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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審交訴字第 2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交訴字第24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禎輝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不服本院107 年度審交訴字第24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禎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禎輝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涵妤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
裁判日期:2019-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