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交訴字第4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漢文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偵字第2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漢文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漢文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中,惟被告前因自殺造成腦損傷接受藥物治療,及氣管切開術後定期更換氣切管治療,其四肢癱瘓需輪椅輔行,可以理解部分言語,因仍有氣切管故語言表達困難,經醫師研判其行動不便且無法陳述表達,此有被告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7 年1 月21日長庚院林字第1071251602號函暨檢附之病歷影本等在卷可稽,堪認被告現因疾病四肢癱瘓,行動不便,無法表達言語,出庭應訊顯有困難而無法到庭接受審判,為保護被告之訴訟權利,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於被告能到庭為訴訟行為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陳彥年法 官 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亭妤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