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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審刑全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刑全字第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葉建葳送達代收人 陳欣薇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吳聲祥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148 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7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6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向本院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伍佰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相對人以新臺幣伍佰萬元為聲請人供擔保或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詳如民事聲請假扣押狀。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1 項、第523 條第1 項、第526 條第1 項、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債權人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將移往他方、逃匿無蹤、隱匿財產、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等(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23 條)。

三、查聲請人主張因遭相對人駕駛自用小客車逆向高速撞擊,受有受有顏面骨骨折、吸入性肺炎、蜘蛛網膜下腔出血、骨盆骨折、左股骨骨折、左脛骨及腓骨骨折、疑似右眼視神經受損、左眼角膜受損、右手橈骨骨折、胸部鈍傷及雙側硬腦膜下腔積液等傷害,相對人所涉刑責部分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148 號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且因相對人不到庭逃匿而經本院發布通緝,又聲請人為民國79年次生,單就將來勞動能力減損及精神損害部分,顯然超過新臺幣500 萬元等情,業據其提出民事假扣押聲請狀及所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 00000號起訴書、本院107 年桃院豪刑川緝字第802 號通緝書為據,並有本院上開案件卷證可佐,足認已有相當之釋明,雖其所述相對人搬移隱匿財產之假扣押原因,尚未盡完全釋明之責,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為以主文所示之擔保足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其聲請應予准許。爰審酌本件假扣押之金額,相對人因本件假扣押致其不能利用或處分假扣押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並衡以目前社會經濟狀況及銀行存放款利率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擔保金額,並就相對人供所定金額擔保或將該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部分,為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52

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雁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18-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