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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刑補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刑補字第1號聲 請 人 蕭嘉慶上列聲請人聲請刑事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者,駁回本件刑事補償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人甲○○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自民國86年9 月2 日至86年9 月27日經本院留置收容25日,先經本院裁定不交付感訓,復經抗告由臺灣高等法院發回更審,裁定不交付感訓,爰聲請補償等語。

二、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刑事補償法第10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刑事補償,未依上揭規定附具相關之裁判書正本,即顯不符法定程式,故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若未補正,即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裁判案由:聲請刑事補償
裁判日期:2018-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