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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單聲沒字第 1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1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惠清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7 年聲沒字第7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RE :CIPE商標全透明水晶防曬水壹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惠清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45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1 份在卷足稽。惟該案中扣案之RE :

CIPE商標全透明水晶防曬水1 瓶,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侵害商標權物品,業經其供述明確,請依首揭法條規定宣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如案件未經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 年7 月6 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45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仿冒RE :CIPE商標全透明水晶防曬水1 瓶(見偵字卷第66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等情,有商品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證各1 份(見偵字卷第24頁至第29頁、第32頁)附卷足佐,足認如主文所示之物品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之,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

1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18-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