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原 告 吳信賢
許睿姍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律師被 告 鍾維德
通德大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通得汽車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范振修上列被告因被告鍾維德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6年度交訴字第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關於醫療及喪葬費用、扶養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等部分之請求,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請求修車費用部分,係不合法,另以判決駁回,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姚懿珊法 官 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 蓉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