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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審附民字第 5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564號原 告 洪福城(即洪珮琪之承受訴訟人)

洪福龍(即洪珮琪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許文益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107 年度審易字第16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洪福城、洪福龍為洪珮琪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洪珮琪已於民國107 年7 月31日死亡,其繼承人洪福城、洪福龍均未聲明拋棄繼承,此有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其等之戶籍資料等在卷可參,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洪珮琪之繼承人洪福城、洪福龍承受訴訟,惟上開繼承人迄今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命洪福城、洪福龍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 蕭世昌

馮浩庭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8-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