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0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順仕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偵字第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
二、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如附件起訴書。其所涉肇事逃逸犯行,由本院另行審結),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前撤回告訴等情,有桃園地檢署107 年5 月3 日桃檢坤雲107 調偵22字第42671 號函轉送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各1 份,以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參。爰依前述法律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柏淨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呂曾達法 官 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潘瑜甄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