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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審易字第 12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12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宋雲棋上列被告因家暴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215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宋雲棋與陳寶容係夫妻,2 人於民國106 年1 月28日下午2 時30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 號6 樓之3 住處內,因細故發生爭執,宋雲棋㈠竟基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將陳寶容購買之奶粉分裝罐毀,致令不堪使用。宋雲棋㈡又基於毀損文書之犯意,於106 年2 月12日晚間10時許,在上址撕毀水電費、社區管理費及告訴人手機費帳單與國民年金繳款單,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陳寶容。宋雲棋因不滿告訴人在上開住處大門加裝安全鎖使其無法自由進入,復㈢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06 年4 月6 日將該安全鎖門閂固定鐵片拆卸,而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嫌「㈠㈢部分」、同法第352 條之毀損文書罪嫌「㈡部分」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嫌、同法第352 條毀損文書罪嫌,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陳寶容於107 年

4 月2 日具狀撤回告訴一節,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幸雪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家暴毀損等
裁判日期:2018-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