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簡字第43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施宜婷上列被告因家暴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6 年度偵字第2250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調查程序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所稱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同法第2 條第1 款、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乙○○與告訴人丙○○前為配偶,業據
2 人供承在卷,其2 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1 款之家庭成員關係,故被告上開對告訴人為公然侮辱犯行,係對告訴人施以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而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第2 款所指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同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依刑法予以論罪科刑即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因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竟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社區大門前,以「俗仔屁(臺語)」此語句侮辱告訴人,損及告訴人在社會中應有之形象與尊嚴,造成告訴人精神上之傷害,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到本院始承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所示其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其於本件犯行之動機、手段、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上訴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22501號被 告 乙○○ 女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號之0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為丙○○之配偶,其與丙○○相約於民國106年7月
9 日上午10時25分許,在○○市○○區○○○路○○號之台北○○社區大門前實行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乙○○與丙○○因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乙事發生爭執,詎乙○○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多數人或不特定多數人得出入處,公然以「他就是你們爸爸啦!他就是你們爸爸啦!叫警察就走,俗仔屁(臺語)!」等語辱罵丙○○,足以貶損丙○○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丙○○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於偵查中│被告與告訴人丙○○於上開時、││ │之供述 │地實行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惟││ │ │否認公然侮辱犯行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案發當日係被告探視未成年子女││ │中之證述 │的時間,告訴人與被告相約交付││ │ │未成年子女之地點是上開社區大││ │ │門,被告到場後,告訴人詢問被││ │ │告何時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 │用,被告回應:你去問法官啊!││ │ │並向告訴人陳稱:你們這麼愛錄││ │ │影等語後,即持其手機朝告訴人││ │ │貼近錄影。被告後來有撥打電話││ │ │報警,告訴人交未成年子女交付││ │ │予被告,準備離去時,被告即辱││ │ │罵:他就是你爸爸,叫警察來就││ │ │走,俗辣屁等語之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之配偶│案發時,在上開社區大門外,被││ │黃駿朣於偵查中之證│告持手機朝證人黃駿朣與告訴人││ │述 │貼近拍攝,告訴人問被告何時要││ │ │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被││ │ │告就開始大聲咆哮,並報警處理││ │ │,告訴人與證人黃駿朣將未成年││ │ │子女交付予被告,準備離去時,││ │ │被告即大聲辱罵:他就是你們的││ │ │爸爸,叫警察來就走,俗辣屁等││ │ │詞之事實。 │├──┼─────────┼──────────────┤│4 │證人即前開社區管理│案發時,被告與告訴人在上開社││ │員李榮隆於偵查中之│區大門外發生爭執,證人李榮隆││ │證述 │因為聲音過大,擔心影響住戶安││ │ │寧,故前往查看,證人李榮隆有││ │ │聽到被告對告訴人辱罵「俗辣屁││ │ │」 等語之事實。 │├──┼─────────┼──────────────┤│5 │⑴手機錄影(音)譯│被告與告訴人於上開時、地,因││ │ 文1份 │未成年子女費用發生爭執,並在││ │⑵錄影(音)畫面截│告訴人交付未成年子女予被告,││ │ 圖共6幀 │準備離去時,對告訴人辱罵:不││ │⑶錄影(音)光碟1 │要走啊!他就是你們的爸爸啦!││ │ 張 │叫警察來就走!俗辣屁等詞之事││ │ │實。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甲○○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吳文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