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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審交訴字第 1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8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焱(原名莊凱文)具 保 人 王志彤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肇事遺棄等案件(起訴案號:107 年調偵字第

7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志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王志彤因被告莊焱涉犯肇事遺棄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 年1 月2 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嗣經本院依其住所合法傳喚,並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惟被告皆未到庭,再經本院請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具保人、被告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等資料可稽,而被告現且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足參,是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呂曾達法 官 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裁判日期:2019-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