7 月5 日之供述是否實在時,回答「實在」後,旋即供述欲補充交付被告甲○○186 萬元回扣款一節,並就何時何地交付、以何種方式包裝金錢、被告甲○○親自拿取回扣款、其交付回扣款與被告甲○○時之對話內容等細節均鉅細靡遺之陳述,有前揭105 年7 月11日詢問錄音勘驗筆錄、檢察官是日之偵訊筆錄(見偵11926 卷四第

133 至141 頁)為憑。⑵再觀諸被告丁○○於檢察官偵訊、調查官詢問

時說明回扣款項計算之過程,此部分重要相關對話內容,經本院勘驗後摘要如附件三所示,觀察負責詢問之調查官於聽聞被告丁○○主動陳述交付回扣款180 萬元與被告甲○○之如附件三錄音時間00:26:00以下之問答;以及被告丁○○與辯護人如附件三所示錄音時間04:

42:58起至05:12:04以下,就回扣款項之計算之討論內容及回答調查官之內容,可知檢察官固於提訊被告丁○○時,固有訊及其關於扣案手機內通訊軟體截圖中回扣計算後款項為

186 萬元之意見,惟被告丁○○並未主動說明前往收取款項之人為被告甲○○,而其係經思索後,於調查官詢問時,主動向調查官陳述此節,另關於被告甲○○所收取之回扣款項究係

180 萬元或186 萬元乙節,亦無有何調查官要求被告丁○○再確認之情形,反係被告丁○○之辯護人認既已自白交付回扣款項與被告孫一鳴乙節,則數額多寡如何自應與檢察官所扣得證據,即被告丁○○扣案手機內算式截圖儘量相符,而要求被告丁○○儘可能回想、確認交付金額,且辯護人仍再次向被告丁○○確認,其係如何認為被告甲○○涉入本案,是否係主觀臆測時,被告丁○○則告以「因為他有來拿

180 萬的話,我是覺得這個東西就可以勾稽了,如果他沒有來拿,那是不是說,因為他有來拿,代表說他們兩個的關係太近」;被告蔡依仁復對辯護人陳述「因為當初我是不想要承認我給他180 萬的東西,所以我能給他的獲利空間就只有圖檔跟X 光車,那既然我承認180 萬,他其實是有把部分的圖檔東西已經算進去」、「我跟你講,我基本上當初會跟他談這東西意思是因為有這個東西出來,我講就是說我就是算一個大概給你(台語)」等語,顯見該回扣款項186 萬元之確認及計算,均係被告蔡依仁自行回想確認後,再向調查官為自白供述,至為灼然。

⑶參合前情,被告丁○○於105 年7 月11日自白

關於回扣款項金額、計算方式、該款項由被告甲○○親自至其新園街居所收取等節,均為其主動供述之內容,且與其辯護人共同回憶、討論交付款項與被告甲○○時之情節後所為自白,尚無有何調查官要求其配合供述交付回扣款與被告甲○○,或配合說明回扣款項計算方式、資金來源之情形,其自白應係出於任意性,且其自由之陳述與事實相符(詳後述理由),自具證據能力。

(二)被告丁○○於檢察官訊問時自白部分:按偵查中因案件由偵查輔助機關移送偵查機關而產生前後兩階段之自白時,其偵查中前階段(如警察或調查機關調查時)之自白因違反任意性要件而被排除時,後階段(如檢察官偵查)之自白是否亦受到污染而在排除之列(即學說上所稱「非任意性自白之繼續效力問題」),應取決於後階段之自白是否出於被告之自由意思而定。若被告在後階段之自白係基於其自由意思而為,而非出於不正方法所取得,原則上自不在排除之列。惟前階段使用不正方法而取得被告自白,其影響被告意思自由之心理強制狀態若延續至後階段偵查中,而與後階段偵查之自白具有因果關係者,則其非任意性自白之排除效力,自應繼續延長至後階段之偵查中。惟以不正方法取供雖導致所取得之自白無證據能力,但並無阻礙國家偵查機關另以合法方法再度取得被告自白之效力,否則,整體追訴犯罪程序將因單一錯誤因素而導致徹底癱瘓,顯違刑事訴訟之基本目的。故被告於警詢時若受不正方法而自白,其自白之證據能力固應予以排除。惟其嗣後於檢察官偵訊時並未受不正方法而自白犯罪,且不能證明警詢時所受不正方法影響其意思自由之情狀已延續至檢察官偵查中,而與檢察官偵訊時之自白具有因果關係者,即不得任意排除其於檢察官偵訊時所為自白之證據能力。尤其檢察官若已合法踐行告知義務,提醒被告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陳述者,被告再為內容相同之自白,則此次自白之任意性不因前階段不正手段而受影響,其非任意性自白之排除效力自應加以阻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90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丁○○上開不利於己之供述並非出於司法警察之不正方法而取得,已如前述,況被告丁○○亦未抗辯在105年7月5日、11日於檢察官訊問時,曾遭檢察官為任何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自由意志之不正訊問,復各該時訊問主體已自「司法警察」更易為「檢察官」,且係被告丁○○經移送至檢察署而在不同地點為之,足認被告丁○○於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之外部客觀環境顯已改變,縱使被告丁○○主觀上誤認有受到所謂「不正方法」之影響,亦應已大幅減退,難謂上情仍足以影響被告丁○○其後不利於己供述之任意性。況且,被告丁○○於檢察官複訊時,除同稍早之詢問筆錄,再度自白給付被告甲○○及李委霖回扣款項及配合被告甲○○經辦如事實欄所示各次採購案舞弊犯行外,經檢察官提示其與被告甲○○間傳送之算式截圖資料,即具體直陳該算式是被告甲○○所傳送、如何給付李委霖120 萬元及被告甲○○186 萬元暨該些款項資金來源、另主動敘及給付被告甲○○之價款並非檢察官所訊之180 萬元而是186 萬元等細節,而非全然依循附和先前調查官之問題應答,而僅為不利於己之概略陳述,且未見被告丁○○爭辯其係聽從調查官誆以之交保不當利誘或脅迫配合回答始行自白,益徵其於105 年7 月5 日、11日同日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之陳述具自白任意性一節,自屬當然。又被告丁○○及其辯護人等亦未具體指明其於前開偵訊時係遭到何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所定不正訊問之法定情事或警詢中之不正訊問有何延續性,縱使基於「證據禁止使用之繼續效力」理論,惟本件調查官詢問筆錄既乏事證而得認係出於不正訊問之情事,自無可能繼續影響上開偵訊時被告丁○○所為自白之證據能力,依被告丁○○所述又無檢察官對其施用不正訊問之任何情事,從而,被告丁○○於105 年7 月5 日、11日之偵訊時所為之自白,意志自由並未受妨礙,亦無不正自白延伸之情,該等自白應均係出於任意性,且其自由之陳述與事實相符(詳後述理由),自具證據能力。

(三)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丁○○上開於調詢時之自白既乏證據證明係員警企圖藉此違法取供所致,更無何繼續影響上開偵訊時之情事,則被告丁○○迭於調詢、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自白之證據能力,核均未違反其自由意志,且有下述證據足資佐證與事實相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二、關於證人即共同被告丁○○調詢供述之證據能力

(一)共同被告或共犯對被告之案件而言,仍為被告以外之人,本質上屬於證人。再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條文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時所為之陳述,屬傳聞證據,依同法第159 條規定,本無證據能力,必須「具有較可信之特別狀況」及「必要性」二要件,始例外得適用上開第159 條之2 規定,認有證據能力,採為證據。而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屬於證據能力之要件,法院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予以判斷;又此之「必要性」要件,必須該陳述之重要待證事實部分,與審判中之陳述有所不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等,雖非完全相異,但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4304號、96年度台上字第4365號、96年度台上字第441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案證人丁○○係被告甲○○是否有如事實欄所示犯行之重要證人,且證人丁○○原於105 年7 月5 日、11日調詢時,就被告甲○○如何利用經辦採購案機會舞弊、向其收取回扣款之情節陳述詳盡,嗣於本院審理時,證人丁○○翻稱:該2 次調詢筆錄之供述,係因遭調查官誆以之交保不當利誘、及脅迫配合回答始行證述被告甲○○舞弊及收取回扣等詞云云(見矚訴20卷五第39至58頁),顯然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前後不符之陳述,然證人丁○○於調詢、檢訊時均表示其調詢中之陳述係屬實在等語(見偵11926 卷三第16頁、51頁,偵11926 卷四第143 頁、146 頁、

177 頁、179 頁、182 頁、183 頁),且其於檢察官偵訊時仍為與調詢時所證各情相互一致之陳述,甚至更進一步就回扣款項數額加以確認(見偵11926 卷四第177 頁),另細繹證人丁○○於105 年7 月11日調詢時之錄音,其與辯護人確認交付被告甲○○回扣款項數額究為180 萬元或186 萬元時陳述「因為當初我是不想要承認我給他180 萬的東西,所以我能給他的獲利空間就只有圖檔跟X 光車,那既然我承認180 萬,他其實是有把部分的圖檔東西已經算進去」、「因為當初我不想把180 扯,說真的到底是那186 還是180還是190 ,數字,我跟你講就180 到190 左右,我不是很確定那個180 ,那我就是拿186 給他」等詞,足見證人丁○○所證述,被告甲○○向其收取回扣款項乙節,實非子虛,而證人丁○○斯時因距交付款項之時點已歷時近2 年,僅未能確認交付之回扣款項確實金額而已,參之證人丁○○於105 年7 月5 日、11日接受調詢時,所供述關於被告甲○○經辦採購案舞弊及收取回扣款項之事實,尚因礙於其與被告甲○○間之長時間業務往來關係,且明知其所供述關於被告甲○○收取回扣款項乙節,係有利於其爭取檢察官對其聲請較輕強制處分或偵結時較輕求刑之事實,猶未能於偵查初期即全盤供述,相較於其在本院審判為證人證述時,係當庭指訴被告甲○○是否有前揭犯行,依此外部情況,顯有受不當外力干擾,內在之壓力及事後迴護被告甲○○之可能性。況本案自檢察官於105年7 月22日提起公訴,同年月26日繫屬本院,證人丁○○經本院訊問後於同日命具保停押,並於同年月27日停止羈押,其於人身自由未受拘束之情形下,開始進行本案審理程序迄其由共同被告身分轉證人進行交互詰問程序之107 年9 月20日,共歷時2 年有餘,且其參與之準備程序、詰問本案其餘證人程序之次數,亦達十餘次庭期之多,倘其於調詢時證述關於被告甲○○前揭犯行等情,確係因調查官誆以交保利益之利誘、脅迫,或其因擔心持續遭羈押之恐懼所為不實證述,則其於檢察官起訴後,其明確知悉檢察官認被告甲○○所犯係貪污治罪條例中情節最嚴重之舞弊罪,而其人身自由已未受拘束;其於審理中再被羈押可能性之分析,亦有辯護人提供訴訟協助之情形下,應於處理證據能力之準備程序或審理初期時,即表達其調詢證述內容有違任意性而非實在,始符一般經驗法則而與常情無違,證人丁○○捨此不為,於本院長達3年有餘之審判期間,或歷次之審理期日中,均未為前開表示,益徵其所辯稱遭調查官誆以交保之利誘、脅迫等情,無非迴護被告甲○○之詞,實屬無稽。綜此,其於製作調詢筆錄時,陳述被告甲○○有前揭舞弊、收取回扣款之情,應屬較不受不當外力干擾,且係較少內在壓力下所為之陳述,堪見證人丁○○於警詢中之陳述均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且證人丁○○於調詢中之陳述,乃證明被告甲○○犯罪事實之存否所不可欠缺,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其於調詢中之陳述,應具有證據能力。

三、證人劉昌輝、于德發、黃素燕、許連祥、黃文約、賴嘉宏、郭世杰、莊國均、吳曉承、蔡明憲、宮兆鈞、劉文俊調詢證述之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證人劉昌輝、于德發、黃素燕、許連祥、黃文約、賴嘉宏、郭世杰、莊國均、吳曉承、蔡明憲、宮兆鈞、劉文俊於調詢時之證述,尚無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因證人劉昌輝、于德發、黃素燕、許連祥、黃文約、賴嘉宏、郭世杰、莊國均、吳曉承於偵訊及審理時,亦均以證人之身分證述在卷,則其等於調詢時之證述,即非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另檢察官、被告甲○○及其辯護人均未聲請證人蔡明憲、宮兆鈞、劉文俊到庭進行交互詰問,顯見其等於調詢時證述亦非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既被告甲○○及其辯護人爭執其等調詢中證詞之證據能力,其等於調詢時之陳述,因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並無刑事訴訟法所規定得為證據之情形,依同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自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甲○○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

四、證人詹忠明調詢證述之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證人詹忠明於調詢時之證述,尚無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因證人詹忠明於偵訊及審理時,亦均以證人之身分證述在卷,則其於調詢時之證述,即非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既被告甲○○、丁○○及其等辯護人均爭執其調詢中證詞之證據能力,其於調詢時之陳述,因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並無刑事訴訟法所規定得為證據之情形,依同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自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甲○○、丁○○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

五、證人詹忠明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之證據能力:詹忠明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為傳聞證據,惟其於偵查中業經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見偵11926 卷四第65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自得作為證據。被告丁○○及其辯護人以其於偵查中之證述未經對質詰問之合法調查無證據能力(見矚訴字20卷一第94頁正反),然並未主張該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處,及提出證據證明,復無證據證明證人於偵查中經具結之陳述係經檢察官非法取供而得,或其當時所為陳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況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及最高法院決議意旨,此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例外情況外,原則上為「法律規定得為證據」之傳聞例外,有證據能力。是被告丁○○及其辯護人僅以於偵查中業經合法具結之陳述未經對質詰問而否認證據能力,尚難可採。

六、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16航警局辦理103 年度雙射源X 光機檢查儀採購大事紀之證據能力: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一款固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賦予公文書具有證據適格之能力,作為傳聞證據之除外規定,但其前提要件定為「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尚加有「紀錄」、「證明」之條件限制,亦即須該公文書係得作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涉犯罪事實嚴格證明之紀錄或證明者,始克當之,倘不具此條件,即無證據適格可言。又同條第三款所定之「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則係指與上揭公文書及同條第二款之業務文書具有同類特徵,且就該文書製作之原因、過程、內容、功能等加以判斷,在客觀上認為具有特別可信性,適於作為證明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涉犯罪事實存否及其內容之文書而言。如不具此特性,亦無證據適格可言。司法警察機關製作之案件移送書或移送函,內容固載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涉嫌或被訴之事實,及相關之證據等事項,但其本質上,乃係單純為表示移送案件用意所製作之文書,而非屬於通常職務上為紀錄或證明某事實以製作之文書,且就其製作之性質觀察,無特別之可信度,對於證明其移送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涉犯罪事實,並不具嚴格證明之資格,自無證據能力,不能資為認定被告犯罪之憑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39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上開航警局辦理103 年度雙射源X 光機檢查儀採購大事紀,係法務部調查局依據檢察官之指示所作之報告內容之一部分,係單純為表示移送案件用意所製作之文書,而非屬於通常職務上為紀錄或證明某事實以製作之文書,且就其製作之性質觀察,無特別之可信度,則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所示,自不具證據能力。

七、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18所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公共工程委員會)104 年7 月6 日工程企00000000000 號、

105 年3 月30日工程企字第10500066820 號函文」之證據能力: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1款定有明文。上述「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並不限於針對特定事件所製作。只要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就一定事實之記載,或就一定事實之證明而製作之文書,而其內容不涉及公務員主觀之判斷或意見之記載,即屬於上述條款所稱文書之範疇。查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18所示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文,係該委員會本於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之地位,由負責法規闡釋及適用說明之承辦公務員,於職務上就法務部調查局函詢事項進行說明政府採購法之適用狀況等情(見他2830卷一第92至96頁,他2993卷二第182 至184 頁反面),可認該函文係承辦公務員本於職務,根據政府採購法規定及法務部調查局函詢狀況所製作之紀錄文書,加以製作。再該承辦公務員復與本案當事人無利害關係,且該紀錄事項係該承辦公務員純就法律規定適用狀況進行說明,並不涉及該公務員主觀之判斷或意見,可認該函文之製作過程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應有證據能力,被告丁○○及其辯護人爭執該函文之證據能力,並無可採。

八、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25至27所示航警局103 年度雙射源託運行李X 光檢查儀4 部採購案驗收清冊及所附陳報單;航警局安全檢查大隊(下稱安檢大隊)第一隊103 年9 月4 日、

103 年9 月5 日、103 年9 月25日、103 年11月13日航警檢一字第592 、593 、614 、689 號陳報單、所附便簽、所附

9 月15日迄25日發生狀況一覽表、所附重大缺失影像之證據能力: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

1 款定有明文。上述「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並不限於針對特定事件所製作。只要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就一定事實之記載,或就一定事實之證明而製作之文書,而其內容不涉及公務員主觀之判斷或意見之記載,即屬於上述條款所稱文書之範疇。查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25至27所示安檢大隊第一隊之驗收清冊、陳報單、便簽及儀器發生狀況一覽表、重大缺失影像等資料,係航警局辦理103 年度雙射源託運行李

X 光檢查儀4 部採購案進行驗收之紀錄,且係航警局安檢大隊第一隊使用前開採購案所採購儀器之狀況紀錄後並加以陳報(見他2993卷一第39至50頁反面),可認該些資料係航警局承辦該採購案驗收之相關公務員本於職務,根據實際驗收及使用狀況所製作之紀錄文書。再該相關之承辦公務員復與本案當事人無利害關係,且該紀錄事項係該承辦公務員純就實際上狀況進行紀錄,並不涉及該公務員主觀之判斷或意見,可認該函文之製作過程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況查前揭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25至27所示驗收清冊及陳報單,亦經製作人即證人于德發、詹忠明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製作經過、所憑資料、製作緣由及目的詳確,又經被告及辯護人對之行使反對詰問權(見矚訴20卷四第49至54頁、116 頁反面至124 頁),及經本院依直接審理主義聽取內容,是其證述及製作之文書依法均有證據能力,被告丁○○及其辯護人爭執該些文書之證據能力,並無可採。

九、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28所示美商Astrophysics Inc .申訴函(即美商天體公司)及所附附件中國民航科學技術研究院主管工程師往來電郵之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美商天體公司申訴函及所附附件中國民航科學技術研究院主管工程師往來電郵,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被告甲○○、丁○○及其等辯護人均爭執該函及附件之證據能力(見矚訴20卷一第96頁反面,矚訴20卷二第13頁)。而檢察官、被告甲○○、丁○○及其等辯護人均未聲請該函製作人員即美商天體公司員工被告為證人,是在該函製作人員未到庭之情形下,並無其他事證可佐證上開美商天體公司申訴函及附件,是在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且又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列之傳聞法則例外之情事,應認無證據能力。

十、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修正理由指出:本條所謂「法律有規定者」,係指本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5 及第

206 條等規定。而同法第206 條第1 項規定:「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同法第208 條「(第1 項)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203 條至第206 條之1 規定;其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第2 項)第163 條第1 項、第166 條至第167 條之7 、第202 條之規定,於前項由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言詞報告或說明之情形準用之。」是以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08 第1 項規定,囑託鑑定機關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應屬刑事訴訟法第206 條第1 項之鑑定報告,為傳聞法則之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引用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所出具之107 年10月29日園肅字第10757583

570 號函文及所附案件編號105100鑑定報告書;108 年8 月

5 日園肅字第10857565180 號函文及所附案件編號105103號、105100號完整鑑識資料及鑑識報告說明,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法務部調查局為鑑定機關,就被告甲○○、丁○○扣案之隨身碟、手機內之照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資料出具之鑑定資料及書面報告,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立法意旨及同法第206 條規定,得為證據。且本院亦已傳喚前開鑑定報告書之鑑定人王得翔、簡稚軒到庭行交互詰問,已屬合法調查之證據,復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自得作為證明被告有罪之證據。

十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上開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

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本案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之被告以外之人之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2 人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除被告甲○○之辯護人就劉昌輝、于德發、黃素燕、許連祥、黃文約、賴嘉宏、郭世杰、莊國均、吳曉承、蔡明憲、宮兆鈞、劉文俊、詹忠明之調詢供述否認證據能力(見矚訴20卷一第177 頁);被告丁○○之辯護人就詹忠明之調詢供述否認證據能力外,就卷內其餘被告以外之人之審判外陳述,均不爭執證據能力(見矚訴20卷一第94至97頁),復經本院審酌本院審酌上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甲○○

(一)8+4部X光機2項標案:

1、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就其經辦8+4 部X 光機2項標案時,有何以⑴開放CAAC認證便利同方威視公司之X 光機產品透過漢元公司投標、⑵洩露招標文件予李委霖、⑶協助準備及預審漢元公司投標文件、⑷審查漢元公司資(規)格標時未審查產地證明文件、⑸未依政府採購法處理美商天體公司異議、⑹以劣品取代上品等手法之舞弊犯行,其與辯護人分別辯稱略以:

⑴開放CAAC認證部分

被告甲○○辯稱:我於102 年間開始簽辦採購8+

4 部X 光機2 項標案的預算,原本採購案規範表中規定儀器須通過美國TSA 認證的緣由,是因為

102 年間飛美的航空業者的要求,業者希望飛美的安檢儀器要通過TSA 的認證,我後來發現美國

TSA 並不是這樣規定,他只規定空運貨物要用雙射源X 光機,並沒有規定一定要通過TSA 認證,美國TSA 的文件很清楚的寫上「建議採購通過

TSA 認證的儀器」,而不是要求一定要用TSA 認證過的儀器。102 年的採購案我原本是寫上儀器要通過TSA 認證,但後來被一家代理義大利X 光機的臺灣廠商叫聖通公司異議,後來我有行文到工程會,工程會回文並不支持僅限TSA 認證,因為臺灣已加入GPA 政府採購協定,要考量GPA 其他國家的需求。所以後來103 年度我行文到民航局,欲取消僅限美國TSA 的規定,民航局回文「請航警局於符合保安需求(含美國運輸保安署規定),確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美國運輸保安署就是美國TSA ,他的規定就是要空運業者用雙射源X 光機掃瞄,並沒有要求儀器要經過

TSA 認證。我當時認為安檢儀器經過國際的認證,可以保障儀器的品質,因此雖然美國TSA 並沒有要求儀器必須經TSA 認證,但我在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之規範表中仍要求投標儀器的規格必須符合國際認證,我又擔心有過度限制產品規格的問題,所以該2 項標案的規範表中,除TSA 認證外,我也同時開放CAAC等多種國際上安檢儀器的認證,目的是為了確保投標儀器的品質,並非為了讓同方威視公司產品可以參標才開放CAAC認證規格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甲○○辯護稱:被告甲○○開放CAAC認證之舉措,並非為使同方威視公司得以參標,因被告甲○○尚同時開放多種國際認證規格,自非限制投標資格的行為,反而是開放認證規格使更多廠商得以競標,自難認係為使同方威視公司X 光機產品得以透過被告蔡依仁漢元公司投標之舞弊手法云云。

⑵洩露招標文件部分

被告甲○○辯稱:其所經辦所有採購案件之招標文件,都是在上網公告後,廠商可以自行上網下載,我與同方威視公司的李委霖是在102 年10月間成為男女朋友,李委霖是大陸人要上網下載標案因為網域的關係有些麻煩,所以我才會把本件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文件資料傳給李委霖,但均係在招標公告後才把資料傳給李委霖,並沒有什麼不合法云云。其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案件之招標文件資料,於辦理採購機關上網公告時點後,即非屬應秘密之文件資料,縱使被告甲○○確將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招標文件資料以電子郵件寄給李委霖,也是在該採購案招標公告之後,並沒有違法云云。

⑶協助漢元公司投標文件準備及預審投標文件部分

被告甲○○辯稱:我與同方威視公司的李委霖用郵件傳送X 光機的型錄、檔名為「鍵盤」資料、CAAC認證證書、103 雙託4 部規範表0106答覆書、維護能力證明掃瞄件、分包協議書等資料,係因同方威視公司第一次參加臺灣標案,所以有些文件不甚瞭解,丁○○也將近5 年的時間沒有參加航警局的標案,而且當時李委霖的郵件信箱有問題,所以拜託我轉發資料給丁○○;另外就型錄修正部分,是因為臺灣與大陸的用詞用語不同,所以李委霖請我幫忙修正,但我並沒有介入同方威視公司與丁○○的合作關係,另外丁○○寄給我的是預擬的儀器規格說明書,並未含型錄、照片及其他佐證文件,且未依規定蓋公司章,所以不是參標廠商的正式投標文件,只是丁○○與李委霖尚未確定投標產品的組裝地點,想詢問我「生產組裝地點為GPA 國家,符合要求」這樣的寫法是否可以,丁○○只是比較小心,所以才詢問我,並非有什麼預審投標文件的事實,我是要告訴同方威視公司及丁○○,GPA 及產地問題不能直接由中國大陸生產,必須透過協力廠商或符合規定產地的廠商才能解決製造地問題,我辦理採購案,就廠商提出的問題很難迴避或不接觸云云。

⑷就未檢附GPA 會員國產地證明參標之漢元公司仍

通過規格標審查;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決標後,對美商天體公司異議漢元公司投標儀器之CAAC認證已失效之處理,未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處理部分被告甲○○辯稱:政府採購法係就採購產品之產地規範,只要產地是GPA 會員國就符合規定,同方威視公司雖然是中國大陸廠商,但產品之產地是日本,就符合該附註條款條件,丁○○投標時因為產品尚未開始製作,所以沒有辦法提出產地證明,我僅能依漢元公司投標檢附文件上承諾生產組裝地為日本,認定其日後生產組裝地,我並沒有要求漢元公司提出其他說明,事實是所有的廠商在審標時都無法預先提供產地證明;另外就美商天體公司於本採購案決標後異議漢元公司CAAC認證已失效部分,我或航警局無法向大陸民航局求證該認證是否已失效,漢元公司也無法提供該認證是否失效的資料,我要求投標儀器規格需要有認證是為維持X 光機一定品質,至於變更產地後認證是否失效,我沒有辦法瞭解,而且每個國家認證內容不同,我們手上也沒有完整資料云云。

⑸劣品取代上品部分

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以劣品取代上品之犯行。其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同方威視公司是大陸清華大學所辦的企業,該公司產品廣泛被用於日本成田機場、里約奧運、世界盃足球賽,再該公司的貨櫃式X 光機市占率全世界第一,況本件採購案係經合法的驗收程序驗收完成,足見並無有品質低劣的情形云云。

2、被告甲○○於102 年間係航警局安檢科科員,自10

3 年1 月1 日升任航空保安科股長,104 年7 月1日起轉任行政科股長,負責綜理桃園機場安檢儀器及相關設備採購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再被告甲○○自102 年間起,承辦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迄航警局就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驗收後,並於103 年10月23日給付漢元公司本件採購案價款期間,被告甲○○就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所有經手之客觀事實,詳如附表一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時序表之事實欄所列示,為被告甲○○所不否認,與證人即同案被告丁○○證述其參與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之經過情節大致相符,有如附表一證據資料及出處欄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稽。另被告甲○○固誆稱其與李委霖係於102 年10月間,始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係,是變更認證規格之舉措與其等間婚外情無關云云,然李委霖為與被告甲○○接洽關於投標8+4 部

X 光機2 項標案事宜,於102 年8 月12日入境臺灣後停留至同年月16日離境期間,即與被告甲○○發生親密行為,被告甲○○更於同年9 月2 日前往北京停留至同年月6 日,並與李委霖發生性行為,進而成為婚外情男女朋友關係等情,有渠等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李委霖及被告甲○○入出境紀錄在卷為憑(見彌封卷之偵15704 卷二第104 至110 頁反面,偵15704 卷六第60頁、70頁反面),觀察附表一之時序表所示之事實經過,可知被告甲○○於

102 年4 月間承辦本件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於

102 年8 月12日至同年9 月6 日期間與李委霖成為婚外情男女朋友關係,復於102 年9 月6 日返回臺灣後,即著手修改本件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儀器認證規格,並於招標公告前將招標文件之廠驗標準、附註條款、測試箱圖片檔、附約條款修正對照表等文件寄送予李委霖,更於103 年2 月17日預先審核被告丁○○所撰寫之投標文件即儀器規格說明書,寄送投標儀器之CAAC認證予被告丁○○,於開標日審標時,雖知悉被告丁○○之漢元公司未檢附原產地證明,亦未提出相關產地文件,仍使漢元公司通過資(規)格標之審查,嗣於美商天體公司以漢元公司投標儀器之CAAC認證已失效為由提出異議時,未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第45點規定處理,逕以程序駁回美商天體公司之異議等事實經過,應堪認定。

3、被告甲○○經辦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之過程,確有上開如附表一所列時序事實,而被告甲○○既與李委霖於102 年9 月6 日發展為婚外情之男女朋友關係,則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之採購過程,是否因被告甲○○與李委霖間婚外情誼關係,而有異於一般政府採購流程之處,即成重點:

⑴被告甲○○開放CAAC認證之目的,實係為使同方威視公司之產品得以參標:

被告甲○○固以前揭情詞辯稱,其原係誤信飛美航空業者安檢需求之儀器僅限TSA 認證儀器,後經儀器廠商反映僅限TSA 認證恐有限制招標情形後,才得知美國TSA 安檢之要求,僅係於安檢時應使用雙射源之儀器或以多次將行李翻面安檢之方式檢查,而其為確保採購儀器的品質,故要求須有TSA 、EU、FAA 、CAAC等國際認證規格之儀器始符標案規格云云。惟查,被告甲○○為確保儀器品質所開放之CAAC、EU、FAA 等認證之擇定,僅係經過蒐集X 光機檢查儀之型錄資料,並以儀器廠商申請之多數認證,作為認定具一定品質保證之資格,而其就其所開放之CAAC、EU、FAA等國際認證之申請流程、認證核發之條件均毫無所悉,僅能以廠商提供之書面資料形式判斷參標廠商所提供之認證是否有效等情,經被告甲○○自承在卷(見矚訴7 卷一第62至63頁),衡情倘被告甲○○確係為避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其於知悉飛美安檢儀器非僅限TSA 認證儀器,僅需以雙射源之儀器或以多次翻面方式進行安檢,而其於民航局就其函詢採購儀器規格欲取消TSA 認證乙節函覆「於符合保安需求(含美國運輸保安署規定)原則下,確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結果時,實無須再就儀器認證與否之規格加以要求,始與常情無違;又倘其係為確保採購儀器之品質,因而要求儀器須有國際認證,然被告甲○○就其所開放之國際認證核發過程、品質要求、核發規定、認證是否實質有效等細節均毫無所悉之情形下,又如何逕認其所擇定之認證即為儀器品質之保證?況被告甲○○於102 年9 月12日發函民航局函詢後,在民航局尚未函覆可否取消TSA 認證規格要求前,被告甲○○即提供產地認定法規網址予李委霖,更進一步將本件8+4 部X 光機2項標案招標文件內之廠驗標準、103ZPORTAL附註條款、投標儀器規格審核文件即測試箱圖片檔、附約條款修正對照表等資料均透過電子郵件方式寄予李委霖,亦有附表一編號5 至8 所示證據資料可佐;足見被告甲○○因承辦政府採購案具一定經驗,就僅限TSA 認證規格儀器恐有違政府採購法規定乙節,知之甚詳,其函詢民航局僅係為開放CAAC認證預為伏筆,且其亦將同方威視公司儀器所有之CAAC認證,預定為增加開放之規格之一,否則豈有於民航局回函是否得以取消TSA 認證前,即密切與李委霖聯絡並寄送招標文件資料之理?再觀諸被告甲○○與李委霖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被告甲○○明確對李委霖表示:「沒有8+4 你好意思一直跑台灣? 」,李委霖則回應「我知道你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我、如何讓我不愛你」;被告甲○○復提及「反正你8+4 也拿到了,小孩也生了」等詞,亦有被告甲○○與李委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照片在卷可佐(見偵15704 卷六第20頁反面、23頁),益徵被告甲○○開放CAAC認證資格之目的,確係為使李委霖任職的同方威視公司產品得以參標,昭然若揭。是被告孫一鳴固除CAAC認證外,尚就儀器規格開放多種安檢儀器之國際認證,然其同時開放多種認證之目的是否確係為確保採購儀器之品質,實屬有疑,反係被告甲○○為使同方威視公司產品得符合參標資格之目的,足堪認定。

⑵被告甲○○就本件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確於招標公告前將應秘密之招標文件洩漏予李委霖:

按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祕密,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是投標文件及相關之投標廠商資訊,自屬於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文書、消息,核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認招標文件於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資訊網路)前應予保密之意見相符,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8 年3 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80005005號函文及工程會意見表在卷可參(見矚訴20卷六第160 至163 頁)。而被告甲○○係領有辦理政府採購專業證照之人,經證人劉昌輝證述在卷(見他2830卷二第4 至5 頁),是其就招標文件於公告前屬國防以外應予保密之文件乙節,尚難諉為不知。查本件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之招標文件內容均為相同,有103 年度雙射源託運行李X 光檢查儀4 部採購案、103年度雙射源X 光檢查儀8 部採購案採購契約在卷可稽(見他2993卷三第1 至48頁,偵15704 卷四第150 至181 頁),其中8 部X 光機標案部分,係於102 年10月21日第一次上網公告招標,惟被告甲○○於102 年9 月21日至24日期間,即分別將廠驗標準、103ZPORTAL附註條款、投標儀器規格審核文件即測試箱圖片檔、附約條款修正對照表等招標文件資料寄予李委霖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被告甲○○於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之招標文件公告前,即將應秘密之招標文件洩露予李委霖乙節,應堪認定。

⑶協助漢元公司準備投標文件及預審投標文件部分:

①被告甲○○於102 年10月1 日,即先以電子郵

件與李委霖討論關於本件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投標時,同方威視公司之繁體字型型錄是否能如期提供之問題,「103 年度雙射源X 光檢查儀8 部採購案」於102 年10月21日公告後,李委霖再以電子郵件方式,於102 年10月23日寄送「CX100100D 型錄」繁體版,要求甲○○校正繁體中文版型錄內容,甲○○復於同年月24日以電子郵件回覆李委霖「修正好了」並附上修正完成之繁體中文版型錄附件;嗣航警局於103 年1 月14日公告辦理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後,至同年2 月26日截止投標期限前,被告甲○○陸續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漢元公司與同方威視公司合作標案之「合作投標協議」、同方威視公司X 光機CAAC民航許可證書、鍵盤照、CAAC鑑定報告、103 雙託4 部規範表0106答覆書及維護能力證明掃描件等漢元公司參標所須之文件資料予被告丁○○(詳如附件四證據編號3-26至3-46);被告丁○○甚於103 年2月17日下午11時7 分,寄送郵件主旨:「Re :

文件資料」、附件:「103 雙託4 部規範表0106答覆書」,被告甲○○註記「OK沒問題,製造地先保留,因有多個直營製造廠和協力OEM廠可配合」等情,有附件四證據編號3-38、3-39 所示電子郵件在卷為憑,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②證人即時任航警局後勤科股長于德發於偵訊時

證述: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中,招標文件之儀器規範表係由需求單位提供,由我PO上網當附件,讓投標廠商去瞭解標案的要求,投標廠商所提供產品是否符合規範表所定的條件、規格需求,是由甲○○審核等語(見他2830卷一第121 至122 頁);證人即時任航警局安檢科科長劉昌輝偵訊時證述:甲○○有取得政府採購法的採購證照,本件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之規範表都是由甲○○製作並負責於開標時進行審查等語(見他2830卷二第4 至5 頁),可見參標廠商就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之資(規)格標,是否得以順利通過審查之關鍵,實繫諸於負責制訂採購儀器資格及規格、於開標時審查參標廠商資(規)格標之被告甲○○,尚無疑義。

③證人即航警局後勤科警務正郭世杰於偵訊時證

述:後勤科是負責採購流程,但規格是由航保科制定,一般而言在採購案投標截止日前,我或後勤科的承辦人員都不會主動與參標廠商聯繫投標事宜,參標廠商投標所需的儀器規範表,也是在標案上網公告後,有意參標的廠商去工程會網站自行下載,我也不會在上網公告前,就將規範表、儀器規格說明書寄給廠商等語(見偵11926 卷一第106 至107 頁);證人即航警局航保科警務正賴嘉宏於偵訊時證稱:本件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之承辦人是甲○○,

X 光機的採購之需求單位且負責規劃的是航保科,後勤科則負責上網公開招標,有意參標的廠商會在領標時領取三用文件表格、財物採購契約、投標須知、標封單、附註條款及儀器規範表等文件,在標案正式上網公告後,廠商才能從工程會的網站下載儀器規範表等文件,所以在機關正式上網前,廠商不會知道儀器規範,航警局承辦採購人員依規定也不行主動與參標廠商聯繫討論投標作業內容,而參標廠商在資(規)格標審查前,不會也不應該將儀器規格說明書寄給承辦採購人員,在開標當天由招標單位啟封審查才是正常流程,更不可能在開標前就告知廠商規範表中之儀器產地欄應該如何撰寫等細節等語(見偵11926 卷一第140 至

141 頁);證人即時任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海關人員莊國均於偵訊時證述:我於103 年年底開始辦理臺北關X 光機採購案,我在經辦採購案時,在標案公開招標後到投標截止日前,不會主動聯繫有意參標的廠商,依規定也不行這麼做,投標文件的準備和製作都由參標廠商自行處理製作,有意參標的廠商也不能要求辦理採購的承辦人,在開標日前事先審查或閱覽儀器規格、投標文件等語(見偵11926 卷一第

166 至167 頁);證人即參與本件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中4 部X 光機標案之文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文承公司)業務經理吳曉承於偵訊時證述:我在參與航警局該4 部X 光機標案投標時,儀器規格表是在政府公告標案的網站下載,依照需求單位的規格,我們要製作規格表,且須答覆是否符合規格,填寫完畢的儀器規範表及其他投標文件必須彌封在資(規)格標封內,寄至航警局參標,航警局的承辦人員不會協助製作投標文件,文承公司參與政府採購標案至今,也不曾有招標單位協助製作投標文件;該4 部X 光機標案之儀器規格說明書都是參標廠商要寫的,甲○○不曾寄送該說明書給文承公司,也不曾主動在公開招標後與文承公司聯絡或要求文承公司與原廠SMITH 公司聯繫等語(見偵11926 卷二第24頁正反)。

④參以前揭證人之證述,可知參標廠商投標時所

須繳交之資(規)格標資料或其他投標文件,除標案上網公告前,廠商均無從取得外,該些參標廠商於投標時所應提出之資(規)格標文件及相關證明文件,亦應由參標廠商自行準備、製作,始符政府機關辦理採購之正常流程,再辦理政府採購案時,參標廠商所提供之型錄係採購機關於審查資(規)格標時,判斷參標財物產地、是否符合標案資(規)格之重要依據乙情,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5 年3 月31日工程訴字第10500097930 號函暨附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在卷足憑(見他2830卷二第96頁反面至107 頁),是被告甲○○為李委霖修正參標用型錄用語之行為,顯係為護航同方威視公司X 光機透過漢元公司取得標案乙情,至為明確。而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政府採購法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甲○○固以同方威視公司及李委霖係大陸廠商,且為第一次參與臺灣政府機關標案,加上李委霖斯時電子信箱遞送郵件有問題,是其基於好意始代為傳送前揭資料與被告丁○○云云,為其所置辯,惟觀諸附件四證據編號3-7 至3-46所示郵件往來紀錄,可知李委霖於該期間尚得以電子信箱頻繁傳送資料與被告甲○○或丁○○,顯見李委霖電子信箱並無有何異常或不堪使用之處,是李委霖之電子信箱於斯時是否異常未能傳送資料,已屬有疑;退步言之,縱使李委霖之電子信箱確有傳送資料與其代理商漢元公司之困難,此亦屬參標廠商漢元公司、被告丁○○與其供貨廠商同方威視公司間之問題,被告孫一鳴係承辦本件採購案之承辦人員,且具備辦理政府採購之專業證照,就此經辦採購人員不應協助參標廠商之狀況,應知之甚詳,竟仍協助漢元公司、被告丁○○準備投標所須文件資料,甚就被告丁○○所提出投標用之103 雙託4部規範表0106答覆書內容,先行審核,並要求被告丁○○於產地欄說明部分之撰寫方式應修正,並提及「製造地先保留,因有多個直營製造廠、協力OEM 廠可配合」等詞,其舉措非僅為參標廠商準備投標文件,更係為避免漢元公司於著重形式審查之資(規)格標時,因填寫錯誤內容即遭淘汰,而為漢元公司、被告蔡依仁預先審查規範表內容、指導應如何正確撰寫,其顯係基於維護其與李委霖間不倫情誼,至為灼然,亦難謂係對漢元公司、被告丁○○為優惠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

⑷被告甲○○於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開標審查資

(規)格標時,就未提出產地相關證明之漢元公司仍予以資(規)格標審查合格;復就美商天體公司異議漢元公司資(規)格標有疑義時,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處理,護航漢元公司得標部分①漢元公司參與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所提出之

資(規)格標文件中,就儀器產地部分,僅於投標文件之規範表答覆書中說明「CX100100D生產組裝地為日本,符合要求。」,尚無其他產地證明或產地廠商出具之保證書等文件等情,有103 年度雙射源X 光檢查儀8 部、4 部採購案採購契約各1 份在卷可稽(見偵15704 卷四第120 至181 頁);另美商天體公司參與8+4部X 光機2 項標案投標,均未得標後,並於

103 年4 月8 日,就漢元公司參標儀器產地是否為日本、產地變更後已無CAAC認證等爭議部分提出異議,被告甲○○固就美商天體公司異議內容函覆說明,惟以美商天體公司異議已逾期之程序事項駁回其異議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103 年4 月14日航警航保字第1030011648號函(稿)、103 年4 月9 日簽呈等件在卷足憑(見偵15704 卷四第107 至110 頁反面),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②關於開標時資(規)格標之審查:

A 按本件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投標須知第13點明定:本採購適用WTO 政府採購協定及臺紐經濟合作協定,非條約協定國家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另附註條款「廠商應備文件」二之(二)載明略以:「原生產廠商開具之證明文件,例如:. . . ,或已取得原供應廠之提供維護技術、原廠零件承諾. . .證明文件。. . . 」等情。有前揭103 年度雙射源X 光檢查儀8 部、4 部採購案採購契約可參,復參以證人賴嘉宏於審理中證述:

就參標廠商所提供的投標文件,要審查廠商資格、規格所附的文件,就資格部分,廠商是否有行政院原能會的銷售服務許可證、押標金、公司營利登記等資料,就規格部分,就儀器規格有無符合機關標案的公告規格,例如廠商所檢附原廠型錄及翻譯成中文的譯本,另外還有儀器在原廠測試的圖檔及照片,以及儀器之認證及不可來自非GPA 締約國等資料等語(見矚訴20卷四第58頁);證人劉昌輝於審理中證述: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開標時,廠商所提供的儀器規格說明書的審查,是由業務單位即採購案主辦人甲○○勾選合格與否之結果,至於後勤科或主計基於分工的關係,並不會去細看廠商所提出之文件資料,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之儀器規格說明書項次23關於儀器產地說明部分,我記得漢元公司是有出具生產地點為日本的證明,因為基本上有這樣的證明才會勾選合格,有勾,一定會有東西等語(見矚訴20卷四第133 至134 頁)。是本件8+4 部X 光機2項標案之參標廠商就儀器規範表儀器規格說明書中項次23「儀器生產組裝地須為GPA 或臺紐經濟合作協定國」之說明,不論依本件採購案之附註條款、投標須知之規定,或依證人賴嘉宏證述一般X 光機採購開標時審標之情形;證人劉昌輝證述本件採購案開標流程時正常之審查狀況,俱應提出產地證明或足以供辦理採購審標人員審查產地是否符合規定之文件資料,否則審查資(規)格標之審標人員,縱僅須就廠商提出之文件進行形式審查,惟其於參標廠商未提出任何證明資料之情形下,自無從進行任何審查,自屬當然。

B 惟漢元公司於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開標時,就產地說明部分,僅有文字敘述而無任何佐證之文件資料,投標之儀器型錄、認證資料等文件,亦均無投標儀器係由日本IHI 株式會社所組裝製造之說明文字等情,有前揭

103 年度雙射源X 光檢查儀8 部、4 部採購案採購契約在卷可參,且經本院命證人劉昌輝當庭閱覽103 年度雙射源託運行李X 光檢查儀4 部採購案採購契約內容後,確認並無證人劉昌輝所述:我記得斯時本件採購案在審標時,漢元公司儀器產地的佐證是在CAAC認證或是型錄上有日本IHI 株式會社的簽名或署名乙節,至為明確。顯見被告甲○○於

8 +4部X 光機2 項標案開標時,明知漢元公司就儀器產地不得來自非GPA 會員締約國之答覆說明,僅有規範表內之文字說明而未附任何證明或佐證文件,而被告甲○○仍為護航漢元公司取得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之得標結果,於產地審查部分勾選合格,事實上未就漢元公司之資(規)格標是否合格進行審查等情,至為灼然。

C 至被告甲○○所辯,參標的所有廠商在開標時都無法提出產地證明,只要在驗收時能提出進口或產地證明就算符合規定,否則可以不予驗收云云。然而,倘被告甲○○前揭所辯為真,則此項產地規格之要求,僅須列於標案驗收項目中,除可便利參標廠商之投標作業外,更形同廠商可先行得標後再尋求符合GPA 會員締約國之產地生產組裝,實質上開放更多廠商競爭,更可藉此提升參標產品之競爭及品質,又何須於標案之資(規)格標中先行審查?再者,政府機關辦理採購之預算,追本溯源無非係由國家稅收財政支應,政府機關辦理採購之成本,係源於人民繳納之稅捐,辦理採購之目的,係受人民託付國家辦理公共事務,是政府機關於辦理採購時,通常均以相對保守、確保採購標案得順利進行且無後續爭議之方式制定規格,期使得標廠商得以履行採購契約,倘依被告孫一鳴所述,產地規格之要求僅須於驗收時通過即可,按其邏輯豈不是使動輒數千萬元之採購案,自廠商得標之時起迄驗收時之非短時間內,均處於契約可否順利履行、是否衍生爭議糾紛之不確定狀態?況本件採購案之X光機檢查儀,涉及我國國門之安全檢查問題,與公共利益及國家安全之相關程度甚高,廠商及儀器之資(規)格要求,衡情並無延宕至驗收階段再行補正之可能,蓋倘至驗收階段廠商仍未能補正其資(規)格之要求,豈非使採購機關陷入履約與否之不確定性外,尚使機場安檢儀器供應缺口未能補足而有危害公共利益可能之兩難之中?益徵被告孫一鳴所辯,與辦理採購案之正常流程相悖,亦與制定資(規)格審查之邏輯相左,無非卸責之詞,殊無可採。

③關於美商天體公司異議之處理:

A 參與政府機關標案未得標廠商提出異議之處理原則,係規定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5 條之1 「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時,仍得評估其事由,於認其異議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依該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未得標廠商異議若已逾法定期間者,雖應不受理,惟機關仍得評估廠商提出異議之事由,是否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之情形,再廠商異議是否有理由,仍以是否違反法令者為主等情,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6 年12月19日工程企字第10600376

120 號函文暨所附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說明在卷可稽(見矚訴20卷四第101 至103 頁)。次按投標廠商有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或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第一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

1 項第1 、2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被告甲○○於審理中自承:標案在開標時的資(規)格標審查,只能書面審理投標廠商所提出的文件所述之廠牌、型號、效期,如果於決標公告後,事後證明文件是偽造的或無效的,就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例如廢標或是移送法辦,依法處理等語(見矚訴7 卷一第63頁)。

B 參合上情,足見參標廠商有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或投標文件內容不符招標文件規定時,縱使辦理採購之機關於決標公告後始查知前情,惟辦理採購之機關「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僅於不符公共利益考量且經上級機關核准時得以例外方式處理,且機關「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作為,並無有何期間之限制,更未因是否有未得標廠商提出異議而有不同處置之規定,是縱使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未得標廠商美商天體公司之異議,顯然逾期而應予以不受理駁回異議,惟被告甲○○既於審標時即明知漢元公司未提出任何關於產地證明文件,其資(規)格標是否通過審查已有疑義,於美商天體公司就漢元公司產地、CAAC有效與否等涉及資(規)格標之重要項目異議時,仍就前揭漢元公司資(規)格文件疑義部分置若罔聞,僅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5 條之1 規定,以未得標廠商逾期異議為由,不受理駁回美商天體公司異議外,並函覆美商天體公司「得標廠商漢元有限公司為本國廠商,所交財物若是日本工廠組裝製造,則完全合乎我國政府採購法相關產地認定規定。另有關旨揭儀器產地問題,本局亦會深入查證,並依相關法律規範認定辦理」、「本局獨於其他政府機關,要求儀器須經認證,係為取得相關認證之儀器整體品質、輻射安全等,有相關機構代為把關測試,可保障本局所採購儀器之基本品質,至於前8 種機構認證之詳細內容、規範及程序等,抑或因產地、儀器尺寸、零組件升級等變更,依該機構規範須重新辦理認證等繁瑣細節,非本局訂定此規範之本意。又美國TSA 所認證之儀器品牌,仍有相互代工製造生產及同廠牌有不同國家生產製造案例,礙難主觀認定得標儀器型號無通過CAAC認證」等詞,有前揭內政部警政署103 年4 月14日航警航保字第1030011648號函(稿)、103 年4 月9 日簽呈可參,而被告甲○○於函覆美商天體公司後,就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得標廠商漢元公司,可能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第

1 款、第2 款情事,則全然未予處理,其未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查證漢元公司資(規)格標疑義並加以處理,已與經辦政府採購案之正常流程顯然有異,亦與被告甲○○前揭自承,決標後倘發現得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有偽造或無效情形,即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廢標或移送法辦等語全然不符。益徵被告甲○○未依政府採購法處理漢元公司投標產品產地、認證是否失效疑義等異常不作為情節,確係為護航漢元公司確保得標資格,使同方威視公司得以順利成為漢元公司之儀器供應商等情,堪以認定。

⑸被告甲○○以未具品質認證之X 光檢查儀取代應有品質認證之X 光檢查儀:

①被告甲○○於102 年間簽辦103 年度雙射源X

光檢查儀8 部採購案儀器規格要求時,係為回應航空業者飛美客貨航班安檢要求,故於採購儀器規格中增加儀器須經TSA 認證,其後因避免僅限TSA 認證儀器恐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疑慮,且被告甲○○為確保採購儀器具備一定之品質,故於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規範表第24項次明訂:「儀器型號須通過下列其中一種機構認證:TSA 、EU、FAA 、ECAC、CAAC、DfT 、STAC、ENAC(檢附認證文件)」等情,經被告甲○○於審理中自承:我在102年9 月12日行文給民航局確認若採購之X 光檢查儀器僅限通過TSA 認證,會有違反採購法之虞,我當時沒有把認證此項規格取消,是因為怕買到更差的機器,所以我經內部簽准放寬認證規定,而不是取消所有的認證規定,我是為了確保採購的機器具有一定品質的要求,認為通過國際上常見認證的機器,當然具備一定品質的保證等語在卷(見他2830卷二第52頁,偵11926 卷二第146 頁,矚訴7 卷一第62至63頁)。是被告甲○○就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儀器規格制定具TSA 、EU、FAA 、ECAC、CAAC、

DfT 、STAC、ENAC等認證,除如本院前揭認定,係為使同方威視公司X 光機得以參標之目的外,尚有確保採購儀器具備一定品質之用意,堪以認定。

②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原產地條例》

第三條,完全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的貨物,以該國(地區)為原產地;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參與生產的貨物,以最後完成實質性改變的國家(地區)為原產地,因此如果安檢設備零件運至日本組裝為安檢設備整體,認為該設備之原產地為日本;根據《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設備管理規定》,如果某設備生產製造商向中國民用航空局申請獲得的使用許可證書上已標明原產地為中國,而後發生了設備在境外最終組裝完成的情形,則認為設備原產地發生了變更,應當重新申請民航安檢設備使用許可證書,如果設備原產地發生變更,但變更後的設備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則不受《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設備管理規定》約束,無須重新申請使用許可證書等情,經本院透過法務部兩岸司向中國民用航空局函詢無訛,有法務部0000000 法外決字第10706526450號書函及中國民用航空局函覆文件在卷可稽(見矚訴20卷五第17至20頁)。由前揭規定可知,大陸對民用航空安檢設備認證證書之核發原則及效力範圍,係以安檢設備之原產地作為區分,以同一生產地製造、組裝之安檢設備,始受同一認證證書之效力所及,若係不同產地之同一型號安檢設備,因產地變更關係,則須重新申請認證,從而,同一型號之安檢設備若產地變更,則屬未經認證取得中國民用航空局核發安檢證書之狀態,自屬當然。而中國民用航空局所稱,航空安檢設備若非銷往大陸,則無須重新申請其所核發之CAAC認證證書乙節,僅係說明CAAC認證係航空安檢設備銷往大陸之必要條件,而非肯定同型號航空安檢設備之CAAC認證許可,於設備產地變更後,效力仍當然及之,至為明確。是漢元公司用以投標本案8+4部X 光機2 項標案之X 光機儀器,既為符合

GPA 會員締約國生產產品之投標資格而運往日本組裝,則自屬未經中國民用航空局認證取得CAAC證書之X 光機儀器無訛,實難以同方威視公司於大陸所生產同型號之X 光機所取得之CAAC證書,等同認為漢元公司用以參標於日本組裝之X 光機業經過CAAC認證。

③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條文中所稱

「其他舞弊情事」,為概括補充性之規定,即除該條款所列舉之「浮報價額、數量」及「收取回扣」之情形以外,其他與上述列舉之情形具有同等危害性之舞弊行為均屬之,例如故意偷工減料、以劣品冒充上品,或以膺品代替真品,致建築、公用工程或公用器材欠缺應有之品質、數量,而使公庫支付不應支出之費用等舞弊行為均屬之(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

3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所稱劣品,依教育部國語辭典解釋,係指品質低劣之物品,而所謂品質,參照本院職務上已知國外學者所給予之定義『品質是以最經濟的方式,使顧客獲得滿意。並且認為品質絕對不是「最好的」,它只是在某些消費條件下「最好」,這些條件是產品的價格(隱含品質成本)及實際用途(費根堡Feigenbaum,1983)』;「品質的定義是合乎規範。標準一定要清晰明確,而且嚴格要求第一次就做對。(克勞斯比Crosby,1979;顏斯華譯,民80)」,可知所稱品質,固非屬絕對而係建立於相對比較之基礎上,惟有無符合品質之最低判準,自係產品是否合乎在消費條件下所要求之明確規範,至為明確。亦即,所謂劣品,應係指消費者、購買者所購買之商品,未達消費者、購買者所要求、預設之規格或認證資格時,即可認定為品質未達要求而屬劣品。是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案時於標案中所制定之採購財物規格,係在標案預算範圍內,所要求採購財物必須符合之條件,當屬採購財物所必須達到之品質,自屬當然,且此部分未達規格要求之瑕疵,尚無從因未符採購規格之產品事後使用上未出現重大瑕疵而得以補正,否則政府採購案中規格之要求無異形同虛設,亦使經辦採購人員就採購財物是否確符合標案所要求之品質無從判斷,而陷於財物後續使用時之不確定狀態。從而,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時,標案中所定規格乃確保採購財物品質之最低標準,實無疑義。

④查本案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規格中要求參標

儀器須具TSA 、CAAC、EU等國際認證,係為確保儀器之品質;而該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之未得標廠商即美商天體公司於該些採購案決標後,就漢元公司參標儀器未經認證及產地有疑義等資(規)格事項異議,經被告甲○○以美商天體公司逾期異議以程序駁回而未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處理等情,經本院認定如前,顯見被告甲○○縱使於該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決標時,就漢元公司參標儀器不具CAAC認證、未達標案規格之品質上之要求乙節,尚無從預見,惟其至遲於103 年4 月1 日美商天體公司異議時,即知悉漢元公司之參標儀器屬未經認證儀器、並無CAAC證書之高度可能性,而其猶未實質查證或確認,容認漢元公司以未經認證,不具一定品質認證之儀器履行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之契約,並以程序駁回美商天體公司異議,是被告甲○○為確保漢元公司以同方威視公司未取得CAAC證書之X 光機產品履約,而有以劣品取代上品之行為,至為明確。況證人即安檢大隊檢查員詹忠明於審理時證述:

103 年度4 部雙射源X 光機採購案之第一次驗收紀錄上所附之安檢科意見及缺失陳報單是我所反應附上的,該4 部機器分別安裝於第一航廈1 、4 、7 、8 旅客櫃台,第一線同仁都有反應有機器影像殘像、掃瞄影像切割、螢幕跳黑、停機及掃瞄後無影像等缺失,尤其是7 、

8 號櫃台的機器特別嚴重,前揭機器影像殘像、切割、螢幕跳黑或是無影像的缺失,與操作並沒有什麼關係,例如行李行進時,會突然出現切割或空白的畫面,因為這個時候操作人員並沒有去動儀器的任何按鍵,只有遇到有切割或空白畫面時,才會按下停止畫面,重新把行李再照一次X 光,因為切割畫面等於沒有照到;機場內其他的德製SMITH 及美製的L3也是有故障的情形,但只是零件老舊汰換的故障,不是安檢時畫面上出問題的故障,零件汰換的故障就是儀器不能動或是畫面會出現故障燈號,不會有畫面切割、黑屏的情形等語(見矚訴20卷四第52至53頁反面),再該4 部X 光機標案於103 年10月間驗收後迄104 年4 月間,仍有儀器畫面顏色不正常、影像切割、不同步、黑屏等狀況,有李委霖於104 年4 月16日、17日寄予被告甲○○、丁○○之電子郵件及附件「台灣航警設備維修報告」在卷足憑(見偵1570

4 卷三第43至47頁),參合上情,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中之4 部X 光機標案所採購並安裝於第一航廈旅客安檢櫃台之儀器,確出現其他德製、美製X 光機所不曾出現之影像切割、黑屏等品質上之缺失,益徵漢元公司所用以參標未取得CAAC認證之同方威視公司於日本組裝X光機儀器,確屬不符規格未具一定品質之劣品無訛。

⑤至被告甲○○辯護人前揭為其所辯,同方威視

公司之X 光機產品普遍用於他國之國際機場、世界性國際賽事安檢工作上,自非品質低劣之劣品云云,惟所謂具備一定品質之標準,本非絕對,而係基於消費條件限制上之明確規範要求,業如前述,亦即,於本案中之儀器是否具備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所要求之品質,依標案所定規格標準認定,自屬清楚明確,尚無從僅因同方威視公司之X 光機於全球之市占率高或多次用於國際賽事,即遽以推論同方威視公司之X 光機即為品質優良,且係符合8+4 部X光機2 項標案品質要求之儀器,倘此邏輯成立,豈非認為全球市占率最高之平價房車之品質絕對優於手工打造,產量卻鳳毛麟角之跑車?被告甲○○及其辯護人前揭所辯,不僅誤導本案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參標儀器品質認定之標準,亦陷入邏輯推論之繆誤,是其等前揭所辯,實屬無稽,洵無可採。

(二)圖檔軟體標案

1、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就圖檔軟體標案,有何以⑴洩露招標文件予李委霖、⑵以不符政府採購法之緊急採購流程使被告丁○○之明新公司得標等手法為舞弊犯行,其與辯護人分別辯稱略以:

⑴洩露招標文件部分

被告甲○○辯稱,其所經辦所有採購案件之招標文件,都是在上網公告後,廠商可以自行上網下載,就圖檔軟體標案之招標文件,我也是在標案已經上網公告後,才將招標文件寄給李委霖,並沒有什麼不合法云云。其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案件之招標文件資料,於辦理採購機關上網公告時點後,即非屬應秘密之文件資料,被告甲○○將圖檔軟體標案招標文件以電子郵件寄給李委霖,也是在招標公告之後,並無違法云云。

⑵以不符政府採購法採購流程辦理本件標案部分

被告甲○○辯稱:本件圖檔軟體標案之採購緣由是因為航警局連續發生幾件安檢疏失被上級檢討,所以為了強化新進人員的安檢訓練而有本件採購需求,因為時間緊迫,限制須在5 至6 個月內完成且核銷,而X 光圖檔測試軟體在臺灣也沒有廠商生產、代理,我承辦這個案子,只好自己上網找資料,又因為我的英文不好,所以我很多資料只好請李委霖幫我寫,另外SIMFOX公司並不願意為了這個小案子來臺灣投標,經詢問多家廠商後,才由丁○○去跟SIMFOX公司聯繫,取得產品代理投標本案,我製作並寄與李委霖的成本利潤分析表,主要是因為我要抓標案預算,且我找蔡依仁幫忙,也要大概列一下做這個案子有無賺錢或賠錢,至於丁○○其後與SIMFOX公司的合作細節,我都沒有介入云云。

2、經查:⑴洩露招標文件部分

辦理政府採購之招標文件於公告前屬應予保密之文件,業經本院說明如前。查航警局之圖檔軟體標案需求,係於103 年6 月24日提出,由被告孫一鳴經辦,並於同年9 月15日第一次上網公告該標案招標資訊,惟被告甲○○於103 年7 月19日即透過電子郵件,將圖檔軟體標案招標文件中之規範表寄與李委霖等情,如附表二圖檔軟體標案時序表所示時序事實及證據資料在卷可參。再該規範表為參標廠商於招標公告前無法取得之招標文件,屬應秘密之招標文件之一等情,經前揭證人郭世杰、賴嘉宏、莊國均、吳曉承等人證述明確,然觀察被告甲○○經辦本件圖檔軟體標案之經過,可知被告甲○○確於圖檔軟體標案上網公告招標資料前,即以電子郵件將該規範表洩露與李委霖知悉,有被告甲○○如附表二編號2 、4所示之招標公告、電子郵件在卷可證,是此部分犯行至為明確,而其所辯全屬泛言否認,無非臨訟卸責,不足採信。

⑵被告甲○○以不符政府採購法採購流程辦理本件

採購案部分被告甲○○經辦圖檔軟體標案之時序經過,有如附表二圖檔軟體標案時序表所示事實經過及證據資料可稽。再依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規定,可知政府機關採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採購之一般作業流程,原則上包含:採購規劃、提出採購申請、製作招標文件、採購申請及招標文件簽核、公開招標公告、開標作業、決標作業、履約管理、驗收及結案付款;另政府機關若遇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5 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而有緊急採購之必要時,亦得依「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 條第1 項第2 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以限制性招標、公告徵求供應廠商、經上級機關核准允許被拒絕往來廠商參加投標等因應緊急採購選擇採購對象之方式辦理採購等情,均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項,且係政府採購法、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 條第1 項第2 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所明定。然觀諸被告甲○○經辦本件圖檔軟體標案之經過,其於知悉圖檔軟體採購需求後,隨即將本採購案之規範表寄與李委霖知悉,並積極與國外軟體廠商SIMFOX公司聯繫,聯繫內容除軟體規格、型錄資料及功能外,更強烈建議SIMFOX公司透過臺灣代理商投標是最為簡便的參標方式,經SIMFOX公司信件回覆將透過臺灣代理商參標後,復將X 光圖檔軟體價格之估算寄與李委霖及被告丁○○,本採購案即由被告蔡依仁之明新公司以SIMFOX公司X 光機圖檔軟體得標等情,有附表二所示證據資料可憑,而航警局台北及高雄分所提出之圖檔軟體採購需求函文中,亦未見有何需於一定時間內完成採購之特別需求,此有附表二編號1 所示內政部航警局台北分局、高雄分局函文及被告甲○○會簽資料在卷可考,足見其經辦本件圖檔軟體標案仍應依一般採購流程辦理始為正辦,惟觀察被告甲○○經辦本件標案之流程,顯係先行尋求欲採購之軟體,更與軟體廠商進行實質接洽,於確知軟體廠商欲以尋找台灣代理商方式參標時,再將軟體廠商相關資訊告知被告丁○○,由被告丁○○之明新公司取得SIMFOX公司產品之代理權進而參標,已與一般政府採購之流程係於招標規劃時蒐集欲採購產品資訊,再透過公開招標使符合規格要求之各廠商參標、決標之流程大相逕庭,與正常採購程序顯然有違;且被告甲○○身為航保科股長,兼有辦理政府採購之證照且負責航警局之採購重任,豈有不知正常採購流程之理?再本件圖檔軟體標案之採購需求,係導因於機場安檢人員操作X 光機之熟悉度不足,致報載安檢時將鴨賞誤認為小貓之情形發生,而機場安檢工作本涉及不特定多數人入出境之公共安全及飛安問題,確有可能認定為屬於緊急狀況而生之採購需求,倘被告孫一鳴經辦本件標案時,認屬於緊急採購範疇而有依緊急採購流程辦理需要時,亦應依循「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 條第1 項第2 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規定經辦此案,然其捨此正途不為,反以前揭顯然異於正常採購流程方式經辦圖檔軟體標案,益徵其經辦本件採購案之流程實無異於其已特定欲採購之產品,惟為符合政府採購法之流程,再量身打造符合政府採購法要求之形式,有舞弊情事,已可認定。

(三)X光車標案:

1、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就X 光車標案有何舞弊犯行,辯稱:幫忙李委霖修正型錄只是因為我當時與李委霖是男女朋友的關係,並非為了護航或舞弊云云。

2、查被告甲○○於103 年3 月20日、25日,開始簽辦

X 光車標案,迄同年11月間,航警局與捷美公司簽訂採購契約期間,本件標案經過之時序事實,詳如附表三X 光車標案時序表之事實欄所示,為被告孫一鳴所不否認,有附表三證據清單及出處欄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稽。是被告甲○○經辦X 光車標案,於103 年9 月11日公開招標後,旋將本件標案之招標文件以電子郵件寄與李委霖,復於103 年9 月13日應李委霖要求將參標用之X 光車型錄翻譯為繁體中文版本等情,洵堪認定。

3、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時,廠商參標所使用之文件資料,均由廠商於標案公告後,自行上網下載文件,承辦標案之公務員不應該也不會為廠商準備參標所需文件資料等情,經前揭證人于德發、郭世杰、賴嘉宏、吳曉承證述在卷;再廠商參標所使用之型錄,係政府標案審查參標廠商資(規)格標時之重要判準,亦經本院說明如前,而被告甲○○具備辦理政府採購之專業證照,就此經辦採購人員不應協助參標廠商之狀況,應知之甚詳,竟仍傳送招標文件與李委霖,甚為李委霖翻譯參標所需之X 光車型錄,其舉措實非僅為好意為參標廠商傳送招標文件,更係為避免捷美公司於著重形式審查之資(規)格標時,因未能提供繁體中文版之型錄而遭淘汰,而為護航捷美公司之舉措,其顯係基於維護其與李委霖間不倫情誼,至為灼然,亦難謂係對捷美公司為優惠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是被告甲○○前揭所辯,無非臨訟卸責,無足採信。

(四)104年2部X光機標案:

1、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就104 年2 部X 光機標案有何舞弊犯行,辯稱:同方威視公司的X 光機產品並非劣品,我辦理採購案都是依照正常流程辦理,並無不法云云。

2、被告甲○○於103 年11月前某日時,開始承辦104年2 部X 光機標案,迄航警局就本件標案決標驗收後之104 年4 月16日期間,本件標案所發生之時序事實,詳如附表四104 年2 部X 光機標案時序表之事實欄所列示,為被告甲○○所不否認,有附表四證據資料及出處欄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稽。是被告甲○○經辦104 年2 部X 光機標案,於103 年11月

7 日公開招標後,被告丁○○即於103 年12月29日,以捷美公司名義,使用同方威視公司於日本IHI株式會社組裝之X 光機投標並得標,本件標案開標時,負責廠商資(規)格標審查人員亦為被告孫一鳴,而捷美公司參標所提出資(規)格標文件之規範表中,就儀器產地部分,僅於投標文件之規範表答覆書中說明「CX100100D 生產組裝地為日本,符合要求。」,尚無其他產地證明或產地廠商出具之保證書等文件,惟被告甲○○仍給予捷美公司資(規)格標審查合格之結果等情,首堪認定。

3、而本件標案之參標廠商就儀器規範表儀器規格說明書中項次23「儀器生產組裝地須為GPA 或臺紐經濟合作協定國」之說明,應提出產地證明或足以供辦理採購審標人員審查產地是否符合規定之文件資料等節,有本件採購案之投標須知第13點「本採購適用WTO 政府採購協定及臺紐經濟合作協定,非條約協定國家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附註條款「廠商應備文件」二之(二)載明略以:「原生產廠商開具之證明文件,例如:. . . ,或已取得原供應廠之提供維護技術、原廠零件承諾、. . . 證明文件。. . . 」之規定可佐(見偵15704 卷五第127、141 頁),經前揭證人賴嘉宏、劉昌輝證述綦詳;另被告甲○○於103 年4 月間,因經辦8+4 部X光機2 項標案,曾就未得標廠商美商天體公司異議漢元公司資(規)格不符乙節以程序駁回異議並函覆美商天體公司所質疑漢元公司參標產品之產地、CAAC認證是否有效,是被告甲○○於103 年4 月間,處理美商天體公司異議事項時,即已知悉被告蔡依仁用以參標之同方威視公司X 光機,因運往日本組裝而產地變更,是否為取得CAAC認證之儀器,實有疑義而顯有不符本件標案規格要求等情,經本院認定如前,然被告甲○○於明知被告丁○○未提出產地證明文件、參標儀器之認證規格亦有疑義之情形下,仍為護航捷美公司取得本件標案,於組裝產地、儀器須通過認證之審查勾選合格,事實上並未就捷美公司之資(規)格標是否合格進行審查乙節,堪以認定。

4、本件104 年2 部X 光機標案規格中要求參標儀器須具TSA 、CAAC、EU等國際認證,係為確保儀器之品質乙節,經被告甲○○自承在卷;而被告甲○○於經辦本件採購案時,因曾經處理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之未得標廠商即美商天體公司之異議,是被告甲○○就捷美公司參標儀器實為未經認證之儀器顯然知情乙節,已如前述;再所稱劣品,係指品質低劣之物品,亦即未達品質要求之物品,而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案時所制定之財物規格,即屬在標案預算範圍內,要求所採購財物必須符合之條件,為採購財物所必須達到之品質,是未達此規格條件要求之財物,認為並未符合品質規格而屬劣品,且無從因事後使用上未出現重大瑕疵而得以補正等情,亦經本院說明如前,顯見被告甲○○於知悉捷美公司參標儀器係未經認證、並無CAAC證書之高度可能性後,仍容認並護航捷美公司以未經認證,不具一定品質之儀器參與本件標案,履行本件標案之契約,是其就其所經辦本件採購案以劣品取代上品之行為,至為明確。況本件採購案於驗收後仍持續出現圖像顏色不正常、圖像抖動、拖尾、鍵盤通訊異常等瑕疵情形,有李委霖104 年4 月16日寄與被告甲○○之台灣航警設備維修報告電子郵件在卷可參(見偵15704 卷三第43至47頁),而此類瑕疵並非類如德製SMITH 及美製的L3X 光機零件老舊汰換的故障情形乙節,與前揭證人詹忠明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矚訴20卷四第52至53頁反面),參合上情,104 年

2 部X 光機標案所採購並安裝於臺北車站高鐵站之儀器,確出現其他德製、美製X 光機所不曾出現之影像顏色異常、圖像抖動、拖尾等品質上之缺失,益徵捷美公司所用以參標未取得CAAC認證之同方威視公司於日本組裝X 光機儀器,確屬不符品質規格要求,為未具一定品質之劣品,足堪認定。

(五)被告甲○○就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圖檔軟體標案、X 光車標案、104 年2 部X 光機標案(下合稱:系爭5 標案),向漢元公司、明新公司、捷美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丁○○收取回扣306 萬元部分:

1、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以系爭5 標案向被告丁○○收取回扣,辯稱:我從未經手起訴書所說的

306 萬元,因為李委霖與丁○○的公司有投資合作的關係,所以我有幫忙李委霖做試算表,試算表中所計算的內容並非起訴書所說的系爭5 標案的回扣款云云。

2、證人即共同被告丁○○先後於:⑴105 年7 月5 日調詢時證稱:我在103 年11月間

要參加X 光車標案及圖檔軟體標案前,李委霖就主動告訴我,該2 標案屆時得標時,要分1/2 的利潤,因為李委霖提及她需要跟長官做好關係,我認為李委霖本身想要賺取利潤外,也確實有航警局的長官指示要錢,因為李委霖提及未來航警局還有很多標案,必須先做好長官的關係等詞,李委霖當時雖不曾明白表示是哪一位長官,但我認為應該是甲○○,李委霖並且簡略估算我就該

2 標案的利潤約有300 萬元,我當時認為圖檔軟體標案的複雜性低,但X 光車要等年底才交車且複雜度大,所以沒有辦法立刻計算利潤,李委霖同意利潤可以分次給,後來我就分三次,每次以公司零用金支付40萬元給李委霖;我手機中的「算式」截圖,是甲○○傳給我,而且是粗估計算的,另外,我也要再次強調李委霖在這些標案中,並沒有任何出資或與我公司合作的情形,李委霖開口要求的1/2 利潤,完全是以「長官需要」為由來向我施壓索討,所以我在我能力範圍內,分3 次共交付了120 萬元給李委霖等語(見偵11926 卷三第13頁反面至16頁)⑵105 年7 月5 日偵訊時證稱:8+4 部X 光機2 項

標案是同方威視公司與漢元公司首次合作的案子,所以首次合作的案子沒有賺錢的部分,就用X光車標案、圖檔軟體標案的得標利潤分一半給李委霖及李委霖所稱的「長官」,所以結算是3 個標案一起結算;會同意支付120 萬元是因為李委霖之前說要跟我合夥投資,X 光車標案是跟同方威視公司合作,圖檔軟體標案是跟英國的公司合作,李委霖希望能參與這2 個標案的投資,因為

X 光車標案的部分,只有X 光機部分屬於同方威視公司的產品,其他賓士車的車體及裡面的改裝都是我負責的,因為這個X 光車標案是我自己去投標,這部分是我主導,我可以算出合理的利潤,李委霖當時有用他的名字匯美金5 萬多元到我公司台銀的外幣帳戶,我跟他說我無法跟他合資,但是他要求的利潤我可以給,後來5 萬多美元我是領現還他,我在104 年年初李委霖來台時,領現金還給他,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部分,因為我貪圖航警局後面的每年的勞務採購契約,如果沒有同方威視公司的支援,技術方面我可能無法執行,且未來還希望能夠代理同方威視公司其他的X 光機;X 光車標案是104 年年底完成,跟航警局的合約金額是1980萬元,也是104 年年底才收到款項,X 光車標案加圖檔軟體標案的部分我評估大概賺250 萬左右,我就先給李委霖120萬元,以後如果利潤有多或少,另外再談,120萬元我是分3 次給,都是給現金,錢是從公司零用金湊出來,沒有從帳戶領錢,第一次是103 年年底至104 年年初在機場內的咖啡廳給李委霖40萬元,第二次在104 年年中在機場的美食廣場的餐廳給40萬元,第三次是105 年年初在桃園機場第二航廈B2的美食廣場給40萬元,當時只有我跟李委霖在場,都是在公開場合且甲○○並不在場;至於我手機及甲○○隨身碟所找出內容相同的截圖是甲○○在103 年年底傳給我的,是X 光車標案與圖檔軟體標案及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等多項標案的利潤分析,這是甲○○的評估,是孫一鳴自己計算上開標案的利潤是300 萬元,李委霖先跟我要求要投資X 光車標案及圖檔軟體標案未果後,甲○○就寄成本分析的算式給我,李委霖當時原本也是要求300 萬的一半150 萬元等語(見偵11926 卷三第51至59頁)。

⑶105 年7 月11日調詢時證述:我給同方威視公司

的款項不只120 萬,初步估算應有300 萬,第1筆在103 年底,我付給李委霖180 萬元,我與李委霖談論的經過是,約在103 年10月間,航警局支付我貨款之前,李委霖有一次來臺灣,我至機場第二航廈接機,與她見面後,我與她就到第二航廈的美食街談話,當時李委霖認為我在航警局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的獲利空間有300 萬元,因此要求我回饋給她,她向我表示,漢元公司之所以能夠得到標案,是她給我機會,她當時認為我1 臺X 光機的獲利是25萬元,但是我告訴她,因為還有保固、安裝及附屬配備費用,所以1 部最多獲利15萬元上下,所以李委霖就說,就以每部15萬元獲利計算,要求我支付180 萬元款項,這個部分的款項除了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以外,還有圖檔軟體標案要支付給李委霖的款項。就在漢元公司收到航警局的貨款後,約於103 年11、12月間,李委霖又來臺灣,來臺灣前後,李委霖先以電話通知我,說她會來公司找我,某日下午,甲○○開著現代的白色休旅車載李委霖到我位於新園街社區居所,當時甲○○至社區大廳的沙發區,我先與甲○○寒暄一會,甲○○向我表示,李委霖在顧車,其是下來幫李委霖拿東西的,我就把裝有現金180 萬元的紙袋交給甲○○,甲○○拿到後,向我表示,因為其併排停車,改天再找我聊,之後就離開了;我還要補充說明,

X 光車及另外高鐵的104 年2 部X 光機標案,我另外又支付120 萬元給李委霖,所以我總共支付給李委霖及甲○○的金額為300 萬元;該180 萬元我先以牛皮紙包起來,再裝入一個A4大小的手提紙袋中交付甲○○,我支付李委霖300 萬元回扣,就是為了用以行賄甲○○;另外甲○○於

103 年9 月24日下午03:44寄發給我與李委霖之「 主旨:Fwd :圖檔」夾帶訓練檔案圖庫相關預

算資料附件「軟體價格.xlsx 」之電子郵件,是甲○○估算我參標訓練軟體圖檔圖庫的成本概算表且據此向我索取好處;另外我手機中之算式截圖是甲○○給我的,當初甲○○要求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要給他300 萬元,圖檔軟體標案要給他66萬元,原本總共是366 萬元,但當時甲○○向我表示,他要投資X 光車標案130 萬元及104年2 部X 光機標案50萬元,共180 萬元,先從

366 萬元中扣除,所以算式結尾186 萬元就是我要先付給他的款項,後來我就先付他180 萬元,也就是我前述甲○○至我新園街社區大廳向我索取的款項。之後104 年2 部X 光機標案及X 光車標案,如我105 年7 月5 日製作筆錄所述,李委霖在104 年年初,曾以投資名義匯了5 萬9850元美金至捷美公司的外幣帳戶,我後來把該筆金額以現金的方式,在李委霖來臺時退還給她,拒絕她投資,但她卻表示,雖我不願讓她投資104 年

2 部X 光機及X 光車標案,她仍要利潤,所以後來我又再分3 次,給李委霖共120 萬元的款項;我前述交給甲○○的180 萬元,經我回想後,我確認該筆金額是186 萬元,我裝在紙袋後,由孫一鳴到新園街社區大廳來跟我拿等語(見偵1192

6 卷四第143 至146 頁反面)。⑷105 年7 月11日偵訊時證述:我在調查處有供出

在103 年11、12月間,有另外拿180 萬元給孫一鳴部分,應該是186 萬元,在103 年10月間李委霖跟我談的,李委霖認為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有獲利,認為一部機器我獲利可以到25萬元,並初估我有300 萬元利潤要回饋給他,我跟李委霖說他不是經營的人,不瞭解實際成本,一台獲利有1 、20萬元就算很好了,李委霖說如果我要繼續合作,就要給這個錢,如果不給錢,就不要想再繼續合作,當時我考量還有圖檔軟體跟X 光車標案尚在進行中,如果我不妥協,可能會產生很大的困擾,所以我就答應,我知道李委霖對我的

X 光車及圖檔軟體標案都有興趣投資,我就表示不然我先支付一部分,後來李委霖就弄個算式出來,就是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部分有300 萬元獲利,圖檔軟體標案部分有66萬元獲利,就是孫一鳴寄給我的算式,再扣除掉李委霖的130 萬元跟50萬元的投資款,所以李委霖暫時先跟我拿

186 萬元,這是當時跟李委霖妥協的結果,所以我在103 年11、12月間,從銀行內多次提領共

200 多萬元,我將186 萬元放在牛皮紙袋內,再用提袋裝好,在新園街社區大廳的沙發,當面交給甲○○,甲○○說其是幫李委霖拿,我問孫一鳴說李委霖在哪裡,甲○○表示李委霖在車上,因為甲○○說其沒有地方停車,是併排停車,所以請李委霖在車上等,我就把186 萬元現金交給甲○○,我有跟甲○○說裡面是李委霖跟我要求這些標案希望分到的利潤,所以甲○○知道裡面是現金;我後續再交付李委霖現金120 萬元,是因為甲○○跟我計算的報酬還沒有含到X 光車標案,因為X 光車標案只有算到投資款,還沒有算到獲利,另外還有航警局代替高鐵採購的104 年

2 部X 光機標案沒有算,所以這120 萬元是李委霖算好說這2 個標案要給的錢,這也是初估的數字,因為X 光車標案是到104 年12月底才交貨完成,那時才比較能精確算出獲利空間,所以當時這120 萬元是104 年年初時有先給一筆40萬元,那時候我是跟李委霖說初估是100 多萬元的獲利空間,我先給一部分,所以才先給這40萬元,後面在104 年年中又再給40萬元,最後到104 年年底至105 年年初再給40萬元,因為最後算出約是

120 萬元金額,所以我才會另外交付李委霖120萬元;甲○○在103 年9 月24日下午3 時44分許,用電子郵件寄發附件為「軟體價格.xlsx 」,內容是訓練軟體檔案圖庫相關資料之郵件給我,是甲○○主動寄給我由其計算的成本概算表,是為了看我獲利空間,要跟我要好處的參考等語(見偵11926 卷四第180 至183 頁)。

⑸105 年7 月25日於本院訊問時證述:李委霖在8+

4 部X 光機2 項標案投標之前,跟我說要配合的時候,並沒有談到要跟我拿多少錢,只說以後若有利潤,其要跟我拿一點,至於要拿多少當時沒有談,我當時想因為要討好原廠代表,想說只要包紅包或是買精品送李委霖就好,我當時說沒有問題,因為我不瞭解李委霖說的利潤是什麼,所以我就答應並向李委霖表示,只要我有利潤就可以跟李委霖分享沒有問題。因為李委霖主導這個案子,所以有問我安裝、運送、勞務服務、三年保固、加裝其他附屬設備之費用、稅金等費用為何,之後我跟李委霖說我的利潤多少,但是這方面我算出來的價格跟李委霖之認知有落差,李委霖後來有跟我說,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部分要求300 萬之利潤,我表示沒有辦法,所以我與李委霖有點爭執,那時李委霖就不高興,問我是否還要繼續合作、還有合作的空間嗎,如果價格沒有談好,未來合作空間恐怕有點麻煩,我跟李委霖說我們要看長遠,這個案子沒有那麼大的獲利空間,李委霖還是不認同,磋商了約2 至3 個月,最後我在103 年年底左右同意支付306 萬之利潤,但有包含後續的案子,即X 光車及104 年2部X 光機及圖檔軟體等標案;306 萬元的計算部分,我是先支付186 萬,因為當時李委霖有算出一個公式出來,就是先向我要求186 萬,至於該公式內容我現在已經忘記了,李委霖有要求跟我合夥、投資,但是我跟李委霖表示其目的是要錢而已,我會將賺的錢分給其,不用合夥、投資。至於120 萬是因為我初估我的獲利是250 萬,所以我答應給李委霖一半的利潤120 萬,我是計算圖檔軟體標案100 萬、X 光車標案、104 年2 部

X 光機標案,總共是250 萬,所以跟李委霖說有

250 萬之利潤;甲○○在我與李委霖磋商利潤的過程中,不是直接跟我談而是用暗示方式,表示同方威視公司幫我很多忙,這個機會非常難得,因為同方威視公司可以找很多代理商不一定要找我,要不要誠懇一點跟李委霖配合,甲○○有大概這樣的說服我,並且表示說這是人家給我的機會我要把握,不要太堅持自己的想法,這樣合作才會長久,既然李委霖這麼幫我,我也應該要回饋給李委霖,當我說李委霖這樣賺太多時,孫一鳴要我自己考慮看看,因我假如不配合的話李委霖可以找別人配合;我支付的306 萬元其中第一筆是186 萬元,是在103 年底給的,當時是給現金,在我公司之社區大廳,當天我是跟李委霖約好支付現金,但卻是甲○○開車過來拿該款項,甲○○跟我在大廳見面時表示李委霖在車上幫忙顧車,甲○○拿到我給他的紙袋後有瞄一下但沒有點,186 萬現金是我自己領出來的,領的帳號我在偵訊中都有提供;另外的120 萬元是分三次,大概是在104 年初、年中、年尾的時候給的,每次給40萬,這三次都是李委霖來拿的,甲○○都沒有出現;檢察官提示的算式截圖是甲○○製作,我也不知道甲○○是怎麼估算出來的,是孫一鳴計算我在每個標案中可獲利之金額等語(見偵聲211 卷第16至17頁反面)。

⑹105 年10月28日本院審理時證述:我對於起訴書

所指,我就5 個標案中之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有交付186 萬元給甲○○的部分,我是要交給李委霖的,但當天我是交付給甲○○,請他轉交給李委霖,但甲○○實際上有無轉交,我沒有看到等語(見矚訴20卷二第4 頁反面)。

⑺是依證人即同案被告丁○○上開證述,可知證人

丁○○於調詢、檢訊、本院訊問時,就被告孫一鳴於102 年間得知被告丁○○之公司經營發生困難,復為使李委霖任職之同方威視公司產品得以順利取得航警局標案,即利用被告丁○○經營公司之困境,促使被告丁○○與李委霖合作,並於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於103 年10月間驗收後,透過李委霖不斷以「與長官作好關係」為由,向被告丁○○施壓必須分享業已合作之8+4 部X 光機、圖檔軟體、X 光車、104 年2 部X 光機等標案利潤,被告甲○○則再度利用被告丁○○欲改善公司營運狀況之情境,以「李委霖幫忙很多,所以也應回饋給李委霖;若不配合,李委霖也可以找別人合作」等詞為由,使被告丁○○迫於無奈,進而同意依被告甲○○就系爭5 標案所計算之利潤結果分別交付被告甲○○現金186 萬元、交付李委霖現金120 萬元等經過,且被告丁○○就交付被告甲○○、李委霖回扣款項之時間、地點、方式、甚至其與被告甲○○對話細節之證述鉅細彌遺,前後大抵一致而無矛盾,倘非證人蔡依仁親身經歷,當無憑空捏造上述情節之理,此部分尚有分別自被告丁○○HTC 手機內取得之10

3 年11月30日算式截圖(見偵11926 卷三第44至48頁)、自被告甲○○隨身碟中取得之103 年12月30日算式截圖(見偵11926 卷三第141 至144頁)、103 年9 月24日甲○○寄與李委霖、被告丁○○「主旨:Fwd :圖檔」,附件「軟體價格.xlsx 」之電子郵件(見偵11926 卷三第139 至

140 頁)在卷可稽。末查被告甲○○於開始遭檢調偵查之初,其與李委霖討論日後工作時,聽聞李委霖敘及「我真的可以養你啊」,旋回覆「養老白臉呀」後,李委霖復提及「嗯,180 還好啦」等詞(見偵15704 卷六第19頁反面),益徵被告甲○○應有收取186 萬元之事實,應可認定,是證人丁○○前揭於調詢、偵訊、本院訊問時之證述,核屬可信。從而,前揭被告丁○○所交付被告甲○○之186 萬元;交付李委霖之120 萬元,確係被告甲○○及李委霖共同就航警局之8+4部X 光機2 項標案、圖檔軟體標案、X 光車標案、104 年2 部X 光機標案向被告丁○○所收取之回扣款項,堪以認定。

3、被告甲○○固辯以:其因李委霖交往關係而得知李委霖與被告丁○○就航警局之標案有投資關係,其純屬好意幫忙李委霖計算成本利潤,但從未經手起訴書所指306 萬元云云。惟:

⑴被告甲○○於調詢時,就該隨身碟中儲存之算式

截圖供述:第1 張截圖部分,「圖檔560X0.95=532」是圖檔軟體的決標價(扣除5%營業稅),「67270X50=336」是英國SIMFOX圖檔軟體公司的報價,其中「67270 」是以英鎊計價的價格,「50」是英鎊對新台幣匯率,「Server=18 」是在臺灣購買伺服器的價格18萬元;「000-000-00=180/2」,這個算式中「16」這個數字是為了湊足整個算式為整數,所以我才把伺服器的價格「18」改成「16」,「180 」指的是廠商漢元公司的獲利,至於「180/2 」要除以2 的原因是因為這個案子,是由丁○○與李委霖合作的;「90x0.83=

74.7」這是指90萬元扣除17% 營所稅後的金額為

74.7萬元,這就是丁○○與李委霖可分得的金額;「74.7-18/2 保固金=65.7=66」,「18」指的是保固保證金18萬元,除以2 是指丁○○及李委霖各自分攤的金額為9 萬元,最後算式的金額「66」就是丁○○與李委霖各自的獲利為66萬元;「X 光車- 履約金100 」就是X 光車採購案的履約金為100 萬元;「Benz 5.7x31x3x0.3=159 」這個是計算X 光車賓士車採購的價格,其中「5.

7 」是指賓士車的美金價格,「31」是美金對新台幣的匯率,「3 」是指3 臺賓士車,「0.3 」是指30% 訂金。第2 張截圖部分,「100+160=260/2=130 」,「160 」是我把159 進位成整數,這個算式是X 光車訂金及履約金加總後除以2,這是丁○○及李委霖各自要支付的費用為130萬元;「CX100D- 履約金50雜支50。100/2=50」,這是丁○○投標航警局2 臺X 光機的標案數字,履約金為50萬元,標案的雜支費用為50萬元,加總除以2 為50萬元是指丁○○及李委霖各自去分攤的費用;「300 (8+4 )+66 (圖檔)-130(X 光車)-50 (100D)=186」,「300 (8+4)」是指在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中丁○○還要付給同方威視公司的錢,「66」是我前述丁○○與李委霖各自的獲利,要由丁○○支付給李委霖的錢,「130 」是丁○○與李委霖合作X 光車標案的成本,「50(100D)」指的是丁○○在投標航警局2 台X 光機中先幫李委霖墊支的支出費用,最後「186 」是指丁○○在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圖檔軟體標案、X 光車標案及104 年2 部

X 光機標案結算之後,要支付給同方威視公司或李委霖的金額加總為186 萬元;「57000x0.7x3x1/2=59850 」是指X 光車採購的尾款,至於要乘以1/2 原因就是丁○○與李委霖要共同分擔的金額為美金59850 元。第3 張截圖部分,「57000x

0.7x3x1/2=59850 」是指3 部X 光車採購的尾款,至於要乘以1/2 原因就是丁○○與李委霖要共同分擔的金額為美金59850 元;「54040=5810x32=185930」,「54040 」這個數字是李委霖個人當時所持有美金資金,但是「32」指的是新台幣對美元的匯率,「5810」是「00000-00000 」的結果,代表李委霖不足的資金,「185930」就是換算成新台幣的金額;「280x 0.075x1/2x3=32」,「280 」是X 光車標案中X 光機加賓士車的預估成本加總為280 萬元,「0.075 」是預估的稅金,乘以1/2 是指李委霖與丁○○各自分攤的比例,「3 」指的就是3 部X 光車,「32」指的就是稅金為32萬元;「32 +18. 5+10=60 」,「

18.5」就是「185930」簡記為18.5萬元。丁○○手機中的算式日期顯示103 年11月30日就是我第一次編輯完成後截圖的時間等語(見偵11926 卷三第70頁反面至71頁反面)。

⑵然而,證人丁○○就算式截圖則證述:甲○○算

式中所指的「300 (8+4 )」是指其與李委霖認為我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中,每部機器有30萬元利潤,扣掉雜費後我還有合計300 萬元的利潤,我收到算式當時就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中向同方威視公司購買儀器費用已經付清,不需要再支付同方威視公司貨款;我為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向同方威視公司購買的儀器費用,是在航警局驗收完成後,在103 年10月間支付給同方威視公司等語明確(見偵11926 卷四第137 頁,矚訴20卷五第57頁反面),而被告甲○○為8+4 部X光機2 項標案之承辦人員,自簽辦該採購案、公告招標、決標、驗收均全程參與外,尚為李委霖寄送含付款方式內容在內之同方威視公司及漢元公司合作協議書電子郵件與證人丁○○,且其與李委霖又兼有婚外情男女關係之情誼,縱被告孫一鳴未能明確知悉漢元公司支付同方威視公司儀器款項之細節,惟就航警局就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分別於103 年9 月26日、同年10月8 日辦理驗收,漢元公司於被告甲○○在103 年11月30日斯時編輯該算式時,應無積欠同方威視公司儀器款項乙節,實難諉為不知,是被告甲○○供述該算式截圖中「300 (8+4 )」係證人丁○○尚須支付同方威視公司款項乙節,已屬有疑;再者,倘被告甲○○所述,其係純屬好意幫忙李委霖計算投資證人丁○○參與航警局標案之成本利潤乙情為真,則證人丁○○之漢元公司尚積欠同方威視公司儀器款項300 萬元部分,在其等投資關係中,應屬其等計算利潤時應扣除之購入儀器成本,始合乎一般計算利潤之邏輯,何以該「300 (

8 +4)」係作為收入基數扣除其餘標案之成本?足見該算式截圖中「300 (8+4 )」之含意,顯係指證人丁○○於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中所得利潤乙節,至為灼然。

⑶末細繹該算式截圖之計算內容,核與證人丁○○

前揭證述:甲○○寄發前開算式截圖斯時,該8+4部X 光機2 項標案、圖檔軟體標案、X 光車標案之成本都已經出來,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及圖檔軟體標案之利潤已經可以估算,故先傳送該算式截圖結算部分利潤,並於103 年年底先依該算式結果交付甲○○186 萬元,至於X 光車標案、104 年2 部X 光機標案之利潤分配則於104 年初另外支付李委霖共120 萬元等情並無扞格之處,與附表一至附表四就前揭各標案之履約、驗收、航警局付款時點尚稱相符,益徵被告甲○○確係為其與李委霖共同向證人丁○○就前揭8+4 部

X 光機、圖檔軟體、X 光車、104 年2 部X 光機等5 項標案索取回扣186 萬元、120 萬元之目的而製作並傳送與證人丁○○,其前揭所辯,無非臨訟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4、另被告甲○○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起訴書所指被告甲○○收受186 萬元回扣款之期間,李委霖並未入境臺灣,自不可能有李委霖與被告甲○○共同前往證人丁○○居所一樓取款之情事,證人丁○○所述並不實在等語。查:

⑴證人丁○○於前揭歷次於調詢、偵訊、本院訊問

、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一致且明確證述,其係將186 萬元現金,先裝於牛皮紙袋後,再將該牛皮紙袋置於紙製提袋內,並於103 年年底,在其新園街社區大廳沙發位置,將該筆現金交付與被告甲○○等情,業如前述。再比對李委霖於103年11月至12月間入出境資料,可知李委霖於前揭期間確實僅於103 年12月15日入境臺灣,且隨即於同年月20日出境等情,有李委霖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在卷為憑(見偵15704 卷六第70頁反面),是被告甲○○之辯護人為其所辯,依證人蔡依仁之證述交付回扣款時間,被告甲○○不可能與李委霖共同前往收取186 萬元款項乙節,確非全然不可能。

⑵惟細譯證人丁○○前揭關於交付款項細節之證述

內容,可知被告甲○○至證人丁○○前開居所之社區一樓大廳取款時,係向證人丁○○陳述:因其停車不方便故由李委霖在顧車,由其代李委霖來拿東西等詞明確,則李委霖於斯時是否確實在社區外等候,證人丁○○則未親自見聞,自無從證實,惟縱使李委霖於被告甲○○收受186 萬元時並未入境臺灣,亦無從遽以推定證人丁○○證述內容並非實在,蓋證人丁○○所經歷見聞之情形,實係其將186 萬元交付被告甲○○收受,至於李委霖斯時是否在顧車乙節,則係聽聞被告孫一鳴所轉述,證人丁○○就李委霖是否與被告孫一鳴共同前來取款乙節,本即無從知悉,尚難僅因李委霖於被告甲○○收受186 萬元款項時,無入境臺灣之紀錄,與證人丁○○聽聞被告甲○○轉述情形不符,即認證人丁○○證述內容全為虛捏,被告甲○○之辯護人執此遽認證人丁○○所述不實,尚難採憑。

5、又被告甲○○雖辯稱,投資被告丁○○所標得之航警局標案並分享、收取標案利潤現金之人均係李委霖,其並未與李委霖有何共同謀議就前揭標案舞弊或索取回扣之行為云云。惟:

⑴按多數人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彼此分工協力共

同實現犯罪行為,彼此互為補充而完成犯罪,即多數行為人基於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者,為共同正犯,學說上稱之為「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在功能性犯罪支配概念下,多數人依其角色分配共同協力參與構成要件的實現,其中部分行為人雖未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但其構成要件以外行為對於犯罪目的實現具有不可或缺之地位,仍可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730號判決要旨參照)。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為已足,並不以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為必要,而共同正犯間並非僅就其自己所實行犯罪行為負其責任,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犯罪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77年台上第2135號判例、73年度台上第1886號、93年度台上第535 號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130 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經查,被告甲○○縱使於承辦前揭標案期間,確

未以自己名義,就前揭標案向被告丁○○表示欲索取回扣款項之意思,然其所參與之部分,即係透過其承辦前揭各項標案之制定規格、獲取標案資訊、審標等優勢地位及影響力,利用被告蔡依仁尋求代理新X 光機、欲改善公司營運狀況之機會,引薦被告丁○○接觸李委霖任職之同方威視公司儀器,並於承辦前揭標案過程中,即為李委霖任職之同方威視公司儀器開放認證規格、事先將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及圖檔軟體標案之招標文件洩露與李委霖、與李委霖共同為漢元公司準備投標文件、預先為漢元公司審查投標所須之儀器規範表內容、護航漢元公司開標資(規)格標審查及確保漢元公司得標結果未因其他廠商異議而撤銷,並透過其影響力以航警局後續採購案與李委霖合作機會甚多等詞,利誘被告丁○○全力配合李委霖取得前揭採購案外,並依李委霖要求回饋利潤,即依被告甲○○就前揭標案成本利潤計算結果,給付渠等現金共306 萬元,並由被告甲○○分得其中之186 萬元之不法利益,對被告甲○○而言,被告丁○○與李委霖就前揭標案如何配合,如何可順利得標、李委霖就前揭標案向被告丁○○可獲得多少的回扣款項等事宜,顯均在其可得預見之範圍內,被告甲○○所在乎者乃是使李委霖透過被告丁○○公司取得前揭標案,並向被告丁○○索取回扣款項之事後利益之分配,況且觀察被告丁○○取得前揭標案之過程,若非被告甲○○及李委霖之謀議、運作,當無可能使被告丁○○之公司,得以於無產地證明情形下順利通過資(規)格標審查;事後資(規)格標有疑義時亦未遭撤、廢標之處置;順利與有意尋求臺灣代理商之X 光圖檔軟體SIMFOX公司取得聯繫,故被告甲○○顯係以自己與李委霖共同犯罪之意思,而為重要之參與,亦為犯罪計畫之一環,至為顯明,況且證人丁○○於本案偵查中亦一致證述:甲○○承辦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時,就跟我建議要和同方威視公司合作,李委霖要求利潤回饋時,都是以未來航警局還有很多標案可以合作,必須先做好長官關係,是長官需要,我認為所謂的長官就是甲○○;我考量如果我不答應,後續關係就斷了,連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的勞務採購也會無法做,因為如果同方威視公司沒有支持,我就無法取得同方威視公司的零件等語(見偵11926 卷三第14頁、16頁、55頁),顯見被告丁○○同意就前揭標案支付回扣款項之關鍵,確係考量被告甲○○立於承辦航警局採購案之優勢地位及影響力,基此,被告甲○○與李委霖共同就前揭標案為舞弊行為,更透過李委霖向被告丁○○索取回扣款項後朋分,其與李委霖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明,自應論以共同正犯。

⑶綜上可知,被告甲○○與李委霖確有陸續自被告

丁○○處取得186 萬元、120 萬元之款項,再將其中120 萬元朋分與李委霖,被告甲○○就前揭採購標案之舞弊經過,亦有不可或缺之參與行為,堪以認定。

(六)104年貨運4部X光機標案:

1、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就104 年貨運4 部X 光機標案,有何舞弊犯行,辯稱: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指我預審投標文件等舞弊行為等節,都不是事實,我並沒有什麼舞弊的行為云云。

2、被告甲○○於103 年9 月2 日起,開始簽辦104 年貨運4 部X 光機標案,並將本件標案規格規範表第23項次之規範內容更改為『儀器型號須「曾」通過下列其中一種機構認證:TSA 、EU、FAA 、ECAC、CAAC、DfT 、STAC、ENAC』,復於103 年11月29日為李委霖預審李委霖所撰寫之本件標案投標用之規格規範表,航警局於103 年10月28日,就本件標案首次公開招標,被告丁○○則於104 年1 月8 日使用同方威視公司於日本IHI 株式會社組裝之X 光機投標,而本件標案開標時,亦由被告甲○○負責廠商資(規)格標審查,而捷美公司參標所提出資(規)格標文件之規範表中,就儀器產地部分,僅於投標文件之規範表答覆書項次22中說明「CX100100

D 生產組裝地為日本,符合要求。」,尚無其他產地證明或產地廠商出具之保證書等文件,惟被告孫一鳴仍給予捷美公司資(規)格標審查合格之結果,嗣航勤局於104 年2 月4 日公告以4,530 萬元決標與捷美公司,而本件標案於104 年8 月17日驗收完畢等時序事實經過,詳如附表五104 年貨運4 部

X 光機標案時序表之事實欄所列示,為被告甲○○所不否認,有附表五證據資料及出處欄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3、變更儀器規格規範表第23項次內容部分:查本件儀器規格規範表之制定,仍由被告甲○○所負責,再被告甲○○於航警局關於X 光機標案之儀器規格規範中,要求須具備TSA 、EU、FAA 、ECAC、CAAC、DfT 、STAC、ENAC等其中之一認證的緣由,係因被告甲○○為確保所採購X 光機之品質等情,經被告甲○○自承在卷(見矚訴7 卷一第62頁反面至63頁、64頁),再被告甲○○因先前承辦8+4部X 光機2 項標案,曾於103 年4 月初,處理未得標廠商美商天體公司以漢元公司投標用之X 光機因產地變更,實際上等同未取得CAAC認證之異議事項,是被告甲○○於簽辦本件標案時,就捷美公司用以參標之X 光機實係未取得CAAC認證之儀器,且對於CAAC認證效力範圍僅及於同一產地、同一型號之

X 光機,實知之甚詳,亦經本院認定如前,倘被告甲○○於簽辦本件標案,制定認證規格要求時,並無護航捷美公司以同方威視公司X 光機取得標案之目的,僅有為維護航警局採購儀器品質之想法,則更應落實參標儀器應具備TSA 、EU、FAA 、ECAC、CAAC、DfT 、STAC、ENAC等認證之一的要求,被告甲○○捨此不為,反將本件標案認證規格之要求,放寬修改為『儀器型號須「曾」通過下列其中一種機構認證』等詞,形同對於實際採購之儀器是否確有認證,置若罔聞,其為護航捷美公司以同方威視公司X 光機取得本件標案,進而修改標案認證要求之舉措,昭然若揭。

4、為李委霖預審投標文件部分:參標廠商投標時所須繳交之資(規)格標資料或其他投標文件,應由有意參標之廠商自行於標案上網公告後下載,再該些投標時所應提出之資(規)格標文件及相關證明文件,亦應由參標廠商自行準備、製作,並於開標日由採購機關審標人員審查,始符政府機關辦理採購之正常流程等情,經前揭證人于德發、郭世杰、賴嘉宏、莊國均、吳曉承證述綦詳,而李委霖於103 年11月29日,將本件標案投標用之規格規範表寄與被告甲○○,並以「OK嗎? 長官指教」等詞要求被告甲○○預先審核,是被告孫一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 條第1 項不得對廠商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的規定,為護航捷美公司取得本件標案而預先審查投標文件之舞弊行為,洵堪認定。

5、關於開標時資(規)格標之審查:本件標案中之參標廠商就儀器規範表項次22「儀器生產組裝地須為GPA 或臺紐經濟合作協定國」之說明,應提出產地證明或足以供辦理採購審標人員審查產地是否符合規定之文件資料等情,業如前述。

惟捷美公司於104 年貨運4 部X 光機標案開標時,仍僅就產地說明記載「CX100100D 生產組裝地為日本,符合規範」,亦未提出產地證明文件等情,有

104 年度雙射源貨運X 光檢查儀4 部採購案採購契約在卷足憑(見他4535卷四第124 至155 頁),而被告甲○○於明知捷美公司並無產地證明文件供審查之情況下,仍為護航捷美公司取得本件標案,於組裝產地之審查勾選合格,事實上並未就捷美公司之產地是否符合規範表進行審查乙節,應可認定。

(七)綜上,被告甲○○於102 年間承辦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期間,得知被告丁○○之公司經營發生困難,復於同年9 月初與李委霖交往後,為使其女友李委霖任職之同方威視公司產品得以透過被告丁○○公司參標取得航警局標案,即利用被告丁○○經營公司之困境,開放包含CAAC在內之多項安檢認證規格,促使被告丁○○與李委霖合作,並於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過程中以其居於採購案承辦人之資訊優勢及審核資(規)格標權限地位,與李委霖謀議、合作,除於:①8+4部X 光機2 項標案招標公告前即將招標文件洩露與李委霖知悉外,尚與李委霖共同為被告丁○○之漢元公司準備投標之相關文件,且於開標前即為被告丁○○預先審查資(規)格標中之儀器規範表,開標時就未檢附任何產地證明之漢元公司仍與以資(規)格審查合格之結果,復於處理未得標之美商天體公司異議事項時,就漢元公司用以參標之同方威視公司X 光機產品,顯係未取得CAAC認證、未符合標案規格,為品質不符標案要求之劣品等節已有高度預見,仍未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該採購案之開標結果,以前揭手法護航漢元公司取得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後;②再於圖檔軟體標案公告前即將規範表洩露與李委霖知悉,並以未符政府採購法之採購流程辦理圖檔軟體標案;③於經辦X 光車標案時,為李委霖準備文件資料並翻譯參標用型錄資料;④於辦理104 年2 部X光機標案時,明知產地變更後之同方威視公司X 光機顯屬未經CAAC認證,不符品質要求之劣品、捷美公司亦未提出產地證明供審查,仍於開標時予以捷美公司資(規)格標合格之結果,護航捷美公司取得該104年2 部X 光機標案;⑤復於承辦104 年貨運4 部X 光機標案時,為確保同方威視公司X 光機之參標資格修改認證規格要求、為李委霖預審投標文件、明知捷美公司投標時並無產地證明供審查,仍於審標時給予資(規)格標合格之結果,使捷美公司取得104 年貨運4部X 光機標案;⑥嗣於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分別於

103 年9 月底、10月初驗收後,被告甲○○即透過李委霖不斷以「與長官作好關係」為由,向被告丁○○施壓必須分享已合作之8+4 部X 光機;已合作尚在進行中之圖檔軟體、X 光車、104 年2 部X 光機等標案利潤,被告甲○○則再度利用被告丁○○欲改善公司營運狀況、為取得後續航警局標案之想法,以「李委霖幫忙很多,所以也應回饋給李委霖;若不配合,李委霖也可以找別人合作」等詞為由,使被告丁○○迫於無奈,進而同意依被告甲○○就8+4 部X 光機、圖檔軟體、X 光車、104 年2 部X 光機等系爭5 標案所計算之利潤結果,先於103 年11至12月期間某日,在被告丁○○新園街社區大廳交付被告甲○○現金186萬元,另於103 年底至104 年年初期間,分3 次,每次40萬元交付李委霖現金120 萬元等事證明確,被告甲○○及其辯護人前揭所辯均不足採,被告甲○○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丁○○部分訊據被告丁○○矢口否認有何就航警局之8+4 部X 光機、圖檔軟體、X 光車、104 年2 部X 光機等標案先後支付被告甲○○及李委霖186 萬元、120 萬元賄賂款之犯行,並辯稱:

根本就沒有支付現金給甲○○的事,給李委霖的120 萬元部分則是退回李委霖想投資其公司之美金匯款5 萬餘元,並非用以賄賂甲○○或李委霖之目的云云。經查:

(一)被告丁○○分別以漢元公司、明新公司、捷美公司參與航警局之8+4 部X 光機、圖檔軟體、X 光車、104年2 部X 光機等標案投標,且分別得標,其自參標、得標至驗收期間與被告甲○○及李委霖往來經過之時序事實,有附表一至四時序表所示之事實經過及所列證據資料在卷可稽,是被告丁○○參與前揭採購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事實經過,首堪認定。

(二)被告甲○○及李委霖於上開時地,確有收受被告丁○○交付之賄賂186 萬元及120 萬元:

被告丁○○固以前詞置辯,惟被告丁○○分別於105年7 月5 日、11日調詢及檢察官偵訊時,均業就其係於何時、如何同意以被告甲○○傳送5 標案算式表之計算結果為基礎,首先於103 年11至12月期間某日,在其新園街社區居所交付被告甲○○186 萬元後,再於103 年年底至104 年年初期間,分3 次,每次交付40萬元,共計120 萬元與李委霖等事實,為明確且尚稱一致之供述如前(見偵11926 卷三第13頁反面至16頁、50至59頁,偵11926 卷四第143 至146 頁反面、第180 至183 頁,偵聲211 卷第16至17頁反面),另證述:甲○○於103 年9 月24日下午3:44寄給我,「主旨:Fwd :圖檔」,附件為「軟體價格.xlsx 」之電子郵件,是甲○○估算我參標圖檔軟體標案的成本概算表,目的是為計算我的獲利,並依此向我索取好處等語(見偵11926 卷四第144 頁反面、179 頁);其於本院審理初期時,就交付被告甲○○186 萬元部分,仍證稱:我對於起訴書所指,我就5 個標案中之8+4部X 光機2 項標案有交付186 萬元給甲○○的部分,我是要交給李委霖的,但當天我是交付給甲○○,請他轉交給李委霖,但甲○○實際上有無轉交,我沒有看到等語明確(見矚訴20卷二第4 頁反面)。再細繹被告丁○○所供述:其依被告甲○○所製作5 標案算式表之結果先行支付186 萬元與被告甲○○,其後另就X 光車標案及104 年2 部X 光機標案,再支付120萬元與李委霖等內容之過程,均係被告丁○○與其辯護人詳為討論、比對5 標案算式表內容及其記憶後所作成,並無有何調查官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使被告丁○○作成前開供述內容之情形,業經本院說明如前,況被告丁○○於105 年7 月11日調詢過程中,說明給付被告甲○○186 萬元款項如何計算時,甚至供述:因為當初我是不想要承認我給他(指甲○○)

180 萬的東西,所以我能給他(甲○○)的獲利空間就只有圖檔跟X 光車,那既然我承認180 萬,他(甲○○)其實是有把部分的圖檔東西已經算進去;因為之前的話,我沒有承認180 萬;因為當初我不想把180扯. . . 說真的到底那是186 還是180 還是190 ,數字,我跟你講就180 到190 左右,我不是很確定那個

180 ,那我就是拿186 給他(甲○○)等語,經本院勘驗是日被告丁○○調詢錄音屬實,有勘驗筆錄在卷為憑(見矚訴20卷六第107 頁反面至108 頁),被告丁○○供述行賄被告甲○○、李委霖之186 萬元、120萬元款項計算及現金出處,有103 年11月30日、103年12月30日之5 標案算式截圖、103 年9 月24日「主旨:Fwd :圖檔」,附件為「軟體價格.xlsx 」之電子郵件、捷美公司臺灣銀行機場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明細、漢元公司臺灣銀行中崙分行000000000

000 號帳戶存摺明細等件在卷足憑(見偵11926 卷三第44至48頁、139 至140 頁、141 至145 頁,偵11926卷四第157 頁正反、168 至171 頁反面),益徵被告丁○○斯時自承就航警局前揭標案確有先後交付186萬元、120 萬元與被告甲○○及李委霖等情,應與真實相合。

(三)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就公務員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特別嚴予規範,列為本條例處以最重刑度之貪污類型之一,考其立法意旨,係在於「公用」工程及「公用」器材、物品,係供公眾或多數人使用,與公眾安全、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對於建築、經辦或購辦公務員之廉潔,自應為高度之要求,嚴防其有貪污舞弊之行為,並將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承辦公用工程或公用器物採購常見之舞弊手法,列明於本款,一方面以杜爭議,一方面資為認定其舞弊內涵之參考。至其是否以違背職務之行為為對價,究係公務員或對方主動,就上開立法意旨觀之,均非所問。而所謂「回扣」,於公務員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之情形,係指該公務員與對方約定,就應給付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中,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或其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謂。其構成固限於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並以上開計算方式收取之,然本質上仍屬「賄賂」之一種。且公務員收取回扣本不必然出於其主動;收受賄賂亦不必然係被動為之。又交付回扣者,縱係被動同意,然如因此得以承作該工程或出售該器材、物品,亦未必即屬合法行為而不可課以相當之罪名。是收取回扣與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二罪之間容有發生競合關係之可能性存在。從而,於發生競合關係之情形時,對於因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而收取回扣之公務員行賄者,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相關規定論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6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關係,乃指他人交付財物,係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之意思,而公務員主觀上,亦有收受賄賂以為違背職務行為報酬之意。至違背職務之行為與收受賄賂孰先孰後,於對價關係之存在與否,不生影響,為使公務員為違背職務之行為,預以賄賂買通之,固可認有對價關係;公務員行為時縱未預期報酬,而於違背職務行為後,『方索取賄賂』者,雖非因收受賄賂始為違背職務之行為,然此交付賄賂係因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而公務員亦由於違背職務行為,故收取賄賂以為報酬,自應認有對價關係,仍屬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598 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6575號判決要旨參照)。

(四)查被告丁○○之漢元公司、明新公司、捷美公司所分別承作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圖檔軟體標案、X 光車標案、104 年2 部X 光機標案相關之資(規)格制定、廠商投標資料審查、公文簽辦、驗收查驗等均為被告甲○○之職務,已如前述。是前揭標案之廠商資(規)格內容制定、招標、開標、審標、決標、參標廠商異議處理、驗收等與被告甲○○職務有直接關連性至為明確。

1、8+4部X光機2項標案部分⑴航警局於103 年1 月14日公告辦理8+4 部X 光機

2 項標案後,至同年2 月26日截止投標期限前,被告甲○○即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 條「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之規定,陸續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漢元公司與同方威視公司合作標案之「合作投標協議」、同方威視公司X光機CAAC民航許可證書、鍵盤照、CAAC鑑定報告、103 雙託4 部規範表0106答覆書及維護能力證明掃描件等漢元公司參標所須之文件資料予被告丁○○(詳如附件四證據編號3-26至3-46);並於103 年2 月17日下午11時7 分審查被告丁○○所寄出之主旨:「Re :文件資料」、附件:「

103 雙託4 部規範表0106答覆書」之電子郵件中之儀器規格說明書內容後,回覆「OK沒問題,製造地先保留,因有多個直營製造廠和協力OEM 廠可配合」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再辦理政府採購承辦人員依正常之流程及規定,不會也不應該主動與參標廠商聯繫投標事宜,或將儀器規格說明書主動寄給有意參標廠商,參標廠商投標所需的儀器規範表,亦由有意參標之廠商於標案上網公告後,自行於工程會網站下載;關於資規格標文件的審查,在開標當天由招標單位啟封審查才是正常流程,更不可能在開標前就告知廠商規範表中之儀器產地欄應該如何撰寫等情,經證人郭世杰、賴嘉宏、莊國均、吳曉承前揭詳實證述在卷,是被告甲○○承辦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時,就其職務行為範圍內,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之舉措,足堪認定。

⑵而被告丁○○自95年間開始參與航警局標案投標

之次數非少,期間亦非短暫,其就經辦標案之承辦人與廠商間,於政府採購法規定下之正常互動往來情形,實難諉為不知,況被告丁○○亦自承:以往漢元公司參與航警局及海關的政府標案,招標單位人員從來不曾協助我製作投標文件;我將儀器規格說明書寄給甲○○先行查看,是因為我擔心會有瑕疵,若資(規)格標不過,就無法到後面價格標;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關於承辦人與我就招標文件的往來,確實是不正常的採購流程;我在陸續收到甲○○電郵的相關投標資料後,也覺得疑惑,我也有私下去請教甲○○為何要替同方威視公司修改投標文件及轉寄給我,孫一鳴當時就說其不希望漢元公司在第一關資(規)格審查時被刷掉,所以才會協助我參標;在標案過程中,甲○○也的確主動協助我標案的進行,包括預先審標、投標文件的修改與建議,種種作法都是希望能由同方威視公司的產品有機會得標等語(見偵11926 卷二第68頁、70頁、75頁,偵11926 卷三第10頁、13頁),可見被告甲○○前揭無正當理由對漢元公司優惠差別待遇之舉措,對於被告丁○○之漢元公司是否能順利取得8+4部X 光機2 項標案,確屬具決定性影響之重要關鍵。由此對照被告丁○○按被告甲○○所傳送

5 標案算式表結果分別給付被告甲○○及李委霖

186 萬元、120 萬元,與被告甲○○前揭違背職務對參標廠商優惠差別待遇之舉措間有高度緊密關連。於此背景下,被告丁○○交付被告甲○○及李委霖共計306 萬元之款項,當足認其有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之犯意。

2、圖檔軟體標案、X 光車標案、104 年2 部X 光機標案部分⑴被告甲○○就圖檔軟體標案確有將招標文件於公

告前洩露與李委霖,且以異於政府採購法一般採購或緊急採購流程辦理;就X 光車標案亦有為李委霖任職之同方威視公司翻譯參標用型錄;就

104 年2 部X 光機標案,明知同方威視公司之參標儀器因為產地變更並無CAAC認證,被告丁○○亦未提出有何產地符合GPA 會員國之證明,仍給予捷美公司資(規)格標審查合格,而有違背職務之情事,經本院認定如前。惟觀察附表二至四前揭各標案之時序事實及證據資料,可知被告孫一鳴就前揭各標案為違背職務行為時,均由其與李委霖謀議、分工,或循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審標時之護航模式,是被告丁○○就被告甲○○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將圖檔軟體標案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洩露與李委霖、被告甲○○與SIMFOX公司事先聯繫之情形、為李委霖就X 光車標案翻譯型錄、於104 年2 部X 光機標案資(規)格審查時護航捷美公司之違背職務行為等節,尚無從知悉,應可認定。

⑵再被告丁○○按該5 標案算式表結果分別給付被

告甲○○及李委霖186 萬元、120 萬元,該5 標案算式表中就圖檔軟體、X 光車、104 年2 部X光機等標案之成本利潤均包含在內,至為灼然,為被告甲○○、丁○○所是認,另被告甲○○於傳送5 標案算式表與被告丁○○時,亦以李委霖就前揭標案均著力甚深,理應回饋與李委霖,否則日後合作關係難以為繼等詞使被告丁○○慮及日後經營狀況而同意等情,亦經被告丁○○前揭供述在卷,顯示被告丁○○依5 標案算式表計算結果交付與被告甲○○及李委霖共計306 萬元款項,與明新公司、捷美公司承作前揭標案間有高度緊密關連。於此背景下,當足認被告丁○○交付該些款項具對公務員職務行為行賄之犯意。

(五)至被告丁○○及其辯護人所辯:被告丁○○於105 年7月5 日調詢前,確實沒有看過該5 標案算式截圖資料,不知道為什麼手機內會有該份算式截圖,且調查局出具之案號105066號鑑識報告中所載之手機型號亦非被告丁○○遭查扣之HTC 型號Desire 526手機(下稱HTC526手機),檢察官依該鑑識報告認為被告丁○○有行賄之事實,顯然遭到誤導云云。查本案偵查檢察官於偵查中所查扣被告丁○○持用之HTC526手機、被告甲○○所持用之隨身碟,經送往法務部調查局(下稱調查局)進行鑑識後,於被告丁○○所持用之HTC52

6 手機內之Chinese Android phones_Android MTK .zip/shared/0/ 一鍵換機/image資料夾路徑下,取得檔名為0000000000000.jpg 、0000000000000.jpg 等2檔案;於被告甲○○所持用之隨身碟內之download\slp\其他\control panel .{21EC2020-3AEA-1069-A2DD-08002B30309D} \ 截圖資料夾路徑下,取得檔名為IMG_0879.JPG 至IMG_0881.JPG等3 檔案,即該5 標案算式截圖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處108 年8 月5日園肅字第10857565180 號函文暨案件編號105103號完整鑑識資料在卷可稽(見矚訴20卷七第117 頁以下及證物袋內鑑識資料硬碟、隨身碟內資料),核與被告丁○○於105 年7 月5 日調詢時,調查官於調詢過程中所提示之案號105103號、105100號鑑識報告互核一致,有被告丁○○105 年7 月5 日調詢筆錄在卷可佐(見偵11926 卷三第12頁),是該顯示日期為103年11月30日、103 年12月30日之5 標案算式截圖,係分別自被告丁○○之HTC526手機、被告甲○○之隨身碟內取得,至為明確。而本院固於107 年10月3 日向調查局函調本案鑑識報告,經調查局於107 年10月29日以園肅字第10757583570 號函文覆以案件編號105066、105100、105110等鑑識報告在卷(見矚訴20卷五第85至90頁),惟其中案件編號105066號鑑識報告,尚非與本案相關之鑑識報告,經鑑定人簡稚瑋審理時證述:就案號105066號鑑識報告中所載的鑑定手機,應該不是本案扣案的HTC526手機等語明確(見矚訴20卷八第68頁),而本院於審理中再次向調查局確認並函調本案完整之鑑識資料後,調查局則於108 年8月5 日以園肅字第10857565180 號函文及所附完整鑑識資料、鑑識過程說明,指明本案相關之鑑識資料及報告之案號應為105103、105100號等情,有該函文及所附鑑識報告說明、完整鑑識資料可憑。足見調查局於107 年10月29日所函覆本院之105066、105110號鑑識報告,應係錯誤檢附之報告,而與本案無關,而調查局縱有此部分函覆本院錯誤鑑識報告之行政上疏失,確有應值檢討之處,惟此部分行政瑕疵與本案鑑識報告是否可採,係屬二事,尚難因此行政疏失,即遽以推論調查局就本案所為之案號105103、105100之鑑識工作結論即屬虛構而不可採,是仍無礙於該5 標案算式截圖係取自於被告丁○○HTC526手機、被告甲○○隨身碟資料等情之認定,亦難因調查局該行政疏失即對被告丁○○為有利之認定。則被告丁○○及其辯護人所辯尚屬無據,不足採信。

(六)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之成立,須該賄賂或不正利益與該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之踐履間,存有對價關係,始克當之。客觀上,該賄賂或不正利益之交付,縱在其賄求之公務員踐履該違背職務之後,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然仍以該對價關係之意思合致為前提,受賄者始能以本罪相繩,行賄者始能成立同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 項之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罪(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598 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丁○○就事實欄貳、一至四所示標案,行賄被告甲○○部分,固與被告甲○○及李委霖意思合致無訛,惟被告丁○○僅就被告甲○○經辦事實欄貳、一所示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時,所為違背職務之舉措知之甚詳;就被告甲○○經辦事實欄貳、二至四所示標案時,有無為護航被告丁○○所營公司得標而有違背其職務之舉止等情,則尚難依卷內證據資料,率爾認定之,業如本院說明如前,有前揭如附表一至四所示證據資料可參,是尚難認被告丁○○就事實欄貳、二至四所示標案係與被告甲○○違背職務舞弊行為部分意思合致而為行賄,併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被告丁○○分別交付被告甲○○與李委霖現金186 萬元、120 萬元,係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且交付賄賂與被告甲○○職務間確有對價關係甚明。被告丁○○前開所辯,洵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丁○○上開關於違背職務、不違背職務行賄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論罪法條之說明

(一)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其犯罪態樣為「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或『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係公務員貪污行為之特別規定。所謂「浮報價額、數量」,係指就原價額、數量故為提高,以少報多,從中圖利而言;又「回扣」係指就應給付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或器材、物品之價金,與對方期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謂。則有關「其他舞弊情事」之概括補充性規定,應指與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獲取不法利益者有同等危害性,其行為之客觀不法方與所列舉行為之客觀不法相當,例如偷工減料、以劣品冒充上品、以膺品代替真品等,除使廠商獲得不法利益外,且有害於公共工程之品質或公庫利益之情事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31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前揭規定所稱之「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之「其他舞弊情事」,為同款「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之概括補充性規定,倘公務員經辦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等事項時,因違法或不當手段致公庫支付不應支出之費用,或無法達到應有之品質,而生與列舉之「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具有同等之危害性,即足當之。是其「舞弊」,祇要行為人主觀上具備操作違法或不當手段,因職務之便獲知情報,遂經由正常交易之假象,再以迂迴曲折之手段,使不知情承辦公務員完備建築、經辦或購辦之相關行政程序,雖行為外觀合於法定程序,然依通常智識能力判斷其方法、目的,欠缺社會相當性,其所為使機關為反於常情而損害公庫之交易決定,致公帑虛耗,以獲取個人或第三人之不法財產上利益之任何情形,即屬之。是以公務員若施以上開方法而為該建築、經辦或購辦行為,即與本罪之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5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又所謂「回扣」與「賄賂」,雖均屬對公務員之不法原因給付,但兩者之含義尚有不同,前者係指公務員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或其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言,其構成固限於建築或經辦公共工程,並以上開計算方式收取之,然本質上仍屬「賄賂」之一種,又對於回扣金額,如交付之一方於工程款中,按約定成數或比例為基準,自行增減量定,以提取回扣款,只要收受之一方允受,其犯罪行為即屬完成,並非須與約定成數或比例完全一致為必要,至於係在公用工程由對方得標前或後所為期約,或由應給付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直接提取、扣取,或由對方先另行籌措同額款項支應,因對於公用工程之品質具有等同之危害性,又均係以一定比率或部分應給付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作為違背或不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關係,並無不同,自非所問;後者係指對於公務員之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所給付具有一定對價關係之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等不法報酬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313號、91年度台上字第1048號判決、107 年度台上字第1568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罪,其犯罪行為包括「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收取回扣」,及「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有其他舞弊情事」等三種態樣。前二種犯罪行為態樣係具體性規定,第三種犯罪行為態樣則係概括性之補充規定,必須行為人之犯罪行為態樣不符合前述二種具體性規定,始可依最後一種概括性之補充規定予以評價。故行為人犯罪行為態樣若已符合前述二種具體性規定,即應分別依前述二種具體性規定之罪名論科,而無論以最後一種概括性補充規定罪名之餘地(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8+4 部X 光機、圖檔軟體、X 光車、104 年2 部

X 光機等標案,係被告甲○○與未具公務員身分之李委霖為圖謀私利,透過被告甲○○承辦前揭各標案之機會及其制定規格、審查資(規)格標、處理未得標廠商異議事項等職務行為及優勢地位,透過利用被告丁○○欲改善公司經營困境,取得航警局標案之情境,使被告丁○○均於獲得被告甲○○及李委霖之積極協助下,除以同方威視公司之X 光機取得

8 +4部X 光機、X 光車、104 年2 部X 光機標案外,亦取得其餘標案,被告甲○○復以李委霖於前揭標案中均著力甚深,應將前揭各標案扣除成本之利潤依二分之一比例回饋李委霖為由,計算前揭標案之利潤並自被告丁○○處收受共計

306 萬元現金,是被告甲○○及李委霖所取得之款項,實係被告丁○○自前揭標案款項中所得利潤之給付,應屬回扣。

三、事實欄貳、一所示「8+4部X光機2項標案」

(一)被告甲○○部分:

1、被告甲○○為航警局安檢科科員、航保科股長,負責經辦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且對該標案有實質之影響力,其並以修改規格、於招標公告前洩露應秘密之招標文件、為被告丁○○之漢元公司準備、審查投標文件、審標及決標後之護航、明知參標儀器為未具品質認證之劣品仍以之取代良品等手段舞弊,使李委霖任職之同方威視公司儀器得以透過被告丁○○之漢元公司參標,復向廠商即被告丁○○收取回扣等情事,業如前述,是核被告甲○○就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購辦公用器材舞弊收取回扣罪、刑法第132 條第1 項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被告甲○○前開於招標公告前洩露應秘密招標文件部分,雖未據起訴,惟該犯行係被告甲○○舞弊行為之一部,與已起訴部分基本事實同一,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且業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甲○○此部分可能涉及之罪名(見矚訴20卷八第73頁),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2、被告甲○○與李委霖就上開收取回扣罪犯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3、被告甲○○上開所犯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罪及洩密罪部分,有部分行為合致,且主觀上係基於收取回扣之單一犯罪目的,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故被告孫一鳴上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及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構成要件不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收取回扣罪論處。

(二)被告丁○○部分:

1、按貪污治罪條例之犯罪主體,依該條例第2 條、第3 條規定,係以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及與上開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為處罰對象,從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所規定之關於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係指同條例第2 條、第3 條所規定之人員,向具有該條例第2 條所規定身分之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而言;至於第11條第4 項另規定不具第2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乃指不具第2條人員身分之非公務員,向具有第2 條所規定身分之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者,亦依第1 項規定之刑處罰之謂;前者為公務員對公務員犯罪;後者為非公務員對公務員犯罪,兩者之犯罪主體,迥然不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031號、99年度台上字第4454號判決意旨參照)。

2、查被告丁○○為不具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人員身分之非公務員,亦無與該條之人共犯該條例之罪等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核被告丁○○就8+4部X 光機2 項標案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1 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至檢察官認被告丁○○所為,係與被告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罪,尚有誤會,理由業如前述,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且業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丁○○(見矚訴20卷八第73頁),是此罪名之變更,對被告之防禦權顯無影響,本院自得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四、事實欄貳、二所示「圖檔軟體標案」

(一)被告甲○○部分:

1、經辦圖檔軟體標案為被告甲○○之職權範圍,且其對該標案有實質之影響力,其並以在招標公告前洩露招標文件與李委霖、先行聯絡外國供貨商確認供貨商參標意願再轉知被告丁○○聯繫等異於政府採購法一般採購或緊急採購流程等手段舞弊,使不知被告甲○○有前揭違背職務事實之被告丁○○以明新公司取得標案,復向廠商即被告丁○○收取回扣與李委霖朋分等情事,業如前述,是核被告甲○○此部分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款購辦公用器材舞弊收取回扣罪、刑法第132 條第

1 項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被告孫一鳴前開於招標公告前洩露招標文件部分,雖未據起訴,惟與已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且業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甲○○此部分可能涉及之罪名(見矚訴20卷八第73頁)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2、被告甲○○與李委霖就上開收取回扣罪犯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3、被告甲○○上開所犯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罪及洩密罪部分,有部分行為合致,且主觀上係基於收取回扣之單一犯罪目的,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故被告甲○○上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3 款及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構成要件不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收取回扣罪論處。

(二)被告丁○○部分:查被告丁○○為不具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人員身分之非公務員,亦無與該條之人共犯該條例之罪等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核被告丁○○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2 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至檢察官認被告丁○○所為,係與被告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3 款之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罪,尚有誤會,理由業如前述,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且業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丁○○(見矚訴20卷八第73頁),是此罪名之變更,對被告丁○○之防禦權顯無影響,本院自得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五、事實欄貳、三所示「X光車標案」

(一)被告甲○○部分

1、經辦X 光車標案為被告甲○○之職權範圍,且其對該標案有實質之影響力,其以協助李委霖將同方威視公司儀器型錄翻譯為繁體中文版本之手段舞弊,使不知被告甲○○有前揭違背職務事實之被告蔡依仁以捷美公司取得標案,復向廠商即被告丁○○收取回扣等情事,業如前述,是核被告甲○○此部分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罪。

2、被告甲○○與李委霖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二)被告丁○○部分查被告丁○○為不具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人員身分之非公務員,亦無與該條之人共犯該條例之罪等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核被告丁○○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1 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至檢察官認被告丁○○所為,係與被告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3 款之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罪,尚有誤會,理由業如前述,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且業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丁○○(見矚訴20卷八第73頁),是此罪名之變更,對被告丁○○之防禦權顯無影響,本院自得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六、事實欄貳、四所示「104年2部X光機標案」

(一)被告甲○○部分

1、經辦104 年2 部X 光機標案為被告甲○○之職權範圍,且其對該標案有實質之影響力,其以審標時護航捷美公司、明知參標儀器為未具品質認證之劣品仍以之取代良品等手段舞弊,使李委霖任職之同方威視公司儀器得以透過被告丁○○之捷美公司參標,復向廠商即被告丁○○收取回扣與李委霖朋分等情事,業如前述,是核被告甲○○此部分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購辦公用器材舞弊收取回扣罪。

2、被告甲○○與李委霖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二)被告丁○○部分查被告丁○○為不具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人員身分之非公務員,亦無與該條之人共犯該條例之罪等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核被告丁○○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1 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至檢察官認被告丁○○所為,係與被告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3 款之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罪,尚有誤會,理由業如前述,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且業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丁○○(見矚訴20卷八第73頁),是此罪名之變更,對被告丁○○之防禦權顯無影響,本院自得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七、事實欄參所示「104年貨運4部X光機標案」

(一)經辦104 年貨運4 部X 光機標案為被告甲○○之職權範圍,且其對該標案有實質之影響力,其以簽辦標案時修改儀器認證規格要求、為李委霖預審投標文件、審標時護航未提供產地證明之捷美公司等手段舞弊,使李委霖任職之同方威視公司儀器得以透過被告丁○○之捷美公司取得本件標案等情事,業如前述,是核被告甲○○此部分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3 款購辦公用器材舞弊罪。

(二)再依附表五所示104 年貨運4 部X 光機標案之時序事實,可知本件標案之重要招標文件準備工作,係由被告甲○○與李委霖共同處理,是被告甲○○與李委霖就本件標案犯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八、罪數之說明

(一)行為基於單一犯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數行為,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始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然若如客觀上有先後數行為,主觀上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逐次實行而具連續性,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縱構成同一之罪名,亦應依數罪併罰之例予以分論併罰。

(二)查犯罪事實貳、一所示之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固係包含8 部、4 部X 光機2 項獨立標案,惟觀察附表一所示被告甲○○經辦該2 項標案過程,以及被告丁○○參標之經過,不僅該2 項標案之簽辦時間、公開招標、開標、決標、履約、驗收時間均為密接,得標公司均為漢元公司,且被告甲○○及李委霖為護航被告丁○○而為之舞弊行為、往來文件準備幾無差異,可認被告甲○○、丁○○係分別基於同時使8+4 部X光機2 項標案均由漢元公司取得之單一舞弊、行賄犯意,於密切接近時間,以相同模式為事實欄貳、一所示犯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應就8+4 部X 光機2項標案成立接續犯,僅論以單純一罪。

(二)查犯罪事實貳、二之標案被收取回扣者為明新公司,犯罪事實貳、三;四之各該標案被收取回扣者均為捷美公司,明新公司、捷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固均為被告丁○○,然前揭各該標案之項目名稱、需求單位不同,採購物品亦有差異;各標案之招標、決標及發包時間均有明顯區隔,而無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時間密接、手法相同之情形,再衡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立法意旨,係因經辦或購辦公務員所採購公用工程及公用器材、物品,實與公眾安全、公共利益密切相關,故就經辦或購辦公務員之廉潔度課以高度之要求及責任,重在公用工程、器材、物品之品質,從而,購辦公務員縱於廠商得標事後,始就廠商曾經得標之數標案統一索取回扣款項,惟犯罪事實貳所示各項標案之公用器材、物品之內容既均非同一;除犯罪事實貳、一所示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因犯行時間密接、手法相類可認其行為獨立性薄弱外,其餘辦理各標案時間既明顯可分,舞弊手法亦有差異,則各項標案所涉之公眾安全、公共利益亦應分別觀察,自難以公務員係於事後統合計算各項標案之回扣款,僅向廠商為一次性索取回扣款項意思表示,遽認僅成立一罪,方符罪責相當性原則。

(三)是被告甲○○如事實欄貳、一至四、事實欄參所犯上開各罪;被告丁○○如事實欄貳、一至四所犯上開各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均予分論併罰。

九、科刑之說明

(一)量刑審酌事項:

1、審酌被告甲○○陸續擔任航警局安檢科科員、航保科股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受人民及國家託付,原應克盡職責,於其辦理採購時,為我國國門中旅客吞吐量最鉅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所採購之安檢X 光機及相關公用器材、物品,兼及預算及品質之把關工作,其明知所經辦之安檢儀器設備及相關器材、物品等標案,係與出入境旅客之飛航安全、走私不法或違禁物品之刑事預防、國家安全之國土保安等重大公共利益息息相關,惟為維持其與李委霖婚外情關係,僅因其私人貪戀女色及不法利益之慾望,力促同方威視公司之X 光機得以參標取得標案,使李委霖除可獲業績外,亦得機會可經常公出至臺灣見面維持其等間之婚外情誼,而與李委霖勾結,先利用被告丁○○急欲改善其漢元公司、明新公司、捷美公司經營困境之情境,使被告丁○○同意積極與李委霖合作航警局標案之投標事宜,再陸續就如事實欄所示之標案進行舞弊,其與李委霖於102 年9 月初發展為婚外情至其遭調離原採購職務之未滿2 年之間,就8+4部X 光機、圖檔軟體、X 光車、104 年2 部X 光機、104 年貨運4 部X 光機等標案,護航被告丁○○之漢元公司、明新公司、捷美公司分別得標,惟被告甲○○猶未滿足,除將前揭標案視為禁臠外,更以航警局日後標案為籌碼,以應該回饋李委霖利潤、回饋利潤有助於日後航警局標案之合作等說詞,向廠商收取306 萬元並與李委霖朋分,不但有負人民及國家託付,更枉顧飛航安全、刑事預防、國土保安等重大公共利益,無異使旅客安全、國家安全均陷於不確定危險之中,危害之鉅,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非微,且使第一線之安檢人員因使用該品質低劣之X 光機,無法實施有效之安全檢查,累遭指摘,身心俱疲,又犯後飾詞狡辯,極力否認,且就其舞弊情節屢為反於真實之積極抗辯,自難與單純否認犯罪等同視之,態度不佳,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經濟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舞弊標案之次數及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7年6 月。

2、審酌被告丁○○因其代理之美國L3型號X 光機已不符航警局採購規格,為維持其公司之經營,而配合被告甲○○及李委霖之要求取得8+4 部X 光機、圖檔軟體、X 光車、104 年2 部X 光機、104 年貨運

4 部X 光機等多項標案,更為圖承包航警局後續標案,竟於103 年年底期間,同意被告甲○○及李委霖就其得標之前揭8+4 部X 光機、圖檔軟體標案、

X 光車、104 年2 部X 光機等5 項標案索取回扣之要求,而行賄被告甲○○及李委霖,破壞政府機關公務員聲譽非低,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非微,復參酌其於各標案中之參與程度,再被告丁○○於審判中,就其於偵查中所具結證述,關於本案之重要內容不僅變異其詞,更為相悖之證述,其為具備相當智識學歷之人,又為具一定社經地位之公司經營者,就偵查中檢察官命具結作證之證人責任,實難諉為不知,而其仍於審判中誣指遭調查官詢問時給予不當壓力始配合為證述並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作證云云,顯然未具悔悟之意,為迴護被告甲○○而徒然浪費司法資源,殊無可取,犯後態度不佳,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經濟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標案所獲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 年8月。

(二)褫奪公權部分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甲○○、丁○○以上所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既均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 項之規定,併於各主刑項下,宣告褫奪公權。被告甲○○、丁○○宣告多數褫奪公權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8 款規定,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十、沒收

(一)被告甲○○、丁○○等人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刑法第2、38、40、51條條文,增訂第38之1 至38之3 、40之2條條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並刪除第34、39、40之1條條文,另於105 年6 月22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8之3 條條文,且均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再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亦於105 年6 月22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0之3 條規定。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再依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之3 條第2 項規定:

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且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有關犯罪行為人所得財物應予追繳、沒收或抵償之規定,因配合刑法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增訂沒收專章,業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刪除。是本案關於沒收之諭知,即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按沒收係以犯罪為原因而對於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將其強制收歸國有之處分;犯罪所得之追繳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其重點置於所受利得之剝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參諸民事上,連帶債務之成立,除當事人明示外,必須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 條參照),民事法上多數利得人不當得利之返還,並無連帶負責之適用,因此,即令2 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追繳沒收或追徵,亦應各按其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追繳沒收或追徵,最高法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業經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供參考,並於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改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之見解。故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至於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由事實審法院依調查所得,綜合卷證資料認定之(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67號判決參照)。是以,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基於責任共同原則,固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但因其等組織分工及有無不法所得,未必盡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追繳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參與者承擔刑罰,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個人責任原則以及罪責相當原則。

(三)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公務員違法圖利罪,除公務員對於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外,尚須該公務員圖利之對象因而獲得利益,始克成立。而此所謂「利益」,依該條款立法理由說明,係指一切足使圖利對象(包括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產,增加經濟價值之現實財物及其他一切財產利益,不論有形或無形、消極或積極者均屬之;又公務員圖利對象「收回成本、稅捐及費用」部分,原來即為其所支出,並非無償取得之不法利益,自不在所謂圖利範圍。從而,所得不法利益乃其可領得之價值(額),於扣除成本、稅捐及其他費用後之餘額。又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犯罪態樣,為「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或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係屬公務員之重大貪污行為,為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公務員圖利罪之特別規定。從而,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所得不法利益乃其可領得之價值(額),於扣除必要成本、稅捐及其他費用後之餘額(最高法院102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至於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先後於104年12月31日及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均自105年7 月1 日施行。其第38條之1 第1 、2 、4 項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在該條立法理由五(三)雖闡述:

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等旨。惟解釋新刑法應依兩階段計算法,先於前階段界定其有無利得,其次於後階段再判斷其利得之範圍,此時(後階段)始生不扣除成本之問題。就工程合約而言,在前階段審查時關於工資及進料成本等中性支出,不計入直接利得,因「沾染污點」之不法部分,並非合約執行本身,而係合約取得之方式;至後階段利得審查範圍時,不法利得之利潤,則不得扣除「犯罪成本支出(例如為取得工程合約,而向公務員行賄之賄款)」(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 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項第3 款、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1、被告甲○○部分:上開各次標案犯罪與李委霖所共同收取之標案回扣款項總計為306 萬元,其中186 萬元係被告甲○○以漢元公司及明新公司所標得8+4 部X 光機及圖檔軟體標案之利潤,預先扣除捷美公司所標得之X 光車、104 年2 部X 光機標案之成本後,要求丁○○先行支付之回扣款項,有前揭5 標案算式截圖在卷為憑,該186 萬元款項為被告甲○○所收受,為被告甲○○之犯罪所得,經被告丁○○前揭供述,回扣款項中之186 萬元,係其親手交付被告甲○○收受等語明確,是被告甲○○就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圖檔軟體標案所收取之186 萬元,雖未扣案,依上開說明,爰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2、被告丁○○部分:被告丁○○於偵查時自承,其就上開各次標案支付與被告甲○○及李委霖共計306 萬元回扣款項之計算,係以漢元公司、明新公司、捷美公司於上開各項標案得標價額扣除各項標案成本費用後,以漢元公司、明新公司、捷美公司於各項標案中所得利潤的二分之一,回扣支付與被告甲○○及李委霖,有前揭5 標案算式截圖在卷足憑,然該5 標案算式所得之利潤結果,均係由被告甲○○及李委霖單方面估算所得,而非被告蔡依以漢元公司、明新公司、捷美公司取得上開各項標案實際所得之利潤等情,亦經被告丁○○於偵查中供述:5 標案算式表的內容為什麼這樣計算,我並不清楚,因為算式是孫一鳴粗估的,但我認為甲○○把我的利潤估太高了,我因為考量未來在航警局仍要參與標案,所以才在能力範圍內依照李委霖的要求支付款項,我其實後來核算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根本沒有賺錢,我考量我能談判的籌碼不多,才會同意付款,104 年2部X 光機標案部分因為還有後續搬運、安裝的其他支出,其實也沒有什麼利潤,甲○○寄給我的軟體價格也是甲○○自己預估的,實際承作後也有落差,後來我想算了,總之我知道他就是要錢,中間都是藉口等語明確(見偵11926 卷二第14至16頁,偵11926 卷三第59頁,偵11926 卷四第182 頁),足見被告甲○○及李委霖用以向被告丁○○索取回扣款項,而估算之306 萬元,確係被告甲○○及李委霖自行憑藉經辦標案之資料及臆測計算而來,尚難遽以認定該306 萬元即為漢元公司、明新公司、捷美公司承作上開各項標案之利潤,而依卷內證據資料,本院尚查無其他事證可佐被告丁○○或其經營之漢元公司、明新公司、捷美公司之實際犯罪所得數額,則依罪疑唯輕之證據法則,自無從就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或追徵。

丙、被告甲○○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104 年貨運4 部X 光機標案)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及李委霖基於購辦公用器材舞弊之犯意聯絡,由被告甲○○於103 年9 月2 日簽辦「104 年度雙射源貨運X 光檢查儀4 部」採購案時,於航警局辦理

104 年度雙射源貨運X 光檢查儀4 部採購案招標計畫說明中載明:「…符合美國TSA 相關規定」等詞,然被告甲○○明知同方威視公司所生產之X 光機並不符合美國TSA 規範,乃因循前案「103 年度雙射源X 光檢查儀8 部採購案」之模式,將本採購案規範表第23項次明訂「儀器型號須通過下列其中一種機構認證:TSA 、EU、FAA 、ECAC、CAAC、DfT 、STAC、ENAC(檢附認證文件)」,亦違背本案採購案於編列預算及民航局函示須符合美國TSA 最新規範之目的,並於10

3 年10月28日於航警局公開招標「104 年度雙射源貨運X 光檢查儀4 部」採購案,而103 年12月3 日本案投標廠商為0家,宣布流標,李委霖再於103 年12月5 日將投標文件以電子郵件寄送予被告丁○○,並表示「…第一次如不足三家則第一次不投標」,復於103 年12月26日進行第2 次開標,由被告甲○○擔任航警局航保科資(規)格標審查人員,並審查捷美公司合格,而當時捷美公司經第3 次減價為4,550 萬元並未高於底價4,557 萬元原應得標,然因開標主持人誤看底價,而誤認高於底價,而宣布流標,嗣於104 年1 月8 日方由捷美公司以4,530 萬元得標,被告甲○○與李委霖即於

104 年1 月初向被告丁○○索取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圖檔軟體標案、X 光車標案、104 年2 部X 光機標案及本件10

4 年貨運4 部X 光機標案之回扣金額共計為306 萬元。被告甲○○即係以上開方式,護航被告丁○○以前揭未有相關機構認證且品質低劣之X 光檢查儀器得標,而為「劣品充上品」之舞弊情事,且據此向被告丁○○索取回扣,嗣於104 年

8 月10日驗收時,儀器序號:140001號、第27項次不合格;儀器序號:140003號、第8-15、21-23 、27項次不合格,另於104 年8 月13日驗收時,儀器序號:140002號,第8-9 、27項次不合格;儀器序號:140004號,第9 、27項次不合格,後於104 年9 月14日方複驗完竣。因認被告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購辦公用器材舞弊、收取回扣罪嫌(被告丁○○此部分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部分,無罪,詳後述)。

貳、公訴人認被告甲○○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

3 款之購辦公用物品收取回扣罪,無非係以被告甲○○之供述、證人即同案被告丁○○之證述、證人劉昌輝之證述、航空保安科簽呈、航警局辦理104 年度雙射源貨運X 光檢查儀

4 部採購案招標計劃說明書、被告丁○○與李委霖103 年10月28日、同年11月27日、同年12月5 日之電子郵件、被告甲○○與李委霖103 年11月29日電子郵件等如附表五104 年貨運4 部X 光機標案時序表所示之證據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參、經查:

一、被告甲○○於103 年9 月間,開始簽辦104 年貨運4 部X 光機標案,於103 年10月28日公開招標,後因無廠商投標、投標廠商未達法定開標家數而流標,復於103 年12月11日第二次公開招標,被告丁○○則以同方威視公司於日本IHI 株式會社組裝之X 光機投標,再斯時捷美公司經第3 次減價為4,550 萬元並未高於底價4,557 萬元原應得標,然因開標主持人誤看底價,而誤認高於底價,而宣布流標,嗣於104 年

1 月8 日方確定由捷美公司以4,530 萬元得標,復於104 年

8 月10日、13日首次驗收不合格,嗣於同年9 月14日複驗合格後驗收完成;另捷美公司用以參標之X 光機因產地變更關係,係未經中國民用航空局認證,為未具CAAC認證許可之X光機,惟同型號之X 光機曾取得CAAC認證許可等事實,詳如附表五104 年貨運4 部X 光機標案時序表之事實欄及證據資料及出處欄所示,另有航警局航空保安科103 年9 月2 日簽呈、簽稿會核單、航警局辦理「104 年度雙射源貨運X 光檢查儀4 部採購案」招標計畫說明表、費額估算表、招標文件修正建議、底價分析表、採購底價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本局104 年度雙射源貨運X 光檢查儀4 部採購文件審核意見及本局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等修正對照表」、後勤科簽呈(含103 年10月13日、12月1 日、12月3 日、12月26日、10

4 年1 月16日、22日、28日、2 月2 日、104 年7 月2 日、24日、8 月17日、31日、9 月21日簽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 年10月3 日、104 年1 月14日、1 月28日、4 月12日之電子傳真信函、航警局103 年9 月9 日航警航保字第1030027892號函及函稿、104 年雙射源貨運X 光檢查儀4 部採購案103 年10月28日公開招標公告、航警局103 年10月29日航警後字第1030033410、0000000000號;103 年12月11日航警後字第1030040159號;104 年8 月3 日航警後字第1040022271號;104 年9 月8 日航警後字第1040026168號開會通知單及函稿、航警局辦理104 年雙射源貨運X 光檢查儀4 部採購案第2 次公開招標事宜簽稿會核單、103 年12月11日無法決標公告、103 年12月11日公開招標公告、103 年12月3日開(流)標紀錄、開標簽到表(含103 年12月26日、104年1 月8 日簽到表)、航警局辦理104 年度雙射源貨運X 光檢查儀4 部採購案開標(保留決標)結果、決標、簽約等事宜之簽稿會核單、104 年1 月8 日航警局開標(保留決標)紀錄、104 年貨運X 光機採購案廠商資(規)格審查登記表、航警局洽詢律師意見結果簽稿會核單、蕭嘉甫律師104 年

1 月29日電子郵件、104 年2 月2 日決標紀錄、航警局104年2 月3 日航警後字第1040003692號函及函稿、104 年2 月

4 日決標公告、驗收行程表、驗收事宜、規格功能檢驗紀錄表、驗收結果簽稿會核單、104 年8 月10日、8 月13日驗收紀錄及驗收清冊、複驗事宜簽稿會核單、複驗事宜及核銷事宜簽稿會核單、104 年度雙射源貨運X 光檢查儀4 部採購案之採購契約等件在卷可稽(見他4535卷四第23至49頁反面、52至81頁反面、85至91頁、93至108 頁反面、124 至155 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捷美公司參與104 年貨運4 部X 光機標案之X 光機,已符合標案品質規格要求,尚難認定為品質不符規格要求之劣品:

(一)所謂劣品,係指消費者、購買者所購買之商品,未達消費者、購買者所要求、預設之規格或認證資格時,即可認定為品質未達要求而屬劣品;是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案時於標案中所制定之採購財物規格或認證要求,係政府機關在標案預算範圍內,所要求採購財物必須符合之條件,當屬採購財物所必須達到之品質,尚無從因未符採購規格之產品事後使用上未出現重大瑕疵而得以補正,否則政府採購案中規格之要求無異形同虛設,亦使經辦採購人員就採購財物是否確符合標案所要求之品質無從判斷,而陷於財物後續使用時之不確定狀態。從而,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時,標案中所定規格乃確保採購財物品質之最低標準,未符標案規格之財物,可認定為未具品質要求之劣品等情,業經本院說明如前。

(二)被告丁○○於本件標案中,固以於日本組裝之無CAAC認證的同方威視公司X 光機參標,並取得標案,然而,被告甲○○經辦本件標案,於制定採購儀器規格時,就該標案儀器規範表之規範項目編號23已列明『儀器型號須「曾」通過下列一種機構認證:TSA 、EU、

FAA 、ECAE、CAAC、DfT 、STAC、ENAC(檢附認證文件)』等詞,有104 年貨運X 光機標案儀器規範表在卷可稽(見他4535卷四第150 頁),則被告甲○○縱使明知被告丁○○係以無CAAC認證之同方威視公司X光機取得標案,惟同方威視公司同型號之X 光機既然確實曾經取得CAAC認證,與本件標案之採購財物之規格相符,自難認本件標案之X 光機即屬未具品質規格之劣品,再遍查卷內證據資料,本件標案之儀器尚無有何類如螢幕黑屏、影像殘影、影像拖曳、影像切割等非屬零件損壞之品質瑕疵情形,有104 年8 月10日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驗收紀錄(一)、(二)、驗收清冊等資料在卷可參(見他4535卷四第97至102頁反面),益徵檢察官所指本件標案之X 光機屬劣品乙節,實屬有疑。

三、被告丁○○支付與被告甲○○及李委霖之回扣款,並未包含

104 年貨運4 部X 光機標案在內:查被告甲○○透過李委霖,以其等協助被告丁○○取得8+4部X 光機、圖檔軟體、X 光車、104 年2 部X 光機等標案為由,計算前揭5 項標案之利潤、成本後,向被告丁○○索取前揭5 項標案之回扣款共計306 萬元,由被告甲○○分得

186 萬元,李委霖分得120 萬元等情,經本院認定如前,有前揭5 標案算式截圖在卷足憑,細繹該5 標案算式截圖中利潤、成本之計算過程,可知被告丁○○所支付之306 萬元回扣款項,確實並未包含104 年貨運4 部X 光機標案成本、利潤在內,再衡以該5 標案算式截圖,由被告甲○○傳送與被告丁○○之時間為103 年11月30日,被告甲○○最後編輯之時間為103 年12月30日等情,為被告甲○○、丁○○所不否認,有前揭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處107 年10月29日園肅字第10757583570 號函及暨所附數位鑑識報告在卷為憑,而10

4 年貨運4 部X 光機標案決標與捷美公司承作之時間,為10

4 年1 月8 日乙節,有104 年2 月4 日「104 年度雙射源貨運X 光檢查儀4 部採購案」決標公告在卷可佐(見他4535卷四第86頁正反),足見被告甲○○傳送關於回扣款計算之算式截圖與被告丁○○時,本件104 年貨運4 部X 光機尚未決標由捷美公司承作,捷美公司之成本利潤仍無從估算乙情,尚屬明確,益徵被告甲○○及李委霖所計算之回扣款項,尚無就本件104 年貨運4 部X 光機之成本、利潤計算回扣之可能,是被告甲○○、丁○○所辯,並未就本件標案計算、收取或支付回扣款項等語尚非全然無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標案依檢察官所提事證,尚不足使其所指被告甲○○涉犯購辦公用器材以劣品取代上品之舞弊、收取回扣等罪嫌達無合理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惟被告甲○○此部分所涉上開罪嫌,與前揭事實欄貳、六所示判處有罪之購辦公用器材舞弊罪,基本事實同一,為實質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丁、被告丁○○無罪部分(104 年貨運4 部X 光機標案)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甲○○與李委霖基於購辦公用器材舞弊之犯意聯絡,由被告甲○○於103 年9 月2 日簽辦「104 年度雙射源貨運X 檢查儀4 部」採購案時,於航警局辦理104 年度雙射源貨運X 光檢查儀4 部採購案招標計畫說明表載明「…符合美國TSA 相關規定」等詞,然被告甲○○明知同方威視公司所生產之X 光機並不符合美國TSA 規範,乃因循前案「103 年度雙射源X 光檢查儀器8 部採購案」之模式,將本採購案規範表第23項次明訂「儀器型號須通過下列其中一種機構認證:TSA 、EU、FAA 、ECAC、CAAC、DfT、STAC、ENAC(檢附認證文件)」,亦違背本採購案於編列預算及民航局函示須符合美國TSA 最新規範之目的,並於10

3 年10月28日於航警局公開招標「104 年度雙射源貨運X 光檢查儀4 部」採購案,被告丁○○則於同日將該採購案資料以電子郵件寄予李委霖,李委霖於103 年11月27日寄送電子郵件予被告丁○○討論本案運作及具體模式,另於103 年11月29日以電子郵件寄送本案投標文件予被告甲○○,並表示「OK嗎?長官指教」,被告甲○○乃事前進行預審,而103年12月3 日本案投標廠商為0 家,宣布流標,李委霖再於10

3 年12月5 日將投標文件以電子郵件寄送予被告丁○○,並表示「…第一次如不足三家則第一次不投標」,復於103 年12月26日進行第2 次開標,由被告甲○○擔任航警局航保科資(規)格審查人員,並審查捷美公司合格,而當時捷美公司經第3 次減價為4,550 萬元並未高於底價4,557 萬元原應得標,然因開標主持人誤看底價,而誤認高於底價,而宣布流標,嗣於104 年1 月8 日方由捷美公司以4,530 萬元得標,被告丁○○於104 年1 月初,正與李委霖、被告甲○○磋商前採購案回扣金額為306 萬元。被告甲○○即係以上開方式,護航被告丁○○以前揭未有相關機構認證且品質低劣之

X 光機得標,而為「劣品充上品」之舞弊情事,嗣於104 年

8 月10日驗收時,儀器序號:140001號、第27項次不合格;儀器序號:140003號、第8-15、21-23 、27項次不合格,另於104 年8 月13日驗收時,儀器序號:140002號,第8-9 、27項次不合格;儀器序號:140004號,第9 、27項次不合格,後於104 年9 月14日方複驗完竣。因認被告丁○○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購辦公用器材舞弊、收取回扣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參照)。

參、訊據被告丁○○堅詞否認有何共同與被告甲○○、李委霖共同購辦公用器材舞弊、收取回扣之犯行,辯稱:同方威視公司之X 光機並非品質不好的劣品,參與本件104 年貨運4 部

X 光機標案的模式僅係循一般的投標流程投標,且我也沒有就本件標案支付任何回扣款項給甲○○或李委霖等語。

肆、經查:

一、緣被告甲○○於103 年9 月間,開始簽辦104 年4 部貨運X光機標案,於103 年10月28日公開招標,後因無廠商投標、投標廠商未達法定開標家數而流標,復於103 年12月11日第二次公開招標,被告丁○○則以同方威視公司於日本IHI 株式會社組裝之X 光機投標,再斯時捷美公司經第3 次減價為4,550 萬元並未高於底價4,557 萬元原應得標,然因開標主持人誤看底價,而誤認高於底價,而宣布流標,嗣於104 年

1 月8 日方確定由捷美公司以4,530 萬元得標,復於104 年

8 月10日、13日首次驗收不合格,嗣於同年9 月14日複驗合格後驗收完成;另捷美公司用以參標之X 光機因產地變更關係,係未經中國民用航空局認證,為未具CAAC認證許可之X光機,惟同型號X 光機曾取得CAAC認證許可等事實,業經本院認定如前。

二、被告丁○○於104 年貨運4 部X 光機標案招標公告同日,將該標案資料以電子郵件寄予李委霖,並與李委霖於103 年11月27日以寄送電子郵件方式討論本案運作及具體模式等情,固有被告丁○○與李委霖103 年10月28日、11月27日、12月

5 日之電子郵件足以認定(見偵12211 卷一第52頁、65頁,偵12211 卷三第110 頁),惟觀察被告丁○○與李委霖之郵件往來內容,僅就本件104 年貨運4 部X 光機標案中,同方威視公司、捷美公司之合作模式、是否必須出具原產地證明之費用問題、第一次投標策略方向等事宜加以討論,尚無有何敘及被告甲○○預審投標文件或是護航捷美公司得標之內容,尚屬明確,而李委霖固於103 年11月29日,以電子郵件將已填寫完畢之本案投標文件之儀器規格規範表寄送予被告甲○○,並以「OK嗎?長官指教」等詞要求被告甲○○事前進行預審投標文件,而有舞弊情事,經認定如前,惟參合被告丁○○與被告甲○○、李委霖三方間之郵件往來,尚無被告丁○○直接要求或透過李委霖要求被告甲○○預先審查投標文件之內容,尚難僅以被告丁○○於本件標案招標公告後,將投標文件寄與李委霖,或討論本件標案合作細節內容,即遽以認定被告丁○○知悉或就李委霖將本件標案投標文件之儀器規格規範表寄由被告甲○○預審等情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檢察官所指被告丁○○與被告甲○○、李委霖共同就本件標案有以預審投標文件方式為舞弊犯行等情,已屬有疑。

三、另被告丁○○於本件標案中,固以於日本組裝之未經CAAC認證的同方威視公司X 光機參標,並取得標案,然而,被告甲○○經辦本件標案,於制定採購儀器規格時,就該標案儀器規範表之規範項目編號23已列明『儀器型號須「曾」通過下列一種機構認證:TSA 、EU、FAA 、ECAE、CAAC、DfT 、ST

AC、ENAC(檢附認證文件)』等詞,有104 年貨運4 部X 光機標案儀器規範表在卷可稽(見他4535卷四第150 頁),是本件標案參標儀器之認證規格,僅要求「同型號儀器曾經取得CAAC認證」,即屬達成品質規格之標準,應可認定,則被告甲○○縱使因先前承辦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明知被告丁○○參標之儀器因產地變更,係以未經CAAC認證之同方威視公司X 光機取得標案,惟同方威視公司同型號之X 光機既然確實曾經取得CAAC認證,與本件標案之採購財物之規格即屬相符,自難遽認本件標案採購之X 光機即屬未具品質規格之劣品,再遍查卷內證據資料,本件標案之儀器亦無有何類如螢幕黑屏、影像殘影、影像拖曳、影像切割等非屬零件損壞之品質瑕疵情形,有104 年8 月10日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驗收紀錄(一)、(二)、驗收清冊等資料在卷可參(見他4535卷四第97至102 頁反面),益徵檢察官所指本件標案之X 光機屬劣品乙節,尚非無疑。

四、再被告甲○○於103 年11月間透過李委霖,以其等協助被告丁○○取得8+4 部X 光機、圖檔軟體、X 光車、104 年2 部

X 光機等標案為由,計算前揭5 項標案之利潤、成本後,向被告丁○○索取前揭5 項標案之回扣款共計306 萬元,被告甲○○分得186 萬元,李委霖分得120 萬元等情,亦經本院認定如前,有前揭5 標案算式截圖在卷足憑,細繹該5 標案算式截圖中利潤、成本之計算過程,可知被告丁○○所支付之306 萬元回扣款項,確實並未包含104 年貨運4 部X 光機標案成本、利潤在內,再衡以該5 標案算式截圖,由被告甲○○計算並傳送與被告丁○○之時間為103 年11月30日,被告甲○○最後編輯之時間則為103 年12月30日等情,為被告甲○○、丁○○所不否認,有前揭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處

107 年10月29日園肅字第10757583570 號函及暨所附數位鑑識報告在卷為憑,而104 年貨運4 部X 光機標案決標與捷美公司承作之時間,為104 年1 月8 日乙節,有104 年2 月4日「104 年度雙射源貨運X 光檢查儀4 部採購案」決標公告在卷可佐(見他4535卷四第86頁正反),足見被告甲○○傳送關於回扣款計算之算式截圖與被告丁○○時,本件104 年貨運4 部X 光機尚未決標由捷美公司承作,捷美公司之成本利潤仍無從估算乙情,尚屬明確,益徵被告甲○○及李委霖所計算之回扣款項,尚無就本件104 年貨運4 部X 光機之成本、利潤計算回扣之可能,是被告丁○○所辯,並未就本件標案計算、收取或支付回扣款項等語尚非全然無據。

五、綜上所述,被告丁○○所辯本件標案依檢察官所提事證,尚不足使其所指被告丁○○涉犯購辦公用器材以預審文件、劣品取代上品之舞弊、收取回扣等罪嫌達無合理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尚難遽為被告丁○○有罪之判斷;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其有上開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因不能證明被告丁○○此部分犯罪,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戊、職權告發部分按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刑事訴訟法第241 條定有明文。查證人丁○○就103 年11月至12月間是否交付回扣款項186 萬元與被告甲○○;104 年1 月至2月間是否交付120 萬元與李委霖,此等對於被告甲○○是否涉犯上開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犯行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於

107 年9 月26日本院審理時,經本院告以具結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以證人身分具結後,卻與自己於本案之偵查中具結之供述為相互矛盾之證述,其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顯屬虛偽,已涉偽證罪責,本院爰依職權告發,應由檢察官另為偵辦,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偵查起訴,經檢察官丙○○追加起訴,由檢察官蔡宜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李敬之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梁晏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1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至第 4 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對於第 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 2 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 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刑法第132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 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8+4 部X光機2 項標案時序表┌──┬────────┬────────────┬─────────────┬─────────┐│編號│時間 │事實 │證據資料及出處 │備註 │├──┼────────┼────────────┼─────────────┼─────────┤│1 │102 年4 月2 日、│甲○○簽辦採購、提早採購│安檢科102 年4 月2 日、4 月│尚未開放CAAC認證 ││ │102 年4 月9 日 │8 部需求 │9 日簽呈(偵15704 卷四第41│ ││ │ │ │至51頁) │ │├──┼────────┼────────────┼─────────────┼─────────┤│2 │102 年8 月12日至│李委霖入境臺灣,並與孫一│1、甲○○及李委霖通訊軟體 │ ││ │同年月16日 │鳴發生親密行為 │ 對話紀錄(彌封偵15704 │ ││ │ │ │ 卷二第104 至110 頁反面 │ ││ │ │ │ ) │ ││ │ │ │2、李委霖入出境紀錄(偵 │ ││ │ │ │ 15704 卷六第70頁反面) │ ││ │ │ │ │ │├──┼────────┼────────────┼─────────────┼─────────┤│3 │102 年9 月2 日至│甲○○隻身出境至北京,並│1、甲○○入出境紀錄(偵 │ ││ │同年月6日 │與李委霖發生性行為 │ 15704 號卷六第69頁 ) │ ││ │ │ │2、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 │ ││ │ │ │ (彌封偵15704 卷二第104 │ ││ │ │ │ 至110頁反面) │ ││ │ │ │ │ │├──┼────────┼────────────┼─────────────┼─────────┤│4 │102 年9 月12日 │甲○○以有廠商質疑為由,│航警局102 年9 月12日航警檢│ ││ │ │向民航局函詢:是否須於招│字第1020026275號函文(他 │ ││ │ │標文件中特別訂定「儀器須│2993卷四第19頁) │ ││ │ │經美國TSA 認證」之規格。│ │ │├──┼────────┼────────────┼─────────────┼─────────┤│5 │102 年9 月15日 │甲○○寄送有關產地認定法│甲○○102 年9 月15日寄與李│ ││ │ │規之法務部網站網址連結予│委霖主旨為產地認定標準之電│ ││ │ │李委霖 │子郵件(偵15704 卷一第66頁│ ││ │ │ │) │ │├──┼────────┼────────────┼─────────────┼─────────┤│6 │102 年9 月21日 │甲○○寄送郵件(含附件廠│甲○○102 年9 月21日寄與李│ ││ │ │驗標準及103ZPORTAL附註條│委霖,主旨為廠驗之往來電子│ ││ │ │款)給李委霖。 │郵件(偵15704 卷一第67至70│ ││ │ │李委霖旋即以郵件回覆問何│頁) │ ││ │ │時招標。 │ │ │├──┼────────┼────────────┼─────────────┼─────────┤│7 │102 年9 月23日 │甲○○將投標儀器資(規)│甲○○102 年9 月23日寄與李│ ││ │ │格審核文件(測試箱圖片檔│委霖,主旨為CX100100D 之電│ ││ │ │)寄予李委霖 │子郵件(偵15704 卷一第73至│ ││ │ │ │74 頁 反面) │ │├──┼────────┼────────────┼─────────────┼─────────┤│8 │102 年9 月24日 │甲○○email 給李委霖附約│甲○○102 年9 月24日寄與李│ ││ │ │條款修正對照表 │委霖,主旨為附約條款修正之│ ││ │ │ │電子郵件(偵15704 卷一第82│ ││ │ │ │至83頁) │ │├──┼────────┼────────────┼─────────────┼─────────┤│9 │102 年9 月24日 │民航局函覆9 月12日甲○○│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2 年9 月│ ││ │ │函詢問題:請貴局於符合保│24日空運安字第1020030144號│ ││ │ │案需求(含美國運輸保安署│函文(他2993卷四第19頁反面│ ││ │ │規定)之原則下,確依政府│) │ ││ │ │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 │ │├──┼────────┼────────────┼─────────────┼─────────┤│10 │102 年9 月25日 │被告甲○○依照民航局回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2 年9 月│ ││ │ │簽辦決定變更放寬CAAC及其│24日空運安字第1020030144號│ ││ │ │他國家認證規格。 │函文(他2993卷四第19頁反面│ ││ │ │ │) │ │├──┼────────┼────────────┼─────────────┼─────────┤│11 │102 年10月1 日 │甲○○寄送郵件給李委霖討│甲○○102 年10月1 日寄與李│ ││ │ │論關於型錄字型問題,向李│委霖主旨為cx100100d 之電子│ ││ │ │委霖提及「緊急脫離路線,│郵件(偵15704 卷一第86頁)│ ││ │ │萬一孫洪波無法如期完成的│ │ ││ │ │話,香港有繁體字的型錄嗎│ │ ││ │ │」 │ │ │├──┼────────┼────────────┼─────────────┼─────────┤│12 │102 年10月8 日 │甲○○上簽辦理8 部X 光機│102 年10月8 日安檢科簽呈(│ ││ │ │標案 │含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簽│ ││ │ │ │稿會核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 │ │對本局103 年度雙射源X 光檢│ ││ │ │ │查儀8 部採購文件審核意見及│ ││ │ │ │本局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等修│ ││ │ │ │正對照表)(他2993卷四第 │ ││ │ │ │24至26頁反面) │ │├──┼────────┼────────────┼─────────────┼─────────┤│13 │102 年10月21日 │李委霖寄送郵件給甲○○(│李委霖102 年10月21日寄與孫│ ││ │ │附件CX100100D 維修手冊中│一鳴主旨為New_CX100100D 維│ ││ │ │文)並表示「要賣錢的,不│修手冊. 中文.2012.04.20 之│ ││ │ │可外協(洩)哦」 │電子郵件(偵15704 卷一第 │ ││ │ │ │108 至143 頁反面) │ │├──┼────────┼────────────┼─────────────┼─────────┤│14 │102 年10月21日 │8 部X 光機標案第一次公開│103 年度雙射源X 光檢查儀8 │ ││ │ │招標 │部採購案102 年10月21日公開│ ││ │ │ │招標公告(偵15704 卷四第3 │ ││ │ │ │頁) │ │├──┼────────┼────────────┼─────────────┼─────────┤│15 │102 年10月23日 │李委霖以電子郵件將CX1001│李委霖102 年10月23日寄與孫│ ││ │ │00D 繁體中文版型錄給孫一│一鳴主旨為CX100100D 型錄之│ ││ │ │鳴內容表示「繁體版,請大│電子郵件(偵15707 卷一第 │ ││ │ │師修正」 │144至146頁反面) │ │├──┼────────┼────────────┼─────────────┼─────────┤│16 │102年10月24日 │甲○○以電子郵件回覆「修│甲○○102 年10月24日寄與孫│ ││ │ │正過了」至其自己icloud信│一鳴icloud信箱內,主旨為RE│ ││ │ │箱 │:FW:CX000000 D型錄之電子│ ││ │ │ │郵件(偵15707 卷一第147 至│ ││ │ │ │150 頁反面) │ │├──┼────────┼────────────┼─────────────┼─────────┤│17 │102 年10月30日 │甲○○簽辦4 部X 光機標案│102 年10月30日航警局安檢科│ ││ │ │ │簽呈(他2830卷一第71至74頁│ ││ │ │ │反面) │ │├──┼────────┼────────────┼─────────────┼─────────┤│18 │102 年11月7 日 │李委霖寄送「銷售報價審價│李委霖102 年11月7 日寄與孫│ ││ │ │表和招標備案總結表_ 航警│一鳴,主旨為銷售報價審價表│ ││ │ │局8套 」(同方威視公司內│和招標備案總結表_ 航警局8 │ ││ │ │部成本及對經銷商報價之價│套之電子郵件(偵15704卷一 │ ││ │ │格內容)檔案給甲○○。 │第151至152頁) │ │├──┼────────┼────────────┼─────────────┼─────────┤│19 │102年11月12日 │甲○○以廠對於規格有疑義│102 年11月12日航警局安檢科│ ││ │ │為由,上簽暫停辦理8 部X │簽呈(偵15704 卷四第52頁) │ ││ │ │光機標案 │ │ │├──┼────────┼────────────┼─────────────┼─────────┤│20 │102 年11月15日 │航警局公告8 部X 光機標案│103 年度雙射源X 光檢查儀8 │無法決標原因:變更││ │ │無法決標公告 │部採購案102 年11月15日無法│、補充招標文件內容││ │ │ │決標公告(偵15704 卷四第5 │ ││ │ │ │頁) │ │├──┼────────┼────────────┼─────────────┼─────────┤│21 │103 年1 月3 日 │李委霖寄送CAAC證書給孫一│李委霖103 年1 月3 日寄與孫│甲○○於同年2 月17││ │ │鳴 │一鳴,主旨為caac之電子郵件│日轉寄給丁○○。 ││ │ │ │(偵15704 卷二第4至6頁) │ │├──┼────────┼────────────┼─────────────┼─────────┤│22 │103 年1 月7 日 │甲○○簽辦4 部X 光機、8 │航警局航保科103 年1 月7 日│規範表項次第24項已││ │ │部X 光機2 項標案第二次招│簽呈(他2993卷一第10頁、同│開放CAAC認證資格 ││ │ │標作業 │偵15704 卷四第53頁) │ │├──┼────────┼────────────┼─────────────┼─────────┤│23 │103 年1 月14日 │8+4 部X 光機第一次公開招│103 年度雙射源託運行李X 檢│因該8 部X 光機標案││ │ │標公告 │查儀4 部、8 部採購案103 年│更換案號,故仍為第││ │ │ │1月14 日公開招標公告(偵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 │15704卷四第6、13頁) │ │├──┼────────┼────────────┼─────────────┼─────────┤│24 │103 年2 月8 日 │甲○○寄送同方威視公司之│甲○○103 年2 月8 日,寄送│內容包含: ││ │ │合作投標協議中文本、維護│與丁○○,主旨為合作投標協│●合作投標協議 ││ │ │證明、明新企業有限公司維│議中文本郵件、維護證明、明│●維護證明 ││ │ │護能力證明書等文件資料給│新維護能力證明之電子郵件(│●明新企業有限公司││ │ │丁○○ │偵15704 卷二第7 至11頁) │ 維護能力證明書 ││ │ │ │ │ │├──┼────────┼────────────┼─────────────┼─────────┤│25 │103 年2 月17日 │1、李委霖寄送「投標授權 │甲○○、丁○○、李委霖三方│ ││ │ │ 協議」、CAAC繁體中文 │於103 年2 月17日往來之電子│ ││ │ │ 版證書予甲○○,並要 │郵件(偵15704 卷二第14頁、│ ││ │ │ 求甲○○協助校對有無 │18頁、23頁、28頁、29頁、 │ ││ │ │ 錯誤內容 │32頁、34頁、39 頁、42頁) │ ││ │ │2、甲○○轉寄李委霖寄送 │ │ ││ │ │ 之CAAC證書予丁○○ │ │ ││ │ │3、李委霖寄送「投標授權 │ │ ││ │ │ 協議」予甲○○,孫一 │ │ ││ │ │ 鳴轉寄丁○○,再由蔡 │ │ ││ │ │ 依仁回覆李委霖 │ │ ││ │ │4、甲○○寄送鍵盤圖檔照 │ │ ││ │ │ 片、TSA 認證與丁○○ │ │ ││ │ │5、丁○○寄送填寫完成之 │ │ ││ │ │ 「儀器功能及規格說明 │ │ ││ │ │ 答覆書」與甲○○並提 │ │ ││ │ │ 及「孫兄您好,有關儀 │ │ ││ │ │ 器規格文件資料,請參 │ │ ││ │ │ 考附件」;甲○○並以 │ │ ││ │ │ 郵件回覆:「OK沒問題 │ │ ││ │ │ ,產地先保留,因有多 │ │ ││ │ │ 個直營製造廠和協力OEM│ │ ││ │ │ 廠可配合」等語 │ │ │├──┼────────┼────────────┼─────────────┼─────────┤│26 │103 年2 月20日 │甲○○電郵寄送CAAC使用許│甲○○103 年2 月20日寄與蔡│該證書為漢元公司投││ │ │可證書鑑定報告予丁○○ │依仁,主旨為CAAC之電子郵件│標文件之一 ││ │ │ │(偵15704 卷二第55至57頁)│ │├──┼────────┼────────────┼─────────────┼─────────┤│27 │103 年2 月21日 │丁○○寄送8+4 部X 光機報│丁○○103 年2 月21日寄與李│ ││ │ │價單(僅含勞務部分)予李│委霖,主旨為報價單之電子郵│ ││ │ │委霖 │件(偵15704 卷二第58頁) │ │├──┼────────┼────────────┼─────────────┼─────────┤│28 │103 年2 月27日 │8+4 部第1 次開標日 │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103 年│2 項標案均因參標廠││ │ │ │1 月14日招標公告(偵15704 │商不足3 家流標 ││ │ │ │卷四第6 至7 頁、13頁) │ │├──┼────────┼────────────┼─────────────┼─────────┤│29 │103 年3 月4 日 │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無法│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103 年│2 項標案均因參標廠││ │ │決標公告 │3 月4 日無法決標公告(偵 │商不足3 家流標 ││ │ │ │15704 卷四第8頁、15頁) │ │├──┼────────┼────────────┼─────────────┼─────────┤│30 │103 年3 月5 日 │公告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8+4 部X 光機2 項標案103 年│截止投標日為 ││ │ │第二次公開招標 │3 月5 日第二次招標公告(偵│103/03/16 ││ │ │ │偵15704 卷四第9頁、16頁) │ │├──┼────────┼────────────┼─────────────┼─────────┤│31 │103年3月18日 │4部X光機標案第二次開標日│4 部、8 部X 光機2 項標案 │由漢元公司得標 ││ │ │8部X光機標案第二次開標日│103 年3 月5 日第二次招標公│4部:1,432萬元 ││ │ │ │告(偵15704 卷四第9 頁、16│8部:2,988萬元 ││ │ │ │頁) │ │├──┼────────┼────────────┼─────────────┼─────────┤│32 │103年3月19日 │4部X光機標案決標公告 │4 部X 光機標案103 年3 月19│由漢元公司以1,432 ││ │ │ │日決標公告(偵15704 卷四第│萬元得標,其餘未得││ │ │ │11至12頁反面) │標之公司為文承公司││ │ │ │ │、美商天體公司(均││ │ │ │ │因資規格審查不合格││ │ │ │ │而未得標) ││ │ │ │ │ │├──┼────────┼────────────┼─────────────┼─────────┤│33 │103年3月25日 │8 部X 光機標案決標公告 │8 部X 光機標案103 年3 月25│由漢元公司以2,988 ││ │ │ │日決標公告(偵15704 卷四第│萬元得標,其餘未得││ │ │ │18至19頁反面) │標之公司為文承公司││ │ │ │ │、美商天體公司(均││ │ │ │ │因資規格審查不合格││ │ │ │ │而未得標) │├──┼────────┼────────────┼─────────────┼─────────┤│34 │103年3月21日 │漢元公司與航警局簽訂4 部│103 年度雙射源X 光檢查儀4 │ ││ │ │X光機採購契約 │部採購案採購契約(偵15704 │ ││ │ │ │卷四第120至149頁) │ ││ │ │ │ │ │├──┼────────┼────────────┼─────────────┼─────────┤│35 │103年3月31日 │漢元公司與航警局簽訂8部 │103 年度雙射源X 光檢查儀8 │ ││ │ │X光機採購契約 │部採購案採購契約(偵15704 │ ││ │ │ │卷四第150至181頁) │ │├──┼────────┼────────────┼─────────────┼─────────┤│36 │103 年4 月1 日 │美商Astrophysics公司於 │航警局航保科103 年4 月9 日│由航保科簽稿可知美││ │ │103 年4 月1 日寄送申訴函│辦理美商ASTROPHYSICS「X 光│商天體公司申訴事項││ │ │,針對漢元公司未提出產地│機採購案申訴函文」簽稿(偵│如下: ││ │ │證明、CAAC認證有效性提出│15704 卷四第109 至110 頁反│⒈原產地認證問題 ││ │ │申訴(應為未得標廠商之異│面) │⒉CAAC認證用許可因││ │ │議) │ │ 產地變更而無效 ││ │ │ │ │⒊航警局審標護航漢││ │ │ │ │ 元公司 │├──┼────────┼────────────┼─────────────┼─────────┤│37 │103 年4 月9 日 │甲○○為處理美商天體公司│航警局航保科103 年4 月9 日│ ││ │ │申訴函,簽辦回覆理由,並│辦理美商ASTROPHYSICS「X 光│ ││ │ │以美商天體公司逾期異議程│機採購案申訴函文」簽稿(偵│ ││ │ │序駁回,並就美商天體公司│15704 卷四第109 至110 頁反│ ││ │ │異議事項進行航警局之說明│面) │ │├──┼────────┼────────────┼─────────────┼─────────┤│38 │103 年4 月14日 │甲○○於103 年4 月14日 │航警局航保科103 年4 月14日│ ││ │ │函覆美商天體公司之函稿 │航警航保字第1030011648號函│ ││ │ │ │稿(偵15704 卷四第107 至 │ ││ │ │ │108 頁) │ │├──┼────────┼────────────┼─────────────┼─────────┤│39 │103 年9 月4 日、│安檢大隊陳報X 光機使用缺│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大│ ││ │9月5日 │失情形 │隊第一隊103 年9 月4 日陳報│ ││ │ │ │單(偵15704 卷五第1 至2 頁│ ││ │ │ │反面) │ │├──┼────────┼────────────┼─────────────┼─────────┤│40 │103 年9 月10日 │航警局後勤科簽辦4 部X 光│103 年9 月10日後勤科103 年│ ││ │ │機標案驗收事宜 │度雙射源託運行李X 光檢查儀│ ││ │ │ │4 部採購案驗收簽1 份、內政│ ││ │ │ │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開會通知│ ││ │ │ │單(稿)、簽稿會核單等資料│ ││ │ │ │(他2993卷一第23至24頁反面│ ││ │ │ │) │ │├──┼────────┼────────────┼─────────────┼─────────┤│41 │103 年9 月15日 │4 部X 光機標案辦理第一次│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103 │ ││ │ │驗收 │年9 月15日103 年度雙射源託│ ││ │ │ │運行李X 光檢查儀4 部採購案│ ││ │ │ │驗收紀錄(含安檢大隊陳報缺│ ││ │ │ │失資料,他2993卷一第38至45│ ││ │ │ │頁反面) │ │├──┼────────┼────────────┼─────────────┼─────────┤│42 │103 年9 月25日 │陳報4 部X 光機標案採購之│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大│ ││ │ │X光機使用缺失情形 │隊第一隊103 年9 月4 日陳報│ ││ │ │ │單(偵15704 卷五第1 至2 頁│ ││ │ │ │反面) │ │├──┼────────┼────────────┼─────────────┼─────────┤│43 │103 年9 月26日 │航警局後勤科簽辦4 部X 光│103 年9 月26日後勤科103 年│簽呈中各單位意見中││ │ │機標案重新驗收簽呈 │度雙射源託運行李X 光檢查儀│可見主計室加註意見││ │ │ │4 部採購案重新驗收再簽1 份│:本案使用單住於驗││ │ │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簽│收清冊簽名處簽註意││ │ │ │稿會核單、開會通知單(稿)│見,因對於本驗收案││ │ │ │等資料(他2993卷一第25至28│尚有意見,然本次驗││ │ │ │頁反面) │收之記錄人員於驗收││ │ │ │ │記錄上,已述明其驗││ │ │ │ │收結果:均符合驗收││ │ │ │ │要求,同意驗收。因││ │ │ │ │上有待釐清之事項,││ │ │ │ │職與督訓科胡督察已││ │ │ │ │請記錄人員于股長,││ │ │ │ │於驗收紀錄上敘日驗││ │ │ │ │收清冊上使用單位之││ │ │ │ │意見後,在擬於驗收││ │ │ │ │記錄上簽註:請確認││ │ │ │ │使用單位是否同意驗││ │ │ │ │收清冊之各項內容,││ │ │ │ │然因記錄人員明確表││ │ │ │ │示不予在驗收紀錄上││ │ │ │ │加註使用單位之意見││ │ │ │ │,之後旋即由主驗人││ │ │ │ │決定副局長室研請副││ │ │ │ │局長裁量酌處等詞。│├──┼────────┼────────────┼─────────────┼─────────┤│44 │103年10月2日 │4部X光機標案第二次驗收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驗收│ ││ │ │ │紀錄(103/10/2)、航空警察│ ││ │ │ │局103 年度雙射源託運行李X │ ││ │ │ │光檢查儀4部採購案驗收清冊 │ ││ │ │ │(他2993卷一第46至50頁反面│ ││ │ │ │) │ │├──┼────────┼────────────┼─────────────┼─────────┤│45 │103 年10月8 日 │航警局後勤科簽辦8 部X 光│103 年10月8 日後勤科簽、內│ ││ │ │機標案驗收事宜 │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簽稿會│ ││ │ │ │核單、開會通知單(稿)(他│ ││ │ │ │2993卷四第101至103頁) │ │├──┼────────┼────────────┼─────────────┼─────────┤│46 │103年10月17日 │8部X光機標案驗收 │航警局103 年度雙射源X 光檢│ ││ │ │ │查儀8 部採購案驗收清冊( │ ││ │ │ │他2993號卷四第103 頁反面至│ ││ │ │ │107頁) │ │├──┼────────┼────────────┼─────────────┼─────────┤│47 │103 年10月21日 │航警局後勤科簽辦8 部X 光│航警局後勤科103 年10月21簽│ ││ │ │機標案貨款2,988 萬元之核│呈(他2993卷四第119 至121 │ ││ │ │銷事宜 │頁) │ ││ │ │ │ │ │├──┼────────┼────────────┼─────────────┼─────────┤│48 │103 年11月13日 │安檢大隊陳報4 部X 光機標│航警局安檢大隊103 年11月13│ ││ │ │案採購機器之缺失 │日陳報單(含缺失照片紀錄,│ ││ │ │ │偵15704 卷五第6 至43頁) │ │├──┼────────┼────────────┼─────────────┼─────────┤│49 │103 年11月30日 │甲○○寄發5 標案算式截圖│圖片日期103 年11月30日之5 │ ││ │ │與丁○○ │標案算式截圖(偵11926 卷三│ ││ │ │ │第4至48頁) │ │├──┼────────┼────────────┼─────────────┼─────────┤│50 │103 年11月30日至│丁○○於新園街社區一樓大│丁○○105 年7 月11日調詢、│ ││ │103 年12月31日間│廳交付186萬元與甲○○ │檢訊證述 │ ││ │某日 │ │ │ │├──┼────────┼────────────┼─────────────┼─────────┤│51 │103 年底至104 年│103 年底至104 年初某日蔡│丁○○105 年7 月5 日、同年│ ││ │初某日、104 年年│依仁在機場內咖啡廳、104 │月11日之調詢、檢訊證述 │ ││ │中、105年年初 │年中某日在機場內美食廣場│ │ ││ │ │、10年年初在桃場二航廈 │ │ ││ │ │B2美食廣場分別給付40萬元│ │ ││ │ │(共120萬元) 給李委霖。│ │ │├──┼────────┼────────────┼─────────────┼─────────┤│52 │104 年4 月16日 │4 部X 光機標案所採購X 光│李委霖寄與甲○○及丁○○,│即附件一編號3-80、││ │ │機仍有圖像黑屏、切割等瑕│主旨為台灣航警設備維修之電│3-81、3-82之郵件 ││ │ │疵問題 │子郵件(偵15704 卷三第 │ ││ │ │ │43至47頁) │ │├──┼────────┼────────────┼─────────────┼─────────┤│53 │104 年7 月6 日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4 年│ ││ │105年3月30日 │航警局辦理8+4 部X 光機2 │7 月6 日工程企字第 │ ││ │ │項標案,於開標審查廠商資│00000000000 號、105 年3 月│ ││ │ │(規)格標時,有未依投標│30日工程企字第00000000000 │ ││ │ │須知及政府採購法規定審查│號函文及所附函詢事項工程會│ ││ │ │漢元公司產地是否符合GPA │意見對照表(偵15704卷五第 │ ││ │ │會員締約國之缺失。 │41至51頁) │ ││ │ │ │ │ │└──┴────────┴────────────┴─────────────┴─────────┘附表二:圖檔軟體標案時序表┌──┬────────┬─────────────┬───────────┬─────────┐│編號│時間 │事實 │證據資料及出處 │備註 │├──┼────────┼─────────────┼───────────┼─────────┤│1 │103 年6 月24日 │航警局台北、高雄分局發函提│內政部航空警察局台北分│ ││ │ │出X 光圖檔申購需求,由孫一│局103 年6 月24日航警北│ ││ │ │鳴承辦 │分四字第1030005275號函│ ││ │ │ │文;高雄分局103 年6 月│ ││ │ │ │24 日 航警高分四字第 │ ││ │ │ │0000000000號函文,以及│ ││ │ │ │甲○○會簽內容(偵 │ ││ │ │ │15704 卷五第65至66頁)│ │├──┼────────┼─────────────┼───────────┼─────────┤│2 │103 年7 月19日 │甲○○以輾轉方式將圖檔軟體│李委霖103 年7 月19日回│ ││ │ │標案規格規範表以電子郵件寄│覆與甲○○,主旨為圖檔│ ││ │ │給李委霖後,由李委霖回覆孫│,附件為以英文填寫完畢│ ││ │ │一鳴以英文填寫完之規格規範│X 光圖檔規範表之電子郵│ ││ │ │表。 │件(偵11926 卷三第39 │ ││ │ │ │至41頁) │ ││ │ │ │ │ │├──┼────────┼─────────────┼───────────┼─────────┤│3 │103 年7 月23日至│甲○○以電子郵件與國外圖檔│甲○○於103 年7 月23日│ ││ │同年9月4日 │軟體供應商SIMFOX公司聯繫之│至同年9 月4 日與SIMFOX│ ││ │ │電子郵件,甲○○除建議該廠│公司往來電子郵件紀錄(│ ││ │ │商尋求台灣代理商參標是較簡│偵15704 卷二第103 至 │ ││ │ │便且節稅的方式外,尚附上英│107 頁) │ ││ │ │文版之圖檔軟體規範表予 │ │ ││ │ │SIMFOX公司。 │ │ │├──┼────────┼─────────────┼───────────┼─────────┤│4 │103 年9 月15日 │X 光圖檔訓練測試軟體採購案│103 年度X 光圖檔訓練測│ ││ │ │招標公告。 │試軟體採購案103 年9 月│ ││ │ │ │15日公開招標公告(偵 │ ││ │ │ │15704 卷四第20頁) │ │├──┼────────┼─────────────┼───────────┼─────────┤│5 │103 年9 月24日 │甲○○寄送主旨為圖檔,附件│甲○○於103 年9 月24日│ ││ │ │檔案為軟體價格之郵件,給李│寄與李委霖及丁○○,主│ ││ │ │委霖及丁○○。 │旨為圖檔,附件為軟體價│ ││ │ │ │格之電子郵件(偵15704 │ ││ │ │ │卷二第147至148頁) │ │├──┼────────┼─────────────┼───────────┼─────────┤│6 │103 年10月17日 │103 年度X 光圖檔訓練測試軟│103 年度X 光圖檔訓練測│無法決標原因:流標││ │ │體採購案無法決標公告 │試軟體採購案103 年10月│,無人投標或未達三││ │ │ │17日無法決標公告(偵 │家 ││ │ │ │15704 卷四第22頁) │ ││ │ │ │ │ │├──┼────────┼─────────────┼───────────┼─────────┤│7 │103 年10月18日至│李委霖與甲○○為圖檔軟體標│李委霖與甲○○為準備圖│ ││ │同年月20日 │案,共同準備SIMFOX公司中文│檔中文型錄往來之電子郵│ ││ │ │圖檔型錄投標文件 │件(偵15704 卷二第152 │ ││ │ │ │至157 頁) │ │├──┼────────┼─────────────┼───────────┼─────────┤│8 │103 年10月24日 │X 光圖檔訓練測試軟體採購第│103 年度X 光圖檔訓練測│ ││ │ │二次招標公告。 │試軟體採購案103 年10月│ ││ │ │ │24日第二次招標公告(偵│ ││ │ │ │偵15704 卷四第23頁) │ │├──┼────────┼─────────────┼───────────┼─────────┤│9 │103 年10月30日 │X 光圖檔訓練測驗軟體採購案│103 年度X 光圖檔訓練測│由明新公司以SIMFOX││ │ │決標 │試軟體採購案103 年12月│公司產品,以560 萬││ │ │ │1 日更正決標公告(偵 │元得標 ││ │ │ │15704 卷四第25至26頁反│ ││ │ │ │面) │ │├──┼────────┼─────────────┼───────────┼─────────┤│10 │103 年10月30日 │航警局與明新公司簽訂X 光圖│103 年度X 光圖檔訓練測│ ││ │ │檔訓練測驗軟體採購契約 │試軟體採購案採購契約(│ ││ │ │ │偵15704 卷五第67至90頁│ ││ │ │ │) │ │├──┼────────┼─────────────┼───────────┼─────────┤│11 │103 年12月5日 │驗收 │103 年度X 光圖檔訓練測│ ││ │ │ │試軟體採購案103 年12月│ ││ │ │ │5 日驗收紀錄、航空警察│ ││ │ │ │局103 年度X 光圖檔訓練│ ││ │ │ │測驗軟體採購案驗收清單│ ││ │ │ │(偵15704 卷五94至96頁│ ││ │ │ │反面) │ ││ │ │ │ │ │├──┼────────┼─────────────┼───────────┼─────────┤│12 │103 年11月30日 │甲○○寄發5 標案算式截圖 │圖片日期103 年11月30日│ ││ │ │與丁○○ │之5 標案算式截圖(偵 │ ││ │ │ │11926卷三第4 至48頁) │ ││ │ │ │ │ │├──┼────────┼─────────────┼───────────┼─────────┤│13 │103 年11月30日至│丁○○於新園街社區一樓大 │丁○○105 年7 月11日調│ ││ │103 年12月31日間│廳交付186萬元與甲○○ │詢、檢訊證述 │ ││ │某日 │ │ │ │├──┼────────┼─────────────┼───────────┼─────────┤│14 │103 年底至104 年│103 年底至104 年初某日蔡依│丁○○105 年7 月5 日、│ ││ │初某日、104 年年│仁在機場內咖啡廳、104 年中│同年月11日之調詢、檢訊│ ││ │中、105年年初 │某日在機場內美食廣場、105 │證述 │ ││ │ │年年初在桃場二航廈B2美食廣│ │ ││ │ │場分別給付40萬元(共120 萬│ │ ││ │ │元) 給李委霖。 │ │ │└──┴────────┴─────────────┴───────────┴─────────┘附表三:X 光車標案時序表┌──┬────────┬─────────────┬───────────┬─────────┐│編號│時間 │事實 │證據資料及出處 │備註 │├──┼────────┼─────────────┼───────────┼─────────┤│1 │103 年3 月1 日 │甲○○寄送郵件(附件mx9080│甲○○於103 年3 月1 日│ ││ │ │tb .doc 即X 光車規格)予蔡│寄與丁○○,主旨為X 光│ ││ │ │依仁,並告知丁○○:「先參│車,附件為同方威視公司│ ││ │ │考看看,這種車型裝壓調整腳│MX9080T B 型車載X 射線│ ││ │ │不能看吧」 │檢查系統技術建議書之電│ ││ │ │ │子郵件(偵15704 卷二第│ ││ │ │ │63至74頁) │ │├──┼────────┼─────────────┼───────────┼─────────┤│2 │103 年3 月20日 │航警局臺北分局、高雄分局發│內政部警政署航警局臺北│ ││ │ │函航警局提出X 光車採購車型│分局航警北分四字第1030│ ││ │ │規劃之建議案 │002391號函、高雄分局航│ ││ │ │ │警高分四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104 年度採購規劃│ ││ │ │ │案)(偵10574 卷五第97│ ││ │ │ │至98頁) │ │├──┼────────┼─────────────┼───────────┼─────────┤│3 │103年4月23日 │甲○○簽辦X 光車標案建議以│航警局航保科103 年4 月│ ││ │ │賓士車型作為X 光車車款 │23日簽呈(偵15704 卷五│ ││ │ │ │第99頁正反) │ │├──┼────────┼─────────────┼───────────┼─────────┤│4 │103 年9 月11日 │X光車標案第一次招標公告。 │104 年度X 光車3 部採購│(同偵11926 卷三 ││ │ │ │案之公開招標公告(公告│P20) ││ │ │ │日103/09/11)(偵15704│ ││ │ │ │卷四第27頁) │ ││ │ │ │ │ │├──┼────────┼─────────────┼───────────┼─────────┤│5 │103 年9 月11日 │甲○○轉寄X 光車標案之招標│甲○○於103 年9 月11日│ ││ │ │文件給李委霖(標題X 光車)│寄與李委霖,主旨為X 光│ ││ │ │ │車,附件為X 光車標案招│ ││ │ │ │標文件之電子郵件(偵 │ ││ │ │ │15704 卷二第112 至123 │ ││ │ │ │頁) │ │├──┼────────┼─────────────┼───────────┼─────────┤│6 │103 年9 月13日 │李委霖以郵件向甲○○表示「│李委霖於103 年9 月13日│ ││ │ │請翻譯成繁體中文和修正一下│寄與甲○○,主旨為X 光│ ││ │ │唄」等詞,要求甲○○將X 光│車型錄,附件為mx9080tb│ ││ │ │車型錄翻譯成繁體中文 │簡易型錄之電子郵件(偵│ ││ │ │ │15704 卷二第124頁) │ │├──┼────────┼─────────────┼───────────┼─────────┤│7 │103 年10月20日 │航警局公告X 光車標案無法決│104 年度X 光車3 部採購│無法決標原因:無廠││ │ │標。 │案之無法決標公告(公告│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 │ │ │日103/10/20 )(偵 │標家數。 ││ │ │ │15704 卷四第29頁) │ │├──┼────────┼─────────────┼───────────┼─────────┤│8 │103 年10月28日 │X 光車標案第二次招標公告。│104 年度X 光車3 部採購│ ││ │ │ │案之第二次公開招標公告│ ││ │ │ │(公告日103/10/28 )(│ ││ │ │ │偵15704 卷四第30至31頁│ ││ │ │ │反面) │ │├──┼────────┼─────────────┼───────────┼─────────┤│9 │103 年11月5 日 │X 光車採購案決標 │104 年度X 光車3 部採購│由捷美公司以1,980 ││ │ │ │案之決標公告(公告日 │萬元得標 ││ │ │ │103/11/12 )(偵15704 │ ││ │ │ │卷四第32至33頁反面) │ │├──┼────────┼─────────────┼───────────┼─────────┤│10 │103年11月5日 │航警局與捷美公司簽訂採購契│104 年度X 光車3 部採購│ ││ │ │約。 │案採購契約(偵15704卷 │ ││ │ │ │五第100至123頁) │ │├──┼────────┼─────────────┼───────────┼─────────┤│11 │103年11月30日 │甲○○寄發5 標案算式截圖 │圖片日期103 年11月30日│ ││ │ │與丁○○ │之5 標案算式截圖(偵 │ ││ │ │ │11926卷三第4 至48頁) │ │├──┼────────┼─────────────┼───────────┼─────────┤│12 │103 年11月30日至│丁○○於新園街社區一樓大 │丁○○105 年7 月11日調│ ││ │103 年12月31日間│廳交付186萬元與甲○○ │詢、檢訊證述 │ ││ │某日 │ │ │ │├──┼────────┼─────────────┼───────────┼─────────┤│13 │103 年底至104 年│103 年底至104 年初某日蔡依│丁○○105 年7 月5 日、│ ││ │初某日、104 年年│仁在機場內咖啡廳、104 年中│同年月11日之調詢、檢訊│ ││ │中、105年年初 │某日在機場內美食廣場、105 │證述 │ ││ │ │年年初在桃場二航廈B2美食廣│ │ ││ │ │場分別給付40萬元(共120 萬│ │ ││ │ │元) 給李委霖。 │ │ │└──┴────────┴─────────────┴───────────┴─────────┘附表四:104 年2部X 光機標案時序表┌──┬────────┬─────────────┬───────────┬─────────┐│編號│時間 │事實 │證據資料及出處 │備註 │├──┼────────┼─────────────┼───────────┼─────────┤│1 │103 年11月7 日 │航警局104 年度雙射源託運行│104 年度雙射源託運行李│ ││ │ │李X 光檢查儀2 部採購案公開│X 光檢查儀2 部採購案之│ ││ │ │招標公告 │公開招標公告(公告日 │ ││ │ │ │103/11/07 )(偵15704 │ ││ │ │ │卷四第34至35頁反面 │ │├──┼────────┼─────────────┼───────────┼─────────┤│2 │103年11月30日 │甲○○寄發5 標案算式截圖 │圖片日期103 年11月30日│ ││ │ │與丁○○ │之5 標案算式截圖(偵 │ ││ │ │ │11926卷三第4 至48頁) │ │├──┼────────┼─────────────┼───────────┼─────────┤│3 │103 年11月30日至│丁○○於新園街社區一樓大 │丁○○105 年7 月11日調│ ││ │103 年12月31日間│廳交付186萬元與甲○○ │詢、檢訊證述 │ ││ │某日 │ │ │ │├──┼────────┼─────────────┼───────────┼─────────┤│4 │103 年12月11日 │航警局104 年度雙射源託運行│104 年度雙射源託運行李│無法決標原因:無廠││ │ │李X 光檢查儀2 部採購案無法│X 光檢查儀2 部採購案之│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 │ │決標公告 │無法決標公告(公告日 │標家數) ││ │ │ │103/12/11 )(偵15704 │ ││ │ │ │卷第36頁) │ │├──┼────────┼─────────────┼───────────┼─────────┤│5 │103 年12月15日 │航警局104 年度雙射源託運行│104 年度雙射源託運行李│ ││ │ │李X 光檢查儀2 部採購案再次│X 光檢查儀2 部採購案之│ ││ │ │招標公告 │再次招標公告(公告日 │ ││ │ │ │103/12/15 )(偵15704 │ ││ │ │ │卷四第37頁) │ │├──┼────────┼─────────────┼───────────┼─────────┤│6 │103 年12月29日 │航警局104 年度雙射源託運行│104 年度雙射源託運行李│由捷美公司以780 萬││ │ │李X 光檢查儀2 部採購案決標│X 光檢查儀2 部採購案之│元得標 ││ │ │ │決標公告(公告日103/12│ ││ │ │ │/30 )(偵15704 卷四 │ ││ │ │ │ 第39至40頁反面) │ │├──┼────────┼─────────────┼───────────┼─────────┤│7 │103年12月30日 │航警局與捷美公司簽訂104 年│10年度雙射源託運行李X │ ││ │ │度雙射源託運行李X 光檢查儀│光檢查儀2 部採購案採購│ ││ │ │2 部採購案採購合約 │合約(偵15704 卷五第 │ ││ │ │ │125 至161頁) │ │├──┼────────┼─────────────┼───────────┼─────────┤│8 │103 年底至104 年│103 年底至104 年初某日蔡依│丁○○105 年7 月5 日、│ ││ │初某日、104 年年│仁在機場內咖啡廳、104 年中│同年月11日之調詢、檢訊│ ││ │中、105年年初 │某日在機場內美食廣場、105 │證述 │ ││ │ │年年初在桃場二航廈B2美食廣│ │ ││ │ │場分別給付40萬元(共120 萬│ │ ││ │ │元) 給李委霖。 │ │ │├──┼────────┼─────────────┼───────────┼─────────┤│9 │104 年4 月16日 │李委霖寄送台灣航警設備維修│李委霖寄與甲○○及蔡依│即起訴書電子郵件編││ │ │紀錄之郵件與甲○○、丁○○│仁,主旨為台灣航警設備│號3-80、3-81、3-82││ │ │,郵件內提及104 年2 部X 光│維修之電子郵件(偵1570│ ││ │ │機標案所採購X 光機有瑕疵情│4 卷三第43至47頁) │ ││ │ │形 │ │ │└──┴────────┴─────────────┴───────────┴─────────┘附表五:104 年貨運4部X 光機標案時序表┌──┬────────┬─────────────┬───────────┬─────────┐│編號│時間 │事實 │證據資料及出處 │備註 │├──┼────────┼─────────────┼───────────┼─────────┤│1 │103 年9 月2 日 │甲○○簽辦104 貨運4 部X 光│航警局航保科103 年9 月│ ││ │ │機標案 │2 日簽呈(他4535卷四 │ ││ │ │ │第23頁) │ │├──┼────────┼─────────────┼───────────┼─────────┤│2 │103 年10月28日 │「104 年度雙射源貨運X 光檢│104 年度雙射源貨運X 光│ ││ │ │查儀4 部採購案」公開招標公│檢查儀4 部採購案招標公│ ││ │ │告 │告(他4535卷四第34至 │ ││ │ │ │35頁) │ │├──┼────────┼─────────────┼───────────┼─────────┤│3 │103 年11月29日 │李委霖將規格規範表填寫完後│李委霖103 年11月29日寄│ ││ │ │寄予甲○○,郵件中寫下「OK│與甲○○,主旨為 │ ││ │ │嗎?長官指教」 │CX180180DH,附件 │ ││ │ │ │CX180180DH.zip之電子郵│ ││ │ │ │件(偵12221 卷一第27至│ ││ │ │ │35頁反面) │ │├──┼────────┼─────────────┼───────────┼─────────┤│4 │103 年12月3日 │104 年度雙射源貨運X 光檢查│103 年12月3 日內政部警│流標原因:未達法定││ │ │儀4 部採購案第一次開標流標│政署航空警察局開( 流) │開標家數 ││ │ │ │標紀錄(他4535卷四第45│ ││ │ │ │頁) │ │├──┼────────┼─────────────┼───────────┼─────────┤│5 │103 年12月26日 │104 年度雙射源貨運X 光檢查│103 年12月26日內政部警│廢標原因:捷美公司││ │ │儀4 部採購案第二次開標(廢│政署航空警察局開(廢)│投標價格高於底價(││ │ │標) │標紀錄(他4535卷四第 │開標主持人誤看底價││ │ │ │50頁) │) │├──┼────────┼─────────────┼───────────┼─────────┤│6 │103 年12月29日 │104 年度雙射源貨運X 光檢查│104 年度雙射源貨運X 光│ ││ │ │儀4 部採購案重新公開招標公│檢查儀4 部採購案重新招│ ││ │ │告 │標公告(他4535卷四第 │ ││ │ │ │55至56頁) │ │├──┼────────┼─────────────┼───────────┼─────────┤│7 │104 年1 月13 日 │後勤科簽辦本件標案開標後保│後勤科104 年1 月13日簽│ ││ │ │留前次決標事宜(前次看錯底│呈、航警局「辦理『104 │ ││ │ │價,誤認廠商報價高於底價)│年度雙射源貨運X 光檢查│ ││ │ │ │儀4 部採購案』開標(保│ ││ │ │ │留決標)結果」簽稿會核│ ││ │ │ │單、104 年1 月8 日內政│ ││ │ │ │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開標│ ││ │ │ │(保留決標)紀錄、簽到│ ││ │ │ │表(他4535卷四第58至61│ ││ │ │ │頁) │ │├──┼────────┼─────────────┼───────────┼─────────┤│8 │104 年1 月16日至│後勤科就歷次開標及誤認底價│後勤科104 年1 月16日、│ ││ │同年2月2日 │開標後事項欴函詢律師之結果│2 月2 日之簽呈及洽詢律│ ││ │ │,上簽與航警局長官知悉並決│師意見結果、104 年2 月│ ││ │ │定決標予捷美公司 │2 日決標紀錄(他4535卷│ ││ │ │ │四第64頁、65頁、78頁、│ ││ │ │ │79頁 、81頁) │ │├──┼────────┼─────────────┼───────────┼─────────┤│9 │104年2月3日 │航警局與捷美公司簽立104 年│104 年度雙射源貨運X 光│ ││ │ │度雙射源貨運X 光檢查儀4 部│檢查儀4 部採購案之採購│ ││ │ │採購案採購契約 │契約(他4535卷四第124 │ ││ │ │ │至155頁) │ │├──┼────────┼─────────────┼───────────┼─────────┤│10 │104年2月4日 │104 年度雙射源貨運X 光檢查│104 年度雙射源貨運X 光│公告捷美公司以 ││ │ │儀4 部採購案決標公告 │檢查儀4 部採購案決標公│4,530 萬元得標 ││ │ │ │告(公告日104/2/4 )(│ ││ │ │ │他4535卷四第86頁正反)│ │├──┼────────┼─────────────┼───────────┼─────────┤│11 │104 年7 月24日 │後勤科簽辦本件標案驗收事宜│後勤科104 年7 月24日簽│ ││ │ │ │呈、航警局辦理本局「 │ ││ │ │ │104 年度雙射源貨運X 光│ ││ │ │ │檢查儀4 部採購案」驗收│ ││ │ │ │事宜之簽稿會核單、驗收│ ││ │ │ │行程表(他4535卷四第 │ ││ │ │ │86至91 頁) │ │├──┼────────┼─────────────┼───────────┼─────────┤│12 │104 年8 月17日 │後勤科簽辦驗收結果 │後勤科104 年8 月17日簽│ ││ │ │ │呈、104 年8 月10日驗收│ ││ │ │ │清冊(他4535卷四第95至│ ││ │ │ │99 頁 ) │ │└──┴────────┴─────────────┴───────────┴─────────┘附表六:被告甲○○之罪名及所處之刑┌──┬───────────────┬──────────────────┐│編號│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 1 │事實欄貳、一、五部分(8+4 部X │甲○○共同犯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罪,││ │光機2 項標案及收取回扣部分) │處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褫奪公權拾年。│├──┼───────────────┼──────────────────┤│ 2 │事實欄貳、二、五部分(圖檔軟體│甲○○共同犯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罪,││ │標案及收取回扣部分) │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捌年。 │├──┼───────────────┼──────────────────┤│ 3 │事實欄貳、三、五部分(X 光車標│甲○○共同犯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罪,││ │案及收取回扣部分) │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捌年。 │├──┼───────────────┼──────────────────┤│ 4 │事實欄貳、四、五部分(104 年2 │甲○○共同犯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罪,││ │部X 光機標案及收取回扣部分) │處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褫奪公權玖年。│├──┼───────────────┼──────────────────┤│5 │事實欄參部分(104 年貨運4 部X │甲○○共同犯購辦公用材舞弊罪,處有期││ │光機標案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徒刑拾貳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 ││ │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11221 號追加│ ││ │起訴部分) │ │└──┴───────────────┴──────────────────┘附表七:被告丁○○之罪名及所處之刑┌──┬───────────────┬──────────────────┐│編號│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 1 │事實欄貳、一、五部分(8+4 部X │丁○○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 │光機2 項標案及交付賄賂部分) │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權││ │ │貳年。 │├──┼───────────────┼──────────────────┤│ 2 │事實欄貳、二、五部分(圖檔軟體│蔡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交││ │標案及交付賄賂部分) │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 │ │權壹年。 │├──┼───────────────┼──────────────────┤│ 3 │事實欄貳、三、五部分(X 光車標│蔡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交││ │案及交付賄賂部分) │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 │ │權壹年。 │├──┼───────────────┼──────────────────┤│ 4 │事實欄貳、四、五部分(104 年2 │蔡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交││ │部X 光機標案及交付賄賂部分) │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 │ │權壹年。 │└──┴───────────────┴──────────────────┘附件一:卷宗對照表┌───────────────┬──────────┐│卷宗全稱 │卷宗簡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乙○)│他2830卷一 ││104 年度他字第2830號卷一 │ │├───────────────┼──────────┤│乙○104 年度他字第2830號卷二 │他2830卷二 │├───────────────┼──────────┤│乙○104 年度他字第2993號卷一 │他2993卷一 │├───────────────┼──────────┤│乙○104 年度他字第2993號卷二 │他2993卷二 │├───────────────┼──────────┤│乙○104 年度他字第2993號卷三 │他2993卷三 │├───────────────┼──────────┤│乙○104 年度他字第2993號卷四 │他2993卷四 │├───────────────┼──────────┤│乙○105年度偵字第11926號卷一 │偵11926卷一 │├───────────────┼──────────┤│乙○105年度偵字第11926號卷二 │偵11926卷二 │├───────────────┼──────────┤│乙○105年度偵字第11926號卷三 │偵11926卷三 │├───────────────┼──────────┤│乙○105年度偵字第11926號卷四 │偵11926卷四 │├───────────────┼──────────┤│乙○105年度偵字第11926號卷五 │偵11926卷五 │├───────────────┼──────────┤│乙○105年度偵字第15704號卷一 │偵15704卷一 │├───────────────┼──────────┤│乙○105年度偵字第15704號卷二 │偵15704卷二 │├───────────────┼──────────┤│乙○105年度偵字第15704號卷三 │偵15704卷三 │├───────────────┼──────────┤│乙○105年度偵字第15704號卷四 │偵15704卷四 │├───────────────┼──────────┤│乙○105年度偵字第15704號卷五 │偵15704卷五 │├───────────────┼──────────┤│乙○105年度偵字第15704號卷六 │偵15704卷六 │├───────────────┼──────────┤│乙○105年度他字第4535號卷一 │他4535卷一 │├───────────────┼──────────┤│乙○105年度他字第4535號卷二 │他4535卷二 │├───────────────┼──────────┤│乙○105年度他字第4535號卷三 │他4535卷三 │├───────────────┼──────────┤│乙○105年度他字第4535號卷四 │他4535卷四 │├───────────────┼──────────┤│乙○105年度他字第4535號卷五 │他4535卷五 │├───────────────┼──────────┤│乙○106 年度偵字第11221 號卷一│偵11221卷一 │├───────────────┼──────────┤│乙○106 年度偵字第11221 號卷二│偵11221卷二 │├───────────────┼──────────┤│本院105年度偵聲字第211號卷 │偵聲211卷 │├───────────────┼──────────┤│本院105年度矚訴字第20號卷一 │矚訴20卷一 │├───────────────┼──────────┤│本院105年度矚訴字第20號卷二 │矚訴20卷二 │├───────────────┼──────────┤│本院105年度矚訴字第20號卷三 │矚訴20卷三 │├───────────────┼──────────┤│本院105年度矚訴字第20號卷四 │矚訴20卷四 │├───────────────┼──────────┤│本院105年度矚訴字第20號卷五 │矚訴20卷五 │├───────────────┼──────────┤│本院105年度矚訴字第20號卷六 │矚訴20卷六 │├───────────────┼──────────┤│本院105年度矚訴字第20號卷七 │矚訴20卷七 │├───────────────┼──────────┤│本院105年度矚訴字第20號卷八 │矚訴20卷八 │├───────────────┼──────────┤│本院107年度矚訴字第7號卷一 │矚訴7卷一 │├───────────────┼──────────┤│本院107年度矚訴字第7號卷二 │矚訴7卷二 │└───────────────┴──────────┘附件二:105年7月5日被告丁○○調詢內容┌─────┬───────────────────────┬────────┐│錄音時間 │問答內容 │勘驗筆錄 ││約略位置 │ │卷證位置 │├─────┼───────────────────────┼────────┤│04:48:00│問:他今天的法條應該不是刑法,應該是採購辦理政│矚訴20卷六第19頁││以下 │ 府公共工程舞弊。 │ ││ │許律:構成舞弊。 │ ││ │問:舞弊他的刑責是很重。 │ ││ │許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 │問:舞弊就是基本上他們用這種手法去弄這個標案 │ ││ │ 啦,對,會不會有這個空間,他們舞弊也是有一│ ││ │ 些要件吧,凡事要往合理的方向來想好不好。許│ ││ │ 律:這種舞弊一旦成立啦,要連結三次以上才有│ ││ │ 機會緩刑耶,很難啦,一旦被認定幾乎都要關啦│ ││ │ 。 │ ││ │蔡:所以我是說看有沒有什麼方式可以,因為我真 │ ││ │ 的是比較不是在主導,或是我在處理這個案子,│ ││ │ 看有沒有什麼方式讓我比較能夠有機會緩刑,或│ ││ │ 者是說。 │ ││ │問:可是你的部分,你能夠講的幾乎就是這樣子啊。│ │├─────┼───────────────────────┼────────┤│04:52:00│問:就一個標案來講,他其實已經違反一個政府的 │矚訴20卷六第19頁││以下 │ 常態了,特別他又跟大陸那邊有這麼特殊的關係│反面 ││ │ ,當然就像你講的,講了我一定會認為說你今天│ ││ │ 既然願意配合來承標,你一定知情,他們有這種│ ││ │ 謀議,你只是配合,就好像你剛剛講的,你是配│ ││ │ 合來弄,事實上你沒有主導權;你這個案子弄完│ ││ │ 後就是保固,前面投標階段才是主要的嘛,我今│ ││ │ 天一個GROUP 來弄一個案子,一定要大家先溝通│ ││ │ 好,我如果沒有溝通好,今天假設你不知情,你│ ││ │ 突然起來有意見,或突然反駁或怎樣,那這件事│ ││ │ 情也許就會曝光,或這個局就會破掉,所以他當│ ││ │ 然會認為你應該是知情啦。 │ ││ │蔡:但是知情到什麼程度,比如說我弄這些,知道他│ ││ │ 們些認識的關係。 │ │├─────┼───────────────────────┼────────┤│04:55:00│問:你今天只是一個出牌的配合的廠商,就你的部分│矚訴20卷六第20頁││以下 │ ,你要有所知悉一些細節,而不是完全毫無所悉│反面至21頁 ││ │ 。對,也許事實就像你講的確實就是這個樣子,│ ││ │ 當然檢察官後面會一直質疑你這個區塊啦,所以│ ││ │ 你會覺得好煩哦,怎麼會一直去問你同樣的問題│ ││ │ 。 │ ││ │蔡:因為他就一直說啊,比如說現在偵查期如果我自│ ││ │ 白的話。 │ ││ │問:所以他就是認為你知情,可能認為,因為站在 │ ││ │ 我們辦案的立場,我們會認為你會跟他站在同一│ ││ │ 個陣線,你們一定會避重就輕,不願意把事實講│ ││ │ 出來,他會認為說你要去爭取這個機會,你趕快│ ││ │ 來自白,你趕快把事情講出來,你可以來爭取你│ ││ │ 刑責的減輕等等。 │ ││ │蔡:我有問過律師,說我願意來配合。 │ ││ │問:也許你講的事實,你能夠吐出來的就是這樣子 │ ││ │ 了,你已經吐不出東西了,那我硬要逼你出來,│ ││ │ 我也逼不出來啊,那說另一個區塊,你沒有東西│ ││ │ 來跟檢察官談;他憑什麼要來跟你談,你懂我的│ ││ │ 意思嗎?你一定要有他想要的東西,才能去跟他│ ││ │ 談嘛,就是這樣子嘛,你沒有東西跟他談,那他│ ││ │ 為什麼要給你減刑,或是特別的。 │ ││ │蔡:污點證人或是怎樣。 │ ││ │問:這都是法律規定他有相關的要件啊,對啊,你 │ ││ │ 一定要講出新的東西,或是有用的東西,才有用│ ││ │ 啊,可能真的就像你講的,你所知就是這麼多啦│ ││ │ ,所以你也生不出。 │ ││ │蔡:生不出來,那你叫我怎麼辦,那檢察官是說你 │ ││ │ 在偵查中自白,我可以用什麼行賄罪,一年有期│ ││ │ 徒刑,甚至幫你做這個變證人。 │ ││ │問:再減。 │ ││ │蔡:對。 │ ││ │問:比如說你這個案子你有不法的利潤,你願意再繳│ ││ │ 回來,你可以再減。 │ ││ │蔡:是。 │ ││ │問:對。 │ ││ │(04:58:40) │ ││ │蔡:那這一點東西,我也要跟律師討論說我這樣子到│ ││ │ 底又是什麼東西。 │ ││ │問:你一直在問就是說,你到底可以配合什麼,可是│ ││ │ 我這樣聽起來你就是拿不出東西出來啊。 │ ││ │蔡:那我能夠誣陷嗎? │ ││ │問:當然當然絕對不可以,不可以這樣子喔,所以 │ ││ │ 我一直跟你強調,我們就實際狀況來去敘述,我│ ││ │ 們不要去。 │ ││ │蔡:誣賴。 │ ││ │問:誣賴或者是去做揣摩,或者是去做其他的解讀,│ ││ │ 我們要把實際的狀況呈現出來。 │ ││ │蔡:因為如果我要當污點證人的話,我必須要有做過│ ││ │ 的事情我才能講。 │ ││ │問:我看得出來你的個性,你願意當你第一天來就 │ ││ │ 當了啦,你不會撐到現在啦,你也算滿好命的,│ ││ │ 怎麼可以撐得這麼久。 │ ││ │張律:因為就是沒有東西可以說嘛。 │ ││ │蔡:我也很想啊,我也很想就是說趕快結束,然後回│ ││ │ 歸正常生活。 │ ││ │問:沒有關係啦,我覺得你還是平常心啦。 │ ││ │蔡:但是我很擔心檢察官這樣子,這種這種。 │ ││ │問:有時候講就是他這樣講,你還是要看到時候的證│ ││ │ 據啦,對啦。 │ ││ │張律:如果你真的沒有做的話,你也沒有什麼可以跟│ ││ │ 檢察官談這個東西啊。 │ ││ │問:對啊,你就是事後就是這樣子,那也不見得說 │ ││ │ 他現在辦案,他跟你講一定會怎樣子結,我講真│ ││ │ 的,你要看證據啦,對啦,不用那麼悲觀啦。 │ ││ │蔡:很煩,真的有夠煩的,煩死了。 │ ││ │另一詢問人:像剛剛那個這就要交給法官看,看法官│ ││ │ 作何感想啦。 │ │├─────┼───────────────────────┼────────┤│05:05:46│問:OK。這個我是覺得這個月會出去啦,我是覺得不│矚訴20卷六第22頁││以下 │ 會拖到延啦,因為感覺,其實你應該去思考去出│至23頁 ││ │ 官司怎麼打啦,大概案子都這樣子,這時候你去│ ││ │ 擔心這個,其實出去請個好律師,就變成是勞心│ ││ │ 勞力去打官司這樣子,也許我打無罪啦,不過這│ ││ │ 一關,我講實在話啦。 │ ││ │許律:其實我們作律師的都會希望看可不可以在這樣│ ││ │ 一個階段,和檢察官協商呴,不然從起訴到一│ ││ │ 審、二審、三審。 │ ││ │問:對啦,這是對當事人很累啦。 │ ││ │許律:不然像那個高公局的局長他那個也是貪污案件│ ││ │ ,圖利,打打打,打到後來算了,又得癌症,│ ││ │ 太太也在打官司的過程中往生。 │ ││ │問:對啦,很累很辛苦啦。 │ ││ │許律:對啦。 │ ││ │問:壓力很大。 │ ││ │許律:壓力很大。 │ ││ │問:對啦,會很辛苦啦。 │ ││ │許律:那所以想說如果這種案件就是說發生,如果在│ ││ │ 偵查階段就可以試著提升點呴,如果是我我也│ ││ │ 願意啦。 │ ││ │問:提了會給當事人這種建議啦。 │ ││ │許律:但是那個壓力很大啊,因為我們老實講,拿不│ ││ │ 出錢來要的啦,前階段某一個檢察官對這個案│ ││ │ 件很重要,因為這樣子是誰核心。 │ ││ │問:當然啊,那個心證本來。 │ ││ │許律:我們覺得第一次搜索的心證就很強。 │ ││ │張律:到達起訴之階段。 │ ││ │問:對啦,他的心證應該是滿強的啦。 │ ││ │蔡:所以我們就很擔心這樣,他如果已經有一個既定│ ││ │ 的一個看法,他如果覺得我們廠商又不吐實。 │ ││ │問:不怎樣? │ ││ │蔡:不講實話,這樣的話,我起訴下去我真的會昏倒│ ││ │ ,但是我又不曉得要怎樣去,其實我也有跟。 │ ││ │問:討論過。 │ ││ │蔡:就是說,跟他討論過,提過就是說,有啊,他有│ ││ │ 暗示我要給他回扣啊,什麼什麼之類的,律師是│ ││ │ 跟我講,說你這樣講到時候對方要告你誣陷。 │ ││ │問:有就有,沒有就沒有啦。 │ ││ │蔡:如果這樣講,我覺得我是比較輕鬆啦。有有有,│ ││ │ 這些都是他。 │ ││ │問:我是不建議。 │ ││ │張律:那個丁○○先生對不起我跟你講一下,你說了│ ││ │ ,檢察官也會查證會不會是真的,並不是說你│ ││ │ 講了,檢察官就一定會信。 │ ││ │問:檢察官那邊的卷證資料很厚. . 。 │ ││ │蔡:我也擔心。 │ ││ │問:他浪費了我們龐大的司法資源。 │ ││ │另一詢問人:換好了嗎。 │ ││ │另一詢問人:還沒。 │ ││ │另一詢問人:現在現在。 │ ││ │問:我們還去借提還去搜索。 │ ││ │蔡:所以我現在就是希望說檢察官。 │ ││ │問:還上線半年多。 │ ││ │蔡:現在就是希望說檢察官到底要我把什麼東西,要│ ││ │ 我扮演什麼角色,要不然就跟我談,如果我可以│ ││ │ 幫他,我就幫檢察官,如果他可以請我幫他,我│ ││ │ 就幫他,看要怎麼做。 │ ││ │問:不是啦,你還是要照實際情形去敘述啦,講實在│ ││ │ 的啦,如果有,你就不要隱瞞啦,你也不要保守│ ││ │ ,有就是要說有,對,你們當時謀議,有沒有謀│ ││ │ 議這一段,你到底知情多少,如果你知道,你就│ ││ │ 要講清楚,對,你現在就說你那一段,你不清楚│ ││ │ 、不清楚。 │ │├─────┼───────────────────────┼────────┤│05:15:12│許律:現在要抓的是你與同方威視之間的關係,他認│矚訴20卷六第25頁││ │ 為我們工程是必要共犯,是因為是我們同方威│正反 ││ │ 視拿到. . . ,同方威視跟甲○○之間跟李委│ ││ │ 霖之間的關係怎麼樣的一個配合,他要的是這│ ││ │ 一塊,他不是要講說甲○○說也許我退休之後│ ││ │ 要去哪邊啊,作公司顧問,他不是要這一塊,│ ││ │ 也許這個部分都還沒有事情啦。 │ ││ │蔡:其實是沒有啦。就是他現在是說,你如果說,他│ ││ │ 不可能對你這麼好,他不會對你,因為我是覺得│ ││ │ ,他可能把我看成就是說我是同方威視的棋子,│ ││ │ 他對我好的目的,跟對同方威視好的目的不知道│ ││ │ ,我那時候試圖說要不要給你一些回饋,他說不│ ││ │ 要,甚至說,哪一天我失業或者我退休去你們公│ ││ │ 司任職,我說這樣不違法,歡迎,這種東西,算│ ││ │ 不算是有一種期約的一種。 │ ││ │許律:沒有沒有,不是。 │ ││ │蔡:這不是檢察官要的。 │ ││ │許律:這不是他要的,那是當初的期約,我要收受賄│ ││ │ 賂,那時候如果是退休的話,沒有什麼期約收│ ││ │ 受賄賂的問題,他沒有公務員身份嘛,對,那│ ││ │ 時候公司還在不在不曉得嘛。我講說這一塊,│ ││ │ 你想說要他要跟我講,然後他跟我們講了之後│ ││ │ ,他如果有機會到時候再來合作,這算是一種│ ││ │ 收受賄賂的合議嘛,什麼時候不曉得,更何那│ ││ │ 是,你不是大陸行、日本行,檢察官要的東西│ ││ │ 啦,應該是要這樣子看起來才會跟同方威視沾│ ││ │ 得上邊啦,好像甲○○都很積極的穿針引線啦│ ││ │ ,可能檢察官心裡面就認為同方威視有給他一│ ││ │ 點好處啦。 │ ││ │蔡:每次提起來我都要等等等. . . ,但是這方面他│ ││ │ 要我跟他談,但是說真的我當初我根本看不出來│ ││ │ 啊。 │ ││ │許律:所以他要的是前階段你怎樣謀議那一塊,你如│ ││ │ 果不知道,你去講後面,ㄟ我們要看標單,我│ ││ │ 們可能開玩笑說是不是要怎樣的好處,他有提│ ││ │ 到沒有,他只是想要幫國家怎樣,如果以後失│ ││ │ 業要去公司再當顧問,他講這樣子沒有什麼意│ ││ │ 義啊,那不是重點。 │ ││ │蔡:我現在能夠想的大概有限,對不對,那你說同方│ ││ │ 威視跟他的關係這麼深。 │ ││ │許律:你想檢察官看那些影片,大概不正利益都有了│ ││ │ 啦,美色也是一種不正利益啦,找你去酒店那│ ││ │ 些都一樣,到底是他們在大陸有婚姻關係,或│ ││ │ 者是各自有婚外情,這不曉得,還是離婚之後│ ││ │ 尋歡這我們不知道,但是差是差在我們這一塊│ ││ │ ,他是一個公部門,一定要一個配合的私部門│ ││ │ ,來讓這個案件可以滾動,我們就是必要結構│ ││ │ 。 │ ││ │蔡:李委霖不到庭嗎? │ ││ │許律:我想他不會來。就算李委霖有到庭,他也會和│ ││ │ 你在這個工程裡面是不可或缺的,沒有他案情│ ││ │ 滾不動,所以他要的是我們前面就是說李委霖│ ││ │ 跟甲○○怎樣約定抽成回扣,怎樣約定好處,│ ││ │ 他要的是這一個。 │ ││ │蔡:這我哪裡曉得。 │ ││ │許律:所以你在講後面那個會被人家消遣說在講五四│ ││ │ 三的啦。 │ ││ │張律:這我們可能已經跟你說很多次了,但還是要跟│ ││ │ 你講一次,這個案子你可能要有一個心理準備│ ││ │ ,就是可能被起訴的機率是很高,你不要想說│ ││ │ 我們現在害了檢察官,還是會起訴,就像我剛│ ││ │ 剛說,不管你今天說了什麼,你要思考也好要│ ││ │ 狡辯也好,這都是要有證據的,如果你沒有證│ ││ │ 據,你去講別人怎麼樣,到時候最麻煩的是你│ ││ │ ,你不要沒減刑還多一條。 │ ││ │蔡:誣告喔。 │ ││ │張律:對。那這個狀況就會變成說,現在這個素材對│ ││ │ 我們而言,或是對被告而言,不利的東西就是│ ││ │ 說我們沒有辦法看清事情的全貌,就是說他怎│ ││ │ 麼問說我們不知道,我們只能就他提出來的盡│ ││ │ 可能的解釋,那如果檢察官真的起訴,我們可│ ││ │ 以知道整個事情的全貌再講,因為說實在,工│ ││ │ 程舞弊要跟承包數量價額收取回扣這樣有同等│ ││ │ 的危害性呴,那現在檢察官現在要抓的就是說│ ││ │ ,就像剛剛許律師講的,今天沒有漢元滾不起│ ││ │ 來,應該是說一定有一個廠商知道漢元是誰。│ │├─────┼───────────────────────┼────────┤│07:00:18│蔡:我可以有一些私底下的問題跟律師請教一下可以│矚訴20卷六第36頁││ │嗎?私底下有些問題想跟他請教。 這樣方便嗎? │正反 ││ │問:私底下,你是說不要我們在場嗎? │ ││ │蔡:如果可以,因為這有一點隱私的問題這樣子可以│ ││ │ 嗎?還是說你覺得這樣子不方便?如果說可以的│ ││ │ 話。 │ ││ │問:是有接見權,可以啊。 │ ││ │許律:只要10分鐘,我們在外面討論一下。會議室,│ ││ │ 就我們的空間。 │ ││ │問:那帶他們到會議室,會客室好了。 │ ││ │(07:46:26) │ ││ │另一詢問人:隔壁也在面見,所以要等一下。 │ ││ │蔡:隔壁也在接見。 │ ││ │另一詢問人:對,因為他們那邊,隔壁有臉色大變了│ ││ │ 一下。 │ ││ │蔡:看完精彩照片,臉色大變。 │ ││ │另一詢問人:他看到那一張就臉色大變。他現在是推│ ││ │ 給你跟李。 │ ││ │(07:48:55) │ ││ │另一詢問人:這個你看能不能爭取到對你最有利的處│ ││ │ 分嘛,對不對,檢察官也很有誠意,只│ ││ │ 要你肯坦白,把事情交待清楚,檢察官│ ││ │ 一定會做從輕的一個處理。 │ ││ │另一詢問人:檢察官在外面。 │ ││ │許律:請教一下,依你的實務經驗,一般如果用第4 │ ││ │ 條起訴,我們要符合什麼樣的條件。 │ ││ │另一詢問人:沒關係,檢察官在。檢察官來了,他等│ ││ │ 一下會來跟你們,看要怎樣,好不好。│ ││ │許律:這個法條的部分,可不可以請問檢察官。 │ ││ │另一詢問人:最重的,那是最重的,檢察官曉喻的法│ ││ │ 條應該是4條1 、3 ,跟行賄,這個案 │ ││ │ 件跟行賄應該不太有什麼樣的關連性啦│ ││ │ ,不曉得啦,但是如果以最輕。 │ ││ │許律:不然我們出來我們講這樣比較清楚一點。 │ ││ │另一詢問人:你先坐一下。 │ ││ │丁○○:好。 │ │├─────┼───────────────────────┼────────┤│09:06:00│問:好啦,筆錄我們把他記進去啦。你說,經你與律│矚訴20卷六第43頁││ │ 師那個,這個。 │ ││ │蔡:溝通。 │ ││ │(09:06:39) │ ││ │問:溝通一個多小時啦,返回詢問室後,你有無補充│ ││ │意見?有的啦齁,我要據實陳述,呵呵,是不是? │ ││ │蔡:是。 │ ││ │問:還是我要部分保留的陳述。 │ ││ │蔡:據實陳述。 │ ││ │問:真的嗎?好,據實陳述啦,好,開始讓你講了,│ ││ │ 幫你記。 │ │├─────┼───────────────────────┼────────┤│10:22:00│蔡:是。問:我只跟你強調,他到底有沒有出錢? │ ││ │蔡:這個案子? │ ││ │問:嘿。 │ ││ │蔡:嗯,沒有出到錢。 │ ││ │問:對嘛。重點就是這樣子嘛。對不對,我嘴巴說我│ ││ │ 要投資你一千萬,用嘴巴講就可以嗎,那沒有意│ ││ │ 義啦,好不好。 │ ││ │蔡:是。 │ ││ │問:你就是要講這個而已嗎? │ ││ │蔡:不是,我是說因為檢察官的那個,起訴的什麼,│ ││ │ 的那個。 │ ││ │許律:法條。 │ ││ │蔡:法條,當初我跟律師有稍微溝通一下,我是說我│ ││ │ 希望我能夠坦承,然後把事情透露出來,我希望│ ││ │ 能得到緩刑或是減刑。 │ ││ │問:這東西我現在幫你記載,那其實待會你可以請律│ ││ │ 師幫你提,他認為這個東西,他認為有沒有幫助│ ││ │ 這個東西是他要去承諾,不是我們去承諾。 │ ││ │蔡:所以我想要。 │ ││ │問:對,你講的這一段對於他,檢察官來講,他認為│ ││ │ 這個東西。 │ ││ │蔡:有沒有幫助。 │ ││ │問:有沒有幫助,他去認定,不是我幫你認定,你當│ ││ │ 然可以請律師待會幫你在開庭的時候,複訊的時│ ││ │ 候幫你提,是不是可以適用類似比如說OK你有沒│ ││ │ 有400 啊,或者認定你有沒有所謂的其他的要件│ ││ │ ,你可以請律師幫你提,對,但是就像我們早上│ ││ │ 跟你講的,今天只有你自己能幫助你自己,我跟│ ││ │ 你講他一定是推得很乾淨啦,他這樣解讀,也許│ ││ │ 啦,他的解讀是憑他當場的機智,當場馬上解讀│ ││ │ ,去弄成是你們的合作,甚至是跟他沒有任何的│ ││ │ 資金,甚至李委霖沒有從你這邊拿出任何資金,│ ││ │ 甚至倒貼,去塑造成他們沒有任何的獲利,我是│ ││ │ 這樣認為啦,所以他會去做這樣的陳述,但是基│ ││ │ 本上我看他的筆錄我只是笑笑而已啦,我不會去│ ││ │ 相信他的東西啦,所以你還是要作為你自己,講│ ││ │ 你實際的東西,懂嗎。 │ │├─────┼───────────────────────┼────────┤│10:38:00│問:喔,好,我懂你的意思了,好。OK啦,就是李委│矚訴20卷六第56至││ │ 霖一開始口頭有表示要參與投資標案,遭我拒絕│57頁 ││ │ ,但李委霖仍私下以自己名義,於103 年底、10│ ││ │ 4 年初,匯款美金5萬多元到我漢元公司或捷美 │ ││ │ 公司帳戶內,不過我完全沒有動用到這筆錢,後│ ││ │ 來在104 年年初,因為我沒有他的帳戶,所以我│ ││ │ 便利用他來台的機會,直接提領等值的現金歸還│ ││ │ 給他,但李委霖收到款項後,表示我不願意讓他│ ││ │ 投資,他仍要利潤,所以我後來陸續分三次給了│ ││ │ 他共計120 萬元,至於甲○○完全沒有任何投資│ ││ │ 。這個沒什麼,你為什麼覺得。 │ ││ │張律:對啊,所以我們剛剛在休息時也有說,但當事│ ││ │ 人會害怕嘛。 │ ││ │問:不好意思,情緒比較不好。 │ ││ │蔡:因為我自己講到。 │ ││ │問:其實我講真的啦,我在辦案,我不想去設人陷阱│ ││ │ ,或是去害人啦,所以你有什麼事情,你,有錄│ ││ │ 音錄影更好,大家各自保護自己,我們提出來討│ ││ │ 論,你不需要,我是覺得我沒有要害你,你也不│ ││ │ 要去隱瞞,那也不要是說去忌諱什麼。 │ ││ │蔡:因為是這樣,這件事情呴,李委霖匯錢給我的事│ ││ │ 情,你們都沒有提,我想就是說我自己提出來也│ ││ │ 滿奇怪的。 │ ││ │問:因為事實上他有匯錢給你,但事實上他就是沒有│ ││ │ 投資啊,所以我一直問你他到底有沒有投資。 │ ││ │蔡:他有意圖啦。 │ ││ │問:對嘛,有意圖,結論就是沒有嘛,沒有,基本上│ ││ │ 就是不能去分這個利潤嘛,所以我們認定他跟你│ ││ │ 要這個利潤就是要跟你索賄嘛,就是這樣的一個│ ││ │ 意思嘛,對嘛。 │ ││ │蔡:因為你看呴,這個金額可能就500 多萬,然後這│ ││ │ 個X 光車是0 千萬,就是說投標的金額,就是25│ ││ │ 00萬,2500萬如果你說好啦,如果說我的利潤有│ ││ │ 300 萬好了,要2200萬的一個成本,2200的成本│ ││ │ 你要除以二的話,也要1000多萬。 │ ││ │問:要投資1000多萬啦。 │ ││ │蔡:所以,1000多萬的話,換算成美金的話,可能是│ ││ │ 40萬。 │ ││ │問:所以你是說他匯這5 萬塊,你也看,你也覺得他│ ││ │ 是在打混的啦。 │ ││ │蔡:我覺得,你投資進來以後,我也擔心你變成我的│ ││ │ 股東等等,我也怕。 │ ││ │問:當然啊,所以你這樣解釋我覺得很好啊,你很好│ ││ │啊。 │ ││ │蔡:可是我還是想我要不要多講這件事,我就跟律師│ ││ │ 講我要不要講,我想說你就給我三分鐘我跟律師│ ││ │ 講一下有這件事情。 │ ││ │問:真的啦,我們不會想說要去害你啦,害你對我們│ ││ │ 來講沒有任何益處啦,像這種東西都可以提出來│ ││ │ 我們大家討論。 │ ││ │蔡:好。 │ ││ │問:記不記載在你的筆錄裡面這是你的權限,你的自│ ││ │ 由。我講實在話,對,好不好,我以為你們出去│ ││ │ 進來,又,又說這以前又有投資合作,哇。 │ ││ │蔡:沒有,沒有,這個是說,補充說明,但是我是想│ ││ │ 說我要不要講,我問一下律師。 │ ││ │許律:調查官等一下如果送檢的時候,可不可以幫我│ ││ │ 們跟檢座講一下。 │ ││ │問:送檢。我絕對,我們會請承辦人,他待會他帶筆│ ││ │ 錄過去跟檢察官報告今日的案情,我絕對會講。│ ││ │許律:我們也是就檢座沒有詢問的部分,我們是主動│ ││ │ 說明,有釐清。 │ ││ │問:有,這邊我有跟你,待會你再看呴,我有主動願│ ││ │ 意說明清楚,據實陳述啦,這邊我們都有跟你講│ ││ │ 啦,那待會補充項目裡面,我們再說明一次,基│ ││ │ 本上我跟你保證我會請承辦人跟檢座報告今天的│ ││ │ 筆錄狀況,但是我沒有辦法給你一個承諾,就是│ ││ │ 這樣子,今天說的都實在嗎。 │ ││ │蔡:實在。 │ │└─────┴───────────────────────┴────────┘附件三:被告丁○○於105 年7 月11日調詢時,關於回扣款計算

供述之問答內容┌─────┬───────────────────────┬────────┐│錄音時間 │問答內容 │勘驗筆錄 ││約略位置 │ │卷證位置 │├─────┼───────────────────────┼────────┤│00:26:00│詢問人:好沒關係,律師你聯絡,那你剛剛在檢察官│矚訴20卷六第62頁││ │ 那邊怎麼不講? │反面 ││ │丁○○:180喔(台語) │ ││ │詢問人:這如果真的是甲○○下車跟你拿,對你來說│ ││ │ 是很重要的你知道嗎? │ ││ │丁○○:我就想說不要說人難聽的(台語) │ ││ │詢問人:你這怎麼不說(台語) │ ││ │辯護人:你講這就比較有利阿 │ ││ │詢問人:對阿,這對你最有利的怎麼不先講? │ ││ │紀錄人:檢察官才會... │ ││ │詢問人:這樣看起來就是甲○○來跟你要的阿 │ ││ │丁○○:她說他幫李委霖拿阿 │ │├─────┼───────────────────────┼────────┤│04:42:58│辯護人:因為他最後一個是問說你到底,你主觀的 │矚訴20卷六第103 ││ │ 感覺,因為這是,這個就變你為什麼會有這│頁反面至105 頁反││ │ 客觀事實 │面 ││ │蔡:因為說真的我覺得李委霖有帶有一部分帶有孫一│ ││ │ 鳴的感覺,但是我想說我兩個都不敢得罪,那說│ ││ │ 真的給他,李委霖搞不好會幫我講好話,可能會│ ││ │ 跟他做關係,那這種東西,因為說真的,他說你│ ││ │ 如果不是行賄公務人員的話,躲過行賄罪,所以│ ││ │ 我想說我就乾脆說對我就是行賄甲○○,要不然│ ││ │ 到時候就說我是行賄廠商,又不是行賄甲○○,│ ││ │ 那結果不是就行賄罪 │ ││ │辯護人:現在是說以後如果到法院阿,法官跟甲○○│ ││ │ 的律師在問你齁,就是你主觀臆測有沒有其│ ││ │ 他的基礎(另辯護人出聲:客觀基礎)證據│ ││ │ 去做判斷 │ ││ │蔡:因為他有來拿180 萬的話,我是覺得這個東西就│ ││ │ 可以勾稽了,如果他沒有來拿,那是不是說,因│ ││ │ 為他有來拿,代表說他們兩個的關係太近 │ ││ │辯護人:這邊可不可以說因為他有來拿180 萬,所以│ ││ │ 我認為有可能 │ ││ │丁○○:因為他說是李來拿還是孫來拿,我也不知道│ ││ │ ,他來拿的時候是李,孫又沒出現 │ ││ │辯護人:因為他這樣問很怪 │ ││ │辯護人:前後脈絡 │ ││ │辯護人:他連結180 萬是說誰來拿這樣子阿,他說承│ ││ │ 前,因為孫來拿180萬 │ ││ │辯護人:頂多我們只能在後面做一個補充說明,但是│ ││ │ 我是認為因為 │ ││ │辯護人:我是看到孫來拿180 萬,他才. . . 還是說│ ││ │ 我是認為 │ ││ │辯護人:你當時那個款項要給甲○○的主觀上的想法│ ││ │ 就是給他,阿理由咧? │ ││ │蔡:理由是也許只是甲○○用李委霖當一個藉口,但│ ││ │ 是我不能戳他,你認為應該是說給李好還是給孫│ ││ │ 好?因為孫一定是說我沒有啊我哪有跟他拿錢(│ ││ │ 台語),他一定否認 │ ││ │辯護人:現在不是我們可以說了算,是你說,因為孫│ ││ │ 以後一定會來調這次的錄音光碟,孫的律師│ ││ │ 一定會調這次的錄音光碟,他如果知道說我│ ││ │ 們這樣在討論,有可能會認為說我們就是為│ ││ │ 了要求交保或是為了要隨便講一個,然後避│ ││ │ 免重罪,而變一個行賄的輕罪,調查局的人│ ││ │ 這麼問,阿我們直接講有,那這樣的證詞,│ ││ │ 在法律上面很薄弱啦,那如果這是甲○○認│ ││ │ 為說他律師很厲害辯倒了,那後來我們可能│ ││ │ 會有誣指他人的問題,也就是我認為這個孫│ ││ │ 一鳴到底有沒有拿這個180 萬、120 萬,如│ ││ │ 果有,我們可能那個理由要把他講的詳細一│ ││ │ 點,這樣子避免以後如果他,萬一他很厲害│ ││ │ ,真的退,他會不會拿這個來告你,所以不│ ││ │ 要亂栽贓,所以我是建議說我們這部分的回│ ││ │ 答是的,解釋的原因是因為孫有代表李委霖│ ││ │ 有來拿過180萬 │ ││ │蔡:是我的認知 │ ││ │辯護人:判斷應該李委霖就代表甲○○來取款的,再│ ││ │ 加上李委霖不是有講他要去打點長官嗎,那│ ││ │ 之前也有講說而且同方威視是私人公司,沒│ ││ │ 有長官不長官的問題,那李委霖經常常來台│ ││ │ 灣,他跟你見面的時間少,可能有其他行程│ ││ │ 的事情多,那又常看到李委霖跟甲○○有坐│ ││ │ 他的車,所以認為說這300 萬應該就是要給│ ││ │ 甲○○的,所以我是基於上述的去判斷,那│ ││ │ 前就是要給甲○○的,我們可能要交代那個│ ││ │蔡:我為什麼這樣判斷 │ ││ │辯護人:對,因為要不然你就會被甲○○的律師講說│ ││ │ 你就是為了要求交保,為了要投罪,隨便弄│ ││ │ 一個比較輕的罪名,這以後在那邊一審經不│ ││ │ 起解釋,因為我們常幹這種事情,調光碟出│ ││ │ 來聽 │ ││ │辯護人:這裡我簡單寫,待會詳細的就說因為孫有替│ ││ │ 李拿180 萬且李有說要給長官,孫跟李關係│ ││ │ 好這樣 │ ││ │蔡:這可能是我自己的研判 │ ││ │辯護人:前面其實 │ ││ │辯護人:那他前面都在講180萬的事 │ ││ │辯護人:沒有講如果我是甲○○為什麼拿這麼多錢給│ ││ │ 李委霖,那看等下要不要把這句再重複一遍│ ││ │ ,要加強說我們給他300 萬不是因為李委霖│ ││ │ 個人. . . . . (辯護人持續說話,但無法│ ││ │ 辨識) │ ││ │詢問人:怎樣 │ ││ │紀錄人:他們在講說因為前面都是在講180 ,然後呢│ ││ │ 這裡就只是問到那個300 萬,就行賄,律師│ ││ │ 是說要交代一下,不能直接就是這麼講,就│ ││ │ 是120 萬元部分他要講說他用以,他的動機│ ││ │ ,但是他判斷說120 萬元可能導致. .. │ ││ │詢問人:OK,好啊 │ ││ │紀錄人:因為從這裡到這裡,這個部分是沒有的阿 │ ││ │詢問人:沒關係 │ ││ │紀錄人:等下就把他加清楚 │ ││ │詢問人:好,講清楚一點,OK │ ││ │紀錄人:他們看完 │ ││ │詢問人:那我看,那李委霖的入出境記錄我把他附著│ ││ │ 好了,不然到時候你們去會比較清楚,檢察│ ││ │ 官那樣看也會比較清楚 │ ││ │蔡:好 │ ││ │詢問人:我沒...因為這我不能進 │ ││ │紀錄人:你那份拿去複印就好了,不是嗎?你剛剛不│ ││ │ 是有印下來了 │ ││ │詢問人:這裡,那是筆錄 │ ││ │丁○○:這是漢元公司的帳戶喔還是捷美的?確認一│ ││ │ 下 │ ││ │辯護人:看一下 │ ││ │丁○○:這是捷美的齁 │ ││ │辯護人:這段整個. . . ,這我們可能要解釋一下,│ ││ │ 因為剛剛調查官是依照我們講得做一個整理│ ││ │ ,但是現在會變成是說180 萬跟120 萬是基│ ││ │ 於什麼樣的基礎去計算出來的,我們有講說│ ││ │ 180 萬是他認為說是4 加8 的X 光機大概初│ ││ │ 估每部15萬所以先給他180 萬,但是後面的│ ││ │ 這部分我們曾經有跟檢察官講X 光車3 台跟│ ││ │ 圖檔部分大約加起來是120 萬,所以這個部│ ││ │ 分這邊是X 光車、圖檔及兩部高鐵局X光車 │ ││ │ 採購案才給李委霖120萬還是 │ ││ │辯護人:沒有,因為他說也有依照那個算式那樣算 │ ││ │丁○○:因為這些東西加起來就變成120 萬,因為之│ ││ │ 前180 變成是一個4加8 │ ││ │辯護人:你剛剛圖檔的那個算式 │ ││ │辯護人:圖檔這邊66 │ ││ │辯護人:對阿這樣圖檔66是把他加在300 │ ││ │辯護人:我這麼解釋,那個是所謂的一個甲○○自己│ ││ │ 的算法,但是我們結算的部分是依照我們自│ ││ │ 己的算法,我們認為每部可以給他,當時初│ ││ │ 算是一部15萬,所以先給他180 萬,這個我│ ││ │ 們的算法跟孫的那個不一樣 │ ││ │丁○○:基礎不同 │ ││ │辯護人:基礎不同,所以180 我們是先結掉的,剩下│ ││ │ 後面的120萬是認為說有X 光車、3 台軟體 │ ││ │ 跟高鐵局的部分有利潤,所以又給120 給李│ ││ │ 委霖,也就是會變成說以後孫會講他的版本│ ││ │ ,我們會有我們自己的版本,因為這部份我│ ││ │ 們要給檢察官以及法院一個交代說180 跟12│ ││ │ 0是怎麼來的,因為總共只有4 個標案,那 │ ││ │ 就是照你這個所說的前面180 是結算所謂的│ ││ │ 一個X 光車,4 加8 的部分,然後後面的12│ ││ │ 0是因為圖檔 │ ││ │丁○○:當初是因為,他當初有給我算一個這個東西│ ││ │ ,就是說他認為我要先付給他186 ,後來我│ ││ │ 跟他講說要不然我就先給你180,那其他我 │ ││ │ 們再慢慢再算 │ ││ │辯護人:那我們要講說這186 是他自己算的部分,那│ ││ │ 180 萬是我們實際上我們自己認為4 加8 應│ ││ │ 該會有賺,啊我先付給你180 萬,所以如果│ ││ │ 檢察官要拿這個試算表來挑剔你的180 萬跟│ ││ │ 120 萬那是不同基礎,他只是給我們看,但│ ││ │ 是他做的我們沒有肯認,那所以他有介紹我│ ││ │ 們這個同方威視的產品 │ ││ │ │ │├─────┼───────────────────────┼────────┤│04:54:00│丁○○:除非我記錯,除非是我提出我第一次拿186 │矚訴20卷六第105 ││ │ 萬給他,因為我記得是180 跟190 之間,我│頁反面至107 頁反││ │ 記得應該是180 │面 ││ │辯護人:那你如果是186 的話,那就是依照甲○○的│ ││ │ 算式給他186 阿,但是甲○○的算式裡面這│ ││ │ 樣的算法你150 萬跟30萬你沒辦法解釋說為│ ││ │ 什麼會有他的那個代墊款或他的成本 │ ││ │辯護人:是不是因為後來沒有投資嗎? │ ││ │丁○○:後來那個就不要算了 │ ││ │辯護人:那等於說不要再算那個成本 │ ││ │辯護人:那你後面如果前面這樣跟他結了186 ,那後│ ││ │ 面120 幹嘛還要再給李委霖一次錢 │ ││ │辯護人:因為120 是後續兩個標案 │ ││ │丁○○:因為後面那些還沒有. . . . ,因為X 光車│ ││ │ 跟高鐵那個都還沒有算到錢 │ ││ │辯護人:是因為X光車和高鐵局那兩輛,X光車跟圖檔│ ││ │丁○○:對 │ ││ │辯護人:應該是X 光車跟高鐵吧,你剛剛回答是X 光│ ││ │ 車跟高鐵 │ ││ │丁○○:是X光車跟高鐵 │ ││ │辯護人:因為你看那個試算表,試算表他是已經把8 │ ││ │ 加4 跟圖檔都算再一起,之前講的有問題 │ ││ │辯護人:那這樣代表我們之前講的有關120 萬那個部│ ││ │ 分可能要做一個更正,因為之前我們講120 │ ││ │ 萬是圖檔跟X 光車,那如果照我們今天講的│ ││ │ 應該是X 光車跟高鐵局的那兩部 │ ││ │丁○○:是 │ ││ │辯護人:那到底是哪個版本,我們可能要確定 │ ││ │丁○○:因為當初是不同意付給他8 加4 ,可是他硬│ ││ │ 跟我要,所以我沒辦法我只好給他 │ ││ │辯護人:給他180嘛? │ ││ │丁○○:對,那當初李委霖跟我說要投資的就是X 光│ ││ │ 車跟圖檔,那說要投. . . . . . (丁○○│ ││ │ 持續說話,但無法辨識) │ ││ │詢問人:他等一下到最後的時候跟我講一下為什麼最│ ││ │ 後才願意講,讓他把那個 │ ││ │紀錄人:他們還在確定他們那個版本,等他一下 │ ││ │丁○○:因為什麼59850 這東西齁,他怎麼搞出來,│ ││ │ 這東西就是他的一個尾款嘛,等於說是他投│ ││ │ 資X 光車的尾款,所以說他才會匯這個錢說│ ││ │ 我要投資你的 │ ││ │辯護人:今天不管就是說我們剛剛講就是平行線,孫│ ││ │ 講他的,我們講我們的算式,只是我們有一│ ││ │ 個180 跟一個120 ,我們要給檢察官一個交│ ││ │ 代,檢察官不可能講說我們給他180 就180 │ ││ │ ,不會再追問我們是怎麼算來的,他一定是│ ││ │ 說那104 年10月30日這個表是你給他180 的│ ││ │ 基礎,如果是的話,這個表裡面結算過圖檔│ ││ │ 了,那有結算果圖檔,你之前在7 月5 日的│ ││ │ 時候你也講圖檔裡面的120 萬裡面有包括圖│ ││ │ 檔,那就同樣一件事情給兩筆款項,不要檢│ ││ │ 察官覺得懷疑,真的律師也會拿這個來砲轟│ ││ │ 我們啊,所以我們有沒有辦法去講說我們之│ ││ │ 前去講說那個120 萬是因為圖檔跟X 光機有│ ││ │ 利潤,所以才給李委霖120 萬 │ ││ │丁○○:100、100D有利潤 │ ││ │辯護人:所以你的意思是說狀況應該比較像是這個狀│ ││ │ 況是不是? │ ││ │丁○○:就是說圖檔既然你已經算過,那我這東西我│ ││ │ 就要拿回來算,因為你當初圖檔沒有算的話│ ││ │ ,我就是算了,所以說我就是,反正我想說│ ││ │ 這兩個差不多,啊我就是算一塊也無所謂,│ ││ │ 那如果說你因為就是說這筆錢是這筆錢,那│ ││ │ 筆錢是那筆錢的話,那按照你的說法也沒有│ ││ │ 關係 │ ││ │辯護人:在選擇時間的一個進行,這根本就問不得,│ ││ │ 你到時候交互詰問就是亂七八糟,所以有沒│ ││ │ 有可能就是說講最真實的那180萬是什麼 │ ││ │丁○○:好,我跟你講齁,如果按照他的邏輯的話,│ ││ │ 他的邏輯就是說因為我當初的8 加4 跟圖檔│ ││ │ 幾乎都已經差不多結案了,所以他用這個基│ ││ │ 礎來跟我談利潤這樣子,那但是他跟我說要│ ││ │ 投資的東西,就是說圖檔又是說X光車,所 │ ││ │ 以當初我的想法是說你要投資X 光車,因為│ ││ │ 100 、100D跟8 加4都是 │ ││ │辯護人:你有點混淆了啦,就是他說的內容,跟這個│ ││ │ 算式長得不太一樣 │ ││ │丁○○:但我也可以覺得好吧,既然你拿這東西出來│ ││ │ 跟我談,我就按照你的版本來跟你談也沒關│ ││ │ 係,我就follow你,就這樣子 │ ││ │辯護人:那如果你這樣講的話就是你現在說的是比較│ ││ │ 對的,比較符合事實的嗎? │ ││ │丁○○:對,那我也可以說這邊是186 ,說真的我不│ ││ │ 確定是180 │ ││ │辯護人:約啦 │ ││ │丁○○:約180 │ ││ │辯護人:那那金額是約,看檢察官會不會苛究到那麼│ ││ │ 深,只是說 │ ││ │丁○○:因為我記得是180、190 │ ││ │辯護人:那個金額背後數字不會講話,一定有個故事│ ││ │ 嘛,是怎樣的原因推導出180萬、186,什麼│ ││ │ 的原因阿 │ ││ │丁○○:因為他也是個初估啦,就是說這圖檔真的有│ ││ │ 賺66萬嗎,也沒有啊 │ ││ │辯護人:因為我們如果照這第二頁製作的版本阿,這│ ││ │ 裡前面的180 萬照這樣的邏輯下來是我們結│ ││ │ 算4 加8的利潤給他,然後後面的120 萬是 │ ││ │ 結算後面3 個圖檔、X 光車車體跟航警局代│ ││ │ 為,就是高鐵局後面的120 萬,是這樣的版│ ││ │ 本嗎還是說 │ ││ │辯護人:還是說那個180 是4 加8 加圖檔,120 是X │ ││ │ 光車加高鐵二,就是比較符合你記憶中的真│ ││ │ 實是怎麼樣?你現在先不要管你說投資什麼│ ││ │ ,因為投資後來就是沒這件事 │ ││ │丁○○:破局了 │ ││ │辯護人:所以 │ ││ │詢問人:他沒有實際投資啦,他那只是跟你要錢的藉│ ││ │ 口 │ ││ │辯護人:你現在就想說你當初到底是怎麼樣去講這個│ ││ │丁○○:我覺得那時候甲○○的主導性很強,所以我│ ││ │ 那時候基本上是比較怕甲○○會抓狂(台語│ ││ │ ),所以我就是按照甲○○的,反正沒關係│ ││ │ ,你有你的一把尺,我有我的一把尺,到時│ ││ │ 候大家再來慢慢對帳,所以我先follow他的│ ││ │ 算法 │ ││ │辯護人:但是我如果是甲○○的話,我會講說你竟然│ ││ │ follow我,那你圖檔都結給我了,那憑什麼│ ││ │ 李委霖再跟你要,你要把三次每次40萬,李│ ││ │ 委霖又是用圖檔的名義再跟你要錢 │ ││ │丁○○:圖檔跟X光車 │ ││ │辯護人:可是圖檔已經要過啦,還是是說,他到底 │ ││ │辯護人:甲○○拿這算式跟你結了圖檔,你給他180 │ ││ │ 拉,為什麼李委霖再跟你要的時候,你再給│ ││ │ 他120 萬?那給他120萬是圖檔其餘款給他 │ ││ │ 還是X 光車結餘款給他? │ ││ │丁○○:X光車 │ ││ │辯護人:X 光車沒有什麼利潤耶,那3 台賓士車是車│ ││ │ 體X光車嘛 │ ││ │丁○○:對 │ │├─────┼───────────────────────┼────────┤│05:01:00│辯護人:有,他說他那個操縱空間比較大,然後加上│矚訴20卷六第107 ││ │ 高鐵,有點像是...。 │頁反面至108 頁反││ │辯護人:我們有可能確定一個版本,因為跟之前講的│面 ││ │ 120 萬是3台賓士車加圖檔是確定這版本, │ ││ │ 那如果要的話我們可能就要能夠確定一個版│ ││ │ 本 │ ││ │丁○○:因為當初我是不想要承認我給他180 萬的東│ ││ │ 西,所以我能給他的獲利空間就只有圖檔跟│ ││ │ X 光車,那既然我承認180 萬,他其實是有│ ││ │ 把部分的圖檔東西已經算進去 │ ││ │辯護人:因為圖檔那個沒有部份不部分,因為那就是│ ││ │ 軟體跟訓練 │ ││ │辯護人:用完就沒了(台語) │ ││ │辯護人:利潤很快就算出來了,所以說那個180 萬的│ ││ │ 話到底是什麼樣的一個 │ ││ │丁○○:我跟你講,我基本上當初會跟他談這東西意│ ││ │ 思是因為有這個東西出來,我講就是說我就│ ││ │ 是算一個大概給你(台語) │ ││ │辯護人:所以我們就是跟調查官講得一樣就是前面就│ ││ │ 是180 ,就是算8 加4 ,每部15萬元的利潤│ ││ │ 給他,後面120 的部分是3 部賓士車車體加│ ││ │ 圖檔加代採購兩部的部分嗎?是不是? │ ││ │丁○○:不是,如果我 │ ││ │辯護人:如果不是的話,後面這個部分就要改,因為│ ││ │ 這版本是我剛剛所說的,因為X 光車、圖檔│ ││ │ 還有高鐵局的部分我另外支付120萬,應該 │ ││ │ 不是這樣 │ ││ │丁○○:是把X 光車跟圖檔劃掉,然後我們就把圖檔│ ││ │ 的利潤把它放到前面來,前面180萬 │ ││ │辯護人:那就跟這個會是比較接近,但是如果是這樣│ ││ │ 的話,我們可能就要更正之前的講法 │ ││ │詢問人:OK阿 │ ││ │丁○○:因為之前的話,我沒有承認180萬 │ ││ │辯護人:我懂啦,因為你之前180 你就說沒有利潤了│ ││ │ 嘛,所以你要找個東西來添那個120 怎麼算│ ││ │ 的,所以你就說圖檔跟X 光車 │ ││ │辯護人:可是如果我們到檢察官那邊也是這樣子講,│ ││ │ 然後跟他說更正,避免說他也誤會說怎麼4 │ ││ │ 個標案我們講得翻翻倒倒 │ ││ │丁○○:因為當初我不想把180 扯,說真的到底是那│ ││ │ 186 還是180 還是190 ,數字,我跟你講就│ ││ │ 180 到190 左右,我不是很確定那個180, │ ││ │ 那我就是拿186給他 │ ││ │詢問人:你整個給他186還是180? │ ││ │辯護人:這邊就看要怎麼說 │ ││ │詢問人:你那包裡面(台語) │ ││ │丁○○:應該是186 │ ││ │辯護人:因為如果你今天... │ ││ │丁○○:可是我不是很確定 │ ││ │詢問人:你知道嗎,其實甲○○看到這個錢,應該說│ ││ │ 他看到這個金額的時候他整個人就變了,你│ ││ │ 知道嗎,因為我跟他說你正在講 │ ││ │丁○○:講186 │ ││ │詢問人:是,因為他也說對這個算式他有點 │ ││ │辯護人:甲○○對這個算式理論上應該很了解 │ ││ │詢問人:對,他非常了解 │ ││ │辯護人:只是那個主體錯置而已啦,他照那樣子的筆│ ││ │ 錄來講應該很了解,只是我們一定比他更不│ ││ │ 清楚,因為我們會認為他這樣算法沒有道理│ ││ │ ,他的意思就是要跟你A 錢,只是隨便講一│ ││ │ 個理由跟你A 錢,只是說我們現在講是說 │ ││ │丁○○:因為180多萬 │ ││ │詢問人:他很咬定說這300 萬就是你在那個標案還要│ ││ │ 再繳回去同方威視裡面的錢,你知道嗎,後│ ││ │ 來我就問他阿,丁○○說他沒有賺錢,為什│ ││ │ 麼他還要繳回去同方威視的錢,你看,300 │ ││ │ (8 加4 )是指8 加4 部X 光機採購案中蔡│ ││ │ 依仁還要支付給同方威視公司的錢,對阿,│ ││ │ 他一開始就認定你要再給人家的阿 │ ││ │丁○○:就是他跟我要的錢,300 是他跟我要的錢,│ ││ │ 不是我要 │ ││ │詢問人:你講的他是誰? │ ││ │丁○○:甲○○ │ ││ │詢問人:是甲○○跟你要的? │ ││ │丁○○:對,他透過李委霖來跟我要的錢 │ │├─────┼───────────────────────┼────────┤│05:12:04│辯護人:這個部份我們可能齁,要更正一下就是 │矚訴20卷六第110 ││ │丁○○:我更正一下那180 應該是186 萬,就是這個│頁反面至11頁反面││ │ 款項可能給他186 萬,因為那個6 萬我不是│ ││ │ 很有印象,但是真的有可能,有可能是按照│ ││ │ 他給的,我就先付他186 萬,有可能,因為│ ││ │ 我記得是180 到190 之間,但是好像是180 │ ││ │ 還是190我真的 │ ││ │紀錄人:這邊的話是不是要打在最下面? │ ││ │詢問人:可以啊,不是我說打在最下面,看看有沒有│ ││ │ 什麼地方,所以你要再要補充的那邊更正 │ ││ │丁○○:對,這個地方應該是186 │ ││ │詢問人:哇,補充的地方還真多耶,OK,沒關係 │ ││ │紀錄人:因為這裡告訴人已經這樣講,所以直接打在│ ││ │ 後面,因為這太多了 │ ││ │詢問人:因為其實你後面已經補出很多,再加一條這│ ││ │ 好像也還好啦. . . (打字聲覆蓋說話聲,│ ││ │ 無法辨識說話內容)...好,180 萬的部分 │ ││ │ 是186 萬元,然後再來就是你那個 │ ││ │辯護人:就是186萬怎麼算出來的 │ ││ │詢問人:對,這個部分,我們先從這個部分開始,X │ ││ │ 光車跟高鐵局的採購案,那我前面這邊直接│ ││ │ 改啦,支付,你這段想要移去上面齁(台語│ ││ │ )? │ ││ │辯護人:直接說前面這180萬有4加8加圖檔 │ ││ │詢問人:OK │ ││ │辯護人:....180萬 │ ││ │丁○○:186這樣,180或186 │ ││ │辯護人:186萬 │ ││ │紀錄人:8加4台X光機採購案 │ ││ │詢問人:這裡,要求. . . . 圖檔軟體的利潤,回扣│ ││ │ 還是利潤? │ ││ │丁○○:利潤 │ ││ │詢問人:要給他的利潤? │ ││ │丁○○:是 │ ││ │詢問人:給李委霖跟甲○○嘛,等我看一下,這是他│ ││ │ 講的,李委霖說的啦,還有嗎? │ ││ │辯護人:這看起來是漢元跟捷美公司都有 │ ││ │詢問人:對 │ ││ │丁○○:這我們是10萬元的有圈,5萬元的有圈嗎? │ ││ │辯護人:5 萬元的也有圈 │ ││ │詢問人:5 到40萬吧,5 至40萬元現金,所以這個確│ ││ │ 定是在收到貨款之後?就8加4台的貨款之後│ ││ │丁○○:對 │ ││ │詢問人:我加一下,因為其實你給付的,有些是10月│ ││ │ 14日就領 │ ││ │丁○○:可是我給他的時間是比較晚阿,就是慢慢 │ ││ │詢問人:沒有我說你這邊有一個收到貨款後,你那個│ ││ │ 時間就插一個進來其實不用吧? │ ││ │紀錄人:就是說要不要寫是收到貨款之後啦? │ ││ │丁○○:不然就不要 │ ││ │紀錄人:就這個劃掉 │ ││ │詢問人:因為你不是在收到貨款之後,你貨款是10月│ ││ │ 23日才拿到,不然你那時間是從103年的10 │ ││ │ 月14日開始 │ ││ │丁○○:開始領,應該算驗收後啦 │ ││ │詢問人:分多次提領5至40萬元現金湊足 │ ││ │丁○○:李委霖在台灣有沒有帳戶阿 │ ││ │詢問人:我不清楚 │ ││ │丁○○:他問過我 │ ││ │辯護人:他問能不能開啦 │ ││ │丁○○:我說這要問銀行,我不清楚 │ ││ │辯護人:後面那個就不用了,就維持4個這樣就好了 │ ││ │紀錄人:不改了是不是? │ ││ │辯護人:因為反正之後都還是 │ ││ │辯護人:其實前面有說明過,所以我們就不要把他放│ ││ │ 在一起 │ ││ │詢問人:OK │ │└─────┴───────────────────────┴────────┘

附件四:起訴書附件所示之電子郵件往來紀錄

裁判案由:貪污
裁判日期:202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