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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審易字第 338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338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隆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7 年度偵字第508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追徵。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12月3 日晚間7 時許,自其所居住桃園市○○區○○里0 鄰0000000 號員工宿舍攀爬至上址2 樓之温舒喬住處陽台,並踰越窗戶後侵入其內,竊取温舒喬所有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00 元。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温舒喬於警詢時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12

月21日刑紋字第1068026253號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現場勘察紀錄表、刑事案件採證紀錄表、勘察照片、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被告前於104 年間因竊盜、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365 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5 月、拘役40日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106 年6 月12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佳,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查本案被告所竊取之犯罪所得200 元未經扣案,且已花用殆盡,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

1 款、第2 款、第47條第1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

3 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雁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19-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