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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聲療停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療停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 分人 劉東昇聲請人因上列受處分人犯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停止強制治療之繼續執行(106 年度執聲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東昇之強制治療處分,准予停止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劉東昇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療字第2 號裁定應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其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將之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強制治療,經鑑定評估會議認其再犯風險顯著降低,上開強制治療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聲請裁定停止強制治療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28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確定,受處分人於徒刑執行完畢後,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療字第2 號裁定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其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並自106 年2 月27日執行強制治療迄今。嗣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6 年度第13次依刑法第91條之

1 裁定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及結案鑑定評估會議認再犯危險明顯降低,決議通過結案鑑定評估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07 年1 月17日中監教字第10761001310 號函暨所附刑後強制治療鑑定及評估結果報告書、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評估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本院刑事裁定、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6 年度第13次刑後強制治療受處所治療評估小組會議紀錄各1 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後段、刑法第91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甲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18-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