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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審交訴字第 26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交訴字第26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春丙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661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徐春丙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三、經查,檢察官起訴認被告徐春丙涉犯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陳金蓮成立調解,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委員調解單、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07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400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參。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至被告所涉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另由本院審結,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馮浩庭法 官 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裁判日期:2019-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