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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聲扣更一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扣更一字第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應受扣押裁定人 即犯罪嫌疑人 蕭吳清岑

元山蛋品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蕭卓福上列聲請人因犯罪嫌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扣押犯罪嫌疑人之財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卓福所有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4及附表編號29至編號30所示之財產准予扣押。

蕭吳清岑所有如附表編號25至編號26及編號31至編號33所示之財產准予扣押。

元山蛋品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編號27至編號28及編號34所示之財產准予扣押。

理 由

一、按為避免犯罪者保有犯罪所得,以杜絕犯罪誘因,而徹底剝奪犯罪所得,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至4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一項)、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二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三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孳息(第四項)」。對犯罪行為人及非善意第三人取得之犯罪所得,採義務沒收。且除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原物沒收之外,尚包括於不能原物沒收時之替代價額之追徵。又,倘不法犯罪所得未能有效及時保全,犯罪者於案發後,立即藏匿或移轉,日後縱使判決諭知沒收,也無從實現,不僅使偵查、審判作為枉然,更將令司法滿足實現正義之目的落空,因此,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第2 項規定:「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乃學理上所稱之「犯罪利得扣押」,賦予凍結(保全)人民財產權之法律依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犯罪嫌疑人蕭卓福、蕭吳清岑、元山蛋品有限公司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為保全日後追徵犯罪所得,故有必要扣押附表所示犯罪嫌疑人蕭卓福、蕭吳清岑、元山蛋品有限公司(下稱元山公司)之財產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犯罪嫌疑人蕭卓福、蕭吳清岑、元山公司涉犯刑

法詐欺罪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罪名,業據其提出犯罪嫌疑人之供述、相關證人之證述(因偵查不公開之故,不詳述相關供述及證述內容)及元山公司基本資料在卷,依卷內資料綜合判斷,已足認犯罪嫌疑人蕭卓福、蕭吳清岑、元山公司涉有上開犯罪嫌疑,並因此獲有不法利得。

㈡至本件不法利得之估算:

1.犯罪嫌疑人蕭卓福、蕭吳清岑、元山公司涉嫌將發霉、長蟲、破損、過期、腐敗、發臭、藥劑殘留等可能有害人體之蛋品,混入一般蛋品,製成蛋液包裝出售牟利,因而涉犯刑法詐欺罪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罪名,有上開證據可佐,已如前述;又依證人即元山公司實際負責人蕭文河證稱:「(問:這些不良的長蟲蛋、發霉蛋打入蛋液,有無跟一般正常的蛋液區分?)區分不了。蛋黃散掉、混濁才看得出來。我們只有1 個蛋槽,都會混在一起。」等語(見本院聲扣卷第19頁背面),是劣質蛋品一旦加入蛋槽製作蛋液後,即無法與一般蛋品區分,而將汙染整體蛋液一事,應可確認。況元山公司所販售之蛋液,9 成以上都是用長蟲、發霉、逾期的劣質蛋品製作,只有劣質蛋數量較少的時候,才會使用新鮮機蛋製作蛋液乙情,亦據證人即元山公司員工證述明確(見本院聲扣卷第39頁),並經犯罪嫌疑人蕭卓福確認無誤(見本院聲扣卷第25頁),足認元山公司所販售之蛋液原則上均以劣質、可能危害人體之蛋品製作,是犯罪嫌疑人蕭卓福、蕭吳清岑、元山公司因其等上開罪嫌之不法利得,自應以其等販售「蛋液」之所得估算。

2.就犯罪嫌疑人元山公司開始以劣質蛋品製作蛋液大量對外販售之時點,業據犯罪嫌疑人蕭卓福證稱:元山公司從民國90幾年間即開始以不良蛋品製作蛋液對外販售,但到103 年莊記蛋品倒閉時,元山公司接收莊記蛋品的機器設備及客戶後,才開始對外大量供應蛋液等語(見本院聲扣卷第25頁);核與證人蕭文河證稱:元山公司在其接手之97年間前即有生產及銷售液蛋,直到101 年或102 年間莊記蛋品負責人不做了,將設備及蛋液客戶都轉讓給其,元山公司才開始大量生產及銷售蛋液等語(見本院聲扣卷第29頁正面)大致相符,應可採信。是犯罪嫌疑人元山公司於103 年某時許起即開始以劣質蛋品製作蛋液大量對外販售乙節,即堪認定。聲請意旨自104 年起計算犯罪嫌疑人元山公司販售蛋液之所得,即非無據。

3.關於元山公司自104 年起至107 年8 月(即本案遭查獲時)販賣蛋液之所得:

⑴106年之販售蛋液所得:

查證人蕭文河證稱:「(問:你們一年的營業額比例?)液蛋佔1 成5 ,滷蛋佔1 成,原料蛋5 成5 ,我剛才在調查局講錯了,因為沒有算到滷蛋的部分。盒蛋就是洗選蛋,盒蛋比液蛋多一點點,大約2 成。」、「(問:一整年營業額大約多少?)去年全年的營業額大約1 億5 千萬」等語明確(見本院聲扣卷第17頁背面至18頁正面)。據此,犯罪嫌疑人元山公司於106 年間販售蛋液之所得應為新臺幣(下同)2250萬元【算式:150,000,000 ×0.15=22,500,000】。

⑵104 年、105 年及107 年1 月至107 年8 月間之販售蛋液所得:

至於106 年以外其餘年度販售蛋液之所得,依證人蕭文河證述:其無法計算每年元山公司銷售液蛋之銷售額,因為105年間才引進進銷存貨系統,才有完整的電腦紀錄,其中佳樂蛋糕從其97年接手經營元山公司前就有跟元山公司進蛋液,進貨量逐年增加,最近3 、5 年銷售量更大,所以比較難推算等語(見本院聲扣卷第30頁背面至31頁正面)。是尚難以上開營業額比例之計算方式推估;然查,犯罪嫌疑人蕭卓福既已自承:「(問:元山公司每日所販售的過期及破臭蛋製作的瓶裝蛋液數量為何?)每日約販售二、三十箱的瓶裝蛋液」等語(見本院聲扣卷第23頁背面);復佐以證人即元山公司員工關於每箱蛋液有16瓶蛋液之證述(見本院聲扣卷第14頁背面),以及證人蕭文河證稱:蛋液銷售價格為1 瓶72元等語(見本院聲扣卷第29頁背面至30頁正面),已可推得元山公司於104 年、105 年及107 年1 月至107 年8 月間販售蛋液所得至少為21,696,768元【算式:72(每瓶價格)×16(瓶)×20(箱)×365 (日)×2.58(年)=21,696,

768 】。⑶是以上開方式推估犯罪嫌疑人元山公司自104 年至107 年8

月遭查獲期間之犯罪所得約為44,196,768元【算式:22,500,000+21,696,768=44,196,768】。聲請意旨推算為5,370萬元,固非精確,惟因聲請意旨所聲請扣押標的之公告現值總和為39,173,862元,並未逾越犯罪嫌疑人元山公司上開推估之不法利得44,196,768元,故不生過度扣押之問題,附此敘明。

㈢另犯罪嫌疑人蕭卓福除為元山公司登記負責人外,亦為現任

實際負責人蕭文河之父,與其妻即犯罪嫌疑人蕭吳清岑皆實際參與元山蛋品有限公司之經營及運作,對於元山公司之不法所得應有共同處分權限,依前揭關於沒收規定修正之立法意旨說明,其等財產自亦為保全不法所得追徵之標的甚明。是聲請人以對於犯罪嫌疑人蕭卓福、蕭吳清岑、元山公司之財產、所得資料查調結果而向本院聲請扣押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靜雯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附表:應受扣押之人及土地、建物┌──┬────┬────────────┬────┬───────┐│編號│所有權人│土地地號 │持分 │公告現值(新臺││ │ │ │ │幣;計算依據:││ │ │ │ │106 年度稅務電││ │ │ │ │子閘門財產所得││ │ │ │ │調件明細表) │├──┼────┼────────────┼────┼───────┤│1 │蕭卓福 ○○○鎮○○段○○○○○○○○○號 │0.08333 │2萬3,833元 │├──┼────┼────────────┼────┼───────┤│2 │蕭卓福 ○○○鎮○○段○○○○○○○○○號 │0.1 │10萬990元 │├──┼────┼────────────┼────┼───────┤│3 │蕭卓福 ○○○鎮○○段○○○○○○○○○號 │0.1 │3萬9,018元 │├──┼────┼────────────┼────┼───────┤│4 │蕭卓○ ○○鎮區○○段○○○○○○○○○號 │1.0 │277萬7,400元 │├──┼────┼────────────┼────┼───────┤│5 │蕭卓○ ○○鎮區○○段○○○○○○○○○號 │1.0 │297萬2,900元 │├──┼────┼────────────┼────┼───────┤│6 │蕭卓福 ○○○鎮○○段○○○○○○○○○號 │0.0625 │19萬2,470元 ││ │ │(公同共有) │ │ │├──┼────┼────────────┼────┼───────┤│7 │蕭卓福 ○○○鎮○○段○○○○○○○○○號 │0.05982 │420元 ││ │ │(公同共有) │ │ │├──┼────┼────────────┼────┼───────┤│8 │蕭卓福 ○○○鎮○○段○○○○○○○○○號 │1.0 │170萬5,000元 │├──┼────┼────────────┼────┼───────┤│9 │蕭卓福 ○○○鎮○○段○○○○○○○○○號 │0.06252 │1萬7,759元 ││ │ │(公同共有) │ │ │├──┼────┼────────────┼────┼───────┤│10 │蕭卓福 ○○○鎮○○段○○○○○○○○○號 │0.0625 │24萬9,410元 ││ │ │(公同共有) │ │ │├──┼────┼────────────┼────┼───────┤│11 │蕭卓福 ○○○鎮○○段○○○○○○○○○號 │0.06255 │3萬2,639元 ││ │ │(公同共有) │ │ │├──┼────┼────────────┼────┼───────┤│12 │蕭卓福 ○○○鎮○○段○○○○○○○○○號 │0.06251 │5萬1,359元 ││ │ │(公同共有) │ │ │├──┼────┼────────────┼────┼───────┤│13 │蕭卓福 ○○○鎮○○段○○○○○○○○○號 │0.06263 │1萬1,999元 ││ │ │(公同共有) │ │ │├──┼────┼────────────┼────┼───────┤│14 │蕭卓福 ○○○鎮○○段○○○○○○○○○號 │0.06249 │38萬870元 ││ │ │(公同共有) │ │ │├──┼────┼────────────┼────┼───────┤│15 │蕭卓福 ○○○鎮○○段○○○○○○○○○號 │0.02232 │1萬8,339元 │├──┼────┼────────────┼────┼───────┤│16 │蕭卓福 ○○○鎮○○段○○○○○○○○○號 │0.02232 │157元 │├──┼────┼────────────┼────┼───────┤│17 │蕭卓福 ○○○鎮○○段○○○○○○○○○號 │0.02232 │1萬1,647元 │├──┼────┼────────────┼────┼───────┤│18 │蕭卓福 ○○○鎮○○段○○○○○○○○○號 │0.5 │53萬9,760元 │├──┼────┼────────────┼────┼───────┤│19 │蕭卓福 │布袋鎮寮段0000-0000號 │0.25 │63萬1,290元 │├──┼────┼────────────┼────┼───────┤│20 │蕭卓福 ○○○鎮○○段○○○○○○○○○號 │0.02232 │8萬9,070元 │├──┼────┼────────────┼────┼───────┤│21 │蕭卓福 ○○○鎮○○段○○○○○○○○○號 │0.02232 │4,276元 │├──┼────┼────────────┼────┼───────┤│22 │蕭卓福 ○○○鎮○○段○○○○○○○○○號 │0.02232 │6,340元 │├──┼────┼────────────┼────┼───────┤│23 │蕭卓福 ○○○鎮○○段○○○○○○○○○號 │0.02232 │6萬8,736元 │├──┼────┼────────────┼────┼───────┤│24 │蕭卓福 ○○○鎮○○段○○○○○○○○○號 │0.02232 │13萬6,030元 │├──┼────┼────────────┼────┼───────┤│25 │蕭吳清○○○鎮區○○段○○○○○○○○○號 │0.2116 │712萬1,000元 │├──┼────┼────────────┼────┼───────┤│26 │蕭吳清○○○鎮區○○段○○○○○○○○○號 │1.0 │290萬8,300元 │├──┼────┼────────────┼────┼───────┤│27 │元山蛋品○○○區○○○段草湳坡小段│1.0 │1,440萬1,000元││ │有限公司│0000-0000號 │ │ │├──┼────┼────────────┼────┼───────┤│28 │元山蛋品○○○區○○○段草湳坡小段│0.2 │176萬3,500元 ││ │有限公司│0000-0000號 │ │ │├──┼────┼────────────┼────┼───────┤│29 │蕭卓福 │嘉義縣布袋鎮新厝里007鄰 │0.5 │2萬4,550元 ││ │ │新厝仔183號 │ │ │├──┼────┼────────────┼────┼───────┤│30 │蕭卓福 │桃園市平鎮區廣仁里034鄰 │1.0 │28萬6,600元 ││ │ │新光路65巷20號 │ │ │├──┼────┼────────────┼────┼───────┤│31 │蕭吳清岑│桃園市○鎮區○○里○○路│1.0 │33萬1,600元 ││ │ │19號 │ │ │├──┼────┼────────────┼────┼───────┤│32 │蕭吳清岑│桃園市○鎮區○○里○○路│1.0 │24萬5,800元 ││ │ │21號 │ │ │├──┼────┼────────────┼────┼───────┤│33 │蕭吳清岑│桃園市平鎮區廣仁里034鄰 │1.0 │35萬3,400元 ││ │ │新光路65巷18號 │ │ │├──┼────┼────────────┼────┼───────┤│34 │元山蛋品│桃園市楊梅區永平里010鄰 │1.0 │167萬6,400元 ││ │有限公司│新農街2段209巷62弄25號 │ │ │└──┴────┴────────────┴────┴───────┘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18-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