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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審交附民字第 6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04號原 告 林以庭被 告 張泳傑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107 年度審交訴字第11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原告林以庭於本院107 年度審交訴字第118 號,對於被告張泳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馮浩庭法 官 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姿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8-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