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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單聲沒字第 1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9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姚世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6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小瑪莉」電子遊戲機具參臺(含IC板參塊)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 年度偵字第4020號被告姚世同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規定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小瑪莉」電子遊戲機具3 臺(各含IC板1 塊),為被告所有供其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第

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姚世同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402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小瑪莉」電子遊戲機具3 臺(含IC板3 塊),為被告所有供其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犯行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代保管單、扣案物照片等證據附卷可參,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政偉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18-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