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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交訴字第 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訴字第5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冠清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32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黃冠清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冠清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該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徐漢堂法 官 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裁判日期:2019-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