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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聲撤扣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撤扣字第6號聲 請 人 林宇豐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法案件(本院106 年度聲扣字第28號),聲請撤銷扣押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六年度聲扣字第二八號裁定關於扣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准予撤銷。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為聲請人所有,因生活急需,故聲請解除扣押等語。

二、按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因被告李杰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本院扣押如附表編號1 所示金融機構帳戶,經本院106 年度聲扣字第28號裁定准予扣押在案。然檢察官函知本院,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非屬人頭帳戶,同意撤銷對該帳戶之扣押,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7 年12月22日桃檢坤秋107 偵3308、3309、22815 字第1079022004號函在卷可考,故已無扣押如附表編號1 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之必要。

三、至聲請人雖另聲請撤銷如附表編號2 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之扣押命令,為該金融機構帳戶本不在本院106 年度聲扣字第28號裁定所扣押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列,自無從撤銷扣押,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第220條,裁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何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竺君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附表┌──┬──────────┬───────────┬───────┬────┐│編號│金融機構名稱 │戶名 │帳號 │ 備註 │├──┼──────────┼───────────┼───────┼────┤│1 │元大商業銀行高雄分行│林宇豐(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存款帳戶││ │ │:Z000000000號) │ │ │├──┼──────────┼───────────┼───────┼────┤│2 │元大寶來證券 │林宇豐(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 │證券帳戶││ │ │:Z000000000號) │ │ │└──┴──────────┴───────────┴───────┴────┘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扣押
裁判日期:2018-12-25