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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侵訴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侵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信明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4354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壹佰零柒年肆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25 條第2 項之趁機猥褻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本院查閱被告前案紀錄,可知被告另涉有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嫌,而於該案審理中再犯本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復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

1 第1 項第2 款,裁定被告自民國107 年1 月1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於107 年4 月10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上揭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均仍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4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馮昌偉法 官 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日期:2018-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