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交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訴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勝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7 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欄第一行關於「106 年12月2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12月23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 年度交訴字第1 號判決於民國107年7 月2 日確定,上開判決犯罪事實欄所載時間誤植為106年12月23日,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同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

三、觀諸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內容,存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文字誤植,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高羽慧法 官 紀榮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俐蓉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裁判日期:2018-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